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限量表
198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1 甲 说明
一 本表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订定之。
二 入境旅客携带本表所列应税行李物品之项目及每一项目之限量,系以
合于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见物品为对象,至本表所未列明者,如非属管
制进口物品,得比照本表内类似物品办理。
三 入境旅客携带应税行李物品,除受本表所规定之品目及数量限制外,
仍应同时受「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
之价值限制,如有超逾者,径依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四 对经常出入境之旅客、非居住旅客或以过境方式入境之旅客,就本表
所定限量,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十四条之规
定,从严审核,折半计算。
五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包括禁止进口类货品及违禁品,其属食
品类者,并限自非疫区进口。
六 携带物品中有属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者,仍应依「野生动物保
育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应征得中央主管机关同意』之规定
办理。
七 本表经财政部核定后公告施行。
2 乙 本表
(法源信息编:本表请参阅关税、海关缉私法令汇编(81年版)527~5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