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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启动自贸区条例的最新进展及其借鉴与完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两岸启动自贸区条例的最新进展及其借鉴与完善思考

 
宋锡祥[1]
 
2013年8月和9月,两岸相继设立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第一阶段)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园区,并着手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和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草案” (后更名为“台湾策略经济发展区设置管理特别条例”)。按照立法议程,上海自贸区条例于2014年7月25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付诸实施。而台湾示范区“条例”已由台湾“行政院”提交“立法院”审议,有望在今年年底前获得三读通过并颁布生效。因此,认真探讨和研究大陆和台湾自贸区相关政策和条例的出台背景、制度设计和法制保障的特点、利弊得失并进行比较分析和相互借鉴,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这对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相互对接与合作,加快推进两岸产业合作步伐,进一步扩大和大力推动两岸经贸交流和直接双向投资,让两岸民众更直接、更深刻地感受两岸合作带来的好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形势下两岸催生自贸区条例
2013 年3 月27 日,台湾当局正式出台建立自由经济示范区规划方案。同年12月1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第 3377 次会议通过了该规划方案的修正案,这一新型经济特区的设立,主要是希望通过在特区内率先采取更加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为建立“自由贸易岛”,争取对外签署更多自由贸易协定(FTA) 及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议”(简称“TPP”)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创造条件,从而开创台湾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为掌握办理时效,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分为两阶段推动,第一阶段已于2013年8月正式启动,以增修订行政法规即可推动之措施为主,按计划 于2013 年底前完成 13 项行政法规的修订,迄今已完成 11 项,尚余 2 项,包括“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回国投资条例”(尚未获得台湾“立法院”审议)。与此同时,研究和制订“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该“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于 2013年 10 月 14 日呈报台湾地区“行政院”。进入第二阶段,台湾“行政院”已将“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提交台湾“立法院”等待审议。该“条例”草案共计73条,内容详实、具体,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设立,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下,最直接的目的与战略考虑就是加快推进台湾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发展,为提升台湾经济成长动能及岛内竞争力,借助于自由经济示范区先行模式松绑法规,便捷人员、货物、资金和技术的自由流通,为台湾产业注入活力、发挥产业优势,提供全球增值服务,达到参与国际、区域经贸整合的目的。一旦“条例”经“立法院”获得通过后即可正式启动,台湾经济示范区将成为台湾现行先试区。
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设立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台湾“中央”规划和设立,这一自由经济示范区的规划与设立几经波折,内容数度变更,而且在相关法规尚未修改与建立的情况下率先设立,先将原“四海一空”的五个“自由贸易港区”直接转型升级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引起不少争议,[2] 现将示范区之区位调整为自由贸易港区 6海(台北港自由贸易港区、基隆港自由贸易港区、台中港自由贸易港区、苏澳港自由贸易港区、安平港自由贸易港区、高雄港自由贸易港区) 1 空(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 7 处,加上,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共计8处,计16.5平方公里。[3]其中,农业生物科技园区优先于 4 处国际机场设置国际医疗服务中心。二是由地方“政府”申请和设立,如有新设区位规划,经报台湾地区“行政院”核定后即可新设。三是民间土地亦可透过与“政府”合作开发的方式,申请设立为自由经济示范区。也就是说,因产业特性,另以指定试点方式推动,不限于上述8处实体区域。
从上海建立自贸区和出台相关条例审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二是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打造和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将行之有效的促进投资和创新政策及各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使之法制化、规范化和一定程度的权威性,便于贯彻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启动,其规划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在这之前,即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10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简称“负面清单”)。与2012年1月30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1年修订)》相比,“负面清单”)只是将原来产业目录中有关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重新进行了排列组合,并在分类、编排上作了调整,对于外商投资领域和项目的内容仍然如故,无实质性的改变和突破,所不同的是,“负面清单”把产业指导目录和散见于其他部门规章中对外资准入禁止或限制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包括禁止盐的批发;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禁止投资文物商店;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等,均纳入到“负面清单”之中,使之给人以一目了然的感觉而更符合透明度的要求。但值得可喜的是,与2013年版“负面清单”190条相比,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总共删除51条,缩减至139条,于2014年7月1日公布。修订后的新版中,因扩大开放而实质性取消14条,因内外资均有限制而取消14条,因分类调整而减少23条。此外,还有实质性放宽的条款共19条。这些管理措施与大陆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发展的战略相契合,有助于鼓励高端采矿、高端制造业的外资进入,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艺,达到产业升级换代和进口替代之目的。[4]
