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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宏:中国统一问题和台湾地区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文章来源】 《法学评论》 1989年第5期

【摘要】
在“一国两制”格局实现之前,如何对待台湾与非政府国际组织之同的经济贸易和文化往来关系,虽然我国政府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复杂的因素这个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又常常通到困扰。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亚洲研究中心研究统筹员陈博士的这篇论文,根据一些实例专门就这个问题作了考察,分析,现刊载出来供研究或关心这方面问题的学青和读者参考。
 我们审编此文时,注意到作者并不主张所谓“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立场,但仍客观主义地沿袭使用这两个概念。为了尊重作者的学术观点及其对自己学术观点的表述方式,我们除对文章的题目作了必要的调整和因篇幅关系而对某些段落作些压缩、删简外,对文字基本未作技术处理。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1988年12月19日,针对台湾当局推行的所谓“弹性外交”、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受权发表谈话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在国际交往中,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反对与我建交的国家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并进行具有官方性质的来往。对完全属于民间性质的经济贸易和文化来往我们向来不持异议。”对于所谓“亚行模式”,发言人在谈话中也已指出:“亚洲开发银行,在我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协商同意后,允许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这只是一种特殊安排,决不能被认为是可以普遍适用于其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模式。”我们希望,海内外学者在研究台湾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时。注意到中国政府的上连立场。
 
 
【全文】
 
   本文选择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调查对象有两个理由:
   第一,迄今为止,除了间接贸易、在国外国际学术会议上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学者和学生的会面,以及台湾居民经过第三国(或地区)去中国大陆探亲之外,只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海峡两岸代表提供了唯一的公井、有组织、并且经常性的接触。
   第二,最近出版有关中国参加国际组织的书籍都是讨论政府间组织,尤其是联合国,而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做的研究很少。本文希望通过非政府间的观点对中国和世界社会之间互动演变的关系提供一些新的理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9年与三百多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咨询性或工作上的联系,到1983年底,这一数字已超过五百。[1]因此这个组织首先成为本文分析涉及海峡两岸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三者之间微妙关系的理想据点。接着、本文将研究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模式,(以下简称“奥运模式”),以及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的模式(简称“科联摸式”)。本文还将分析这些摸式如何被应用到非政府间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去处理类似的问题。最后,作者将评价这些模式对中国欲统一台湾所作出的努力,它的影响及统一的前景。
   “两个中国”问题对中国发展国际关系的影响
   自从1949年以来,“两个中国”问题一直对中国开展其国际关系、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它迫使许多政府、组织及个人作抉择支持中国或支持台湾,因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争取国际承认的竞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节胜利,并在1971年终于被接纳为联合国成员。
   这是中国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转折点。在此之前,中国常被排除在这些组织之外,之后,中国却能善用其新近获得的联合国席位作为基础,去维护它的权利,并取代“中华民国”在其它联合国组织和专门机构的地位,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通过这些组织,中国对其他国际组织施加压力,驱逐台湾。结果,中国参加国际组织的数目显著地增加。
   为了了解中国多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现状是如何产生的,必须追寻中国在过去取得国际组织会籍方面的变化(见图一和图二,请注意不同的垂直比例)。
   (图略)
   资料来源: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国际组织年鉴》,1983/84和1986/87本,第二卷,Munich;K·G·saur,1983和1986,表三和四。
   注:1983年和1986年的数据是基于《国际组织年鉴》A至F项,而其他年分的数据则是基于A项,这是因为鉴年修改了它的分项分法。
   图二:中国和台湾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籍
