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林:国务院关于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07年4月24日)

发布时间:2013-09-18 来源:

2007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切实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两岸关系朝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提出“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1995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强调要“保护台湾同胞的一切正当权益”。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6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出席两岸经贸论坛的台湾人士时指出:“凡是关系到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认真对待,凡是对台湾同胞作出的承诺都要认真履行。”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完善台商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保障工作。”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始终摆在对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二)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及其权益的法律层级。199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台胞权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台胞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各部门各地方依法行政,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
    1.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具体工作,努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商务部高度重视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1987年以来,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受国务院委托,先后牵头草拟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台胞投资大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活动的通知》,指导全国商务系统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联合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同年,商务部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建立了外资投诉中心,受理和解决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地政和矿政方面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为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公安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特别是针对台胞的刑事犯罪活动,为台湾同胞来大陆经商创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简化手续、拓宽渠道、规范管理等加强台胞服务工作,为两岸交流交往以及台胞在大陆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对台商进行税收征管,优化面向台商的纳税服务,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工作,认真解决台商关心的税收问题,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注册登记上为台商提供规范、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开展台商在大陆商标申请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保护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积极支持对台经贸合作,改善通关环境,为台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为台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证了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渠道顺畅,从而增强了其在大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此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为切实保护台胞合法权益,也都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配套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2.国务院台办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一是设立专责机构。1995年5月,经国务院分管领导批准,在国务院台办所辖“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2000年5月,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台办经济局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紧密配合新时期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2005年7月中央批准国务院台办设立投诉协调局,专司台胞权益保障协调工作,体现了中央对台胞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做好建章立制工作。2001年建立了重大台商投诉案件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处理台商投诉案件。2002年建立了台商投诉统计制度,并修订了1995年制定的《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投诉协调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台商服务和台商合法权益保障联系人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台办推动建立了台商权益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国务院台办正在进一步修订《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规范涉台投诉工作。三是认真处理重大台胞投诉案件。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注重加强与有关涉台部门的工作配合,认真依法处理了一批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台工作的特殊性。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四是积极与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开展合作,共同促进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与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国务院台办与上述各党分别建立了台商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平台。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分别与其建立了日常联系与工作机制,并就台商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进行了有效合作。双方先后于2005年11月、2006年9月举行了两次工作会谈,就台胞关心的权益保护问题达成了多项共识。
    3.各地方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方认真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各地方负责同志经常就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做出批示,不少负责同志亲自主抓该项工作,亲自领导许多涉台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一些台胞投资集中或对台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保护台胞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福建、浙江、广东、四川等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台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台胞投资保障条例或本地区贯彻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办法,规范本地区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此外,各地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注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关心台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台胞投资和台资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促进了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商务部统计,贸易方面,从1979年至2006年,两岸间接贸易额从每年不足8000万美元增长到1078亿美元;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达6036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累计达1025亿美元,大陆从台湾进口累计达5012亿美元。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贸易伙伴、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台湾是祖国大陆的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七大出口市场、第五大进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投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批准台资项目71847个,实际使用台资金额439.1亿美元。台胞投资大陆对于推动大陆经济增长,促进大陆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台资企业遍布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涉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多数台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两岸经济交流形成了以投资带动贸易,贸易促进投资,制造业稳步发展,服务业逐渐融合,产业链不断延伸的经济合作格局。
    2.依法调处办结了一大批台胞投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1995年至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据初步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政府也审理或调处了一批台胞投诉案件。
    3.初步建立了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国务院台办充分发挥在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上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职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研究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措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重点解决了一批有影响的台胞投诉案件,确保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4.重视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二十多年来,从国务院部委办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作为对台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开展《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认真解决台胞在大陆投资经营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创造全社会重视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待加强
    1.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招商引资、轻服务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
    2.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未落到实处。近些年来,台胞投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方面,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行政执法主观性较强,影响政府公信力。有的部门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忽视在招商引资或扶持已投资的台资企业过程中及时宣导我新近出台的政策和法规,直接影响台胞合法权益。二是一些地方在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三是对《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不够,影响了执法效果。
    3.有关政策规定与《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尽一致。有的部门在出台相关规定时,未注意做好与《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衔接的工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给台胞造成困扰。
    4.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目前,国务院各部门都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了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缺乏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台胞投诉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合同纠纷较为突出。
    (二)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生活遇到新问题
    1.台资企业使用土地问题突出。土地使用问题是台胞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在台胞投资集中的省份尤为突出。
    2.台资企业反映生产经营面临种种压力。根据近期对台资企业经营情况调研,台资企业对于企业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台资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产品通关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
    3.常住大陆台胞在生活中存在诸多不便。如滞留台胞管理归属权责不清,救助工作机制不健全;各地方虽结合实际情况对台胞子女就读我中小学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但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指导政策。
    (三)《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待修改和完善
    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覆盖面广。在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行政问责制难以落实的情况,影响执法力度。
    (四)台湾当局紧缩大陆经贸政策影响台胞正当权益
    目前,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有些问题是台湾当局对台胞投资大陆采取禁止和限制性经贸政策造成的,如台资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为规避台当局限制绕经第三地转投资增加投资成本;台湾当局对台上市公司赴大陆投资在产业和投资金额比例上的严格限制致使台商失去更多发展机会;台湾当局限制两岸直接通商通汇、限制高科技产业和公营企业赴大陆投资等,客观上也导致台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进一步加强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切实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台办和各地方、各部门将站在维护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形成全社会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行政,扎实推进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建立高效务实、责任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体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维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与严肃性;二是提高台胞投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发阶段;三是出台行之有效的部门政策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纠纷案在台胞投诉案件中的数量和比例,切实维护我依法行政的形象,提升台胞投资大陆的信心。
    (三)转变作风,热情服务,培育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要增强服务意识,了解和关心台胞投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掌握台胞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阵地前移。要针对台胞反映较多的台资企业土地使用问题、加工贸易企业通关问题、台胞在大陆生活应享有的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问题等,提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解决方案。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针对当前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并纠正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提出整改意见。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开创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
    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部门,落实在队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系统、所管领域的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深入研究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努力完善工作制度与措施,对一些涉及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敏感问题,要善谋对策,防患于未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关心和督办台胞投诉案件,加大工作投入,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台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为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创造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环境
    目前,解决大陆台胞投资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和行政协调。其中运用较多的是司法程序和行政协调。从今后发展趋势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依法办事是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当前要重点推动两方面工作:
    1.适时修订《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一是针对两岸经济关系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对台湾同胞的投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便利化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二是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反映较多的台商转投资等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2.认真清理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议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涉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确保涉台立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3.加快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对于台胞投资保护问题比较突出并且尚未立法的省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台胞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正当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方面,要把办理台胞投诉案件和向台胞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台胞的法制宣传,使台胞熟悉祖国大陆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对一些坚持无理诉求的台胞,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劝导其息诉罢访;对因自身投资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而引发的闹诉、缠诉案件,必须果断处理;对有法不依、违法经营和侵犯大陆同胞投资权益的台胞或台资企业,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宣传与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宣传台胞投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实例;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主要媒体宣传与群众舆论引导相结合,形式多样,内容真实,引导舆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是造福两岸同胞的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我们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推动两岸关系继续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