   伴随投资管理负面清单模式和行政管理备案制的试行,区内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避免过度的监管可能带来束缚手脚,削弱国际竞争力的后果。区内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跨境融资自由化、金融产品创新等制度。随着风险可控度的提高不断减少负面清单项目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离岸金融市场风险评估体系和诚信制度,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法律体制。自贸区《条例》要求,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同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第33条)。
与此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严格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健全与自贸区业务有关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创新业务的反洗钱审查要求,在配备与风险相当的控制措施后开展创新业务;加强自贸区跨境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做好反洗钱审查、资金监测和名单监测工作。[5]
   鉴于区内试行不同于区外的投资贸易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自贸试验区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设立专门的自贸区法庭和仲裁院。那么,如何提高区内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就显得特别重要。笔者认为,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建设既要保障区内投资贸易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有序,也要确保区内法制与区外法制的协调与应用。
     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已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于2014月7月25日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和付诸实施意味着将创新制度确定为法定规范。
二、两岸自贸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点评析
虽然两岸相继拟定了各自的自贸区条例草案,除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之外,将由各自的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但大陆自贸区条例的立法已走在台湾的前面,率先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4年8月1日生效。尽管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条例的基本框架,还是具体内容均体现出各自的特色与差异。
  (一)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的基本框架与主要特点
台湾地区自贸条例共分8章,计73条,其基本框架由总则、分则、法则和附则三部分所组成。纵观其全部条文,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似乎可以归纳成如下几方面的显着特点:
   首先,条例具有综合性和前瞻性的特色。台湾示范区“条例”既有规定管理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基金的设置、示范区的申请设立程序与审核及其具体事宜等,又有土地取得、开发、转让、变更、环境评估、厂房及员工宿舍兴建、租税优惠措施,还有外国人及大陆居民的待遇,包括签证之便利措施和商务居留、货物的进出口税收、劳务、产业活动、服务业(教育、医疗)的规制等,从而构成了以条例作为基本框架、以自由经济示范区规划方案(修正案)为补充、金融业纳入自由经济示范区的规划方案等相配套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从其前瞻性审视,主要体现在示范区核心理念上,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示范功能,并能创造多元效益的经济活动。
   其次,突破现行法规框架,力求创新管理机制。一是促进人员商品资金自由流动。在人员进出自由化方面,除了不涉及蓝领外劳之外,归结起来主要有:(1)放宽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及聘用帮佣限制;(2)扩大外籍商务人士来台短期停留免签证或落地签证;(3)松绑大陆人士来台商务活动及居留限制。
在商品流动自由化方面,依法采取以下举措:(1)对进口原材料和货物予以放宽,即农工原料及货品原则上可以自由输入。(2)对农工原料及货品输入享有税负优惠。(3)简化产品审查程序,革新检验制度。如电机电子产品业者提出“供货商符合性声明”( SDoC ),产品上市前可免予审查。
在资金流动自由化方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允许示范区内事业资金自由流动,一般不作限制;(2)对示范区内的外国人不涉新台币的资金需求,由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 提供服务。
二是在开放市场接轨国际上,对外资、侨资和陆资的开放程度和审查程序不尽相同。其中,第一,自由经济示范区内外资由 WTO 迈向 WTO+加的开放程度,包括:(1)放宽外籍白领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之限制,得以委任或承揽型态提供服务;(2)松绑诸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服务业的投资限制。在专业服务业开放方式上,放宽示范区专业服务业相关限制,旨在与国际制度接轨,加速迈向自由化,且有助于台湾与其他国家洽谈和签署相关经贸协议,让新组织型态萌芽。在律师组织形态上,开放外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实体示范区内投资法人事务所,改变了以往只能采取独资或合伙的方式,但是,开放外人合伙或法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实体示范区内的事业或国外业务。在会计师开放方面,对于未取得台湾地区会计师、建筑师证照的外国人不得与台湾地区的会计师、建筑师进行合伙与投资,但允许外国会计师、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在实体示范区内投资或合伙,组建独资、合伙或法人型的会计师、建筑师事务所。其开放的业务范围与律师一样仍限于实体示范区内的事业或国外业务。这里所称外国律师、会计师与建筑师均包含港澳,唯独不包括大陆地区。[6] 第二,自由经济示范区内陆资由 ECFA 迈向 WTO,包括:(1)在台湾安全无虞的前提下,投资示范区制造业的陆资比照外资来对待;(2)投资示范区服务业的陆资参酌 WTO 的承诺或由主管部会改以负面表列方式加以限制,并辅以相应的审查机制。第三,简化自由经济示范区内侨外投资程序,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案件改为事后申报。这与台湾“经济部”业已完成的侨外投资条例[7]修正案相比,又有了新的突破,该修正案将侨外投资人赴台投资申请审核程序由“事先核准”制修正为“原则事后申报,例外事前核准”制,并已进入台湾“立法院”审议阶段,有望获得通过。一旦修正案付诸实施,有助于扩大吸引侨外赴台投资,营造更友善、更便捷的投资环境。而台湾经济示范区内对一定金额的投资案件完全采取事后申报制,进一步简化投资审批程序的力度更大,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投资程序上的障碍,并在区内逐步朝着投资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三是为了适应国际租税竞争的需要,赋予外国、港澳、大陆投资者及台商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外国货主(含大陆及港澳)在示范区内从事货物储存或简易加工,外销 100%,内销 10% 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些税收优惠待遇大多在台湾自贸港区所实施。第二,鼓励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外(陆)籍专业人士免申报最低税负制之海外来源所得;且前 3 年薪资以半数课税。第三,吸引台商前来投资,海外股利或盈余汇入示范区实质投资免征所得税 ,其免税范围不含最低税负。这里所谓的实质投资并不包含股票、纯土地投资,其范围由台湾“经济部”会同“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积极推动跨国、跨区域产业合作。其推动策略主要有:(1)凭借自由经济示范区的良好环境,积极推动各产业的跨国合作机制;(2)鼓励台湾企业引进先进国家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或资金,促成跨国合作,带动岛内产业升级转型;(3)通过产业合作开拓新兴市场,提高台湾在国际产业价值链的地位,扩大台湾出口的驱动力与全球市场上的占有率;(4)充分运用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平台,建立与其他国家产业合作试点,包括区对区产业合作机制。