   资料来源:与图一相同。
   注:1983年的数据包括R项,其余的均与图一相同。
   这些图表显示三个特出的情况:
   第一,到1986年,中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目从1960年的很低水平,略呈下降趋势。但1977到1986年有了较大的增加。上升趋势的转折点是在1988到1977年之间。这一转折点当然不可能在1971年之前出现,因为从1966到1971年这段时期。文化大革命正处于高潮。这一转折点难有现在1971年或以后。至于台湾所呈的趋势则与中国相反。从1960到1986年它的会籍增加,而从1977到1986年则停留在颇低水平。台湾参加政府国际组织最多的时期是在1988年至1977年之间。出较中国和台湾两种趋势,可以证明中国是以1971年起开始取代台湾在政府间国际组织里的地位。
   第二,尽管程度不同,中国和台湾从1960至1986年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日均有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时期均为1977至1986年。就中国而言,这一增加是因为1978年十二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采取了开放政策的结果。就台湾而言,是为了弥补它在外交上的挫折、特别是美国于1976年1月1日与中国正式建立邦交而与台湾断交。1979年创立的“奥运摸式”以及1982年创立的“科联模式”的广泛使用也促进这对应性的增加。
   第三,中国参加政府间组织和它参加非政府间组织之间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距,中国参加政府间组织的数日增加幅度是大的时期是在1977年之间(从1966年的一个到1977年的二十一个),而它参加非政府间组织的数目增加幅度最大的时期则出现在1977年之后(从1977年的七十一个到1986年的三百0七个)。出现这一时间差距有三个原因:一,中国在1977年之前较重视政府间组织的会籍,因为它要优先考虑的是在国际组织里取得绝对的政权合法性;二,1978年以后中国在国内外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政策;三,“两个中国”问题所引起的麻烦,阻延了中国加入大部分非政府间组织。许多政府间组织仿效联合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很容易获得这些组织的会籍。可是,非政府间组织通常没有那么强调政治,它们大部分的入会条件并不考虑申请者的取治派别,因此它们同时欢迎台湾和中国的代表。在1979年以前,中国认为这里“两个中国问题,”妨碍了它加入这些组织。
   在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初,中国竭力施加压力来切断台湾的对外联系。这种势力虽然奏效,但似乎它已达到了极限。在1985年底,台湾仍与二十三个国家有外交关系,与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有实质的、尽管是‘非官方’的联系,并拥有十个政府问国际组织的会籍和六百六十三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目前台湾参加颇多的非政府间组织一方面是由于台湾要突破外交孤立而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中国自七十年代末以来采取较弹性的做法,容忍在非政府间组织中与台湾共存,例如一些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咨询关系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中国政府对台湾地区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态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1971年10月29日),因此它提供了一个足够长的时间记录来观察中国如何对待与教科文组织有关的非政府间组织,特别是有关台湾在此等组织的会籍问题。
   为了取代台湾当局,中国代表所采取的第一步是在1973年联合国救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议第九十三次会议上提出要求,通过决议,敦促所有与教科文组织有关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断绝它们与“蒋介石有联系的团体和分子”的关系[3]。为了执行该决议,执行理事会邀请联合国救科文组织秘书长:
   (一)、将决议通报给所有与教科文组织保持关系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要求有关非政府间组织回报它们执行该决议的情况,并且
   (三)、向执行理事会1974年春季会议提交一份关于这一间题的报告[4]。
   因此,秘书长于1973年11月发信给三百一十九个与教科文组织有关系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通知这些组织这项决议,并要求它们报告它们与台湾的联系。到1974年3月底、二百二十个组织有回复:其中一百八十二个组织说它们在台湾没有任何分会、分支机构或个别成员,但也有三十八个组织说它们有分会在台湾[5]。同年,三个组织通知秘书长说它们已决定中断与台湾会员的关系,它们是国际音乐理事会、国际图书馆协会和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盟[6]。中国驻教科文组织的一个代表要求其它组织也照办[7],但是,大部分和台湾有联系的组织,包括重要的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国际笔会,毫不动摇,辩称它们是非政治性组织。
   中国在短期内很难把台湾驱逐出大部分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为所牵涉到的组织问题,而且它们与教科文组织有特殊关系。因此中国在以后每年中,当执行理事会开会讨论台湾问题时,促使通过一项类似决议:在理事会的邀请下,秘书长致信所有有关组织,要求它们报告它们为执行决议所采取的措施,然后他将向理事会下一次会议汇报他接到有关组织送来的答复。
   自1975年以来,秘书长每年平均写通告给约四十个曾向他汇报其与台湾有会籍关系的组织。但是,在此以后数年中,台湾的会籍问题始终没有重大变化;反而与台湾保持关系的组织数目有少量增加:1975至1977年为三十七个、1978年至1979年为四十一个,而1981年为四十五个[8]。这一现象的成因可以从三十二封答复秘书长于1981年致四十五个与台湾有关系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通信中看到[9]。
