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检察系统司法改革中的启示与借鉴
董坤*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改革中对于检察官不列官等、职等,其等级设定主要与薪资挂钩。在待遇上,台湾司法以高薪吸引大量法律人才留在检察一线。对于检察官员额制的设定,台湾司法系统更多的是从办案数量出发,同时配置相当的检察事务官和书记员辅助检察官。在办案上,台湾设定主任检察官的目的是案件监督和质量保障,本身并不是一个行政层级,因此围绕主任检察官的各项制度都是从去官僚化的理念出发。大陆的司法改革应适度借鉴台湾的有益经验,遏制乃至去除行政层级在检察系统内的过度渗入,对检察官给予高薪,但应当同时严格其准入制度和职业伦理培养,增强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另外,施行分类管理,检察官的员额设定与办案业务量要紧密呼应。大陆的主任检察官应从业务出发去合理设置,与科室负责人的工作相互分离,避免其成为又一个行政官僚层级。
关键词:台湾检察系统司法改革等级设定薪资待遇员额制主任检察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党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其中,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成为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权力运行中的重要力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责无旁贷。2014年随着司法改革在全国的推开,一些地方检察院以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为突破口,涉及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推动各级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一系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改革已逐步落实并走向纵深。当然,由于改革过程中很多新的探索都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水阶段,一些难题或困惑的出现在所难免。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50年就开始了大跨度的司法改革,[1]内容涉及司法体制、人事制度以及司法独立等多方面的内容,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在此,结合大陆改革中的实际情况,就其与台湾地区检察官的等级设定、薪资待遇以及员额配置做一比较性考察,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检察官的等级设定
就大陆而言,检察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在等级设定上并无二致。从低到高的科、处、厅、部和国级的行政化等级架构完全在检察系统适用。一方面,这显着强化了检察系统内部的行政化运行色彩,最为明显的就是“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方式。该办案方式,区分了不同等级的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上的角色,上命下从的行政化管理背离了司法运作的自然规律,同时也剥夺了承办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等级的设定还带来了人员流动的潜在问题。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能力,目前全国大陆地区每年一度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就体现了司法活动本身的专业化和精深性。然而由于硬性的行政化层级设定,给了司法办案人员向行政机构对等转调的机会,加速了司法办案人员向检察体制外的外向性跳槽,司法人才的流失不言而喻。同时,行政化的等级设定也导致了大量业务人才在检察系统内部更是努力去从事行政领导岗位,进一步导致了系统内生性的检察业务人才流失。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台湾地区的司法系统做了较为成功的改革。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法官法”第71条第1项的规定:“法官不列官等、职等。其俸给,分本俸、专业加给、职务加给及地域加给,均以月计之。”由于台湾地区检察官准用“法官法”,所以检察官系统内也无官等和职等之分,只是在考虑其俸给时有一个职级对应,其最终目的仍然是工资待遇划分的问题,没有内在的官阶高低之分。如此一来,台湾检察系统就祛除了在行政系统内存在的官等序列,不但上述大陆所涉及的两个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检察官和法官的薪资待遇也脱离了与职等挂钩的配套俸给,在列的检察官只要在其本职岗位上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达到一定的资历年限,薪资俸给自然会慢慢丰厚。
台湾地区检察官不列官等、职等的人事制度设计给大陆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的启示: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当逐渐淡化内在的行政架构,各处室的科长、处长以及副检察长的设置应当尽量少设、不设,以减少过多的“行政层级架构”,淡化检察系统内浓重的官僚体制,如此,可以尽量体现检察官个体的独立性。另外,薪资待遇结构还应当主动与检察系统内的官职配给脱离,以此去吸引踏实肯干、勤勉守则的检察官,通过俸给与资历挂钩,将更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检察系统,将检察业务骨干保留在检察一线。
二、台湾检察官的薪资待遇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发现如果说台湾地区的法官、检察官的地位职级“高于”其他公务员显然是不准确的,但是说台湾地区的法官、检察官较之公务员有较高的薪资确是事实。具体而言就涉及到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第二个问题:台湾检察官的薪资待遇。
在台湾地区,检察官一直是“司法官署”,具有很强的司法官属性,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按照台湾地区“法官法”第81条的规定,该条中所罗列之条款中关乎法官之规定,于检察官准用之,这其中就包括“法官法”第71条涉及的法官之给与(薪俸)。研习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基本掌握台湾检察官的薪俸及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台湾地区“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38条第1项的规定:“候补司法官,比照荐任第六职等起叙。”其相应的薪俸待遇也是比照台湾公务员的荐任第六职等起算。由于此处的规定在司法官和作为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官之间有一个职级对应和转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先对台湾司法官和公务员的职级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台湾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按照从入职到退休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候补法官和检察官、试署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实任法官和检察官。遵照台湾地区“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0条的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者,试署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但得暂以候补法官、候补检察官分发办事。前项候补期间五年,期满考查其服务成绩及格者,予以试署;不及格者,延长候补期间一年,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补。试署一年后,考查其服务成绩及格者、予以实授;不及格者,延长其试署期间六个月,并经再次审查其服务成绩,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试署。……”按照该规定,在台湾通过司法特考的台湾居民从司法官训练所经培训后分配任用,先担任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候补期间为5年。候补期满经审查及格者,定为试署法官或检察官,试署期间为一年(律师、学者等为两年)。试署期满后考察合格方能实授,成为实任法官或检察官去正式办理各类案件。按照台湾地区“法官法”第81条的规定:“法官之俸级区分如下:一、实任法官本俸分二十级,从第一级至第二十级,并自第二十级起叙。二、试署法官本俸分九级,从第十四级至第二十二级,并自第二十二级起叙。依本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款转任法官者,准用现职法官改任换叙办法叙薪。三、候补法官本俸分六级,从第十九级至第二十四级,并自第二十四级起叙。”
而按照台湾地区公务员的铨叙制度,事务类公务员(事务官)分为“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三个官等,以简任为最高。依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条规定,“官等”(Rank)系指任命层次及所需基本资格条件范围之区分。职等(Grade)系职责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之区分。职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委任官等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官等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官等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一般事务类公务员由“委”级开始,经考试及考绩,逐级向上晋升。
通过上文对台湾地区司法官(检察官和法官)与公务员的职级介绍,我们可以比较清楚的理解台湾地区有关司法官薪资中“候补司法官,比照荐任第六职等起叙”的规定。申言之,在台湾,经过司法官特考以及两年的司法训练所的职前培训,分发在各地检署的初任候补检察官其薪资直接跨过台湾公务员的委任官职等,从荐任官的第六职等起算。比照台湾地区“法官俸表”和“公务人员俸表”我们也可以有一个形象明了的认识,即作为初任的候补法官或检察官其薪资所对应的俸点与作为公务员系列中的荐任官第六职等所对应的俸点都为385。而一个初任的公务员其委任第一职等所对应的俸点则为160。前者是后者的2.41倍。难怪有学者说,“在台湾地区,就薪资而言,同样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如果其毕业后担任警察官,则其薪资待遇大约是4万元新台币,如果他考上司法官,……其每月的薪资,大略为10万元新台币,这还不算检察官的勤务费等其他给予。”[2]
法官俸表[3]
职称
|
俸级
|
俸点
|
司法院院长
|
特任
|
准用政务人员院长级标准
|
司法院副院长
|
准用政务人员副院长级标准
|
司法院大法官
由法官、检察官转任之司法院秘书长
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
准用政务人员部长级标准
|
实
任
法
官
|
|
|
一级
|
800
|
二级
|
790
|
三级
|
780
|
四级
|
750
|
五级
|
730
|
六级
|
710
|
七级
|
690
|
八级
|
670
|
九级
|
650
|
十级
|
630
|
十一级
|
610
|
十二级
|
590
|
十三级
|
550
|
试
署
法
官
|
十四级
|
535
|
十五级
|
520
|
十六级
|
505
|
十七级
|
490
|
十八级
|
475
|
候
补
法
官
|
十九级
|
460
|
二十级
|
445
|
|
二十一级
|
430
|
二十二级
|
415
|
|
二十三级
|
400
|
二十四级
|
385
|
公务人员俸表(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四条附表)[4]
官等
|
职等
|
俸 级 俸 点
|
简
任
|
