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文选 >

袁小红:关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几点思考(2011)

发布时间:2014-03-12 来源:

 

关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几点思考

袁小红
 
 

【原文出处】《国际展望》2011年3期
【作者简介】袁小红,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马英九上台后两岸关系的新形势,主张大陆方面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维护和促进来之不易的两岸和平发展势头。文章围绕“一个中国”这一核心原则,就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身份和可控性等重要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台湾/国际组织/政策
 
 
    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是台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海峡两岸在国际舞台上长期斗争的一个焦点问题。在李登辉、陈水扁时代,台湾追求所谓“国际空间”的活动明显加强,而且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参与国际组织问题被拿来作为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工具,他们借“国际空间”问题大打悲情牌,大肆推动“台独”,造成两岸关系的严重对抗。对于台湾方面企图借参与国际组织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分裂行径,大陆方面在国际舞台上与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斗争,并成功地击退了他们在国际舞台上的“台独”分裂行动。
    随着马英九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及国民党在台湾地区重新执政,台湾局势发生了积极变化,两岸关系出现了重大突破,两岸关系由对峙对抗开始步入和平发展时期。在包括参与国际组织在内的“外交”政策方面,马英九一改其前任的“烽火外交”,首次提出“和解休兵”的主张:“两岸不论在台湾海峡或国际社会,都应该和解休兵,并在国际组织及活动中相互协助、彼此尊重。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本应各尽所能,齐头并进,共同贡献国际社会,而非恶性竞争、虚耗资源”。① 字里行间虽然仍然没有放弃对所谓“国际空间”的追求,但路线转趋务实,手法更加和缓。
    为了因应台湾岛内的积极变化,促进来之不易的两岸和平发展的局面,大陆方面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开始表现出明显的善意和灵活性。早在2005年4月29日胡连会时,大陆方面就已经明确表示要“促进协商台湾民众关心的参与国际活动的问题”。② 2008年12月31日,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主席再次强调,“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的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③
    如何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需要认真地研究,找到最佳的实现路径。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大陆方面实际上面临两难。一方面,为了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作出善意回应,大陆方面有必要显示出善意和灵活性;另一方面,这种善意灵活性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大陆方面也不能不防。这首先是因为参与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问题本质上事关主权,很大程度上是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如何界定和处理好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主权和台湾的参与要求之间的关系,实现两岸在这一问题上的双赢,是一个政治层面和技术层面都非常棘手的问题;其次还因为参与国际组织的问题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台湾再次出现政党轮替,抑或国民党当局在“九二共识”上出现倒退,那么大陆给予马英九的这种“奖赏”,会变成重新上台的“台独分子”的盘中餐,使本来是为了促进“统一”的措施可能变成便利“台独”或延缓统一的武器,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后果。因此,如何周密妥善地处理台湾参加国际组织这一问题,既最大限度地增强两岸和平发展的力量,又避免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个中国”原则是大陆方面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的最高原则和底线。是两岸在包括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在内的一切和平合作的政治前提。离开这一原则和底线,一切所谓善意和灵活性都失去意义。大陆方面一贯主张,只要承认“九二共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其中当然也包括台湾方面所关心的“国际空间”问题。因此,大陆方面在处理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最大的挑战在于既要展现大陆的善意和灵活性,又要确保“一个中国”的原则不致受到伤害,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点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那么,在大陆方面表现善意和灵活性时,如何才能体现一个中国的原则呢?笔者以为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即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身份和可控性。