   (一)、十个组织不愿断绝与台湾成员的关系,因为原则和法律的原因,它们的章程不允许它们那么做。
   (二)、七个组织和台湾政府没有关系,但与该地区的国民有关系。
   (三)、三个组织把这一问题提交它们的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处理。
   (四)、八个组织已经或正在寻找适当的方式来执行教科文组织的决议、
   (五)、两个组织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台湾有成员。
   (六)、两个组织设有台湾成员。
   到1983年底,大部分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按照决议的要求,断绝了与台湾的关系。对于少部分没有执行决议的组织,一个中国代表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拒绝同它建立更广泛的合作关系,或拒绝津贴它们的活动[10]。
   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初,中国肯定已经注意到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提出的理由,而根据其整体外交政策目标,仔细研究了这些理由,而改变了它对台湾问题的立场。这些改变可从中国代表在执行委员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测出。在1976年10月的一次会议上,一位中国代表说:这些组织中有一些声称它们一方面是非政府间、非政治性以及纯职业性组织、它们不代表它们的政府,也不想涉及政治;而另一方面它们继续接纳由蒋介石控制的机构和个人的成员。它们实际上在玩弄和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治把戏。这一现象既不正常又不能被容忍[11]。

   在1978年10月的一次会议上,另一位中国代表认为:一些非政府间组织认真地寻找方法去解决这一间题,我们欢迎这一积极态度,尽管有些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我们必须指出一些组织至今仍然消极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决议。这些组织提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并且打着“普遍性”以及其组织宪章有某些规定的幌子,去为它们保留蒋氏集团成员资格开脱[12]。
   在1980年9月的一次会议上,这位代表宣布:我们不反对台湾方面的人作为非政府间组织的成员,我们也不反对他们以个人身分或代表作为中国一个地方机构的中国台湾的身份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但是我们坚决反对所有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因此我们要求非政府间组织按照教科文组织决议的精神,采取措施禁止台湾的组织及个人以“中华民国”或“中国”或声称‘独立于中国领土之台湾’的名义加入这些组织或参加它们的活动[13]。
   中国的政策的最重大改变是杨伯箴在1981年9月一次会议上的声明;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与联合国科文组织有联系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旨在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任何行为,或“企图制造台湾独立”并以此视台湾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的任何行为。我们认为可以允许台湾有关人士以他个人名义参加一个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我们也允许任何有关台湾团体以一个中国地方团体的名义参加非政府间组织。但是,必须明确指出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团体才能享受“会员国’的地位及权利[14]。
   以上四个声明表明中国对台湾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之立场不断变化:从、(一)完全拒绝接受台湾的会员资格,到(二)承认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处理台湾问题时所提出的建议值得考虑,到(三)接受台湾以个人和地方性团体参加,到(四)只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团体,而不是台湾团体及个人,享受一个成员国的权利和地位。这些变化表明中国至少考虑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意见,以及中国想保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友好工作关系,它便不能我行我素。总之,中国接受了互让的原则。在送互让过程中,有一个基本原则保持不变,即是不能有“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或“一个独立于中国的台湾政治实体或地区。”
  为了确保这一基本原则的严格执行,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使苏林于1684年5月10日致信秘书长,要求目前凡在执行理事会议或将来所有教科文会议上,当提到中国台湾省时须改写为“中国台湾”,这一改变也适用于所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文件及刊物[15],苏林举例说:“中华民国促进老年人福利协会”应该改为‘中国台湾促进老年人福利协会”[16]。应苏林的要求,他的信被分发给所有执行理事会成员。1984年理事会决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采用“中国台湾”的名称[17]。
   虽然要求驱逐台湾的条件已逐渐放宽,但中国仍未放弃驱逐台湾当局的政策。例如,它没有完全放弃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每年决议中、或全体大会两年一次的决议中要求非政府间组织断绝与台湾的联系。然而中国已开始理解到其影响力的限度。对其行动产生抑制作用的因素,包括有关非政府间组织的宪章和法规、这些组织领导人的观点以及这些组织的不同功能、不同种类的会籍和资格、以及台湾与这些组织以往的关系。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便是其中一个较显著的例子。
