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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提高大陆渔船擅入台湾海域罚锾

发布时间:2015-05-04 来源:

 

台立法机构421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0条之1修正案,将提高大陆渔船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罚锾,将从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统一调整为三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

按照原本的规定,大陆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经主管机关扣留,可以处船舶所有人、营运人或船长、驾驶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锾。但如果是渔船的话,则是处其所有人、营运人或船长、驾驶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锾。

新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0条之1规定就取消一般船舶与渔船的差别处罚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大陆船舶,统一处三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锾。另参照同条例第32条第1项规定,大陆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机关得径行驱离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员或为必要之防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