    一、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④ 可见名称之重要性。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用何种名称,绝不仅仅是一个文字表达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关系到一个中国的原则,关系到中华民族统一的前途,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很有讲究,需要认真斟酌。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一方面必须体现“一个中国”原则,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也存在展现善意和灵活性的空间。
    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可以有很多个,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类:1.违背“一个中国”原则,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名称;2.完全符合“一个中国”原则,不会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名称;3.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性名称。以下是笔者对这三类名称的具体分析。
    1.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名称,这类名称主要有三个:“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 R. China, ROC, China)、中国(台湾)[China(Taiwan)]、台湾(Taiwan)。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某一国际组织的成员,台湾以上述三种名称参与该国际组织显然将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因而违反了“一个中国”原则,大陆方面当然坚决反对,而台湾方面既然赞同“一个中国”的原则,也应该力避出现这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之所以在许多国际组织中缺席,并非完全没有机会进入这些国际组织,而是为了维护“一个中国”的原则,宁愿牺牲一些暂时的局部的利益,也要维护这一国家核心利益。当年国民党政权被驱逐出联合国时,蒋介石也能说出“汉贼不两立”的话语,表明蒋介石在“一个中国”这一原则问题上态度也是鲜明和坚定的。事实上,国民党政权也是在联合国2758号决议正式表决前宣布退出联合国,至少从形式上表明台湾是主动退出联合国的,在“一个中国”问题上态度是不含糊的。⑤ 1956年国际奥委会决定让大陆和台湾分别以“北京中国”和“台湾中国”的名义参加加拿大墨尔本奥运会,结果遭到了大陆和台湾两方面的反对。最后由于蒋介石方面抢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进入奥运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终没有参加这一届奥运会。⑥
    因此,在国际组织中如果出现“两个中国”,大陆方面的态度从来是明确的和一贯的,从来没有改变过。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问题,大陆方面坚决反对,决不允许出现,即使因此而暂时无法进入某一国际组织也在所不惜。倒是台湾当局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出现了倒退,从“汉贼不两立”倒退到以“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为目标,甚至以此为荣。这种倒退固然与一些客观因素有关,特别与大陆国际地位日益增强以及全球化日益发展的现实有关,也不能不说与台湾当局在“一个中国”认同这一根本问题上认识出现动摇有关。在共同维护“一个中国”这一原则问题上,大陆方面的立场退无可退,需要调整的应该是台湾方面,台湾方面应该自觉避免在同一国际组织中故意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导致两岸无谓的冲撞和外交资源的浪费。
    马英九当局在“外交休兵”的总方针下,对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上采取了某些弹性务实的态度。例如马英九早在2007年就公开表示,在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上,台湾可以保持弹性,“中华民国”、“台湾”或“中华台北”都是可能的选项,重点在“确实参与”。⑦ 当选后,马当局又正式表示,台湾参与国际组织以“实质参与”为最高考量,名称方面保持弹性,原则是“正式‘国名’最优先,但若正式‘国名’行不通,需采取其他务实名称。”⑧ 从马的表态看,台湾方面远没有放弃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国际上出头,马英九提出的前面两个选择明显违背“一个中国”原则,肯定会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局面,大陆方面是坚决反对的,而第三个选择或与之相类似的名称则是双方可以达成某种程度共识的选项。
    因此,如果台湾考虑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是其成员的国际组织,那么台湾方面在信守“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在名称方面只有两种选择:或是放弃参与该国际组织,或是务实地(其实也是坚持原则地)放弃以“中华民国”、中国(台湾)、台湾这类名称参与,而代之以其他不致引起“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的名称参与。如果大陆准备参与台湾已是其成员的国际组织,在信守“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也只有两种选择:或是大陆方面可以考虑暂时不急于参与进去,以避免出现“两个中国”;或是在两岸协商的基础上并与该国际组织达成协定,在台湾在该国际组织中的名称改为符合“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参与。过去大陆方面这么做了,现在和将来在某些具体国际组织问题上也并不完全排除这种做法,尤其是在马英九当局推行“外交休兵”政策的时候,大陆方面可以在这一方面作出善意的回应。
    为什么当两岸都参与同一个国际组织时总是以台湾让步为代价?换句话说,为什么总是让台湾以不致引起“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名称参与?为什么不是大陆方面?理由是基于一个基本的事实:大陆事实上治理着最大范围的中国领土,事实上代表着最大数量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拥有最大数目的国际承认。否认这个现实终究会被碰得头破血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国民党政府也控制着中国最大范围的领土,代表着最大数量的人民,拥有最大数目的国际承认,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也并没有挑战国民党政权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中国加入联合国时,中国共产党是作为成员之一加入到国民政府的代表团中。
