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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洋合作路径探索: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视角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两岸海洋合作路径探索: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视角
严峻*

现今海洋争端尽管背后实质上是各国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博弈,但就争端本身而言,是一种法律争端。无论是海洋岛屿归属争端还是海域划界争端,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南海及东海争端中各声索国无不宣称自己的主张“符合国际法规定”,只不过对于何谓“符合规定”解读不同。依据现行国际法原则,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可以是国家自卫权基础上的军事武力方式,[1]可以是政治外交方式,也可以是法律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中国目前主张以政治外交方式解决海洋争端,采取不进入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立场是正确而明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放弃了对争端法律解决机制复杂性(包括风险与收益)做进一步思考。本文尝试探讨海峡两岸在未来中国参与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的合作问题,诚然,这是一个长期被忽视——有意抑或无奈——但又越来越值得探讨的问题。
 

什么是中国在南海及东海争端中未来面临的严峻挑战?——法律战!即海洋争端相对国以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制为武器,向中国海洋权益发起的挑战。这种挑战过去曾不断被提及,但真正成为现实是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部分第2节第287条及附件7的规定,针对中国将南海争端交付强制仲裁程序;今年3月30日,菲方又向国际仲裁法庭正式提交诉状。从这个意义讲,法律战已经是现实而非未来的挑战。当然,中国政府不会被菲律宾牵着鼻子走,陷入法律战的泥潭中。因为中国政府认为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事实上是中菲两国在南海的海域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争议,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公约》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况且中国在2006年8月已经声明,依《公约》第298条规定,将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及海域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争端强制解决程序之外,因而“中国拒绝菲方提出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2]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再次表明仲裁庭并无管辖权,中国政府不接受此一仲裁管辖。当然中国也面临一些不利局面,因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认为:只要一个国家批准或者表示接受《公约》的约束,即已表明其也同意第15部分第2节的程序适用于其作为当事一方的争端,将此争端提交这种程序无需争端当事方之间新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端提交相关法庭而无需另一方同意;[3]而且,即使争端一方不参与仲裁程序(不提交答辩状和不出庭辩护),依《公约》附件7之规定,也不影响仲裁庭的成立、仲裁程序的推进乃至最后仲裁裁决的做出。[4]目前越南也考虑效仿菲律宾针对中国提起仲裁,果真如此,南海局面将进一步复杂化。
在东海争端上,自2012年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实行所谓“国有化”以来,中日两国有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议再度激化。中国政府宣布钓鱼岛领海基线、海警船巡航钓鱼岛附近海域并逐步常态化、公布“东海防空识别区”等,对中国来说是主权行使的应有之义,或者是“补课”而已,但在美国、日本等国看来则是对东亚既有安全秩序的“挑衅”。继美国系列高官声称钓鱼岛在“美日安保”协防范围内后,奥巴马总统今年4月做出类似表态,成为在这一问题上做该正式表示的第一位美国总统。当然,美国同时一再声称,这只是美国过去立场的延续,“亚太再平衡”绝非针对中国。应该说,因东海争端而发生军事冲突是各国所不乐见,但擦枪走火则不能完全排除,“真正的危险在于较低层次的误判,在于事件处理方面的有限经验”。[5]在政治解决方式长期难有结果的情况下,一些日本学者和前政府官员认为法律手段是避免军事冲突的可行办法,表示“如果中国认为中日存在岛屿主权争端,并且认为中国对相关岛屿拥有主权具有充分国际法根据,就应该向日本提起法律解决程序,日本依据加入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会应诉并接受裁决结果”。[6]日本政府现在仍坚持所谓“尖阁列屿不存在主权争议”的立场,因此不会主动进入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但倘若未来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态度转变,宣称“日本虽然实际占有该岛,但仍愿意承认该岛存在领土争议并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请中国应诉”,那么,届时是否应诉将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政府当然仍可以以对《公约》第298条做出过保留为由而拒绝应诉,但对该条款保留的随时可撤消性(《公约》第298条第2款规定,做出保留声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将给中国在国际舆论上造成相当的压力。事实上,国外一些学者和政治人物已经提出日本政府应该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东海争端。孔杰荣(Jerome A.Cohen)2013年8月在《大西洋》月刊网站撰文,鼓动日本政府将钓鱼岛争端提交国际法庭,“可以让海牙而非东海成为中日和平斗争的主要场所”。[7]在第13届香格里拉对话会上,新加坡巡回大使许通美建议日本政府效仿菲律宾将钓鱼岛问题上诉国际法院。[8]可以说,中日东海法律战今后未必一定不会出现,诚如是,对中国而言将是一场严峻考验;但从另一面看,有学者观点认为日本也没有胜算把握,法律战的结果也有可能使日本自1894年窃取钓鱼岛以来第一次被迫退出该岛,至少使中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线“一定不会位于目前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位置”。[9]