十四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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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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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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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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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790
|
780
|
750
|
730
|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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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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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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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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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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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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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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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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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790
|
780
|
750
|
730
|
710
|
690
|
670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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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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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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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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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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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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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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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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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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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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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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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
|
780
|
750
|
730
|
710
|
690
|
670
|
650
|
630
|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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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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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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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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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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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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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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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三
|
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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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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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
750
|
730
|
710
|
690
|
670
|
650
|
630
|
610
|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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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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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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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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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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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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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
|
三
|
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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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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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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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690
|
670
|
650
|
630
|
610
|
590
|
550
|
535
|
520
|
505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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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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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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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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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610
|
590
|
550
|
535
|
520
|
505
|
490
|
475
|
460
|
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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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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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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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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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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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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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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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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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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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550
|
535
|
520
|
505
|
490
|
475
|
460
|
445
|
430
|
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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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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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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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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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二
|
一
|
五
|
四
|
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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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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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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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5
|
520
|
505
|
490
|
475
|
460
|
445
|
430
|
415
|
400
|
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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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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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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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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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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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
|
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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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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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任
|
五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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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505
|
490
|
475
|
460
|
445
|
430
|
415
|
400
|
385
|
370
|
360
|
350
|
340
|
3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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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九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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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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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
|
430
|
415
|
400
|
385
|
370
|
360
|
350
|
340
|
330
|
320
|
31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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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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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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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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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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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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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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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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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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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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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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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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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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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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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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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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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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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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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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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330
|
320
|
310
|
300
|
290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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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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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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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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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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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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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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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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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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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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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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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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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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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320
|
310
|
300
|
290
|
280
|
270
|
260
|
250
|
240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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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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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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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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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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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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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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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四
