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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之国:从国际法看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文章来源】 《政法论坛》 1982年第2期
【作者】 高之国 【分类】 其他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互相承认并建立了外交关系,从而结束了两国关系的长期不正常状态,开始了中美关系的新时期。
   回顾30年来的历史,中美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曲折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刚一成立,美国对中国实行了政治孤立、军事包围、武装干涉和经济封锁的反华政策,致使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往来中断了30年之久。经过两国政府和人民的长期努力,1972年2月27日中美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双方回顾了两国之间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政府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美国方面承认“在台湾海峡两岸所有的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978年12月26日中美两国再次发表联合公报,决定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重申了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长期公开主张的中美建交三原则,即,美国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今后,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将在没有官方政府代表机构,也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保持商务、文化和其它关系;终止美台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这样,两国关系正常化终于实现了。但是,中美关系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继《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发表后,美国国会通过的并由卡特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与台湾关系法》就是中美关系发展道路上的巨大障碍。
   《与台湾关系法》的内容和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符合中美建交协议的各项原则?有没有违反国际法?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不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作一分析。
   从国际法来看,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一致接受的。中美的两次联合公报也一再重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无可否认,在国际关系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要求。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一个地域内尽管有政府组织而自己没有主权,则只能视为一个国家的省份和属地,而不能自成一个国家”。[1]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台湾只能是中国的一个属地和省份,而决不是一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法律地位,已为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联合国所承认,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是,《与台湾关系法》却规定:“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或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应适用于台湾。”根据《与台湾关系法》的这一原则规定,去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并经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援外法修正案,规定台湾作为独立国家,单独享受移民限额。按照美国移民法,只有独立国家或自治领等政治实体,经美国国务卿“批准”作为“单独的外国”,才能获得每年不超过两万名的去美国的移民限额。很明显,这项修正案的实质是在移民问题上,把台湾从中国划分出来,另外作为一个“单独的外国”看待。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进一步把《与台湾关系法》的有关规定付诸实施。这是美国方面公开制造两个中国的行为。对此,我国外交部今年3月26日照会美国驻华大使馆,强烈抗议美国利用移民限额制造两个中国。美国法律把台湾包括在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中,目的就是要把台湾看作一个国家,制造两个中国。这是明目张胆地破坏中国的领土完整,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与台湾关系法》还规定,美国和台湾当局所签订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仍继续有效。这是违背常理的。根据国际法,只有国家才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地方当局非经中央政府授权不得同外国政府缔结条约。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它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本来就是非法的,何以能“仍继续有效”?《与台湾关系法》规定:“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既然美国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却又要把台湾保留在国际组织中,这样做的实际结果就是要造成事实上存在着“两个中国”。这是公然破坏中国的领土完整和统一,是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粗暴践踏。
   不干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庄严地写在了联合国宪章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所不可否认的。不干涉内政就是指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他国主权范围以内的事。“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国家之内政外交”。[2]美国既然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中国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台湾归回祖国,完成国家统一的问题,如何解决台湾的前途、安全和社会经济制度等问题,纯属中国主权范围以内的事,美国无权过问,更不得加以干涉。然而,《与台湾关系法》却规定:“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和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美国要“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与台湾关系法》企图把“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的前途”这样的意志强加于中国人民,是对中国内政的直接干涉,是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剥夺的权利”。[3]用和平方式还是其他方式决定台湾前途,台湾选择何种政治和社会制度,是中国的内政,也是中国不可剥夺的权利,根本不需要美国来严重关切。道理很简单,因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与台湾关系法》中的这些规定,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是对中国内政的无理干涉。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规定,[4]中国政府对在国外的国家财产一贯坚持“所有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民政府当然有权去接收和处理”。[5]在中美两国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后,美国当然应当承认和尊重在国外的属于中国人民的财产的所有权,负有义务保护台湾当局把持的中国在美国的外交财产、官方财产和公营企业,并及时交付中国政府接收。