五是专门规定土地取得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便捷条件。在加强用地取得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举措:(1)公有土地采取拨用或让售,私有土地得采取协议价购、征收(指基于公共利益,给予被征收者按照市场价予以经济补偿)、区段征收(指对于地段较为优越的区段,按抵价地的40%享受收益,以防止当地政府与开发商勾结)、租用、设定地上权或合作开发等方式,并得提供租金优惠及免回馈。(2)为了加快土地变更审议程序,推动策略要求在“中央”开发的示范区内,土地使用变更采用“一级一审”制;既有园区转型者,非都市土地得采用备查方式办理。(3)采取弹性管制土地使用的方法,允许园区主管机关自行拟订土地使用管制规定,报台湾“内政部”同意后实施。
六是创造有利于建立优质营运的环境,包括:(1)提供高效率的单一窗口服务;(2)由管理机关设立必要的基金,供开发及管理之用;(3) 建立产业发展所需公共建设;(4)提供完备的通讯基础设施。
七是并行双轨示范机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地理区位明确者,以实体区域示范,并可透过“前店后厂”连结区外厂商;另一种是不适合实体区域试行的产业,以指定试点方式,示范业务范围适当放宽松并可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
第三,设置示范创新的五大重点项目。规划方案以高附加价值的高端服务业为主,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制造业为辅的方针,具体开放的领域涵盖智慧物流、国际健康、农业附加值、金融服务以及教育创新五大部分。其中,所谓智能物流是指通过创新关务机制及云平台等信息服务,提供最佳物流服务,增加商品流通的自由及其附加价值。基本推动的做法不外乎三种:(1)推动整合云端 e 化服务:建立共享云平台,提供创新服务能量;整合运筹流通信息与关务审验平台。(2)发展各项服务模式,扩大有利于企业营运的基础:简化委托加工关务审验机制;松绑检测维修模式;开放多国拆并柜业务办理对象及地点限制。(3)活络跨区连结:运用委托区外加工的“前店后厂”的模式,构建供应链关系;建立海运快递专区等。
所谓国际健康系指推动“国际健康产业园区”,在区内设立国际医疗专办机构及生技研发机构,带动医疗(含重症治疗)、生物技术、药品、复健、养生等健康产业发展。具体分两步走:第一阶段,先设置“国际医疗服务中心”,提供已事前预约的国际人士就医咨询、医院联系及联合营销等服务。第二阶段主要有:(1)在设立“国际医疗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国际健康产业园区”,园区内得由医疗社团法人设立国际医疗专办机构,引入外籍医事人员,并对现行医疗法相关规定予以松绑,包括法人得为医疗社团法人的社员,对于具有医事资格的董事比例适度放宽,并允许外国人充当董事长等。(2)园区内鼓励设置生物技术研发机构,带动周边健康产业发展。(3)配套措施涉及国际医疗专办机构应订定回馈计划及缴纳经营许可费(特许费)、不得为健保特约机构、限制区外医师兼职看诊时数等。
这里所说的农业附加值是将农业从“农产品”扩大为“价值链”,善用岛内农业技术,致力产品创新加值,通过MIT(台湾制造缩写)手段营销国际市场。主要采取以下做法:(1)建立产销平台,增加农民收益:辅导区内业者与岛内生产者、农会、合作社等进行契约合作,建立高效率的供应体系。(2)吸引更多的企业前来投资,创造多赢的局面:透过政策配套(如国发基金)提供项目融资,吸引国内大型企业、外资进驻或参与投资;拓展屏东农业生技园区。(3)推动农业技术商品化,发展农技输出的新模式;发展农业商品国际管理与营销能力,并就极具外销潜力的商品项目,探究国际契约合作的可行性。
这里所说的金融服务是通过业务分级与差异化管理方式,发展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并鼓励岛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金融商品,培育金融专业人才。基本采取以下做法:(1)大幅度拓宽银行办理的业务及商品范围,包括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 (OBU)及外汇指定银行(DBU)业务及商品范围。(2)拓宽证券商办理的业务及商品范围,包括开放证券商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 (OSU)及境内证券商 (DSU)业务及商品范围。(3)金融训练输出:由岛内金融训练机构(金融研训院、证基会及保发中心等)培训境外人士。(4)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培养本土金融人才,并加强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研发投资。[8]
新增教育创新部分,它是由岛内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设立实验性的大学(分校、分部)、学院、学位(程),凭借教育创新的方式突破现有法令框架、创新治理模式,扩大招收境外学生的规模、拓展岛内学生视野,以提升台湾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具体采取以下两方面举措:(1)放宽法令限制,赋予台湾高校办学自主权,包括松绑设校条件、学校经营、招生修业、人才延揽等法令限制,台湾行政当局仅做适度监督,给予办学最大弹性。涉及个别法律修正者,将通过颁布示范区“条例”的方式予以突破。(2)多元模式推动,促进国际合作。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园区条例的基本框架与主要特色
该《条例》共有9章,计60个条文,由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税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和附则所组成,《条例》草案经上海市人常务委会大审议通过后,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归结起来,《条例》的特色明显,主要有:
(一)《条例》有明确的目的和依据可循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推进国家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具有先行先试的功能和作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创新,这是自贸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和成败的关键。而制度创新是全方位的,必将随着改革试验的推进而不断延伸和拓展,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是未来自贸区探索推进的重点,逐步形成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包括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让全国各地共享上海自贸区的“溢出效应”。实际上,从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以来,其他省市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经验,将上海自贸区的创新体制有条件地复制到本区域,结合当地实际,找准方向,积极先行先试,推动城市经济的转型。
