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9 来源:

(1998年12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规范有序地地行,促进海峡 两岸经贸关 系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 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 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祖国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包 括:

  (一)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台湾商品展览会。

  (四)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展览会、博览会。

  (五)台湾厂商参展的全国性展览会。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条 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 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台湾民间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须联 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 位负责。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机 构、大型公司、经济团 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业公会、行 业协会等)。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 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之外,举办其他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 室备案。

  第七条 审批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内容

  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 、“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台湾厂商参展的宣传品、杂志、电子出版物 等资料中不得有代表“中华民国”的字样 、图片、音乐等。

  (二)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 划等。

  祖国大陆与台湾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的 名称;各省(市、区)与台湾省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则应分别冠以 该省(市、区)与台湾省之名(如:“闽台 ××展览会”、“沪台××展览 会”等)。

  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 利于扩大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邀请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应提交有关主 管单位的批件、参展台湾厂商的名单(中文)、展品内容、展出面积等详细 清单,并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 出口商品贸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应提交展览会的筹组计划和方案、可 行性研究报告、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并提前六个月申请报批 。

  第四章 海关监管

  第九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 览品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祖国大陆台资企业参加在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 应以大陆台资企业名义参展以台湾厂商名义参展,展出从台湾进口商品的 ,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本办法 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