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公(发)布
第 1 条 外交部为办理领事事务,特设领事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中华民国护照与加签之核发及执行。
二、外国护照签证之核发。
三、领事事务文件证明之执行。
四、旅外国人急难救助之协调及联系。
五、与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办理城市外交、国际活动之联系及执行。
六、领事事务信息系统之规划、执行及运用。
七、其他有关领事事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
二职等。
第 4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 5 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