“文明的进步可以被看作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0]这句话似乎成了现在国际上观察争端处理方式是否趋向“文明”的标准。然而,国际法虽然自二战结束后有不断强化之势,但本质上仍是弱法,况且其公正性仍有待进一步验证,所以不应对争端法律解决机制过于迷信。中国政府主张海洋争端国之间应进行友好协商,坚持不进入国际仲裁或司法程序的立场,也反映了中国人厌诉与“和为贵”的文化传统。[11]当然中国政府也一直强调尊重与遵守国际法,“中国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决心和意志坚定不移”。[12]争端法律解决机制无疑是当今国际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范又是现行国际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中国这30年的高速发展正是以这种‘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为基本国际条件的。”[13]中国政府强调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但并未表示今后永远都不会进入法律解决机制,因此学界做有关学术性前瞻探讨有其必要,由于台湾从历史、地理上与南海及东海争端密切相关,两岸学界不妨大胆探索今后中国参与该机制时海峡两岸在此一问题上的合作。
那么,这种两岸合作有必要吗?应该说,有无必要,完全看希望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如果说未来某个时间点,中国选择进入解决南海或东海争端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中国在这些“国际官司”中获胜(即中国的主张全部或大部分得到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裁决的认可)是目标,那么,为达成此一目标,两岸的合作显然有其必要性。为何得出这个结论?下面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
先从有关程序法方面入手:依据《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进入领土和海域划界争端法律解决程序的主体须具备“国家”属性(statehoo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及相关海洋声索国承认的国家,“中华民国”不是,所以“两岸有必要合作吗”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大陆方面单独应对法律程序即可,有必要与台湾方面合作吗”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中国中央政府的事,有必要获得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台湾)当局的支持吗?的确,加入台湾问题可能会使海洋问题复杂化,但台湾与中国的其它组成部分毕竟有很大不同——下面再从实体法角度试析两岸在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合作的必要性。
就南海争端而言,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面对的最主要的法理挑战就是“南海断续线”的解释问题,马尼拉对北京提起国际仲裁的主诉求也是要求裁决中国在南海划的“断续线”违反《公约》,因此是不合法的。[14]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东、中、西、南沙群岛属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这一“历史性权利”的具体表征就是在地图上划出南海9条断续线(中国拥有线内的权利),“没有九段线,就不能设想我们在南海主张依据是什么”。[15]那么,为什么在南海某经纬度划一条线在另一经纬度又划另一条线的问题,即“九段线”由来问题是关键性问题。这一问题答案主要来源乃至唯一来源是:1947年民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绘制、国防部测量局代印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上的11条断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去掉北部湾2条断续线,对其它断续线的位置与长度也略作调整)。也就是说,昔日的“十一段线”的性质在很大程序上决定了今日“九段线”的性质。但“十一段线”是什么线?是国界线?是领海基线?还是其它国际法意义上的线?民国政府1948年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时并未解释,1949年至今的台湾当局也未阐述。然而,台北握有当年民国政府划线的各种原始资料,这些资料有些已经公开,有些尚有未公开。那些尚未公开的资料中也许就有当年中国政府对划线的定性——现在北京一直未明确“九段线”性质、未明确“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内容,除了其它相关因素考虑外,民国史料的未确定性可能也是其中重要一环。可以设想,未来若北京代表中国与相关声索国在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阐述自己观点时,台北积极合作(或两岸人员共组诉讼团),给予强有力的史料支持,那有利于中国胜诉;但倘若台北抛出否定北京主张的史料,那将造成严重冲击。近来支持菲律宾诉中国的美国在争端法律解决机制问题上高调频频,一方面要求中国政府对“九段线”性质做出说明,[16]一方面鼓动台湾方面就南海断续线进行阐述,其心可议。[17]
