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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浅析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浅析
尹宝虎*

2014年9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会见台湾和平统一团体联合参访团并发表重要讲话, 系统阐述了大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指出“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这一讲话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和积极的反响,但在岛内也存在一些杂音。显然,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是两岸和平统一,而如何能够让台湾社会客观看待和诚心接受“一国两制”乃是两岸能否实现和平统一的关键。为此,有必要充分挖掘“一国两制”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实事求是精神,以及善意包容、宽仁厚道、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特点。“一国两制”已经在港澳行之有年,香港社会近年来对未来政制发展存在巨大争议,去年一度发展至深远的“占中”事件。如何看待“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以及如何看待“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与台湾模式的差别,更是需要明白回答的重大课题。
事实上,“一国两制”在今天的台湾几乎被各党、各派、各界人士视若仇雠,既便学界在学术交流场合也对“一国两制”讳莫如深。但是,如果台湾社会不能对“一国两制”作客观解读,不仅两岸政治问题可能无解,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也会因为台湾社会惧怕未来的“一国两制”而遭遇重重困难。在一定意义上,两岸社会对“一国两制”均有误解。在台湾,“一国两制”显然被污名化,最多等于港澳模式,总之决不接受。在大陆社会,一般也坚持“一国两制”区别于联邦制或邦联制,多少等同于港澳模式,总归带有强烈的“中央-地方”想象,而没有看出“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实际上将允许台湾拥有多么巨大的独立自主空间。不论在台湾还是在大陆,如果简单以“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来想象“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都是根本错误的。
一、“一国两制”原则下的台湾自主性与两岸关系
依照大陆几代领导集体对台“一国两制”政策所做的阐释,假如台湾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与大陆统一,则台湾除了具有同港澳一样的经济自主、司法自主、社会自主权,还有另外两项港澳所没有的自主权:一是台湾保留军队,掌握防务自主,大陆不会派往台湾一兵一卒;二是台湾自行选举,掌握政治自主,大陆也不会派往台湾一官一吏。这就意味着,台湾在内政上,无论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均完全自主而不受大陆干预。另外,两岸统一协议只能是与台湾方面直接达成,而不可能通过第三方。由于大陆对台湾内政没有任何控制,难以设想台湾方面会接受任何不经过其同意或者削弱其自主权的政制安排、政策措施和国家义务。港澳特区的司级以上官员均要经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对香港政制发展拥有最终决定权、中央政府在香港驻军并完全负责香港防务、《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央政府(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等这些情形,在台湾这里可能都不会存在。假如两岸统一后能够形成某种统一的政策,如关税同盟、安全同盟,只能是因为台湾方面认为这一政策符合其利益从而决定接受这样的政策,不会是因为两岸统一形成“中央-地方”关系的必然结果,更不可能是因为两岸实力悬殊台湾方面被迫接受这样的政策。可以预计,台湾对统一后国家任何涉台政策均有实质否决权。