但是,《与台湾关系法》却规定:“迄今和今后台湾根据美国法律所取得的或台湾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都不应同台湾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和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影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丝毫也不影响台湾治理当局……所拥有的或持有的、或在此以后获得或赚得的对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和其它有价值的东西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显然违反了国家财产继承的国际法准则,也是不符合国际法实践的。在中美建交后,美国政府认可台湾当局以10万美元的售价非法将属于中国人民财产的原蒋帮“大使馆”馆址“转让”给美亲台组织“自由中国之友协会”,这是对中国合法产权的公然侵犯。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惯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为使代表国家的外交机构和人员能有效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系列优惠待遇。在国际实践中,只有外交代表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非官方政府机构和代表是不能享受这些特权和优例的。但是,《与台湾关系法》却规定,美国将“为台湾设立的机构提供与1979年1月1日以前被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在美国曾开办的机构的数目相同的办事处和人员”。“在台湾给予协会(注:指“美国在台湾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美国也“对台湾机构及其人员给予为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1980年10月,美国将这些规定付诸实施,同台湾签署了《特权与豁免协定》,非法授予台湾驻美的非官方办事机构——“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以外交特权和豁免。这就使得台湾驻美的非官方机构具有了官方机构的一切属性,使得美台关系成了具有官方性质的外交关系。这样,美国和台湾就继续保持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外交关系。美国的这一做法,违反了中美建交的最主要原则,违反了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惯例。众所周知,与台湾断绝外交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建交的严正立场和先决条件,也是过去中国同任何一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一贯做法。中国现在和将来也将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政策。
   按照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另一国家的内争。这在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中已有明确的规定。然而,美国在《与台湾关系法》中却规定要继续“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根据这一规定,美国政府今年1月n日宣布决定向台湾出售武器。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武器,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中国人民所不能容忍的。既然美国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美国怎么能不顾国际法原则,继续向台湾提供武器,去协助、资助、煽动意在同中国的中央政府对抗的台湾地方当局呢?美国这样做,实际上是在用变相的方式履行美台1954年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的义务。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向台湾出售武器。这是很自然的。正如别的国家要向美国的某一个州政府提洪武器同美国政府对抗,必定会遭到美国政府的反对是同样道理。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武器是违反国际法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
   我们再从美国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来看。十九世纪初期,欧洲的殖民国家企图恢复对一些宣布为独立国家的美洲殖民地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门罗于1823年12月2日致国会一份咨文,提出了有名的“美国不干涉欧洲的政治,也要求欧洲不要干涉新大陆的政治”的门罗主义。可见,那时的美国是主张不干涉原则的。然而今天,美国怎么能在《与台湾关系法》中作出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的规定呢?当年美国在内战时期,曾坚决反对过英、法的干涉,反对外国向反叛的南部各州联盟提供武器,认为这样做是违反了国际法原则。那么,今天美国政府为什么要向台湾出售武器,支持台湾地方当局同中国的中央政府对抗呢?中国有句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美国政府把自己所反对过的东西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这是毫无道理的。
   我们再从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来看。美国在1972年和1978年的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公报中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它非官方关系”。美国政府还声明,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终止美台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方的全部军事人员。但是,美国政府的《与台湾关系法》,在这一系列问题上却完全背弃了自己的承诺,没有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美国的一些朝野人士反复声辩美国政府必须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这是不成理由的。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早有定论,一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为理由作为不履行国际义务的根据。1969年的《条约法公约》也明确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因此,该法不能作为美国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借口。无论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看,还是从美国作为《条约法公约》的签字国看,美国必须履行它在“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一系列国际义务。
   美国制定与通过《与台湾关系法》的目的,就是要:(1)把台湾当作一个国家看待,把“台湾治理当局”当作一个政府看待;(2)用变相的方式恢复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并且进一步扩大该条约对台湾“安全”的保证范围;(3)继续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阻挠台湾同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4)同台湾当局保持事实上的外交关系,力图使美台关系带有官方性质。对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是绝对不会接受的。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一个半中国”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主张与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与台湾关系法》不仅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中美建交时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
   台湾问题曾经是阻碍中美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今天,台湾问题仍然是中美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与台湾关系法》的出现,给中美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干扰了中美关系的顺利发展。
   我国政府和人民珍视同美国建立起来的关系,并且愿意为加强和发展中美关系作出努力。我们反对美国政府按照《与台湾关系法》来处理台湾问题。这样做只能把中美关系拖向后退,而中美关系的停滞和倒退,是不符合中美任何一方利益的。我们希望美国政府以“自己国家的最大利益”和中美关系的大局为重,恪守两国建交协议的各项原则,排除《与台湾关系法》的干扰,使中美关系按照两国建交原则所指引的方向继续发展。
【注释】
[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1976年版,第74页。
[2][3]《联合国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65年12月21日。
[4]参见《奥本海国际法》1981年版,上卷,第1分册,第129页。
[5]周鲠生:《国际法》1976年版,上册,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