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

贵州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8-1
执行日期:2002-8-1
各市、自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0)51号《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释[1998]28号《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辖问题
  自2002年3月1日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涉外案件:
  (一)本省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原由本省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和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2号通知的精神,将2002年3月1日后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管辖。
  1、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2、违反级别管辖或专门管辖的规定,应当采取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办法变通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审理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已经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五)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不明又未达成新的协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报我院。
  三、涉外判决的报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涉外海事商事审判网站。
  自2001年10月1日起,全部生效的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均要上报我院,通过我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便于其集中上网向社会公开。
 
贵州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