    2.完全符合“一个中国”原则的名称,这类名称主要有:中国台湾(Taiwan of China)、台湾,中国(Taiwan, China)、台湾(中国)[Taiwan(China)]、台湾/中国(Taiwan/China)、台湾—中国(Taiwan—China)、中国台北(Taipei of China)、台北,中国(Taipei, China)、台北(中国)[Taipei(China)]、台北/中国(Taipei/China)、台北—中国(Taipei—China)等。
    这类名称从字面上就明确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充分体现出“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会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是大陆方面在这一问题上最能接受的名称。但台湾方面基于对“一中”内涵的不同认识会强烈感到被矮化,担心其合法性基础受损,因而可能最不愿意接受这一类称呼。其中台湾方面相比较而言更愿意接受的可能是以台北代称台湾的名称如中国台北(Taipei of China)、台北,中国(Taipei, China)、台北(中国)[Taipei(China)]、台北/中国(Taipei/China)、台北—中国(Taipei—China)等名称,原因在于以城市名称“台北”指代台湾,解释的空间更大一些,从台湾方面的角度看,被矮化之感相对台湾而言为轻。另外从字面上看台北的英文使用的不是大陆的拼音,可以更明确地彰显与大陆的不同。在中国加入亚洲银行的谈判中,中方就曾经主张以中国台湾(Taiwan, China)的名称将台湾保留在亚洲银行中,台湾方面当然强烈反对,美国方面也曾经以国会无法接受为借口表示异议。谈判的结果是中国在1986年成为亚洲开发银行会员后,台湾的会员资格仍然保留,但中文名就称改为“中国台北”,英文名称改为“Taipei, China”,美方接受了这一名称,台湾当局虽然当时仍曾强烈反对,表示“不接受(改名)、不退出、不参加”,但在缺席了两次年会后,又从1988年开始,重新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的年会及相关活动,实际上默认了这一名称。⑨ 台湾目前以“TAIPEI, CHINA”名义参加的,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这一名称由于与诸如“香港,中国”(Hong kong, China)意义完全一样,对大陆方面而言完全可以接受,而从台湾方面看,则是想尽力避免的。
    3.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性名称,这类名称有中华台湾(Chinese Taiwan)、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及“台、澎、金、马单独***区”(Separate ***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等。
    这类名称的共同特点是回避“一中”内涵的争议部分。从中文字面上看,这些名称既不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又没有直接使用“中国” 一词那么明确。即从积极方面理解,可以认为体现了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在文化上同源一体,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从消极方面看则仅仅承认两岸在文化上同源一体,在政治上则并非一定如此,而且,由于“中华”二字回避了“中国”二字,Chinese一词回避了China一词,因而也就从字面上回避了国际上事实上普遍认同的中国(China)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观念,并由此回避台湾“隶属”大陆的印象。由于这类名称不违背“一中”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两岸双方的关切,留下了双方回旋的空间,可以说是双方分歧的平衡点,是双方均可以接受的名称,也是大陆方面可以展现善意和灵活性的地方。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台湾以此类名义参与(包括以正式会员身份完全参与和以观察员身份部分参与)的有世界贸易组织(“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有时也简称为Chinese Taipei),在亚太经合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奥委会中均采用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称。在两岸和平发展背景下,这类名称可能是未来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问题的主要解决办法。
    二、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身份
    所谓参与身份是指台湾地区在所参与的国际组织中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的程度。具体可以分为完全参与、部分参与和不参与三种身份。完全参与也即作为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而享有完全权利义务;部分参与即以观察员、准会员或其他身份参与国际组织而享有部分权利义务;不参与是指完全被排除在国际组织之外,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处理这三类身份的标准只能是政治敏感度。
    一般而言,作为国际政治的重要行为体的国际组织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政治敏感性,但是不同的国际组织其政治敏感度是有区别的。判断的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看构成国际组织的主体的性质。国际组织可以根据参与主体的性质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政治敏感度大大高于后者。二是看该国际组织的功能。根据这一标准,国际组织可以分为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一般而言,综合性国际组织较专门性国际组织(特别是经济类、技术类、文化教育类专门国际组织)的政治敏感度高。三是看与联合国的关系。按照这一标准来分,国际组织可以分为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权威和最有影响的综合性国际组织,其本身的政治敏感度最高,属于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较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的政治敏感度要高。
