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治勋: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性与法理根据

发布时间:2014-04-01 来源:

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性与法理根据
魏治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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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人民都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人,都是炎黄子孙和中华文化的传人,台湾居民当然拥有充分的理据参加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两岸分治的现实及其法律规定的冲突,台湾居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还存在不少法律上的和现实的困难。基于此,对此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对促进两岸繁荣和祖国统一大业的现实意义自不待言。
一、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及两岸当今关系时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两岸在事关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就有了构筑政治互信的基石,什么事情都好商量。”
[1]可以说,坚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坚持和平统一祖国,构成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在这一政治基础之上,两岸积极发展包括经贸往来、人员交往、文化交流在内的各种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愿望,也符合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这个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2]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一根本目标进一步表述为“中国梦”。[3]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团结包括广大台湾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每一分子,携手共进,戮力同心,努力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由此看来,在认同一个中国的政治基础上,大力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推动广大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国家主人翁自豪感,就始终与一个更大的政治命题发生着内在的联系,这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两岸人民的共同目标和共同福祉所在。因此,推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管理就是增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进而达到政治认同、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复兴大业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举措。
      从台湾人民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视角来看,推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管理还是实施宪法和法律、落实人民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国家强化为台商和台胞服务的重要举措。就法理而言,台湾全体居民都是中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台湾居民都有资格享受。因此,满足台湾居民正当的愿望和要求,推动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本身就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对于那些常年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和台商而言,他们自身有着获得与大陆居民平等法律待遇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两岸分治的事实存在,这些台湾居民又享受不到“台湾法律”提供的保障,那么,首先给予这些台湾居民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并吸收他们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随着两岸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会有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到大陆来经商或定居,则推动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将日益成为一项紧迫的实践课题。另一方面,对于在大陆经商或开办实业的广大台商而言,他们已经成为大陆经济的一个有益组成部分,为大陆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为台资企业在大陆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条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继续更好地维护好、保障好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由于两岸人民曾经受到长期阻隔,两岸人民在法律理念、经营管理理念和处理日常事务的思维与方法等多个方面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果仅仅将广大台商台胞当作一个管理对象来对待,不利于保障台胞、台商和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因而,积极地推动和吸纳台商和台湾居民参与到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管理中来,充分运用他们的才能和智慧,实现台胞台商的自我管理并为大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合作和协助,对维护和保障广大台胞的正当权益是非常有利的。从近年来的法律法规建设来看,自2005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人大与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制定了数量众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相互配套的维护和保障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
[4]那么,积极推动和吸纳台湾同胞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管理工作,同时也就是落实这些法规体系的一项实践举措。