由于统一后台湾在对内治理上享有完全自主地位,这就使得台湾享有超越传统联邦制、邦联制的独立地位。其自主性实际上要高于欧盟各个成员国,因为欧盟各国在政治、经济、司法、军事、财政等诸多方面均受欧盟机制和欧盟政策约束。对台“一国两制”没有邦联之名,确有超越邦联之实。主要区别只在:大陆不会同意台湾有单方面脱离国家的权力;另外,两岸规模极不对称,必然在国家体制上有所表现。两岸统一后在内政上的合作尽管在法理上为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合作,但实质上同当今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无多大差别。人员往来要有签证,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司法等合作均依赖事先签署合作协议,台湾选举和人事任免大陆无权干预。届时,所谓“中央”和“特区”(如果台湾同意使用“特区”之名)云云,更多地具有法理意义和形式意义,而非实质意义,至少在内政上是这样。
再来看看外交和国防。没有内政统一,则两岸统一的实质意义只在外交和国防,特别是涉外安全关系。由于台湾保留独立军队,大陆不派兵驻台,两岸军政统一实质上也只能是某种军事结盟关系。因此,两岸能否统一,取决于台湾愿否与大陆实现军事同盟。而台湾是否与大陆开展安全合作,取决于大陆实力、外部力量博弈以及台湾的实际需要和政治选择。香港由内地驻军,防务完全由中央负责。而大陆对台湾不能派一兵一卒,这一区别决定了“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根本差异。
两岸统一后,大陆固然可以协商台湾共同维护国防,但大陆显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将台湾置于自己保护之下。这样,既可使台湾免于任何外部安全压力,也使台湾不必寻求大陆之外的军事合作。台湾位置太重要,以至于数百年来被列强觊觎,直至今天这一情形并未改变。但台湾又太小,以至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满足安全需要。所谓两岸统一,就是让台湾在安全上获得大陆保护,而无需完全依赖自身力量,更无需依赖外国力量。两岸统一之后,大陆期待台湾承担国防安全的责任可能不得不是有限度的,主要应针对台湾及其驻守的岛屿。期待台湾承担其力所不能的安全责任,首先会让台湾对两岸统一产生顾虑。台湾当前并没有承担大陆的安全责任,如果两岸统一反而增加台湾安全责任预计非台湾所愿。不承担大陆防务也使台湾在安全上有更多进退空间。目前台湾与美国在安全上是合作关系,如果两岸安全合作使得台湾可能走向美国的敌对面,台湾未必愿意。除非大陆的强大超越美国,大陆也耐心等待实力超越美国时才考虑两岸和平统一。两岸统一前,台湾可能完全根据自身政治选择来确定与大陆合作程度,甚至为了维持台美关系不惜牺牲主权利益,尽可能避免与大陆合作(如在南海争议中的情形)。两岸统一后,台湾想必会接受符合其自身安全利益的两岸合作,否则两岸统一便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发生。但两岸安全合作的程度则要取决于台湾的意志。基于两岸规摸非对称的现实,无论两岸是否实现政治统一,大陆对整体国家防务势必承担非对称的主要责任。
两岸缔结统一协议时建立什么样的军事关系,相信是外部势力最为关心和在意的。近些年来,两岸各类经济、社会、文化交流一直没有受到美国杯葛,但台湾退役将领来大陆参访和两岸海洋维权可能合作的传闻却引起美国高度警惕和关心,可知美国人最在意的是什么。只要两岸没有形成军事同盟,则外部势力始终可以在安全问题上“以台制华”。因此,假如无法阻碍两岸接近,则阻碍两岸形成军事同盟必然是外部势力最为重要的利益和最为着力的方向。既便两岸统一并缔结军事同盟,外部敌对势力依然会把台湾和大陆区别对待,并试图离间和拆散这一联盟;甚至等到国际、国内出现变局时再次促成两岸分裂。只要台湾军事独立,始终会是一个有别于大陆的安全区域,无论其是否政治上与大陆统一,外部敌对势力都将把台湾视同独立国家一样重视和利用。因此,台湾保留独立军队乃是决定台湾无论在统一前后都不同于香港情况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压倒一切。对此,大陆不可不有清醒的认识。
两岸统一过程中,台湾方面能否接受一个对“台独”言论实行管制的两岸协议将取决于台湾的意志,大陆决不能想当然,也难以强人所难。香港回归已经接近二十年,但“二十三条”立法(即香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自行立法禁止在香港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仍然付之阙如,大陆对台湾也不应有过高期待。可以肯定,即便两岸统一,岛内外支持台独的部分力量和情绪肯定将长期存在。尽管台湾可以也应该对台独活动加以约束,但约束的程度将取决两岸协议内容和台湾执行协议的意愿。由于台湾现有各项独立地位得到维持,同时又将极大提高国际活动空间,国际势力“以台制华”的可能性也将长期存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更为方便。尽管大陆不会放任外国在军事上撇开大陆与台湾随心所欲地自由交往与合作,但台湾参与国际军事交流恐怕难以完全避免,至少台湾的军事元首(即现行体制下的“中华民国总统”)可以在国际上自由走动。