自贸区启动后的一段时间内,尽管中央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是远远不够的,当务之急是亟需地方性的法规及时跟进,只有这样,自贸区的创新制度才有法制先行的保障机制作后盾,自贸区的试验得以稳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
(二)适用范围仅限于四个保税区,28.78平方公里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这里并不囊括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对实体经济的拉动作用并不大。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6个海港、1个 空港和1个园区共 8 处相比,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面积相对有限,但由于其可复制和推广,实际的影响和面积大大超过上海已有的四个保税区。例如,杭州市政府近期出台《关于杭州接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密切关注上海自贸区发展动态,积极申报中国(杭州)网上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新高地,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9]
(三)总体目标相当明确
《条例》第3条规定,其总体目标是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作用。也就是说,最终目标无非是为中国大陆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相比之下,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第3条及规划方案修改版的核心理念在于自由化、国际化和前瞻性。其中,示范区的重点在于自由化,是市场开放、法规松绑;国际化是制度改革、国际接轨;前瞻性是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示范功能,并能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产业活动。示范区的最终目标是由部分示范进而全台湾适用,让台湾逐步向自由经济岛迈进。[10]
从中不难看出,两者之间在自由化和国际化方面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最终目标也有类似或相同之处,所不同的是,大陆强调法治化,而台湾比较注重前瞻性的考量。
(四)赋予“管委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第5条规定,履行七项职责,包括: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等。
而台湾“经济部”为本“条例”的主管机关,除了负责“条例”的相关解释、子法规订定之外,还有权审核示范区申请设置的相关审核事宜。与此同时,示范区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由申设机关选定适当担任。考虑到管理机关负有示范区监管的任务,为了使各申设机关所选定的管理机关具有执行上述任务能力,宜由主管机关提出选定原则做为参考。如选定之管理机关,非申设所属机关者,应另征询被选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管理机关的权限范围相对比较宽泛,有17项之多,实行“单一窗口”模式,以便简化行政申办程序,达到整合各行政业务执行的功效。而上海自贸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口受理”的办事流程,即工商、质检、税务以及商务委、发改委等部门的职能被整合到一起,企业只需交一份材料,就可在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的各个窗口进行内部流转,实现协同受理,统一对外,无需再奔走于不同的窗口。自贸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制管理,注册一家企业由原来至少需要29个工作日缩短为现在最快只需4个工作日拿到备案号。职能部门由原先的9个减少到7个,[11]在市场监管责任大为增强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办事流程,并显著提高了办事效率。
(五)扩大投资开放领域,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自贸试验区除了在一般制造业领域之外,原则上还有六大服务领域(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和社会服务等)对外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众所周知,上海自贸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列明国家规定的对外商投资采取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与美国采取负面清单分为现存不符措施清单(12项)、新采取的不符措施清单(6项)和金融不符措施清单(18项)三种构成不同,大陆2013负面清单在构成上比较简单,仅有现存不符措施清单一种,共有190项,远比美国合计36项高出5倍多。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2014年版负面清单于7月1日已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修订的自贸区负面清单作较大幅度的调整,由原来的特别管理措施190条缩减至139条,涉及18个行业门类,删除51条,调整率达26.8%。新版负面清单主要体现了开放度提高、透明度增加和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特点。[12]比原来相比,新修订的自贸区负面清单已有了大幅“瘦身”,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该清单还会作进一步的调整。
(六)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按照《条例》第14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但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七)境外投资项目或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投资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无论是境外投资项目,还是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一般均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境外投资上述两种情形的备案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管委会组织建立境外投资备案的“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八)倡导贸易监管便利化的理念,创新海关监管制度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上,主要采取的举措包括: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等。与此同时,上海海关于2014年7月1日推出5项自贸区改革措施,其中4项企业管理改革制度,比较重要的是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即 A类以上报关企业及双重身份的企业可以直接在全国各海关申报,不再受地域限制,这就意味着自贸区内的高资信报关企业直接领到了“全国粮票”。另外,还推进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制度等。[13]
(九)发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并举的策略
按照《条例》第22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协同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尤其是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
(十)鼓励金融创新,稳步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