      综上所述,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是实施宪法和法律、落实人民各项宪法和法律权利的需要,是增强国家和民族认同,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大业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强化为台商和台胞服务,保障其合法投资权益的需要;更根本地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需要。因此,积极推动和吸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就因其所具有的重大政治意义而有着紧迫的必要性。
二、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法理根据
      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于:台湾省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法理上讲,台湾人民是中国的国民和国家的主人翁,自然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资格。然而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台湾居民迄今未能充分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实践,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家认同感的培育。法理与实践之间的反差,要求国家必须对这一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实际上,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完全可以找到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切实依据。在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然台湾居民是中国人民这一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台湾人民自然有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宪法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教育事业的权利以及人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作为这些基本权利之主体的“人民”,自然不能将广大台湾居民排除在外。因而,台湾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既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又有切实的法律依据。
      但是,包括广大台商在内的台湾同胞和台湾居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任国家各类管理职位仍然在法律上有着现实的障碍。简要地说,这种障碍来源于海峡两岸有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
[5]虽然大陆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各个法律层面都为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台湾当局却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一法律形式为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台湾当局用以定位、规范和处理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法律文件。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自1948年起,国民党宣布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这一时期一直持续到1991年。在“动员戡乱”时期,“国民政府”将两岸关系定位为“战争状态”。但是,在祖国大陆全面改革开放和对台政策的巨大攻势之下,台湾当局在1987年11月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关系开始发生转折,并产生了以法律规制两岸交往关系的需要。于是,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自1988年初开始提出要通过为两岸关系立法的形式以规范两岸交往,并迅速提出了自拟草案。在这种形式下,台湾“法务部”在1989年2月公布了第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992年7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别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至今已经经过十五次修改,是台湾当局用以规范两岸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从法的形式角度来看,是台湾当局的所谓“根本性法律”,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其他法律,是处理两岸民间交往一切事宜的基本法律,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被定位为宪法相关法。而从该条例的内容上看,它既包含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既包括民事法、行政法,又包括刑事法规范;它既是私法又是公法,同时还包含属于国际私法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因此可以说这是一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都十分混杂的包罗万象的特殊法律。而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特征上看,它反映了台湾当局单方面处理两岸人民交往关系的政治目的和政治构想。对台湾当局来说,开放两岸人民交往是不得不然的事情,但台湾当局在对待两岸人民交往的问题上仍然立足于其自身主体性和安全的考虑。一方面台湾当局始终认为它所坚称的“中华民国”为法统上的正朔,将大陆视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但事实上又不得不默认两岸政府对各自管辖地区拥有治理权,因此在处理两岸问题上事实上奉行对等互设分支机构的“对等原则”,在处理两岸人员往来、商品流通以及投资与技术合作上,将大陆地区视为“准外国”,同时对大陆的民事法律适用与判决和民事仲裁予以适度承认,对大陆政府文书的效力亦适度承认,因而在事实上就必然将台湾当局设想的“一国两区”或“一国两府”的意图表达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中。当然,另一方面,台湾当局亦想通过该“条例”在开放两岸交往的同时又设置重重障碍以限制两岸人民的交流,体现了明显的防范心里和限制意图。所以,对于未经其许可的两岸人民之间的人员交往和商品流通,往往采取严厉的惩罚甚至刑事制裁以达到控制两岸关系事态的目的。
      从台湾当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对所谓违反当局许可的两岸人民交往行为的处罚来看,它规定台湾人民不能担任陆委会公告禁止的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有政治性机构、团体的任何职务,一旦违反,一般民众将被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公职人员将被处以三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罚金。可见,对于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台湾居民,台湾当局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一般民众参与大陆国家管理事务的,主要以民事制裁为主;而对参与大陆国家管理事务的公职人员,则采取以刑事制裁为主或附以民事制裁的处理方式。总之,台湾当局以宪法相关法的形式,对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事务设置了法律上的禁区,这是当前阻碍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严重制度性障碍。在两岸政治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事务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问题在规范层面上很难得到较好解决。