大陆固然可以继续依照国际法、国内法享有以武阻独的权利,但将失去以武力谋求进一步统一的当然理由。必须平心静气地面对台独的情绪和言论,不可能对独派言论动辄言武。为了防止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军队的地区不再寻求完全独立,维系国家版图的统一,大陆必然继续帮助台湾谋取福利,甚至迁就台湾的各种诉求。两岸的相互影响也决不可简单地以两岸自身的规模实力大小计,而应当将外部因素考虑进去。台湾社会制度迎合了西式民主,在国际上占据话语权,尽管有承认“两制”的两岸协议,不会是大陆试图改变台湾政治制度,而是相反。经济上,大陆将极力维护和关照台湾利益,以便维系台湾人心,阻止台独势力坐大。无论是在国家统一前还是统一后,只能是大陆担心台湾独立,而不可能是台湾担心大陆独立。尽管两岸实质关系建立在实力不对称的基础上,但台湾将以小博大,保持着两岸关系上十分主动而强有力的地位。
因此,假使未来两岸以“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则两岸无论在内政还是涉外安全上均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合作关系,国家外在统一形式已不是非常重要,中央地方关系仅限于一方承担非对称责任时所必需安排的主导地位,尽管形式和法理上的中央地方关系可以体现在更多的方面(如台湾的涉外事务可经中央“授权”等)。因此,“一国两制”只是一个原则,具体内容则要两岸根据当时的实际条件去协商决定。值得提醒的是,一旦两岸实现“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大陆届时切不可想当然地依“中央-地方”态度对待台湾,反而要以大邦对小邦的宽仁态度以礼相待。更不可认为国家已然统一就能高枕无忧,万事大吉,而是始终应以邦联制国家的心态警惕内外势力的分裂图谋和利用算计。目前,困扰内地中央政府的港澳问题多为内政问题以及外部势力搅局,中央政府大体没有港澳独立之类的忧虑。而对于台湾,料想届时困扰大陆的除了外部势力“以台制华”引起的纷争,更为关键的还是“台独”的隐忧。尽管在法理上和国际政治上,台湾现在和将来都不会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大陆在解读台湾和处理涉台问题时,不妨超脱民族情感,在心理上视其为一个已然独立的国家,如此方能正确解读台湾言行和围绕台湾的国际情势,丢掉幻想,洞悉困难,避免被动。
二、“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施及其被误解
台湾社会对“一国两制”的误解和污名化首先建立在对香港情况的错误解读上。内地和香港确属中央地方关系,但香港的高度自治决非虚言,有学者甚至称其为“准国家”实体。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其与内地的人员往来、经贸合作、司法合作发生在一国之内,但却是区际间平等合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凡香港自治范围内事务,内地均无权以中央之名强加于香港。由于香港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内地与香港开展司法合作有时比跟一些外国合作还要困难,双方刑事司法协助始终难以突破(但香港已经与30个其他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虽然有最终决定权,但实质上中央和香港相互拥有否决权。因为任何政制方案经香港特首呈中央审定同意后,还要通过香港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确立生效,决不是中央可以随心所欲地说了算。香港政制发展的方向也必须依据《基本法》规定循序渐进、从无到有地推进民主,落实特首和立法会普选。《基本法》的解释权名义上在中央,实际上绝大多数条款都由香港司法做了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一直采取非万不得已不出面解释的谨慎态度。既便这样,仅有的几次释法虽必要、合理、合法,却依然引起香港政治反弹。这似乎促使人大常委会对行使这项权力更为谨慎。发生在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剩余权力”之争(即《基本法》没有载明的权力是属于中央还是属于香港),虽然名义上中央政府给争论定调,此类权力归于人大常委会,而实际情形却因为中央谨慎行事而绝大多数归了积极争权的香港。