   “奥运模式”及其应用
   这一模式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在国际体育范围内处理“两个中国”问题而制定的一种安排。它帮助解决奥林匹克运动及国际比赛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互相竞称自己为唯一合法的中国代表的问题。在这一模式下,1984年在洛杉矶举行的春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时,双方能同时参加。在这之前,因为台湾队参加夏季运动会,所以中国拒绝参加。
   这一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79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执行会议所通过的一个提议。根据这项提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将被命名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和国歌做会旗及会歌,而台湾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则将被命名为“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其会歌、会旗和会徽得须先得到国际奥林匹几克委员会的批准,此提议立刻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交给八十九个国际奥委会员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是六十三票赞成重新接纳中国为会员,十七票反对,两票作废,八票弃权[19]。因此,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台北奥委会同被国际奥委会承认,并有资格参加所有奥林匹克的活动。
   台湾初时拒绝接受这一解决方式,因为恐怕会损害其独立的国际地位,但它最后在1981年3月国际奥委会在瑞士洛桑召开的一次会议上与国际奥委会取得协议,接受了这一决议,根据协议,中国台北奥委会将有资格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所有国际奥委会赞助的活动。像所有国家的奥委会一样,拥有同等地位和权利[20]。
   这样,中国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问题便解决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并没有“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情况出现;台湾被列在中国之下,至少两个奥委会的名字暗示了这一点。这一结果有利于中国和台湾通过体育活动取得沟通,也有助于中国的统一。对台湾来说,并没有选择余地。如果它想留在奥运会的话,便不得不接受此决议。整个情势发展由政治因素所带动、台湾难以控制,因为根据其政策,它决定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直接谈判,而只愿意与国际奥委会对谈。现时台湾拥有和其它国家奥委会同等的待遇这一事实意味着它的地位基本上不变。更重要的是台湾当局可向世界显示在台湾还有一个与在中国大陆分开的实体。对国际奥委会来说,决议解决过去二十年一直困扰着奥委会的一个难题。中国及台湾能够共同参加奥运,使奥运的原则——所有青年人,不论肤色、种族或信仰、都有机会自由参加奥运的体育竞赛—得以维持。总之,三方面均从这一安排中获得一定的益处。
   “奥运模式”在处理其他体育组织中的“两个中国”问题的适用性又怎样?这里所考虑的体育组织只限于在奥运范围里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原因有三:第一,这些国际体育联合会
   图三:中国和台湾在国际体育联合会的会籍资料来源: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总部及其研究中心和博物馆
   2、丘宏达编,Chinese Yearbook of Interanionat Lawamd Affairs,台北,1984,页191—51
  3、与中国奥委会、中华台北奥委会和一些联合会于1985及1988年的通信。控制着绝大部分的国际体育活动;第二,它们在促进体育活动时与国际奥委会密切合作,第三,由于获得的原始资料对它们的研究具有可行性。根据1988年的《奥林匹克运动指南》,[21]国际体育联合会共有三十个,其中包括规模庞大的国际田径联合会和国际业余篮球联合会。
   图三显示中国是三十个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成员而台湾则是二十九个国际联合会的成员。台湾在所有二十九个联合会的名称是“中国台北”。在中国有参加而台湾没有参加的国际划船联合会里,“两个中国”问题并不存在。如果台湾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申请入会,理应会被接纳。在1978年底,中国只参加十一个国际体育联合会,而台湾也只参加十五个当时并没有一个双方均参加的联合会。这表明“奥运模式”对国际体育组织作有关决定的影响很大。它无疑适用于在国际体育领域内解决“两个中国”问题。
   “科联模式”及其适用性
   这一模式是由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创立的。它被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采纳之前,首先被国际理论和应用了化学联合会及国际天文学联合会所应用。因为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在国际科学社会中有很高声望,以及这个组织在其它科学联合会接纳中国为其成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用它的会名去命名这一模式是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研究院于1956年加入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但于1956年为了抗议该会接纳台北的研究院为成员而退出了该组织。1960年代这类退会情况也曾发生在国际科学联合会及其它国际科学组织。
   七十年代初中国恢复其对外接触之后,不仅中国的科学家而且在国外的同行都希望中国重新加入这些联合会。许多这些组织拒绝以驱逐台湾为代价来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会。