|
三
|
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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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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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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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台湾地区在司法改革中给予法官、检察官优厚的薪资待遇,大陆地区的司法改革中是否也应当考虑根据检察官资历年限所计算出的等级较之公务员对价给予较高的薪酬。然而,如此则会碰到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大陆当前的体制架构中,法官、检察官与以公安为代表的政府公务员他们拥有同样的教育背景(如公安系统招录新进职员也必须要有法律本科或法学本科的学历背景),同样的公务员考试准入制度,所负荷的工作量也并无太大差异,[5]发挥的社会价值也基本等同,为什么同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偏偏只有检察官和法官的待遇优厚?我们认为这应当从检察官(和法官)自身的司法属性、职能范围和入职门槛来分析:
其一: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西方法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因为犯罪污染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却是水源。”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同为司法官,“就功能分配而言,法官虽然有终局确定案件的裁判权,但决定把什么被告及什么案件带到法官面前接受审判者,则为检察官,如果这个重要决定取决于行政首长,则无异于纵容行政权限制审判权,”[6]如果检察官的角色转变为行政官员,那么传统的司法断案即有可能蜕变为行政治罪,不公正的审判同样不可避免。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多次指出,一定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定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可见,司法公正与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息息相关。而要保证检察官(和法官)坚守正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必须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切实加强其职业保障,使其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正义的底线才能更为牢固。
其二:在世界很多国家或地区检察官(和法官)的入职门槛非常高。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同为司法官的法官和检察官每年的司法特考(即大陆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都在个位数[7]。即使通过考试,还要到司法训练所进行2年的司法特训,考核通过后才能结业并被分发到各地法院、检察署,之后还要有一段时间的实习历练期,一步步走上法官、检察官的正式岗位,独立办案。相较而言,普通的公务员只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满足特定条件即可入职。可见,检察官(和法官)精英化的培养思路严格了其职业入口,因此也必须有相应的薪酬配合,否则无法吸引高层次的法律界精英投身检察官职业,更无法留住优秀的检察官,最终将阻碍国家和社会的法治进程,不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在给予检察官更高薪资待遇的同时,必须寻求一种普通民众的观念转变,即作为司法官的检察官本身的公正性、权威性必须为民众所信服和敬仰。正如美国大法官所言,“我们不是因为公正而权威,我们是因为权威而公正。”美国人民相信美国的法官能够公正、客观地解释与适用法律,不受现实环境约束,勇敢挑战强权的勇气都来自一种内心信念的支撑和坚持。因此,当给予检察官更高薪资的同时,要想使这种职业保障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而不是铺天盖地的诟病和质疑,检察官还要加强自身的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的建设,去赢得尊重和敬仰。所谓“打铁还要自身硬”,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增强需要将入职门槛进一步扎紧,其入职后的培训也应当更加严格,从而将最优秀的法律精英培养、吸引到检察队伍中。另外,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建设也需要日渐完善,从而保持一种精英群体本身的自持、自重和自廉。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官群体的薪资待遇与其职业、操守和品行相对应。
三、台湾地区检察官的人事配置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这是建立符合司法机关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的基础。虽然没有确切数字,但是全国法官、检察官的总数还是较为庞大。而且法官、检察官的分布呈“倒三角”状况,基层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改革之后,无法有效控制法官、检察官的总数,其他的改革举措都将难以推动和最终落实。然而,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人事问题都有高度的敏感性,尤其是大幅度裁减法官、检察官的编制,势必引起强烈的反弹。到底有多少比例的检察人员应当留在检察官序列中,不同地区在改革试点中还未形成共识,而这一比例确立的标准又是什么,则是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无疑,既存体制中拥有检察官身份的检察人员无疑是员额制配给时所要权衡的重要因素,但是我们认为更为关键的考虑因素还应当是案件的办理量,这一点台湾地区的员额配置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
台湾的司法人员人事事项是由“法院组织法”和“司法人事条例”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检察署的司法官、公设辩护人及其他司法人员。司法官,即法官和检察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兼任庭长的法官、法官。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长或庭长的法官、法官。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法院以法官为其组织的重心,各级法院及分院法官的类别及员额,按照法律位阶设置标准,以确保司法独立(公设辩护人及其他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也有员额标准)。类别是按照年度受理案件数为划分标准。表三即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按照年受理案件数量确认的法院和法院检察署员额分配,共分为六类。[8]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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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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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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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受理案件8万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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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1人,
庭长20-40人
法官80-1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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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1人
主任检察官18-37人
检察官93-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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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受理案件4-8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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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1人
庭长10-20人
法官40-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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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1人
主任检察官9-18人
检察官47-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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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受理案件2-4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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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1人
庭长5-10人
法官20-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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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1人
主任检察官4-9人
检察官24-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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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受理案件1-2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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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1人
庭长3-5人
法官10-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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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1人
主任检察官2-4人
