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
2012年10月24日修正


专业人士种类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邀请单位资格 申 请 文 件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一、大陆地区宗教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
一、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之负责人或其实际负责从事宗教事务之主管人员。
二、传布教义之神职人员。
三、宗教学术研究人员。
宗教活动,系指与宗教有关之学术研讨、布道、弘法、演讲、参观访问、会议、展览或其他公益性活动。 依法设立有案之寺庙、教会(堂)或宗教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宗教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内政部(民政司)
二、大陆地区土地及营建专业人士 甲类: 有关土地或营建之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 土地及营建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之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土地、营建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乙类: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之意愿及能力者。
为取得或设定在台湾地区不动产之考察、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之活动。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不动产领域相关产业公会或具经营稳定之不动产经纪业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应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有关取得不动产之财力或社经地位等能力证明。
七、团体名册。
内政部(地政司、营建署)
三、大陆地区财金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财金专业人士,系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财金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财金事务相关活动,系指有关财税、金融、信用卡、保险、证券、期货、会计及其他有关事务之参观访问、会议或研习等活动。 经财政部许可设立之银行、保险业、综合证券商、信用卡中心,或为与财金事务有关之省﹙市﹚级以上财团法人、公会、协会、学会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协会或学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 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财政部
四、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 大陆地区文教专业人士及学生,系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专业造诣之学术、文化、体育、演艺人士、各级学校在学学生及进修人员。 文教活动,系指学术、文化、教育或与学校体育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动。 申请来台从事文教活动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及学生相关事业领域之机关﹙构﹚、学校或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教育部
五、大陆地区体育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体育专业人士,系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体育专业造诣之人士。 体育专业活动,系指有关体育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 申请来台从事体育活动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相关事业领域之机关﹙构﹚或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六、大陆地区法律专业人士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验而表现优异之人士。 法律专业活动,系指与法律事务相关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演讲等活动。 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相关之机关﹙构﹚、律师公会或省﹙市﹚级以上经立案核准之财团法人、公会、协会及学会。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协会或学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 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法务部
七、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 甲类:
受雇于台湾地区投资人或侨外投资人在大陆地区投资之事业,其服务满三个月之主管或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但在大陆地区投资之派遣主管或技术人员来台接受训练者,不受服务满三个月之限制。
所称主管,指相当于主任、副厂长或副理等职级以上人员;所称技术人员,指从事生产、设计或研发之高级技术人员。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及接受训练。 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且该公司或其具有影响力之股东在大陆地区投资金额三十万美元以上者。
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侨外投资事业,或经认许之外国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经备案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其采购实绩达三百万美元以上者。
所称具有影响力之股东,指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公司执照及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
五、任职证明。
六、团体名册。
七、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许可函及实行投资报备函︵或侨外投资人在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之出资证明文件︶。
八、在大陆地区事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复印件。
经济部
  乙类:
大陆地区省﹙市﹚级以上民间经贸机构高阶职位人员及必要之随团秘书。
民间经贸机构之高阶职位人员,系指担任该机构理监事、秘书长及其他相当职级以上人员。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及参加会议。 台湾地区立案核准成立满一年之省﹙市﹚级以上经济或大陆事务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满一年证明、组织设立章程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任职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登记证明、理监事名单、组织设立章程及最近二年相关经贸会务活动纪要。
经济部
  丙类:
大陆地区人民旅居第三地区为当地公司之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任职满三个月者。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及相关商务活动。 与该第三地区公司有商业往来之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或经认许之外国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经备案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其采购实绩达三百万美元以上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公司执照及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
六、任职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商业往来证明文件﹙购销货发票、投资、代理、技术合作等合约﹚。
经济部
  丁类:
任职下列大陆地区事业之一,其服务满三个月之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
一、大陆地区事业对台湾地区公司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贸易额达三十万美元以上者。
二、大陆地区事业对台湾地区公司单次采购金额达十万美元以上为验货需要者。
三、台湾地区公司向大陆地区事业单次采购金额达十万美元以上需由大陆地区事业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者。
经贸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验货及研习。
经贸性质之参加会议及售后服务。
台湾地区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公司或经认许之外国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营业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经备案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其采购实绩达三百万美元以上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公司执照及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
五、任职证明。
六、团体名册。
七、属年度采购者检附对大陆地区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订单、输出许可证、发票﹚。
八、属单次采购者检附订购合约、信用状或相关付款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济部
  戊类:
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来台参加在台举办国际商展活动之大陆地区经贸事业所属服务满三个月之人员。
参加国际展览及相关活动。 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举办国际商展之单位。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任职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举办国际商展证明文件。
经济部
  己类:
任职大陆地区注册资本额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公司服务三个月之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得受邀来台参观在台举办之商展。
参观展览及相关活动。 由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公会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事业推荐并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任职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举办商展证明文件。
经济部
八、大陆地区工会专业人士 在大陆地区登记有案之工会团体现任干部、会员或会务人员。 工会专业活动,系指工会专业技艺或工会会务之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演讲、参观、访问等活动。 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有案之劳工相关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 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九、大陆地区交通专业人士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邮政、电信、海运、港埠、空运、铁路、公路、气象、旅行领域之专业人士。 交通事务相关活动,系指有关邮政、电信、海运、港埠、空运、铁路、公路、气象、旅行事务之学术研讨、参加会议、邮展等活动。 申请来台从事交通事务相关活动之大陆地区交通专业人士相关专业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经立案核准之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交通部
十、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
一、大陆地区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节目供应等事业之从业人员。
二、对于出版、电影或广播电视有专业造诣之大陆地区人士。
