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两岸协议监督机制法制化刍议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 |
“行政机构版” | “立法机构版” | “民进党团版” | “民间版” |
法律定位 | 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协议 | 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协议 | “两国”协议 | “两府”协议 |
立法机构 事前参与 |
与立法机构负责人、党团、委员会、召集委员或委员展开沟通和咨询,进行说明或专案报告,参考相关意见 | 视情况与立法机构相关委员会协商或经其同意,必要时立法机构直接派员参与谈判 | 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行政机构负责人向立法机构报告;必要时立法机构直接派员参与谈判。 | (1)协议办理机关提前提出缔结计划并向立法机构报告;(2)立法机构可对缔结计划提出修正、附加意见和保留;(3)不得进行无计划或未按立法机构通过的计划进行的协商;(4)协议签署前,办理机关应提出影响评估报告及因应方案,立法机构可决议退回报告或重启协商。 |
立法机构 事后监督 |
根据协议内容,或由行政机构核转立法机构审议,或由行政机构核定转立法机构备查 |
列举由立法机构审议的协议类型,明确上述协议属于“国家其他重要事项案”以及立法机构的最终判断权。 立法机构可提出修正意见或保留。 |
与“立法机构版草案” 基本类似 | 在“行政机构版草案”的基础上,增加协议与内部规定的捆绑审议与生效条款。 |
公众参与 | 在继续坚持保密必要性的同时(第六条),采纳“四阶段对外沟通咨询机制”并参考相关意见。在第一阶段安全审查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 | 未提及公开。必要时,允许主管机构与立法机构相关委员会在协议签署前秘密协商,在审议时秘密决议。 | 协议的签署与审查均应公开进行。涉及防务、对外关系、财政及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交公民复决 | (1)协议办理机关报告计划时必要时可以秘密会议方式;(2)提出协议计划前召开公听会所获资讯意见应主动全部公开;(3)正式签署前公开协议草案全文,公民可提出民间报告;(4)如民间报告与官方报告存在重大差异,立法机构应举办听证会,并视情况决议退回官方报告或要求重启协商。(5)影响“主权”的协议应经公民复决。 |
协议效力 | 经审议通过者,与法律同等效力,其他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经审议通过者,效力优于内部法,其他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与“行政机构版草案”类似。 | — |
其他 | — | — | (1)人权互惠保障义务及其磋商请求权/终止条款;(2)溯及既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