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2011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为办理侨务行政及辅导华侨事业事务,特设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会)。
第 2 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侨民教育与经济事务之规划、办理、辅导及联系。
二、侨团、侨社、侨生与海外华裔青年事务之规划、办理、辅导及联系。
三、侨民权益之维护及身分证明之核发。
四、侨务信息之搜集及侨情之报导。
五、其他有关侨务工作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长一人,特任;副委员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
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 4 条 本会置侨务委员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为无给职。
第 5 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6 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
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8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