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扩大引进外资规模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十一)从优化税收环境出发,实行高效、快捷的税务便利化条件
在税收制度上,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有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之规定,包括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批后核、核批分离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第36条);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提高税收效率,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第37条)。
(第十二)严格把好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关
根据条例第38和39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同时,有必要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其中,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在反垄断审查上主要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如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这就意味着即使在自贸区内,仍应关注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工作,并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之中。
  三、两岸自贸区条例的启示与相互借鉴
无论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还是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都是为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以试验区或示范区作为提升两岸经贸自由化与国际化的载体,先行先试,凭借两个自贸区条例的相继试行,降低两岸经济自由化所带来的阻力,加快经济转型和升级的步伐,打造经济升级版,成为可复制和可推广的模式,这一点两岸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时示范区为台湾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创造有利条件。因此,两岸自贸区及其条例可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合作的空间大,而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台湾经济示范区理应对接与合作,并在下列方面可以相互启示与借鉴。
  (一)大陆(上海)自贸区对于台湾的借鉴意义
    首先,大陆在启动自贸区之后,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引导自贸区健康、有序发展,并达到了第一阶段预期的效果。据统计,从2013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上海自贸区内共设立登记企业208户,其中内资企业188户,外资企业20户。新设企业中,较为集中的行业分别为贸易业122户,投资和资产管理业36户;已通过名称核准的1528户;各类咨询达1.6万人次。区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注册资本最高的为7900万美元,最低的为3万元人民币,均在正常范围内。[14]
而台湾在第一阶段正式启动自由经济示范区时往往采取修改现行行政法规为主的措施,法律修正案需要经台湾地区“立法院”审议通过,才能付诸实施。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原定2013年年底全部完成13项行政法规的修订计划,进展缓慢,效力不高,尤其是经台湾“行政院”修订的“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回国投资条例”(尚余2项)仍于2014年5月等待台湾“立法院”审议阶段,上述条例修正案对侨外松绑的举措,包括将侨外投资人赴台投资申请审核程序由“事先核准”制修正为“原则事后申报,例外事前核准”制,无法及时兑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即将出台的经济示范区“条例”的过渡与衔接。
   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正式启动之后,大陆各部委、上海市及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2月3日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大陆财政部、国税总局共同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上海自贸区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放宽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等。央行上海总部于2月22日,发布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从“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理念出发,进一步简化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15] 截至今年6月底,区内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额1115.39亿元,同比增长2.32倍。同年2月28日,还发布自贸区反洗钱细则,建立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为主体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落实“三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协作机制,形成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跟踪分析机制。[16]这对于自贸区的平稳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和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行政许可特殊程序》正式在自贸区内实施。该特殊程序放宽了审批条件,包括自然人及从事内贸检验鉴定业务不满3年的机构,均可在自贸区内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改变了以往“投资者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之要求,[17]为鼓励和促进自贸区内第三方检验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4月2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项目开放项目实施细则》,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从而解除了外资游戏机14年的产销禁令。[18] 《实施细则》公布后不久,即4月30日,上海文广旗下的百事通和微软联合宣布,今年9月将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推出Xbox One 游戏机。这令中国玩家垂涎已久的Xbox One终于正式进入中国市场,这不仅能给中国爱好者带来游戏、娱乐及教育、健身等应用,还能为中国游戏开发者创造全球性机会。[19]尽管上海自贸区建立9个月的短暂时间,但有了这些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得自贸区建设有声有色,成效显著,并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截至2014年8月5日,在自贸区内新注册企业已达10445家,比其前身上海综合保税区域20年企业注册的总和8000于家还要多。今年上半年,自贸区完成经营总收入7400亿元,同比增长11.2%;工商税收335亿元,增长超过两成。[20]自贸区已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区域,今年上半年区内新增外资项目1016个,占上海市吸收外资项目的46.7%,自贸区新增外资企业数量每月维持在180-200家左右。[21]