三、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现状趋势
      尽管台湾当局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两岸人民的交往尤其是台湾居民行使参与国家管理的公民权利设置了各种限制,并不惜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但事实上,严刑酷法并不能阻碍台湾人民行使公民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意志与行为。近年来,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管理,许多台湾居民还在国家各级政府和公共事业机构担任了各种类型的职务,为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事业以及台湾居民、台商在大陆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据台湾“国安局”统计,截止2012年7月,台湾居民在大陆担任各类职务的人员一共有169人。
[6]这些台湾居民担任的职务包括政协特邀委员、人大特邀代表、地方政府及法院顾问、地方法院调解员、地方法院陪审员、地方仲裁协会仲裁员、公立大专院校专任教职,其中仅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的就有24人。[7]另据报道,随着近年来福建省人民政府推动海西经济区的开发建设,福建省先后颁布多项政策吸引台湾人才赴闽就业创业,并给与优厚的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先后吸引了台湾管理、经贸、科技等各类人才10万人到福建工作。这些台湾居民在福建分别担任政府机关、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和园区的管理职务和专家顾问等工作。2009年7月福建省人事厅率先颁布优惠政策,赋予台湾学生赴闽就业享受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先后吸引了台湾学生考入福建海关担任报关员,进入漳州天福茶学院担任讲师,到福建皮肤病医院担任医师,到福建中医学院担任专职教师,这些职位都在台湾当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指称的公职的范畴之内。[8]福建省规划平潭综合试验区以来,更是推出优渥的工资福利条件,广泛吸引台湾各界精英人才担任各类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将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业进一步推向高峰。[9]由此可见,随着大陆对台开放的领域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到大陆担任各类官方职务、参与国家各类事业的管理将是一个不可遏阻的趋势。
      不仅如此,从到大陆担任各类管理职务的台湾居民的具体情况来看,参与其中的台湾居民的知名度和担任职务的位阶亦有不断提高,如巫和懋出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经济学教授,吴小莉出任凤凰卫视资讯台副台长,黄紫玉出任北京台协副会长,林佳蓉、洪文正、翁阿辉担任东莞市政协委员,叶春荣担任广东省特聘政协委员,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理事长廖正豪担任漳州市中级法院涉台事务顾问都是其中代表性的案例。除此之外,台湾当局尚未掌握的其他在大陆公共部门任职的台湾居民仍然不在少数。根据台湾“国安局”掌握的不完全资料,台湾居民在大陆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有1人;在各级地方政府任职和在各级政协出任特邀委员的有73人;出任地方政府顾问的有1人;出任各级地方人大特邀代表的有5人;出任各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或陪审员的有63人;出任中级法院涉台事务顾问的有1人;出任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有14人;出任各加工出口农业创业园区副主管的有4人;出任大专院校编制内教师的有3人;出任各省市外围团体委员的有4人。从台湾“国安局”的统计资料来看,其统计数据显然是不够全面的。从上述可见,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可观的程度,举凡人大、政协、行政、司法、教育、经贸、公共团体机构,都有相当数量的台湾居 民参与其中并担任管理职务,在国家管理和两岸人员与经贸往来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面对广大台商和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管理的大势,台湾当局各主管部门试图通过执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那些违犯许可在大陆担任各级公共机构、部门职务的人员施以法律制裁,前述提及的24人名单,就是台湾“陆委会”根据“国安局”提供的资料,提交“内政部”要求予以公开处罚的对象。比如就“巫和懋案”而言,台湾“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表示,台湾居民在大陆公立学校兼课或担任讲座并无违法嫌疑,但如果担任专职教师或行政职务,就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既然巫和懋在北京大学担任的副院长一职属于行政职务,依法应在处罚之列。
[10]就台湾当局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应予处罚的对象而言,迄今仍未见到相关处理结果。其实,早在2007年,台湾“陆委会”就曾就林佳蓉等三人担任东莞市政协委员一案商讨过法律处罚方案,但5年时间过去了依然不见结果。能够看到的事实是,对于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共机构职务的法律处理问题上,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一直犹疑不定、难下决断。
      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主管与大陆交往方面事务并拥有执行权和处罚权的主要部门是“陆委会”和“内政部”——之所以对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人员难以处罚,主要原因在于面对两岸交往日趋扩大和加深的形势,面临多个方面的沉重压力。具体的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质疑或压力,导致该条例事实上难以施行。
      其一,台湾当局的官方部门和相关官员对执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罚则态度相当不积极,甚至是明显抵触。执掌处罚权的台湾“内政部”部长李鸿源针对“陆委会”要求处罚在大陆担任政协委员的24人的来函,无奈地表示“很为难”,据他所说,“内政部”非主管大陆事务的部门,对大陆的官衔不熟悉,也无法派员到大陆查证,冒然处罚不妥。他反而认为,如果有人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那就应该进行修法,而不应该因为这个法把大家堵死。可见负有处罚权的“内政部”首长不但认为那些在大陆担任公职的台湾居民不应当受到处罚,反倒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合法性颇受质疑。对于这个问题,虽然当时的“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坚持认为既然现行规定禁止台湾民众或台商担任大陆党政军职务,包括地方政协委员,目前对该法并未修改考虑,但对于该法的执行问题,即使在台湾当局和国民党的高层,依然并无坚决执行的决心,而更多地考虑做变通处理。在关于是否对出任大陆公职的台湾居民处罚问题上,曾任国民党副主席,现任海基会董事长的江丙坤在接受参访时就指出:早在台商担任大陆政协委员问题被公开讨论之前,马英九就曾经指示过“陆委会”研议相关规定的修改事宜。江丙坤还为解决此一问题出谋划策,他主张,只要将台商出任大陆政协委员的聘书改为“特邀”或“特聘”,就可以解决好这个问题。
