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燕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胡金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
[1] 参见曾涛:《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
[2] 参见于飞:《也论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模式》,载《台湾研究集刊》,2006年第1期,第10页。
[3]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两岸配偶已达34万多对,这一数量还在以每年1万对左右的速度增加。两岸婚姻在性别结构上仍以大陆女性嫁给台湾男性为主。参见《大陆权威部门负责人谈服务两岸婚姻情况》,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tw/2013/04-08/4710579.shtml,2015年1月18日访问。
[4] 1992年7月31日首次公布,经过14次修正,最新版本是2011年12月21日公布的,网址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16528,2015年1月18日访问。
[5] 网址:http://www.lawbank.com.tw/,检索案件的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18日访问。
[6] 值得注意的是,2014-2015年台湾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明显较前几年少,可能是数据库收录判决书信息的迟延问题,数据均以检索时结果为准。
[7] 这些数据是本文作者根据案例数统计的,仅作为论文的分析依据,特此说明。
[8] 例如,台湾《两岸关系条例》第53条规定: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9]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5号。
[10] 参见裴普:《海峡两岸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兼评台湾》,载《现代法学》, 1999年第2期,第109页。
[11](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0884号。
[13](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5262号。
[14] 参见郭钦铭:《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夫妻财产制之比较与准据法适用之研析》,载《军法专刊》第51卷第2期(2005年2月),第57页。
[15] 参见郭钦铭:《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夫妻财产制之比较与准据法适用之研析》,载《军法专刊》第51卷第2期(2005年2月),第55页。
[16] 郭玉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第25页。
[17] 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18] 孔祥瑞、李黎:《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19]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页。
[20] 丁伟主编:《国际私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4页。
[21]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87年度婚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22] 在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决第100年度(2011年)家上字第100号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按依台湾地区之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第2项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诉人为台湾地区人民,上诉人为大陆地区人民,依上开法条规定,其离婚之事由自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23] 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24] 国际私法立法上,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采用较多的是“本国法主义”、“住所地主义”和“意思自治主义”
[25] 笔者在台湾法源法律网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4条”为关键词检索,只有“台北地院”、“桃园地院”和“台中地院”各1例判决书。
[26] 阎小莲:《论两岸夫妻财产法律冲突及解决》,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29页。
[27]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诉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28] 参见郭钦铭:《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夫妻财产制之比较与准据法适用之研析》,载《军法专刊》第51卷第2期(2005年2月),第55页。
[29]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0] 参见丁伟主编:《国际私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