东海争端主要体现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归属以及海域划界上的争执。其中在专属经济区划界原则上,日本不仅不同意中国大陆的“公平原则”划分法(台湾称为“衡平原则”),而且将钓鱼岛视为其领土并以之作为“中间线”划分法的日方起算点之一。可以说,在钓鱼岛在海域划界中效力未明确的情况下,[18]拥有该岛对中国争取更多海域具有重要意义——何况该岛主权归属问题还带有国人自近代以来浓厚的情感投射。现在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在1894年前是否是无主地,以及是否属于1895年《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割让日本的台湾的附属岛屿上存在不同观点。在这两点上,中国学者已经用丰富史料对日方相关证据进行批驳。可以想见,一旦该案进入国际法律程序,日方也将依其以往一贯的逻辑进行反辩。但有一点日本学界可能较难争辩,即日本现在的领土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依国际法原则,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后,该公告第8条有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对日本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吾人所决定”则一直未真正共同实施过,所以日本的领土除四大岛是确定的外,“其它小岛”具体是哪些岛在法律上一直未定。从公告上下文看,“吾人”(we)是指“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公告英文版本中分别为the United States,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Great Britain)的人民,[19]严格讲还应该包括“苏联”人民。[20]所以中国人民不同意钓鱼岛是“其它小岛”之一,日本就不能拥有该岛主权——台湾有学者已经指出这点,并认为“一个真正的对日和约必须在中国统一后,或两岸合起来与日本共同签署一个和平条约才算完成法理程式”。[21]当然,这里有个问题须商榷,即1949年中国发生政府继承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理论上已经继承了当年中华民国政府在波茨坦公告中的权利,尤其1972年中日建交时日本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那么,中国大陆在这一点上为什么还需要台湾方面的合作?问题可能在于:日本在未来的国际司法(仲裁)程序中或许会针对公告中的“the Republic of China”问题以及“中国与台湾”的关系(中方认为从地理、历史等角度看,钓鱼岛都属于台湾)问题做文章。当然,以上仅为理论上的假设,日方倘真如此诡辩,从法理上看也是脆弱的,但两岸若合作将进一步降低日方“法律漏洞”寻找的可能。此外,在有关琉球(冲绳)地位上,两岸官方立场有所不同,两岸的合作可能也会使日本在法律上遇到更多挑战。[22]

当然,两岸在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上合作的必要性远非上述般简单,更多法律细节有待进一步挖掘,但这个方向无疑值得思考。大陆方面近年来一再呼吁两岸“共同维护”中国海洋权利,最近国台办发言人又使用“协同合作”的提法,但大陆官方对于“共同维护”的具体方式和“协同合作”的具体内容则较少阐述。[23]两岸学界一般认为,两岸海洋维权合作应从民间合作开始,再一步步向共同护渔等公权力合作迈进,但也承认这些年实质进展十分有限。例如在南海问题上,“过去多年两岸南海合作主要停留在学术讨论的层面,实质性的工作相对较少。”[24]为什么会这样?台湾官方缺乏合作愿意是关键之一,因为海洋事务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公权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两岸合作的进展。
台湾当局长久以来一直宣称在南海及东海问题上“不与大陆合作”,理由一是中国大陆对于“一个中国”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方法,在国际上宣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若与大陆合作,会让他国“误以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有损其“尊严”;二是台湾当局一直以中国大陆为主要假想敌,担心两岸走太近有“安全”之虞,担心激怒美国而失去日美安保体系的“保护”。然而,台湾当局又一直主张其对南海、东海相关岛屿与海域的权利,因为这是台湾与相关声索国交涉及争取其重视的基础。从现实面看,在海洋争端上台湾方面不与大陆方面合作,或不借助大陆力量,是难以维护其主张的。马英九当局表示不与大陆合作,主要指军事上不合作,[25]但并未表示在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上也不合作。事实上,两岸中国人携手合作,以便在未来或许出现的“国际官司”中争取到更大的胜诉机会,是符合包括台湾民众在内的所有中国人利益的,至少对台湾未来获取更多海洋资源有利。台湾岛内对于“核四”的激烈争议正是难以兼顾解决能源短缺与确保能源安全的焦虑体现,如果台湾能从海洋获取更多能源,乃至足以替代核能,对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社会撕裂不无裨益。至于两岸海洋法律合作会使台湾在亚太安全格局中陷于危险,这基本上是个伪命题——或者是想当然的认为,或者是有意识地引导。
应该说,两岸在海洋法律层面的合作总体上对台湾是有利的,倒是大陆方面也可能有所顾虑。例如在南海问题上,有大陆学者认为“两岸合作维护南海主权,不仅对于处理问题没有帮助,还会引起两岸之间不必要的主权争议冲突。”[26]这种判断的确有道理:中外海洋争端本来就很复杂,若再牵扯进两岸主权争议,局势可能更加纷扰难理。所以现在大陆学界多倾向认为,在海洋事务上两岸可以先民间合作,只有在两岸政治定位问题解决后,两岸官方才可能真正合作处理海洋争端问题——但这其实是个路径选择和蛋、鸡孰先的问题。个人以为,两岸等政治关系确定后再进行有关解决海洋争端的合作,恐远水难灭近火,对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不利;反之,两岸以海洋合作为突破口,倒有可能为实现“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的安排”找到一条路径。因为当一个事件仅有两个当事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时,在现代“国家”概念影响下,双方处理政治关系时容易以“零和”心态看待对方,对抗感较强,从而不易达成共识(当然两岸也有可能通过很长时间的交流、融合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另当别论);而当在一个事件中两岸共同对抗另一个或数个当事方时,则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在合作中更倾向“合情合理”地考虑双方政治关系中的难题。