检察官12-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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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受理案件5千-1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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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1人
庭长1-2人
法官5-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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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1人
主任检察官1-2人
检察官6-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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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受理案件不满5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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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1人
庭长1人
法官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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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1人
主任检察官0-1人
检察官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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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大体算出一个检察官每年要处理的案件最少也在350到700件。当然,由于在台湾地区,检察系统内还设有检察事务官和书记员,并配有一定的员额比例。检察事务官的设置,意在襄助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办理案情重大复杂的特定案件。书记官则为辅助检察官执行职务,其地位仅次于检察官,且在职权范围内,有其独立职权。所以很多案件的处理检察事务官和书记员合力帮助检察官分担了不少工作。因此,这给大陆的启示是,在设定员额制比例时候,一方面要考虑为检察一线实际办案的检察官留有足够的“位置”,同时还要根据单位年受理、办理案件的数量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爆炸做好合理的估算,同时还应当多设一些辅助检察官办案的检察官助理的职位,为检察官分担一部分办案的压力。
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台湾检察系统内有没有不办案但仍然享有检察官身份的情况。一般而言,在司法官序列内,台湾的每位检察官,法官都要办案。检察署的主任检察官,法院的庭长和检察官,法官相同都要办案。主任检察官,庭长分案量不同于检察官,法官,分案较少,因主任检察官,庭长要带领数位检察官(6—7位),法官(3位),还要处理同组检察官,同庭法官相关的行政事宜,所以分案较少,但仍要办案。在台湾原则上,不办案就不能领司法专业加给。年满70岁的法官,检察官,可选择不退休,就成为“优遇”司法官,不用上班,但具有公务员身份,薪资全额未少,继续保留办公室。此制度目的在让法官,检察官无后顾之忧,我国大陆所熟知的法学专家王泽鉴大法官就是“优遇”大法官。在台湾地区有检察官调任法务部办事(从事法制作业),法官调任司法院办事(从事法案研拟作业)的情况,可是有年限限制,最多四年即强制回任检察官,法官办案职务。但是有一点要明确的是,台湾地区的检察长是不用办案的。因为,他单要审核检察官的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缓起诉处分书等检察书类。同时,检察署的行政事务已经都占满了他全部的上班时间,所以不用办案,法院院长亦然,也不用审案。
四、主任检察官
与大陆检察办案中三级审批制的决断模式不同。台湾地区主要实行的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司法行政组织架构。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都是检察权的主体。而在大陆作为主任检察官由于起初并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比较对象,随着新的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主任检察官开始进入改革研究的视野,并成为本次大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亮点,因此,研究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相应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的职责可分为“检察官”和“主任”两方面来解读:一方面,作为一名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也要履行一般检察官的职责,亦须办案,只是在办理受案的件数方面会少于一般检察官;另一方面,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需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承担某些不同于一般检察官的特殊职责[9]。由于主任检察官特殊职责中隐含的“行政官”色彩,在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创设伊始便考虑如何对其去“行政化”,有关主任检察官待遇的诸多规定其实都是在朝着遏制官僚化的方向努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主任检察官不一定享受更优越的薪资待遇。如前所述,台湾检察官的薪资待遇不与行政职务挂钩,仅按照其等级确定,而检察官的等级又只与任职的年资有关。实践中,一些资深检察官已达年资要求,却无意愿担任主任检察官,而是继续担任检察官;也有一些主任检察官的任期已满,但并未升任上一审级,而是回任本级检察官。对于这些检察官而言,他们的职等可能与主任检察官相同,甚至比后者更高,薪资待遇也可能更优。其次,台湾主任检察官并无身份保障的优待。台湾的主任检察官并不因其“主任”身份而有特殊保障,只是因为其有检察官资格而受到身份保障。可见,台湾主任检察官并不是什么“铁饭碗”,只能说是“铁打的‘检察官’,流水的‘主任’”。最后,台湾主任检察官有任期限制,任期四年,以连任一次为限。
通过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介绍,可以发现大陆在推行主任检察官的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各项措施防止主任检察官的官僚化倾向。首先,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并不是一级行政官,其主要的职能是检察业务上的监督和案件保障。然而一些地方,错误的理解了主任检察官的定位和价值,改革中出现了将科室负责人转换成主任检察官的“还魂”做法,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高度重合。由于“一人双职”(既担任主任检察官、又是部分负责人)的现象,行政管理的思维向司法办案渗透的影响难以避免,检察办案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而另外一些地方,主任检察官均为部门副职,正职负责人依旧保留行政官性质。然而,如此设置无形中检察机关在已设有专理人事(政治部)、行政(办公室、后勤、财政)等事务部门的前提下,每个办案部门又另设一位纯粹的行政官,且官职高于主任检察官。尽管在办案层面,主任检察官是仅次于检察长的职务,但由于人事权掌握在正职科处长手中,报告、请示仍难避免,主任检察官的独立决定权前景不容乐观。因此,主任检察官应着重考虑去官僚化,科室负责人要么转向专职行政管理岗,要么专职从事主任检察官,行政岗和业务岗分类管理,实现业务与管理的泾渭分野。另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薪资待遇应当以其作为检察官身份的资历年限来计算,主任检察官可以因为行使一定的案件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一定的金钱补助,但这一补助不能变向成为一种特殊级别的工资待遇,否则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仍有可能异化,走向歧途。
*董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诉讼法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与对策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4CFX023)的成果之一。
[1]梁清:“论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
[2]建伟、李双其:《台湾地区法治进程的个案考察》,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版,第126页。
[3]明:本表依“法官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特任人员之俸給,准用政务人员俸给法令;常任法官俸点依公务人员俸表相同俸点折算俸额标准折算俸额。
非由法官、检察官转任之秘书长准用政务人员俸给法令。
实任法官俸级分二十级,试署法官分九级、候补法官分六级。
[4]说明:一、俸级分本俸及年功俸,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四条规定,并就所列俸点折算俸额发给。俸额之折算,必要时,得按俸点分段订定之。二、本表各职等之俸级,委任分五个职等,第一职等本俸分七级,年功俸分六级,第二至第五职等本俸各分五级,第二职等年功俸分六级,第三职等、第四职等年功俸各分八级,第五职等年功俸十级。荐任分四个职等,第六至第八职等本俸各分五级,年功俸各分六级,第九职等本俸分五级,年功俸分七级。简任分五个职等,第十至第十二职等本俸各分五级,第十职等、第十一职等年功俸各分五级,第十二职等年功俸分四级;第十三职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级。第十四职等本俸为一级。本俸及年功俸之晋级,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规定,但各职等均以晋至最高年功俸俸级为限。三、本表各职等本俸俸点每级差额,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十个俸点,第六至第第九职等为十五个俸点,第十至第十三职等为二十个俸点,各职等年功俸之俸点比照同列较高职等本俸或年功俸之俸点。四、本表粗线以上为年功俸俸级,粗线以下为本俸俸级。
[5]公安压力有的可能更大,如北京地区的公安还要承担大量的维稳任务,而地方的公安可能还要对于地方的拆迁、上访、重大集会的安保有较重的任务。
[6] Lambauer,juristische baltter 1985,328,330.转引自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81页。
[7] 2013年9月,笔者去我国台湾地区访学,当地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正在参加司法特考的考生都反映当地的考试通过率在3%左右,较之大陆15%-20%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而言而言,其才是真正的“天下第一考”。
[8]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及检察署亦按照受理案件之不同分为四类设置员额,“最高法院”及检察署也有员额标准。由于我国大陆的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基层员额制的分配问题,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9]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以下简称“地检署处务规程”)第20条、“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以下简称“高检署处务规程”)第21条以及“最高法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13条的规定,主任检察官应担负以下职责:1、本组事务之监督。2、本组检察官办案书类之审核。3、本组检察官承办案件行政文稿之审核(或决行)。4、本组检察官及其他职员之工作、操作、学识、才能之考核与奖惩之拟议。5、人民陈诉案件之调查及拟议。6、法律问题之研究。7、检察(总)长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务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