在国际空间方面,香港特区派员以中国代表团身份参与了24个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中国香港”名义参与了32个不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基本法》规定,香港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展关系,商签协议。1997年以来,香港已经单独对外缔结双边协定100多项,内容涉及投资、司法、海关、签证、征税、航运、通讯、科技等众多领域,享有较为广泛的对外缔约权。尽管理论界存在争议,但事实上香港已经成为享有部分国际法人格的国际法主体。中国因素常常不是降低而是提升了香港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回归以来,由于中央政府的协助,香港申办和举办重要国际会议近百次,包括世界电讯展、国际航空展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会议。中央政府更协助香港人士竞任国际组织领导职位,香港卫生署长陈冯富珍成功竞选和连任世卫组织总干事就有中央政府的支持作用。中央还支持和协调促成多家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和分部,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商务仲裁中心。香港金管局以独立货币当局身份加入中日韩所建立的亚洲“区域外汇储备库”对巩固香港金融中心地位自然有正面作用。无论从国际活动、国际角色、国际能见度等指标看,还是从国际会议、跨国公司总部、国际航运枢纽、国际金融中心等指标看,香港都因为“一国两制”而获得了更大的国际地位、影响和实利,在国际社会的重要性与任何境外实力相当的城市和国家相比豪不逊色,香港特首在国际间走动所享有的尊重和礼遇也非内地省市领导可比。香港同胞在海外凡遭遇灾害、事变、危机、案件等,更是立即得到中央政府鼎力相助。回归以来,中央外事部门协助处理涉港领事保护案达1万余宗。
当然,香港不能不受内地影响。内地毕竟是香港身边的庞然大物,香港的经济发展、社会交往离不开内地。除了制度性的影响外,大、小两个经济体和政治体之间必然可能发生一些非对等的相互影响。就像乌克兰不能不受俄罗斯影响、墨西哥不能不受美国影响一样。“一国两制”恰恰可以增加大对小的有利照顾,最大程度地减少大对小的不利影响。港澳(也包括台湾)对大陆在人员居留、经济安排、司法合作上均有一些针对内地的单向限制措施(香港是自由港,经济上除外),此类措施若放在国际间必然形同歧视而不可接受。而内地对港澳(也包括对台)工商业几乎在所有领域均有区别于一般外商的优惠待遇。当前香港围绕2017年选举制度的纷争,乃是中西政治斗争、香港问题国际化、内外政治势力激进主张、自由主义市场无力解决贫富悬殊问题等因素的复杂产物,决不应归因于“一国两制”,也不单纯是选举制度之争。同样的纷争在一些地缘政治争夺地带和引入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国家甚至以更加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台湾尚未与大陆实现“一国两制”即发生对两岸服务贸易的激烈纷争,乃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此类纷争不能归罪于“一国两制”。如果香港正如“民主派”所愿突破《基本法》规定,实现其彻底自由主义选举,未来很可能导致更多、更激烈的政治纷争。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以落实《基本法》为依归,保持香港政治不与内地对抗,乃是一种负责任的政府作为。为了防止社会过渡分裂和政治动荡,笔者以为港台社会都宜客观反思自由民主体制,认真思考政制中可否适当引入协商民主机制,而不宜完全奉西式自由主义民主为圭臬。英美及欧盟历年涉港报告均坦陈香港“一国两制”运行良好,其所以屡屡在政改议题上为香港“民主”派张目,不过要进一步架空“一中”主权,更好地制衡中国,扩大对华政经利益而已。
三、“一国两制”原则下的台湾模式,实际上可能是基于两岸合作的某种“平等权利非对称责任”的制度安排
由于港台情况的差异,两岸间“一国两制”所要解决的不是内政问题,而是外交和国防安排。尽管届时台湾将享有超越联邦、邦联的自主性,但是两岸未来统一办法的确不适于简单引用联邦或邦联制,更不可能照搬香港模式。两岸统一实际上只能基于两岸平等合作,但由于两岸规模和实力的巨大差异,这种合作客观上需要考虑某种“平等权利和非对称责任”的制度安排。两岸可在内政上实行平等安排,但在涉及国家政治外交和安全合作上,由大陆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大陆的规模优势,大陆在维护自主性上有相较于台湾更多的空间和余地。大陆不妨通过适度向台湾开放内政换取台湾在外交事务上的合作。大陆在国家外交和涉外安全事务上承担主要的非对称责任,同时让台湾在大陆内政和安全事务上享有非对等利益(台湾内政不向大陆开放,无须对等承担大陆防务责任等,两岸权利平等而非对等)。至于大陆对台经济上的惠利关照和危机时的出手相助,自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具体地说,在国际空间方面,台湾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享有独立自主权。而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则与大陆采取合作方式,共享国际空间,落实“平等权利和非对称责任”。