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立法机构审议监督两岸协议机制的发展及其影响——以“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为对象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三个版本“草案”的不同点 | 三个版本“草案”相同点 | |
对协议性质的表述 |
“行政院版草案”:沿用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即以“一国两区”定位两岸关系。 “民间版草案”:规定协议是“指台湾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签署的协定,具有“准两国论”的倾向。 “民进党团版草案”:将“条例”定名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并规定“协议”即“两国协议”,即以“两国论”定位两岸关系。 |
各版本“草案”较之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 1、均强化了台湾立法机构在两岸协议监督审议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2、均对民众有序参与协议商签与审议活动做出了规定; 3、均设置了协议未能通过审议,将导致重启谈判的规定。 |
立法机构在审议监督两岸协议过程中地位 |
“行政院版草案”:可事前、事中了解、咨询相关内容,事后对协议进行审议。 “民间版草案”:可事前审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商计划书”,事中监督,事后审议协议。 “民进党团版草案”:可要求事前获取谈判报告,事中派员参加谈判,事后审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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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民众在审议监督两岸协议过程中地位的规定 |
“行政院版草案”:协议商签全过程,主管机关均需通过不同方式广泛搜集舆情,听取各界意见。 “民间版草案”:公民可以就协议侵犯个人权利事项提起诉讼;事前、事后均应召开公听会,公听会结果直接影响协议商签进程; “民进党团版草案”:重大事项应交公民投票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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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签署的两岸协议的相关规定 |
“行政院版草案”:无相关规定。 “民间版草案”:未经立法机构议决通过的协议应于“条例”施行六个月送立法机构议决。 “民进党团版草案”:无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