其次,先行先试在自贸区内紧在锣密鼓地展开,用制度创新吸引境内外企业。一是依靠制度创新推动自贸区税收便利化,体现在税收服务便捷。以往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全流程为1个月时间,现在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当场办结,当天付汇一天完成,15日工作日全部办妥交税手续,比原来缩短了约一半的时间。二是下放审批权,提高办事效率。例如,大陆工信部于2014年4月15日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将其审批权下放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批期限由原来5个月减少到2个月,《办法》规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22] 这极大地提速了流程,缩短了审核所需的时间。三是在税务上简政放权,重塑流程。实行“先批后核、批核分离”的审批制度,严格对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行税务流程再造,促使审批标准上更为客观,工作环节更加简化,有效减少了自由裁量权。目前,超过140个涉税事项以及部分非贸出证事项纳入集中审批的范围。四是非贸易付汇更加便捷。试行窗口“一站式”审批,下放涉税事项审批权限,推出发票管理、综合申报、异常处理、凭票开具等60余项即办事项,打破了按金额大小由不同部门审批的旧框框,放宽金额管制,如已备案的同一事项,可当场办结。[23]这一创新试点做法首开全国之先河,并将在今年10月前向全国推广。上述制度创新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发展,为被誉为上海自贸区“基本法”的《条例》于8月1日实施铺平了道路,值得台湾方面参考和借鉴。
   第三,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所有的境外主体一视同仁,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而不额外附加其他限制条件和措施。也就是说,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对外商投资一律采取“负面列表”,其中包括港商和台商在内,但在上海自由贸易区之外的整个中国大陆对外商仍实行“正面列表”方式。
与外资开放的领域相比,在对待陆资问题上,台湾采取以“正面列表”方式列出开放的投资项目,没有列出的行业与领域一概禁止投资,这完全不同于对陆资之外的外国投资的“负面列表”,即没有列出的项目一概允许投资。因此,台湾对陆资开放程度与外资不是同等对待,往往对陆资的开放领域要远远小于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较而言,台湾方面对陆资准入领域的限制显而易见更为严格。在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内对外商采取“负面列表”,以保持在全台湾对外商投资早已实行的“负面列表”模式的连贯性。而在规划方案中将给外商更高水准的待遇。但在示范区内,对陆资的待遇仍然没有得到改观,继续给陆资企业和陆商采取“正面列表”方式。这对于两岸自贸区的对接与合作是极其不利的,而大陆所采取不加区分地对待外商和台商的做法值得台湾当局深刻反思。两岸是一家人,何必对陆资和陆商采取差别待遇呢?更何况是在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内。
第四,上海自贸区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值得台湾方面借鉴。上海自贸区能否建设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至全国的制度性成果,这是衡量自贸区是否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自从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挂牌以来,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不断在这块“试验田”里精耕细作,并已催生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好“收成”,其中包括已经推广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等商事登记制度和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即“宽进严管”模式)分别于今年3月和8月起已在全国正式推开或布局;在自贸区成立一周年之际,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有30多项,主要集中于负面清单模式、工商登记制度创新、海关服务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模式以及服务业扩大开放等领域。[24] 在制度设计上,台湾经济示范区的实施范围除了“六港一空一区”(计16.5平方公里)之外,还包括台湾“地方”政府申请和设立的示范区等,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大陆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做法,但是,现阶段台湾经济示范区仅停留在修改现行法规和松绑阶段,其“自由经济示范区规划方案”已基本拟定,目前大都尚未落到实处,因而合理移植上海自贸区行之的有效经验和创新制度的成果并作为参照系,可以使得台湾经济示范区运作少走弯路,并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大陆的启示
不可否认,在自由经济示范区内台湾当局将放宽对祖国大陆产品、资金与人员进入的限制,减少了政策障碍,有利于吸引陆资进入区内与岛内,可将两岸经济合作基地从祖国大陆逐步向岛内推进,有助于扩大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改变目前两岸经济合作中不对称开放与不平衡发展格局。[25] 具体来说,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可值得借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鉴台湾法制先行,审时度势,积极引导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制度创新与发展。虽然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是在上海自贸区之前开始启动的,但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步伐现在明显要快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这一方面得益于政府层面的大力支持和推动,另一方面是因为台湾走的是立法先行的道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目的是要探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新道路,起到示范作用并能把这种经验复制到全国其他地区。从一开始上海自贸区就遵循“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说白了自贸区的建设关键在于法制的创建,在自贸区内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并形成最终的法律成果,因此我们要及早启动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逐步上升到法制的层面,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目前,上海自贸区《条例》于今年8月1起正式生效。《条例》付诸实施后,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充实和完善。