三、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事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之专业工作人员。
大众传播专业活动,系指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质来台参观访问(包括与其工作性质相关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颁奖或评审等活动)、采访、拍片、制作节目及依其许可目的性质参加无线广播电台、、无线电视电台、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非戏剧节目表演或接受访问。 台湾地区大众传播事业或相关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来台采访、拍片及制作节目者免缴)。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行政院新闻局
十一、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具有公共卫生、医院管理、医疗、药事、护理或其他卫生专业身分,其学历与台湾地区学制相当之人员。但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受邀申请来台从事研究或临床教学者,以具有医学院、校教授、副教授资格或医学院附设教学医院主治医师者为限。 卫生专业活动,系指卫生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参加会议、演讲、研究或临床教学之活动。但临床教学,限于教学医院内为之。 邀请单位,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观访问:须与申请人之专业领域相关之机构、公会或团体。
二、参加会议、演讲:须为主办会议或演讲活动之单位。
三、研究:须为医学研究机构。
四、临床教学:须为教学医院。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公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及具卫生专业身分之学经历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来台从事研究者,邀请单位应另附研究计划及理由说明书。
九、来台临床教学者,邀请单位应另附业务需求及理由说明书。
行政院卫生署
十二、大陆地区环境保护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从事环境保护、学术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环境保护专业活动,系指环境保护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会议或研习等活动。 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相关之机构或省(市)级以上之财团法人、公会、协会及学会。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协会或学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 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学经历与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来台从事研习者,邀请单位应另附研习计划及理由说明书。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十三、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系指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从事农业学术研究、教育或推广工作,为两岸农业发展或交流有所帮助者。
二、从事农业生产、制造、运销等技术工作,为两岸农业发展或交流有所帮助者。
农业相关活动项目,包括参观、访问、参加会议、研习及示范观摩等。 农业有关之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或学校;除农会为县(市)级以上外,其余均为省(市)级以上并具立案证明者为限。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十四、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海外从事重要或濒临失传之民族艺术或民俗技艺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经认定为台湾地区所需要者。其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在相当于专科以上学校任教,最近五年内有作品发表并在学术上有崇高地位,为国际所推崇者。
二、得有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专业工作至少四年,着有成绩者。
三、具有特殊民族艺术或民俗技艺才能与丰富之工作经验及重大具体成就者。
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专业活动,系指从事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相关性质之传习活动。 台湾地区之教育文化机构、专业性艺文或民俗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传习计划申请书。
四、学经历证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内重要活动纪录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十五、大陆地区科技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至第三地区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或科技管理之人员,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来台从事科技活动:
一、在基础及应用科学领域或在专业技术上有优秀成就者或获博士学位具有研究发展潜力者。
二、大陆地区科技机构中具备科技相关专业造诣,且在两岸科技关系之互动具有帮助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员。
科技活动,系指会议、演讲、研习等活动为主。 与申请来台从事科技活动之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政府立案核准之学术科技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学经历暨相关专业造诣证明。
七、团体名册。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参与科技研究,包括参与研究、技术指导及讲学等相关事项。 与申请来台从事科技活动之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政府立案核准之学术科技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延揽大陆地区科技人士来台参与科技研究申请书。
四、近五年重要著作、学经历暨相关专业造诣证明。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十六、大陆地区消防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或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消防学术研究、灾害防救、教育训练具有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消防专业活动,系指有关消防及灾害防救之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训练或研习等活动。 消防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民间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内政部﹙消防署﹚
十七、大陆地区消费者保护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从事消费者保护及纠纷调处、学术研究、教育具卓越成就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 消费者保护或纠纷调处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会议或研习活动。 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相关之机关﹙构﹚、大专院校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十八、大陆地区社会福利专业人士 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团体、机构,从事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教学、学术研究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成就者。 社会福利活动,系指有关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之研讨、座谈、学术研究、参观访问、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 社会福利相关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团体。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学经历与相关专业造诣及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八、来台从事研究者,邀请单位应另附研究计划及理由说明书。
内政部﹙社会司﹚
十九、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 甲类:短期产业科技人士系指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具博士学位。
二、具硕士学位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学士学位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短期产业科技活动:系指会议、演讲、研习、技术指导等活动为主。 与受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公民营事业或产业公会或团体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生产事业或技术服务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二、产业公会及团体须具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团体名册。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或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具科技专业之学、经历证明。?
经济部
乙类:长期产业科技人士系指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具博士学位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硕士学位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学士学位及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长期产业科技活动:系指产业研发或产业技术指导活动。 与受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公民营事业或产业公会或团体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生产事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
二、技术服务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
三、产业公会及团体须具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团体名册。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或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具科技专业之学、经历证明。
经济部
丙类:海外长期产业科技人士:
旅居海外第三地区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或科技管理,并取得第三地区工作证(H-1)或永久居留(PR)身分且具硕士学位以上资历之大陆产业科技人员。
长期产业科技活动:系指产业研发或产业技术指导活动。 与受邀人士专业领域相关之台湾地区公民营事业或产业公会或团体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生产事业或技术服务业:资本额或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二、产业公会及团体须具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者。
一、旅行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团体名册。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或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复印件。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具科技专业之学历证明。
七、第三地区工作证或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经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