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国防部组织法
2012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为办理国防业务,特设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 2 条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二、国防及军事战略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三、军队之建立及发展。
四、国防资源之规划及执行。
五、国防科技与武器系统之研究及发展。
六、国防人力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七、军事教育之规划及执行。
八、军法业务、矫正执行、国防法规与诉愿、国家赔偿、官兵权益保障之
规划及执行。
九、全民防卫动员政策建议及军事动员准备方案之规划。
十、建军之整合评估。
十一、国军督(监)察之规划及执行。
十二、国防采购政策、法令、制度、计划之规划、督导、管理及执行。
十三、本部政风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十四、协助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十五、其他有关国防事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事项。
第 3 条 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司、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办事及于处
、室下设科办事。
第 4 条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副部长二人,特任或上将;常务次长二人,简任
第十四职等或中将。
第 5 条 本部设参谋本部,为部长之军令幕僚。
参谋本部指挥三军联合作战。
第 6 条 本部之次级军事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政治作战局:国军政治作战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二、军备局:国军军备整备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三、主计局:国军主计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四、军医局: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第 7 条 本部设陆军司令部、海军司令部、空军司令部及其他军事机关;其组织以
命令定之。
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得将前项军事机关及其所属部队编配参谋本部。
第 8 条 本部设后备指挥部及宪兵指挥部;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将前项军事机构及其所属部队编配参谋本部。
第 9 条 本部视部队任务之需要,于适当地区设地方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战时得授
权地方军事法院,于特定部队设临时法庭。
本部视部队任务之需要,于适当地区设高等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战时得授
权高等军事法院,于作战区设临时法庭。
本部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设最高军事法院。战时得授权最高军事法院,于
战区设临时法庭。
本部于各级军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
前四项之各级军事法院及分院、各级军事检察署,其组织以命令定之。
第 10 条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
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其中文职人员之
任用,不得少于预算员额三分之一。
第 12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