[11]看来,在江丙坤董事长的观念中,台湾居民出任大陆公职并非什么严重的违法问题,此类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语言的转化而获得解决,由此法律问题不过是一个语言表述问题而已,这事实上希望通过语言的转换来化解或规避法律规定的冲突。
      其二,广大台商和台商组织对于台湾相关部门意欲处罚担任大陆公职的台湾居民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坚决反对。
[12]曾任厦门台协会长的曾钦照指出:在大陆各地担任政协委员的台商,多是特邀人士,根本不从大陆相关部门支取薪水,只负责为台商向当地政府反映问题和协助解决问题。对于此事应予以肯定,如果否定,建议台湾企业联合会要求台商从大陆全部撤退;而如果大家做的是对的,那么“士可杀,不可辱”;他痛斥台湾相关部门,他一生不曾犯法,只是单纯在两岸之间做生意,最后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而回不了台湾,简直岂有此理。前东莞台协会长、台企联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特聘政协委员叶春荣更指出,他之所以在大陆担任特聘政协委员,那是因为台湾当局无法在大陆协助台商,台商只能自力救济,当局应当感谢出任大陆公职的台商,现在却要把他们打成犯罪分子,实在非常不应该。东莞台协会长谢庆源更是认为,他出任台商会长是因为很多立委来找他在大陆协助台商,出任大陆相关职位其实是帮了立委的忙,现在却来反咬一口,实在对不起大家。还有人痛斥国民党用完台商就丢,是很不讲信义的行为。除台企联之外,台湾工业总会也与2012年8月16日向马英九递交了“2012年白皮书”,呼吁台湾当局全面检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现有法规,其中包括要优先检讨台商出任大陆政协委员的适法性、开放大陆广告登台、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招商等,以扩大两岸的经贸交流。台湾工业总会的代表焦佑钧则表示,在两岸经贸交流日益密切的情势下,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处显示出台湾当局两岸政策的不合理性,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修订条例,放宽和简化这些政策,并且要一步到位。对于台商的上述意见,马英九表示,同意业者的看法,将会针对现有两岸政策及法规部分重新检讨,针对各界有共识的部分进行调整。[13]
      其三,对于台湾有关部门欲处罚担任大陆公职台商一事,国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纷纷发表建设性批评或意见。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台办发言人杨毅表示,长期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和台商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大陆的经济与政治生活,“有利于维护台胞台商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有利于提高台胞台商的地位,树立良好的形象。”大陆官方对此表示理解并乐观其成。他希望台湾主管部门能认真倾听台商台胞的意见,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式下,以积极的心态、建设性的作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人民日报》2012年4月6日的评论则指出,“台湾相关单位的非理性做法,与两岸民众的需求和福祉格格不入,与大陆方面的诚意和努力形成鲜明对比,也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良好气氛形成强烈的反差,自然遭致岛内外舆论的质疑和批评。”该评论认为,“在两岸关系迈入大发展、大合作、大交流的新阶段,台湾相关部门不应该再以陈规、成见来限制民众的选择,而应与时俱进,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看待新生事物,以保障民众正当权益,避免无谓争议,干扰两岸和平发展大局。”该评论奉劝台湾当局:“面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台湾相关单位应该调整好心态,多些互信,少些猜忌,并适时修改不合时宜法令,以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做两岸关系的维护者和促进者。”[14]
      在台湾当局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国民党高层人士为代表的官方犹疑和拖延之下,在台企联和台工总以及广大台商的坚决反对之下,以及在大陆官方和媒体的建设性批评之下,台湾“陆委会”和“内政部”始终无法对在大陆担任公职的台商和台湾居民进行有效的处罚,即使处罚了也不得不予以撤销——据台湾“陆委会副主委”高长介绍,过去曾经对担任大陆公职的一位台湾人士进行开罚,但面对这位“违法的”“台湾民众、大陆官员”,台当局最终只好撤销罚款;对于林佳蓉等三人的处罚也不了了之,“巫和懋案”亦没有下文。按照相关媒体的说法,对于那些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而担任大陆公职的台湾人士,“陆委会”迄今不愿说明是否依法开罚,“法规形同虚设”。[15]可见,在台湾官方、台商台胞和大陆官方与媒体三方的压力之下,尽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尚未被修改或废除,但其中阻碍两岸人民交往和贸易往来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形同废纸、难以发挥实效。这种结果,是两岸人民共同意愿的体现,表明了两岸同胞渴望和平发展、共同的繁荣的历史大局不可忤逆、只能顺应,两岸政治、经济、文化进一步融合是历史大势,前景一片光明。
四、推动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几点对策
      从前述对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看,台湾居民更多地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工作乃是大势所趋,一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根本阻挡不了这一潮流。为广大台湾人民的利益计,为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大业计,我们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大力推进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业。现简要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抓住台湾有关当局无力执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的对出任大陆公职的台商和台湾居民的处罚这一良好的机遇,加大力度努力促进在大陆投资、工作和定居的台商和台湾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中去,甚至可以较为普遍地邀请这些台湾同胞出任大陆公共机构的管理性职务,以造成台湾居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的既定事实。既然台湾有关当局对目前已经参与国家管理的台湾居民无力处罚,那么,对于更加普遍的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实效会受到更大冲击,势必会变成一部无效的法规,不久的将来难逃被修改甚至被废弃的命运。