当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充实和逐步健全,不妨也可以借鉴台湾对现行法规的松绑和“示范区条例”制定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为我所用,因为台湾的总体开放水平要比大陆更高,其“条例”草案正是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经过长期准备形成的,对于大陆无疑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就其条文而言,台湾示范区“条例”要比上海自贸区条例多13个条文,两个条例可以相互作为参照系,彼此取长补短,共同吸收其精华和合理成分,为自贸区和示范区的发展保驾护航,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二,上海自贸区可以借鉴台湾以服务业为主,制造业为辅的做法,允许邻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加入自贸区,一来可以扩大自贸区的规模,把自贸区的经验应用到符合条件的区域内,形成整体效应;二来上海自贸区现在只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自贸区的产业大都集中在服务性产业,对实体经济拉动的力度不够,扩张的空间有限,这就需要将邻近的浦东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金桥出口加工区纳入其中,作为上海自贸区先进制造业的示范基地,并逐步成为实体经济升级版的典范。
第三,借鉴台湾示范区规划方案比较周密和细致,并作为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特殊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资大陆参考,尤其是預期效益,有相当的量化和质化效益的目标。示范区内实施优惠政策与市场开放,会吸引更多境内外企业投资,促进区内产业与贸易发展。据台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简称“经建会”)评估,“六海一空” 加上,屏东农业生物科技园区,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后,在量化方面,仅2014年民间投资将增加新台币 210 亿元;增加新台币 300 亿元;创造1.3万人的就业机会;到2015年,自由港区贸易值将倍增至新台币 1 兆元以上;屏东农业科技园区产值由2013年的40 亿元增至 2017年的180 亿元;在这5 年期间,银行业及证券业营业收入约可分别增加新台币 300 亿元及 400 亿元。在质化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创新经营模式上,包括多国拆并柜、海运快递专区、农业 MIT(台湾制造) 品牌等;同时创造融入区域经济整合条件,有助于为台湾未来加入 TPP、RCEP[26]奠定基础,创造有利条件。上述愿景仅仅是预期的和为之奋斗的目标,有利于朝着既定的方向去努力和突破。而上海自贸区则缺乏这方面详尽的规划方案,也没有可以量化和质化的考核指标,这些預期效益尽管会有变数,但是有设定目标比没有要好,人们可以向规划的内容去实施,以便取得更大的实际成效。
总之,台湾建立自由经济示范区,通过特殊条例与优惠政策的实施,可增加新的诱因,促进岛内投资,提振经济活力,集聚和吸引各方面的人才,弥补对外开放不足,进而进一步推动台湾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的进程,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与参与区域经济融合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对两岸自贸区设置与条例实施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思考
  尽管上海自贸区《条例》已经开始施行,这方面走在了台湾的前面,但是,这并不能说,《条例》就完美无缺,无懈可击了。实际上,无论是两岸自贸区的设置,还是上海自贸区《条例》和台湾示范区“条例”本身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缺失与应对
第一,主管机关权责不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分为两阶段推动,第一阶段已于2013年8月正式启动,将六大自由贸易港区先升级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并以增加或修订现行行政法规即可推动之措施为主。问题在于,在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尚未经台湾“立法院”审议通过后生效之前,任凭台湾当局再修订行政命令,上述六大港仍归属于自由贸易港区,依法由台湾“交通部”主管,而不是台湾“经济部”。
目前,新近业者如何进驻?由谁进行管辖尚存疑问。而当下在示范区内的企业、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成为自由经济示范区的业者或如何进行处置与安排并不明确,这些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
第二,形成区中有区的矛盾与困扰。未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采“前店后厂”的概念,前店即是实体的示范区(自由贸易港区),至于后厂即是虚拟的示范区,既可连结到加工出口区,也可连结到科学园区。在“前店后厂”的连结下,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某些厂商的某些生产活动也可被视为自由经济示范区,得以享有更多的赋税、人流、物流的优惠,如此岂不形成区中有区?当传统特区的业者竞相成为“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后厂”,未来管理认定上势必会产生纷争。原本期望以自由化提升产业竞争力,最终却衍生出无穷的行政诉讼,人们不禁要问自由经济示范区是在提升业者竞争力还是拖累其竞争力?[27]
第三,自由经济示范区的摊子铺了太开。为了提振岛内经济,台湾经济示范区规划的范围相当宽泛,包括基隆、苏澳、台北、台中、高雄、安平,几乎囊括台湾所有的贸易港口,加上“桃园航空城”,以及“屏东农业科技园区”,真可谓大手笔规划,但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因素。由于台湾当局财政困难,可投入示范区的资金相对有限,以台北港为例,主要依赖和鼓励民间投资,规划到2020年基本完成。目前,道路和港口建设已启动,但效力不高,进展缓慢。这表明,光依靠民间投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当局不能集中资源进行开发,可能因资源过度分散而减缓开发的速度,这不仅违反示范区先行先试的初衷,而且会连带影响计划的真正落实与推进。因此,应当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层层推进的做法,先重点建设桃园航空城、高雄港区和屏东农业科技园区不失为明智之举。
第四,关于破解台湾经济示范区困境问题。针对台湾经济示范区第二阶段迟迟无法正式启动,与之相配套的“条例”一时难以在台湾“立法院”通过,其主要因素是对待陆资的复杂心态。由于陆资来台投资和两岸产业合作势必成为自由经济示范区的主要项目,陆资在示范区投资制造业和服务业参照外国人投资规定,放宽大陆人士进出及工作,以及对陆资投资项目与持股比例的限制,都是决定能否吸引台商和外资企业进驻的关键,这些束缚陆资的不合理措施理应尽速排除。因此,为了解决对陆资和大陆专业人才来台逐步放宽限制的疑虑,笔者赞同规划和设立两岸产业合作示范区,先在“小范围”进行“全面、彻底”的开放实验,待有具体实际的成果时,再扩大推广至全岛,以落实“自由经济示范区”之名。这样做除了因范围小,有助于消除反对人士的疑虑之外,还可因逐步扩大开放幅度而审视其实际效果。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完善建议
第一,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已经付诸实施。从体例上看,《条例》带有TPP框架的影子,而具体规范的内容显然不尽相同。具体来说,其基本内容上将大陆各个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纳入到《条例》之中,使之法治化和规范化,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权威性。尽管如此,但仍带有部门自我授权、自我立法的痕迹,这一点没有改变。因此,自贸区起步阶段的立法不够超脱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也许是形势紧迫使然或权宜之计。如何解决角色混同是需要我们面对和审视的,而在这方面逐步提高自贸区的立法层次是摆脱这种现状的最佳途径。