为此,既需要台湾接受两岸合作,尊重大陆基于非对称责任的主导地位,不寻求在所有涉外安排上与大陆“平起平坐”;也需要大陆在涉及台湾的政治和安全利益上充分尊重台湾意见和利益(实际上大陆舍此并无其他选择)。两岸统一后的中央政府应给予台湾相较于港澳更多的参与决策权,并在涉台事务上充分体现台湾的利益。大陆还可以通过开放内政吸收台湾政治人才进入大陆,这些在“一国两制”框架应该不难做出安排。这样,台湾既可参与大陆政治,又可享有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自主国际空间,在政治外交领域也可以经由两岸合作极大拓展国际空间。由于国际政治的现实,在一些功能性国际组织里,料想由台湾人士代表整个国家担任要职的几率甚至可能高于大陆人士。因为这样的安排既可凸显台湾自由民主之能、独立自主之实,又可间接显示对中国的尊重,一举多得,必为西方主导的国际组织所乐见。在一些非政府组织里,这种情形可能更多。台湾的国际贡献、国际地位、国际影响不会因为两岸统一而缩小,只会因为两岸统一而扩大。其影响力和国际地位决不会低于实力相当的主权国家。
如果台湾毫无合作思维,一意撇开大陆寻求独立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安全空间。则既使台湾在法理上继续维护“中华民国”的“一中”法理,也会因为两岸在国际上的实质分裂而导致国家永无统一的可能。国际势力不会允许两岸分而复合。由于台湾在内部治权上的各项独立地位,以及“中华民国”政府体制长期存在,作为一个实质上(区别于法理上)的独立国家,台湾只差国际空间和国际承认。目前,大陆以自身法理地位和规模实力限制台湾国际空间和国际承认,得以维持国际上“一个中国”地位于不坠,显然不能在此立场上轻易后撤。台湾社会在国际空间和国际承认问题上应体谅大陆的处境和苦衷。只要采取两岸合作方式,相信两岸政治问题可迎刃而解,台湾的国际空间又何其宽广。
四、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需要台湾摈弃主权问题上的教条思维,还要避免把鸡蛋全部放在山姆大叔一只篮子里
没有谁比两岸自己更期望以和平手段解决两岸问题。假如大陆只是以国家长久实质统一为唯一追求,则以适当时机采取军事手段乃国家统一的上策,这样可以避免长期受制于人,永绝国家分裂后患。但大陆显然是以和平统一为主要目标。“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当年,台湾上下的“一中”认同殊为坚定,两岸统一为确定无疑的基本政策。今天时移势易,“台独”的情势已然坐大,两岸在国家认同上似乎渐行渐远;但大陆依然不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初衷,其理性、宽仁和厚道大约台湾上下无人愿意去体会。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是两岸社会的共同愿望,为此,我们有必要摒弃许多教条思维,重新认识“一国两制”。
在台湾社会,不可将“台独”教条化、神圣化、虚幻化。在当今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国家拥有完全的实质意义上的全部主权。各国内部政策无不要受到外部因素制约,涉外政策更为国际情势所限。以日本之强、之富,尚且要听从美国人的意志。台湾要实现独立,不过是选择比日本更加听命于美国而已,如何能够真的“独立”“自主”?如何能够真的与美国“平起平坐”?尽管主权国家依然是当今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石,一个已经十分明显和普遍的趋势是,各个主权国家纷纷选择放弃或让与部分国家主权,建立超国家组织或机制,以便谋求国民的最大利益。遍布五大洲的各种国家联盟,无不是主权国家突破主权限制的结果。在欧盟机制之下,欧洲诸国几乎没有独立的外交、军事、司法、财政、社会等政策可言。欧洲二等规模国家的元首或许依然有国家元首之名,但已失去很多昔日元首的重要性,其在国际上走动的意义已经大为减弱。显然,国民的利益才是政治党派和政治领袖们最应该关心的根本,国家主权的安排应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国民利益。
如果认识到“一国两制”基础上的“统一”仅有实质上的涉外意义就不难明白,所谓“台独”,无非是要突破“一中”主权现状,选择与大陆对抗,与美日结盟。而统一则是接受“一中”主权现状,选择与大陆合作(这样的合作也不是非要台湾与美国敌对)。在任何情况下,美国只可能利用台湾谋求自我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台湾只能是美国利益所利用的工具,而不是目标。美国人在国际上根深蒂固的对抗思维、制衡意识不大可能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所改变,选择与美国结盟等于把自己绑在美国的战车上,可能因美国人维护霸权、地区制衡、传播“民主”、抵御“文明冲突”或其他涉美纠纷陷入各类冲突之中。假如台湾岛上遍布美国军事基地和美国大兵,对台湾焉知是祸是福?
