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两岸经贸关系深度发展 相关法律要跟上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

  中评社重庆8月25日电(记者 黄蔚)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今晨在重庆顺利开幕,两岸法界学者专家在论坛第二单元“两岸经贸合作的法治保障”关注了税法、投资法制环境及待遇标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第二单元“两岸经贸合作的法治保障”现场。(中评社 黄蔚摄)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黄茂荣重点比较了两岸所得税法,他表示,“由于两岸间,跨岸投资之企业为数众多,所以关系企业之课税问题显得特别重要……重复课税的避免、税捐优惠与饶让之税收的抵免,以及跨境关系企业之税基的计算或划分的问题,皆值得两岸共同研究,探讨符合跨境税法常例之规范模式。”

  “比建构关联企业更进一步之跨境的购并,亦会在参与合并之企业或其股东间,引起盈亏、税捐优惠、无形资产、商誉之有无、价值的认定及其继受、摊提等复杂问题。这些两岸不但需要税制的协调,也需要税务行政的合作。”黄茂荣说,“此外,传统上关于股利、利息、智财权之权利金之课税问题亦需要透过协调来避免冲突。”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黄茂荣。(中评社 黄蔚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则关注了税收法定原则:对于我国而言,税收法定原则最初是一个舶来品,站在本土视角上,我们有必要对问题进行梳理、澄清认识误区,进而揭示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使命所系。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语境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其实就是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彰显过程。从一个侧面看,这也就是现代财税法回归其应有定位的过程。在税收观念转型与制度变迁的交相辉映之下,税法方能真正展现其作为公共财产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和收入分配正义法的强大生命力,进而为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筑牢财政基石,”刘剑文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中评社 黄蔚摄)

 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中华仲裁协会常务理事、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李永然将重点放在两岸经贸投资法治环境之上,“中国大陆自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已在经济上获得长足的发展及成就;而民主法治则是确保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

  李永然说,在全球化的今天,追求“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以及“国家现代化”已是国际趋势,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需仰赖法治观念的建立与司法制度的健全运作来配合。因此认为,中国大陆必须从根本的司法制度指导原则进行改革。



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中华仲裁协会常务理事、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李永然。(中评社 黄蔚摄)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彭莉则探讨了两岸投资关系中的投资待遇标准问题,“随着两岸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两岸关系问题法律治理的重要性已日益成为共识。”

  彭莉在发言中建议,在新形势下,大陆方面应以落实《两岸投保协定》为契机,加快《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协调涉台投资立法与《两岸投保协定》的关系,为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宽松的法律环境。而台湾应秉持“资源分享”、“互利互惠”的合作精神,在ECFA框架下,给予大陆以最优惠待遇。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彭莉。(中评社 黄蔚摄)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教授关注了海峡两岸知识产业的保护,他说:“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与合作,在WTO协定中的TRIPS下可以得到规范,但两岸一直无法依照国际协定,有效地提供合作与保护。WTO所有会员之间互相承认是最基本的精神,但两岸却互不承认。特别是两岸在经贸往来、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智慧财产权纠纷类。其与欧美国家产生的争执有很大的差异,诉求保护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沈开举说,“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的合作有其必要性。随着《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定》的签订与生效,海峡两岸在智慧财产权方面的调和工作,势必会列入工作议程。双方必须学会平等的学习、理性探讨,力争共创合理规范,这也是两岸智慧财产权法制不可回避的必经之路。”

  第三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于2014年8月25日至26日在重庆维景大酒店举行。本次论坛将具体讨论涉及投资保护、智慧财产权、两岸税法、裁判执行、被判刑人移管、争端解决、协定监督等内容。200多名来自两岸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其中台湾代表约占一半。

  (后方支援记者:李仕奇)


原文链接:http://www.crntt.com/doc/1033/5/3/5/103353585.html?coluid=93&kindid=7492&docid=103353585&mdate=082517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