第二,上海自贸区现在只包括四个保税区,自贸区的产业大都集中在服务性产业,对实体经济拉动的力度不够,扩张的空间有限,尤其是保税区的标准厂房的容量不可能大幅度增加,可以进驻的实体企业势必受到场地限制,当然,也可以通过挖掘潜力的方法将保税区内的仓库改造成标准厂房,让更多的先进制造企业入驻,但仅仅在这一点上是远远不够的。随着上海自贸区的进一步开放和2014版负面清单的公布实施,势必会吸引更多国外先进的高新技术伴随着资本的进入而在自贸区落户建厂,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自贸区场地不足的矛盾会日益显现出来,增加标准厂房的供给对于吸引“高端制造”项目落户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尽早谋划。当务之急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自贸区的范围,将其延伸至浦东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金桥出口加工区,作为上海自贸区先进制造业的示范基地,加快大陆先进制造业的水平和步伐以及进口替代能力,带来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可以将其逐步打造成为实体经济升级版的楷模,以改变上海自贸区功能相对不够综合的弊端。
第三,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经上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今年8月1日起生效,从其立法阶位上讲,仍属于地方法规性质,立法层次不高,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上海自贸区作为大陆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率先与国际通行规则逐步靠拢和接轨的试验田,其核心理念莫过作为推进国家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尝试,具有先行先试的功能和作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创新,这是自贸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和成败的关键。而制度创新是全方位的,必将随着改革试验的推进而不断延伸和拓展,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是未来自贸区探索推进的重点,逐步形成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包括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让全国各地共享上海自贸区的“溢出效应”。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自贸区“条例”仅适用限于上海市范围。由于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专门的调整和规范自贸区各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规,其他省市也在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经验,分享上海自贸区的创新体制并有条件地复制到本区域,只能依法参照上海这部地方法规行事。效力低的问题会逐步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时将其上升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使之法律效力更高。大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上,从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以来,其他省市,将,结合当地实际,找准方向,积极先行先试,推动城市经济的转型。


[1]作者简介:宋锡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2] 陈险峰 王建民:《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评析》,《统一论坛》2013年第3期,第59页。
[3] 参见李梦舟:《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相关政策探讨上海与台湾园区合作》,《上海台商》2014年春季刊,第33页。
[4]  林采宜《与产业升级导向契合》,《新民晚报》2014年7月1日,第A4版。
[5] 《央行上海总部发布自贸区反洗钱细则》,《新民晚报》2014年2月28日,第A3版。
[6] 参见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规划方案(修正案)》,台湾地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19日修正版,第13页。
[7] 指台湾特区“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8条和“外国人投资条例”第8条修正案,于2012年12月28日经“行政院”核定,目前正由“立法院”审议之中。
[8] 台湾“行政院”已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核定金管会提报的“金融业纳入自由经济示范区之规划方案”。
[9] 《杭州申报“网上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民晚报》2014年4月29日,第A25版。
[10] 参见李梦舟:《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相关政策探讨上海与台湾园区合作》,《上海台商》2014年春季刊,第31页。
[11] 《上海自贸区一站式服务 企业注册最快4日拿到备案》,http://trade.ec.com.cn/article/tradezx/201309/1263685_1.html?COLLCC=3484164157&,2014年5月月11日访问。
[12] 《新版清单更开放更透明更国际》,《新民晚报》2014年7月1日,第A4版。
[13] 《上海海关推出5项自贸区改革措施》,《新民晚报》2014年7月1日,第A5版。
[14]《上海自贸区首月企业登记数量多秩序稳》,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31104/110217213216.shtml,2014年5月11日访问。
[15]《自贸区企业可借境外低息贷款》,《新民晚报》2014年2月22日,第A2版。
[16]《自贸区金融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新民晚报》2014年7月20日,第A5版。
[17]《自然人可在自贸区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新民晚报》2014年2月28日,第A3版。
[18]《外资游戏机14年产销禁令解除》,《新民晚报》2014年4月22日,第A7版。
[19]《百事通联手微软进军游戏Xbox One 9月进入中国》,《新民晚报》2014年5月1日,第5版。
[20] 《投资者用资本投了赞成票》,《新民晚报》2014年8月5日,第A8版。
[21] 《自贸区已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新民晚报》2014年8月13日,第A19版。
[22] 参见《审批权下放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新民晚报》2014年4月16日,第A5版。
[23] 参见《上海大力推动自贸区税收便利化》,《新民晚报》2014年4月25日,第B3版。
[24] 参见《投资者用资本投了赞成票》,《新民晚报》2014年8月5日,第A8版。
[25] 陈险峰 王建民:《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评析》,《统一论坛》2013年第3期,第61页。
[26] 参见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规划方案 (修正案)》,台湾地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19日修正版,第28页。
[27] 李永然、张颢璞: 《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法律研究初探》,载《第十四届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5月编印,第2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