    无论从以上三个标准中任何一个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都是政治敏感性最低的一类国际组织,大陆方面可以考虑在确保台湾地区在参与这一类国际组织时的名称、旗帜和歌曲方面不抵触“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完全放开,不反对台湾参与这一类国际组织,而且这种参与身份可以是完全参与型。台湾地区以“中华台北”的名义成为国际奥委会的完全会员是可供参考的基本模式。
    联合国无论从哪个标准看都是政治敏感度最高的国际组织,而且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与的国际组织,台湾方面参与这一国际组织意味着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挑战。因此大陆方面应坚持反对台湾以除参加大陆代表团之外的任何身份参与这一国际组织。台湾方面本着“一个中国”和“务实外交”的思维,也应该有意识地避免在这一方面制造无谓的摩擦和冲撞。
    较难处理的是介于以上二者之间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此可以按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
    1.凡是香港或澳门已经参与的国际组织,原则上不反对台湾以不超过香港和澳门在该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身份的形式参与,但要在名称、旗帜和“国歌”等方面作出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安排。台湾参与香港和澳门已经参与的国际组织,既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又能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是“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在国际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和实践,大陆方面没有什么值得过于担心的。
    2.香港或澳门没有参与的国际组织,但该组织本身允许非主权国家以完全会员的身份参与的国际组织,原则上也不反对台湾在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按照该国际组织的相应要求参与。当然也要在名称、旗帜和“国歌”等方面作出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安排。
    3.本身要求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加入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台湾以完全会员的身份进入,但不反对台湾以观察员、准会员、副会员或其他非完全会员身份部分参与。同样,在名称、旗帜和“国歌”等方面也必须体现“一个中国”的原则。这类非完全会员身份有的(如准会员、副会员等)是各国际组织宪章或组织法就有这类规定,⑩ 有的(如观察员身份)各国际组织的宪章或组织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这种非完全会员身份可以是非会员的主权国家、民族解放组织、政治实体、国际组织甚至是个人。观察员、副会员和准会员虽然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但其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会议,有权取得该组织的正式文件和它们所参加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权散发文件,有时可以提出正式的提议,在有关自身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上还可以有发言权。台湾以这种身份参与国际组织既能最大限度体现大陆方面的善意和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同时也能在相当程度上消除大陆方面对“一个中国”原则可能受损的担忧,应该说是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双赢的模式。这种形式的参与国际组织,类似于在大陆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后允许这些国家与台湾保持的非官方关系,只不过这里与台湾建立的非官方关系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国际组织而已。
    三、在操作层面上应注意保持可控性
    所谓可控性,是指一旦台湾政治生态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否认“一中”共识的“台独分子”再次上台,并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台独”,两岸关系再次趋紧,大陆方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撤回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善意回应,不让台湾已参与的国际组织变成“台独分子”推动“台独”的国际平台,甚至使台湾方面丧失在此前各国际组织的参与机会,使其在参与国际组织一事上退回到原点。要做到这一点,有很大的挑战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明确善意回应的对象是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当局。大陆方面将只对明确宣示承认“一个中国”共识的台湾当局在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进行善意合作,对否认回避这一共识的台湾当局则不作出此种善意回应。正是因为马英九当局承认“九二共识”,才得到大陆方面的善意回应,迎来了两岸的良性互动。
    2.两岸协商。两岸应就台湾参与各种国际组织,尤其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问题建立协商机制。台湾要参与上述任何一类的国际组织,原则上都应该在两岸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具体谅解和方案后才能具体实施,反对台湾方面单方面一意孤行。事实上一些国际组织的宪章或组织法中对接纳地区成为其观察员、副会员或准会员时往往有规定要事先经过其所属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由其代为申请参与。(11) 因此,台湾若以非国家的地区身份申请成为国际组织观察员,根据国际惯例,必须征得中国政府的同意或代为申请,否则不能参加。台湾方面显然不会同意让大陆代为申请的途径,大陆在协商中也不必坚持代为申请这一点,但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相关问题,在名称、身份、旗帜、歌曲及具体途径等各方面进行事先的讨论,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应该是双方都能接受的现实途径。因此,两岸建立台湾参与某国际组织的协商机制既是两岸良性互动的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如果台湾方面不通过两岸协商而直接诉诸国际,则可以看作是对大陆善意回应的不合作,大陆方面也就没有必要对此问题进一步保持合作。