这对双方都是很大的挑战,但也确实提供了可能的破解政治难题的机遇,因为在中华民族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目标下,一些原来的对抗情绪可以释怀,一些原本难以实施的政策可以获得更多的政治正当性与道义支撑。在南海及东海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如上文所述,大陆方面可能要面对历史上的民国政府和后来台湾当局(自我定位是“中华民国政府”)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而这也正是台湾方面尤其是台湾蓝营方面十分敏感与关心的问题。“对大陆而言,核心的问题是台湾当局的政治定位,也就是如何看待曾经是中国中央政府、目前治理着中国部分领土(台澎金马地区)的‘中华民国’政府”,[27]在海洋事务法律合作上处理好这个问题,做到既“合情”(“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又“合理”(“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仅有利于捍卫中国海洋权益,也有利于争取台湾民心。对台湾方面来说,在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的国际法刚性原则下,在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中“中国”只能以一个诉讼主体出现的情况下,如何善意理解大陆方面在“一个中国”框架下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努力十分重要。至于台湾绿营中不少人,似乎也强调对南海及东海拥有“领土主权”,但是绿营人士不能只要“权利”不要“中国”,因为这至少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就难以成立:主张南海及东海相关岛屿与海域是“固有疆域”,只能从中国历史中找到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依据;主张东海大陆架依自然延伸原则划界,就地理而言只能从中国大陆开始自然延伸。[28]总之,两岸各方在争取海洋权益上必须正视法律机制的规范性要求——这些规范又触及了敏感的两岸政治问题,而寻求两岸政治关系安排本质上也是寻求一种法理关系安排。以最大限度争取两岸共同利益为导向,以解决涉外海洋法律问题为契机,两岸不无可能在“协同合作”中探索出一条建构合情合理政治关系的新路径,而在探索出新路径的同时也将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当然,这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风险,使局面更加复杂纷乱,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将考验两岸中国人的政治胆魄与智慧。
结语
 
面对日趋复杂的南海及东海局势,中国要积极加强国防力量建设,增强捍卫海洋权益的实力。然武者止戈也,备战是为了阻战,因为“中国一贯致力于通过和平方式处理同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29]在和平方式的选择上,中国目前进入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时机还不成熟,还是应该以政治谈判作为解决分歧的主要手段。但两岸中国人也应未雨绸缪,思考两岸未来在海洋争端法律机制中的合作问题——这也许是未来两岸在海洋事务中真正实现战略性合作的突破口,也可能是今后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突破口。当然,以上仅提出方向性的粗略构想,两岸具体如何合作,则须结合国家主权理论、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各种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乃至尝试进行相关国际法创制,这有待两岸学界进一步研究探讨。


*严峻,全国台湾研究会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1]运用武力解决争端的合法性涉及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有关集体或单独行使自卫权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的解释问题,相关理论与案例可参见陈文学:《国际法对战争及使用武力的规范》(《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1期)、盛红生、汪玉:《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问题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11期)等。
[2]《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菲律宾向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提交诉状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2014年3月31日。
[3]M.H.Nordquist, S.Rosenne and L.B.Sohn,e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A Commentary,Vol.V,Dordrecht:MartinusNijhoff Publishers,1989,pp.38-39
[4]中国当然也可以不执行仲裁结果,但这将对中国产生相关影响。有关中国是否参与仲裁程序及其利弊,可参见余民才:《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法律问题》,《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5期。
[5]《约瑟夫·奈和陆克文联合撰文分析:“擦枪走火”是中日关系“真正危险”》,《参考消息》2014年4月21日,第14版。
[6]例如日本前外相玄叶光一郎2012年11月在《国际先驱导报》上刊文声称,“日本一直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如果中国对尖阁诸岛的声索有足够自信,那么就应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日本接受这起官司。”这种舆论攻势在国际上对中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7]Jerome A.Cohen,Negociation-Not war-Can Resolve China’s Conflict with Japan,www.theatlantic.com, 2013-08-02.