      第二,国家各涉台管理部门和各地相关部门应尽快协同梳理和检讨目前已经颁布的涉台法律法规,对这些法规要进行统一的编排、归类,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应当作出尽快的修改或废止,对其中的漏洞和缺乏规范的部分应当尽快作出补充和完善,以尽快形成体系统一、层次分明、内容完善的涉台法律法规体系。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法规体系,推进和吸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事业才能够有更大的发展、更好的效果。
      第三,尽快落实台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加快与WTO规则的衔接。两岸关系本质上是同一国家内容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两岸人民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面前是平等的主体,两岸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待遇;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势下,中国的企业和所有的外资也应当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但目前的情况是,基于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国家统一的政治考虑,国家采取了政经分离、经贸优先的策略,由祖国大陆单方面给予台胞投资企业特殊的优惠措施。但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原因在于,两岸分别属于WTO的两个单独关税区,台湾同胞的投资按WTO规则应当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这也符合两岸人民和两岸投资在国家法律适用上享受平等对待的原则。
[16]因此,应当尽快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落实WTO规则,推动台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当然,与当前台资企业享受的特殊待遇相比,以后台资所受的待遇会有所下降,但相信广大台胞能够理解。同时,通过尽快推动和吸纳他们参与国家管理,更好地落实对其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措施,反而更加有利于台资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总之,积极推动和吸纳台湾居民参与国家管理,是一件有利于台湾人民、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和民族复兴大业的重大举措,我们应当本着“凡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都应该大力推动,凡是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都必须坚决反对”的原则,紧紧抓住历史的机遇予以坚决推进。
 



* 魏治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 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载《两岸关系》2009年第1期。
[2] 胡锦涛总书记的表述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核心是实现祖国统一,目的是维护和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追求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也符合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时代潮流。” 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载《两岸关系》2009年第1期。
[3]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梦的表述是:“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习近平:《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 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载“新华网”, 2012年11月29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1/29/c_113852724.htm . 2012年12月16日登陆。
[4] 参见范良春、郑凌燕:《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5] 更加详细的论述参见杨茜、章易:《解读台湾当局新通过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载《统一论坛》2004年第2期;王坤宇:《浅析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产生的背景及其特征》,http://www.studa.net/Taiwan/120119/11250756-2.html,2012年12月16日登陆;较早文献还有,陈友平:《台湾草案得失评》,载《法学杂志》1990年第10期。
[6] 这一数据事实上并不准确。针对陆委会所列名单,前厦门台协会长曾钦照就曾公开驳斥:“那是旧的、上一届的名单,是民进党政府时期打算惩处的名单;马政府手中没有最新一届的名单。” 有关资料参见《陆委会惩挺处担任大陆公职的台商 台企联反击》,载“侨报网”,http://www.usqiaobao.com/2012-05/09/content_1369068.htm. 2012年12月16日登陆。
[7] 参见香港中国通讯社:《台湾陆委会要对担任大陆公职民众开罚》,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02494606/1.html,2012年12月16日登陆。
[8] 参见《台禁止台湾人大陆担任公职 最高可罚50万》,载 “中国时刻”,http://www.s1979.com/a/news/gangaotai/2010/0204/17139.shtml. 2012年12月16日登陆。
[9] 参见吴亚明:《台海观察:台胞担任大陆公职 应多互信少猜忌》,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6日。
[10] 参见《禁令形同虚设 台湾人纷任中国公职》,载“联合早报网”,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2/03/taiwan120309c.shtml,2012年12月16日登陆。
[11] 参见《赖幸媛:禁民众任大陆公职规定不变》,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5月22日。
[12] 参见《陆委会惩挺处担任大陆公职的台商 台企联反击》,载“侨报网”,http://www.usqiaobao.com/2012-05/09/content_1369068.htm. 2012年12月16日登陆。
[13] 参见《马英九:检讨翻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8月18日。
[14] 参见吴亚明:《台海观察:台胞担任大陆公职 应多互信少猜忌》,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6日。
[15] 张启川:《国台办谈台方拟开罚在大陆任公职台胞 望妥善处理》,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tw/2012/05-16/3891879.shtml,2012年12月16日登陆。
[16] 参见范良春、郑凌燕:《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