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电子税务实施办法
2000 年 7 月 20 日 公(发)布
第 1 条 本办法依税捐稽征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一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称「电磁纪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
方式所制成之纪录,而供计算机处理之用者。
本法称「电子传输」,指以计算机或其他联机设备,透过网络传递讯息。
第 3 条 电磁纪录及电子传输申办税务事项适用范围,以财政部核定实施者为限。
第 4 条 申办电子税务事项,依税法或本法订有期限者,应于规定期限届满日当日
二十四时前办理。
第 5 条 依本法规定申办电子税务事项,其办理或提出之方式、期间及应办理之事
项、应提出之文件及各项效力认定,应依各该项作业之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
第 6 条 以电磁纪录或电子传输方式办理之事项,其应提出之文件如无法以电磁纪
录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者,得依相关法令规定采人工补正方式办理。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