[8]《专家称日本自认继承中华文明中国从未打败过日本》,环球网,2014年6月4日。
[9]姚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司法路径探析》,《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0]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e (2n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
[11]管建强:《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学术界》2010年第5期。
[12]《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2014年6月5日。
[13]林立民:《2013年国际战略形势评析:静水流深》,《现代国际关系》2013年第12期。
[14]Statement by Secretary of Foreign Affairs Albert del Rosario on the UNCLOS Arbitral Proceedings against China to Achieve a Peaceful and Durable Solution to the Dispute in the WPS, www.dfa.gov,  2013-06-15.
[15]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在中评社第248次“思想者论坛”上的发言。《南海情势与两岸合作方向》,《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4月号,第62页。
[16]例如,美国助理国务卿拉塞尔2014年2月5日表示中国政府应对“九段线”的法律意义作解释。《美方要求中国明确说明划设南海九段线的意义》,凤凰网,2014年2月6日。
[17]例如,美国国家安全会议前东亚事务主任贝德今年2月表示美国应与台湾讨论南海U型线。《南海情势与两岸合作方向》,《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4月号,第63页。
[18]岛礁在海域划界中的作用依相关国际法分别具有“零效力”、“部分效力”以及“全效力”,台湾多数学者通过众多案例分析,以及从降低中日海域划界对抗激烈度的角度出发,主张钓鱼岛应是“零效力”,代表性观点可参见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台湾正中书局,1986年版,第121-156页。
[19]结合波茨坦公告第1条(We-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rime Minister of Great Britain, representing th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our countrymen)和第8条(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其中的we从字面上看指这三国政府首脑,但由于第1条明确说明we仅是三国人民的代表,所以有权决定日本领土范围的应是这三国的人民。
[20]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杜鲁门、蒋介石(未实际与会,只是签名以示发表)和丘吉尔联合发表公告。斯大林参加了波茨坦会议,但当时苏联尚未对日本宣战,故7月26日没有在公告上代表苏联列名签字;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后,《波茨坦公告》中添补了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的名字。
[21]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的制高点》,《中国评论月刊》2013年4月号。
[22]日本政府虽然与“中华民国”断交,但一直与台湾当局维持“准官方”的关系。二战后日本政府表示放弃台湾,但对其归属则立场暧昧,认为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仅表示“理解和尊重”,而非“承认”。此外,日本将钓鱼岛之原始取得与琉球(冲绳)问题适当分离,但将钓鱼岛置于琉球管辖。近年来大陆有学者开始提出重议琉球地位(例如《人民日报》2013年5月8日刊登张海鹏、李国强文章《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文章最后提出“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也到了可以再议的时候”),这对瓦解日本拥有钓鱼岛的主张可能有辅攻效果,但日本也可能在有关“禁反言”(estoppel)上反击中国。两岸若共组诉讼团,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共同对抗日本,日方无疑要面对更多法理挑战。当然,这个问题还涉及“政府继承范围”、“承认的有效性及追溯”、“情势变更”等复杂的国际法理论,在此不一一展开。
[23]近年来大陆官方在有关两岸海洋合作的正式用语中,一般强调两岸应“共同维护”主权,或者维护主权是两岸“共同责任”或者两岸“都有责任”。国台办发言人在2014年5月14日记者会上使用了“两岸在南海问题上协同合作”的提法。台“陆委会”的回应是“并不了解大陆所提的协同合作内容为何”(蓝孝威:《陆委会:南海主权不会与陆合作》,《中国时报》2014年5月16日)。
[24]中国南海研究院法律暨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峰对两岸南海合作状况的观察。《南海情势与两岸合作方向》,《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4月号,第69页。
[25]《两岸能否在南海东海携手合作》,香港《中国评论》2012年11月号,第77页。
[26]李秘:《两岸南海合作:性质、路径和空间》,载于上海市台湾研究会、上海市日本学会、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编:《两岸海洋合作前景研究会论文集》,2013年6月,上海。
[27]王升:《务实探讨两岸政治关系的几点看法》,载于《全国台湾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4年5月,赣州。
[28]有关论述可参见姜皇池:《论台湾对东海争端之政策与立场:法律论述与解构》,《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1期(2010.03)。
[29]习近平:《积极树立亚洲安全观共创安全合作新局面》,《习近平在亚信第四次峰会作主旨讲话》,中国新闻网,201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