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检察官评鉴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
事由 | 法律依据 |
裁判确定后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确定之案件、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案件,有事实足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有明显重大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者。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1款。 |
废弛职务、侵越权限或行为不检者,情节重大。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2款、第95条第2款。 |
检察官参与各项公职人员选举,未于其参与之各该公职人员任期届满一年以前,辞去其职务或依法退休、资遣。而登记为公职人员选举之候选人。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3款、第89条第1项准用第15条第2项、第3项。 |
检察官于任职期间参加政党、政治团体及其活动,任职前已参加政党、政治团体者,未退出之,情节重大者。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4款、第89条第1项准用第15条第1项。 |
检察官兼任下列职务或业务,情节重大: 一、中央或地方各级民意代表。 二、公务员服务法规所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之职务。 三、各级私立学校董事、监察人或其他负责人。 四、其他足以影响检察官职务独立或与其职业伦理、职位尊严不兼容之职务或业务。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4款、第89条第1项准用第16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 |
检察官为有损其职位尊严或职务信任之行为,并未严守职务上之秘密。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4款、第89条第1项准用第18条。 |
严重违反侦查不公开等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5款。 |
无正当理由迟延案件之进行,致影响当事人权益,情节重大。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6款。 |
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 | 法官法第89条第4项第7款。 |
评鉴事件类型 | 时效 |
无涉检察官承办个案 | 自受评鉴事实终了之日起,2年内可请求。 |
牵涉检察官承办个案 | 自该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2年内可请求。 |
第89条第4项第1款情形 | 自裁判确定、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确定、第一审系属日起满6年时起,2年内可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