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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合作维护中国的主权利益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两岸合作维护中国的主权利益
朱文奇*

大陆与台湾,虽然还没统一,虽然各自对国家应有的政治制度与社会架构存有不同的理解和解读,但两岸都认为自己属于炎黄子孙、都是龙的传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及周边一些国家对我领土主权的无理要求,两岸也都主张应通过适用国际法规则,来维护老祖宗留下来遗产。因此,两岸应共同合作,来维护我们中国的国家主权利益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国际法规则处处都有。中国的主权利益的体现,也是方方面面,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领域都有。但在这里主要是强调两个方面,即:国家领土主权及捍卫来之不易的二战后的胜利成果。
一、捍卫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今天的中国正面临诸多的国际法领土主权问题,如菲律宾提交的国际仲裁、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争端以及南海的海洋权益等。这些都事关我们中国根本利益的涉及到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问题。
关于菲律宾提交的国际仲裁问题,主要是指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就该国与中国之间南海争议事项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提交申请,要求仲裁。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二不”,即“不接受”,也“不参与”。但中国的不接受与不参与,并不等于案子的不存在,更不能因此而阻止案子的进行。事实上,在国际仲裁法庭成立后,仲裁程序正在根据该法庭的命令在一步步地走。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如期向法庭提交了长达4000页的书面陈述理由;中国政府在国际仲裁法庭规定的2014年12月15日没有向该法庭作任何答复,但在这之前的12月9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一份关于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问题方面的立场声明文件,里面共有93个自然段的文件,向世界宣布了中国基于对国际法和《海洋法公约》的解读所持有的在维护自身海洋权益问题的立场。
对于中国与周边任何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或其他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事项,我国政府希望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方式解决,这也是新中国1949年成立以来的一贯立场。所以菲律宾愿意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中国却并不愿意接受仲裁。如果不想让国际仲裁法庭插手,我们最好的设想和努力方向当然是首先强调和证明:国际仲裁法庭对菲律宾所提事项不具有管辖权。
但同时要清醒地看到: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不是中国一家说了算,也不是中国对菲律宾的请求不做任何回应就能达到目的的。中国和菲律宾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享有其中的权利,当然也有义务。国际仲裁法庭已经成立,但这并不表明该仲裁庭对菲律宾请求的仲裁事宜当然地具有管辖权。事实上,仲裁庭成立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自己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中国不出庭,仲裁程序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法庭如果只听菲律宾一面之词,自然对中国不利。所以中国应考虑积极发挥影响。即便不出庭,但至少也要发声,而在这方面,我们两岸的学者和专家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除了菲律宾起动的国际仲裁问题,另外还有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
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实际上是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中国认为它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中国的领土;日本却不这样认为。那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终极目标又该如何解决呢?这里的关键词,是“解决”。钓鱼岛问题是国际争端,应根据国际法来解决。国家是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主体,所以它的主权问题应由中日两国通过国际法来解决。
邓小平在八十年代初曾提出“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但现在形势变了。“搁置”原是要冷处理或暂时不动,“共同开发”是要合作利用。但形势的发展让钓鱼岛问题显得很难再“搁置”下去。
领土问题重要而又敏感。国家一般不会轻易地将它交付第三国或国际司法来裁决。迄今为止中国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概未接受,也从未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定。不过,国家都会有头一回。如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当它们同意将岛屿及海洋划界交由国际法院裁决时,里面就有第一回,但争端解决了。所以中国在谨慎的同时要考虑采取行动。如果“搁置”不下去、“共同开发”也不可能,中国是否应积极建议用具体和平方式来解决它呢?
另外还有南海问题。它既涉及到东盟组织和中国的一些邻国。在东盟10个国家中,菲律宾和越南对与中国的领土纷争关注最深,想制订《南海行为准则》的要求也最强烈;马来西亚与文莱与中国相距比较遥远,倾向于淡化;印尼和新加坡由于航行及地区安全问题,也比较关心。然而,老挝、缅甸、泰国以及这次会议的东道主柬埔寨,由于本国经济及与中国的关系等因素,并不认为南海岛屿纷争是一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在东盟成员国本身还不能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南海行为准则”当下是否有必要起草?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2年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已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宣言重申要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但这只是关于国际合作义务那样的一般性原则,其具体基准和详细的履行程序,留由相关国家要通过行为准则来规定。
南海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反映了中国的核心利益;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是国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另一方面,中国和东盟已经结成命运共同体。因此,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应与相关邻国进行谈判,以便能和平解决争端、实现共赢。
二、维护二战后的国际和平秩序
2015年,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70周年,也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开始审判(东京审判)的69周年。
东京审判是整个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罪行值得永远缅怀的重要事件。但日本社会至今为止,还有人对东京审判的正义性提出质疑,认为它只是战胜国一方作出的裁决。这不仅从国际法角度看法理不通,而且也是对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公然挑衅。
日本于1945年9月2日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以后,苏联、美国和英国三个国家外长于同年12月在莫斯科举行了会议。该会议设立了“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等,决定对“所有战争罪犯--包括对于被俘虏之联合国人民实施残暴行为之罪犯—均应处以严峻的法律制裁。”据此,盟国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起诉和审理。
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机构的组织上略有不同,但任务和目的却是一样的,即:把轴心国对侵略和其他国际不法行为负责任的领导人当作首要的战争罪犯加以起诉和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规定:“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之远东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国际罪行主要有三种,即:战争罪、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侵略罪)。
国际社会成立的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从国际司法实践方面肯定了惩罚战争罪犯的原则,分别以大约10个月和两年半的时间完成了对战争罪犯的审理和判决。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所以对战犯更进行审判并定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国际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纽伦堡与东京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具有史无前例的意义。其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确定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认为,“对破坏国际法的个人是可以处罚的。因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做出来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体(国家)做出来的;只有处罚犯有这些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有效实施。”
东京审判意义重大。在中国现代历史上,从鸦片战争以来的一百多年里,中国及中国人民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在1945年前没有一次取得胜利。中国的财富被掠夺、压榨到没有一滴油水的地步,中国人民为此也受尽了种种屈辱和痛苦。抗日战争是中国反抗外国侵略中第一次真正的胜利;东京审判也是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的一个大事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对象,是国际社会必须要惩治的战争罪犯。东京审判与反德、意、日的侵略战争一样,都是对邪恶势力的清算。然而,它动用的不是军队,而是法律,所以是比战争本身更为深入的清算。
结诘
虽然两岸政治制度不同,但在如何维护我们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方面,具有共同的使命和目标。国际法博大精深,其法律问题也纷繁复杂,海峡两岸的国际法学者和专家,应好好地研究和适用国际法规则,来有效地维护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在领土主权方面的根本利益。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