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洪罔市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5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洪罔市。
  委托代理人:颜文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表人:林美惠,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春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志,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颜洪罔市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为厦门市开元区前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埔居委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颜洪罔市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1992年1月1日,颜洪罔市的丈夫颜明发与前埔居委会签订的《关于台胞正忠行贸易部颜明发先生承包岩前果园、水库意向协议书》(下简称《承包协议书》)确定的承包面积还包括水库42亩、岩前果园120亩,颜洪罔市作为承包人颜明发的继承人,有权请求该部分征地补偿款,二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认定事实错误。2、其向案涉土地投入大量资金,根据厦门规定及实践做法,征地补偿款是包干支付的,仅以亩数、类别作为具体标准,无需证明投入金额即应当取得青苗补偿款。3、前埔居委会在征地时违法强征,且不符合《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地程序违法。综上,颜洪罔市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承包协议书》并没有明确承包地的具体面积,颜洪罔市主张《承包协议书》确定的承包面积还包括水库42亩、岩前果园120亩,并要求前埔居委会按照该面积以一定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其并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请求前埔居委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水库42亩、岩前果园120亩对应的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承包协议书》第9条明确约定:“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土地赔偿费归前埔居委会所得,果园、水库赔偿费按双方基建投资比例分配,重新添置基建费投资,果林、鱼苗添置,拆迁费,停产损失补偿等均归颜明发所得。”一、二审法院据该约定分配征地补偿款亦无不当,颜洪罔市主张应按厦门规定及实践做法,仅以亩数、类别包干支付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发生在颜洪罔市与前埔居委会之间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不涉及颜洪罔市与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颜洪罔市有关案涉征收违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如颜洪罔市认为案涉征收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颜洪罔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颜洪罔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