    3.与国际组织达成相关谅解。在台湾方面每参与一个国际组织之前,大陆与该国际组织应就台湾方面的参与达成谅解,作为台湾参与该国际组织的前提条件。其核心内容包括: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追求两岸统一为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基于台海两岸的现实状况,作为临时措施,台湾以“****”的名义参与该国际组织。这种谅解不仅是为了确保“一个中国”原则的落实,而且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防范“台独分子”“坐享其成”。一旦“台独分子”利用其已参与的国际组织进行“台独”活动,大陆方面即可以此协议为依据,打击“台独”活动。
    4.循序渐进。大陆方面在两岸和平发展背景下应居安思危,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不宜推动过速、过多,防止“台独分子”一旦上台“坐享其成”,利用国际组织推动“台独”。两岸在此问题上每年就1—2个国际组织进行商谈较为妥当,而且应以政治性较低的专门性、单一功能性的国际组织为先。这样既能体现大陆的诚意和善意,也有利于保持对这一问题的可控性。在这一政策实行一段时间后(例如8—10年),应该对该政策进行认真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显示大陆方面的善意没有获得对方相应的良性互动效果,可以考虑修正直至停止该政策。
    5.尽量保持台湾方面参与国际组织的临时性质。要做到这一点,对于重要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本身要求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加入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最好让台湾以观察员身份而不是会员的身份参与,而且这种观察员身份还是一年一度性质,而非永久性的。一旦“台独分子”上台,大陆方面就可以根据相关谅解,推动各国际组织停止对台湾参与的邀请。以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为例,目前台湾两度参与了世界卫生组织,其身份是世界卫生大会观察员而非世界卫生组织观察员,主要活动地点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年度大会而非世界卫生组织驻地,主要活动时间也只有一周左右的时间而非全年度,且每年都需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长的邀请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牵制“台独分子”。
    马英九曾表示,台湾国民党政权被联合国驱逐,与1895年《马关条约》台湾被割让,以及“二二八起义”被镇压,是台湾民众悲情的三大根源,“如果台湾在国际社会继续受到孤立,两岸关系就不可能达到有意义的成长,这两者之间已经挂起来,变成相互依存的关系”。(12) “台湾要安全、要繁荣、更要尊严!唯有台湾在国际上不被孤立,两岸关系才能够向前发展。”(13) 此话虽然倒置了两岸关系和台湾参与国际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有点语带要挟的意味,但也真实表达出台湾岛内从上到下希望更多参与国际活动的真实愿望。为了争取台湾的民心,大陆有必要对此作出认真的回应。只要两岸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两岸和平发展的形势,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相向而行,真诚互助、积累互信,台湾的所谓“国际空间”是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的。
    注释:
    ① 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职演说”,引自台湾《中国时报》,2008年5月21日,A7版。
    ② 《胡锦涛与连战会谈新闻公报》,见http://news. sina. com. cn/c/2005-04-2919065787389s. shtml。
    ③ “胡锦涛提出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六点意见”,http://news. sina. com. cn/c/2008-12-31/132716956876. shtml。
    ④ 《论语·子路篇第十三·第三章》。
    ⑤ 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修改程序的困难,《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中英文文本至今仍然都还有“中华民国”字样,应引起大陆方面的重视,有待今后抓住机会加以修改,以免后患。第二十三条原文为:“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⑥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大会记录》第51次会议,1956年10月3日至4日,洛桑。转引自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3月。
    ⑦ 台湾“陆委会”网站,http://www. mac. gov. tw。
    ⑧ 李明贤:“马批‘台湾名义强入世卫’”,台湾《联合报》,2008年4月5日。
    ⑨ 刘玉印:《国际组织中的涉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141-143页。
    ⑩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的《组织法》第二章就规定了“副会员”的身份。
    (11)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领土或各组领土,其本身不负国际关系行为责任者,经会员国或对各该领土负责之主管当局代表申请,得由卫生大会准其加入为副会员。副会员出席卫生大会代表之资格,应为卫生专门技术人才,并应为该当地土著。副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应由卫生大会予以决定。”
    (12) 马英九2008年8月4日在“外交部”的讲话,http://www. mac. gov. tw。
    (13) 萧旭岑、陈洛薇:“马:两岸皆中华民族,齐头并进”,台湾《中国时报》,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