近年来发生在东海和南海的一系列事件已经表明,由于两岸同属“一中”,涉外安全利益在海洋领域高度重叠,大陆的任何维权行为客观上也在保护台湾利益。“台日渔业协定”关键要归功于大陆在钓鱼岛海域强力展开维权行动。台湾在争议海域的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大陆是台湾主要可以借重的力量。多年来,台湾之所以能驻守太平岛等岛礁而安全无虞,除了台湾自身的防务,大陆背景始终是一个重要因素。外部势力要侵犯台湾安全首先就要考虑大陆的反应。台湾只要保持法理“一中”,在面临国际威胁时就可当然享有大陆的安全保护。台湾当前主要安全威胁来自东海和南海海域。作为一个海岛,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对于台湾越来越重要,因此维持两岸合作对台湾的安全和利益也越来越大。
如果台湾放弃“一中”,坚持“台独”,不仅在广泛的南海海域权益主张缺乏历史正当性和法理支持,也缺乏必要的实力支撑。台湾首先会在太平岛等驻守岛屿遇到周边诸国挑战,失去风平浪静的日子。近期发生在越南的打杀台商及华人事件,除了大陆在西沙海域开发油气资源原因外,也是越南人对台湾占有太平岛一直耿耿于怀的总爆发,如果以为这只是越南人没有认真区分两岸华人就太过简单了。在两岸之间,坚持“台独”则势必要求两岸就各自海洋主权和管辖范围有明确划分。两岸间海洋权益犬牙交错,难分难解,做相互排斥零和的主权和管辖权划分不啻两岸关系最大噩梦。两岸完全可能因此而超越与日、越、菲诸国的冲突,相互间成为最大的冤家对头。加以外部力量的挑拨离间,两岸间将永无宁日。由于两岸合作天然对台湾有利,为了走向“台独”,绿营势必继续丑化大陆,阻挠两岸经济合作、社会交往,台湾内部也将因此出现更大分裂、动荡和衰退。可以肯定,坚持走两岸对抗的“台独”路线会使未来的台湾内外面临愈来愈凶险的局面。
台湾一直企图借助美国的武力后台维持与大陆的军事平衡。由于两岸规模悬殊,两岸军力必然走向失衡。如果坚持走两岸对抗的“台独”路线,则除了维持两岸敌对,更需要中美长期敌对,台湾必然成为地区稳定和国际和平的负面因素。这样的安全政策既让台湾受大陆不惜武力反独的威胁,也让台湾在美国卖武器时受到高价勒索,在美国不卖武器或中美关系改善时便惶恐不安,担心被美国“出卖”。中美之间尽管存在严重分歧,但在经济合作、地区安全等其他领域上也存在巨大利益交集,很难设想会走到全面冲突的地步。美国怎么会替“台独”开出空白支票?假使“台独”果真点燃中美两强战火又岂是台湾之福?
如果台湾坦然接受“一中”主权现状,并选择与大陆合作,则两岸关系、台美关系、地区关系立即呈现另一番景象。台湾必然受到大陆百般呵护。台湾利益将是大陆直接保护和促进的目标,而不可能是大陆利用的工具。外部势力针对台湾的政治、经济或安全冲击,都将首先受到大陆实力的制约。由于两岸法理“一中”,台湾与大陆在争议海域具有广泛的重叠利益,只有与大陆合作才能最好地保护这些利益。同时,由于“一国两制”维护两岸现状的实质特点,外部势力对中国的压力将继续针对大陆而不是台湾。无论民主、人权、宗教问题,还是气候、环境、能源问题,台湾都无需为大陆背书,也不会受大陆牵连。一个与大陆合作的台湾并不损害美国在台的经济利益甚至政治利益,反而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有利和有尊严的美台关系。台湾退可以借力使力,左右逢源;进则可以为建立更加健康积极的中美关系和地区关系发挥独特作用,做出独特贡献。
无论从眼前出发,还是从长远出发,台湾选择把鸡蛋只放在山姆大叔一只篮子里对台湾、对地区、对世界都不是有利的选择。就近期而言,在“亲美和中”和“亲美抗中”之间,对台湾熟利熟弊已经十分明显。从长远来说,与大陆对抗既损害台湾,搅乱中美,也不可持续。矢志与大陆敌对不可能是台湾社会的愿望,也未必是“台独”群体的永久目的。只要不把“台独”当作宗教式的极端目标,而是始终以台湾人民利益为念,则任何负责任的政治派别都应该思考改弦更张,采取与大陆合作的战略,重新认识和思考“一国两制”。如果现在不能接受“一国两制”,则至少可以不必因为惧怕未来的“一国两制”而反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本文纯属笔者个人一己之得,一孔之见,与任何组织或单位无涉。诚恳欢迎批评指教。


*尹宝虎,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两岸关系法政问题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原文曾刊载于中国评论新闻网,这里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