   1976年10月,科联全体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为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在进行有关接纳中国的谈判提供了准则。根据这一决议,科联会建议所有科联会属下的联合会坚持科学普遍性的原则,不排斥任何有效代表某一特定区域科学活动的科学家团体为其成员;并表示热切欢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科学团体加入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及其附属组织,以及建议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的所有科学组织接纳那些有效代表某一特定区域科学团体作为成员,只要它们的注册名称可以避免做成误解,它们所代表之地区[22]。
   1975年5月刚成立的中国生物化学会申请加入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并要求取代台湾的会员地位,它指出该会的一个副主席和一个理事位置已留给台湾。但是,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理解到在现时情况下台湾的生物化学家将无法有效参与中国生物化学会的活动。如果按中国的条件接纳中国生物化学会的话,那么至少意味着要暂时中止台湾生物化学家在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的代表权[23]。
   这一僵局导致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的领导人提出两个会员团体的想法。1979年8月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的国际生物化学大会上,中国、台湾和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的代表为此进行过讨论并达成协议。两个团体所用的名称是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秘书长于同年8月底访问北京和台北时选定的。在联合会的档案中,它们是:
   中国台北的生物化学会[24]
  台湾学会的新名称是由台湾代表建议的[25],代替以前的名称“中国研究院”,名称的改变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代表地区的误解。这名称的改变以及中国生物了化学会之会籍于1980年3月1日生效。
   中国及台湾双方愿意接受这一安排是由于双方对中国代表的问题的政策有了改变。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想与台湾进一步接触,以及想通过参加科学、组织输入西方的科技,来发展现代化计划。另一方面,台湾的决策者只有接受这一妥协解决办法,否则台湾就可能被逐出这些科学组织,因而进一步孤立自己,蒙受损失。
   多伦多会议所取得的成果,立刻被用于两个同时召开讨论类似的代表问题的科学联合会议上,它们是8月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天文学联合会议以及在瑞士召开的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会议。国际理论及应用化学联合会比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更早,于1979年9月8日分别与中国和台湾达成了协议。
   两个协议内容一致,一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和国际理论和应用1121联合会官员签署,另一个协议由台湾代表和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官员签署。协议规定将有两个依附组织被列入名单,它们是:设在中国台北的化学会[26]
  为了克服联合会宪章限制一国只有一个会员而带来的障碍,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主席行使他的权力裁决说:
   如果一个国家的目前情况不可能使它所有地区的化学家进行有协调的科学活动,“国家”的意思应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而这一区域里的落41家们能够从事独立的科学活动[27]。
   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以一百三十四票支持,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这一裁决,以及两个协议和中国学化会的入会申请[28]。
   因此,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成为当时科联属下十八个国际科学联合会中第一个接纳中国和台湾为会员的科学会。它出版的期刊《国际化学》报导说这一事件“表明科学界的合作能够领先于政治上的合作,也能为政治上的合作铺路。”[29]
  为了抗议国际天文学联合会于1960年接纳台湾为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六十年代初退出了该会。1980年5月1日,中国、台湾及联合会达成了一个协议,允许中国这个成员国有两个国家性依附组织:中国南京天文学会和设在中国台北的天文学会[30]。
   第一个中国科学团体于1937年以南京中国科学院名义加入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为会员[31],这个组织于1952年改为北京中国科学院。但是,台北中国科学院在1954年支付了几年所欠会费,因而取得了会员注册资格。一七十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施加压力,要求它驱逐台湾,但被理事会拒绝,理由是理事会并非政治性组织它欢迎科学家和科学团体入会,不论他们的出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控理事会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国际理论和实用化学联合会以及国际天文学联合会成功解决了中国的会籍问题后,最终导致恢复中国在科联理事会的地位。1982年在英格兰剑桥召开的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国作为一个成员国有两个依附的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位于中国台北的科学院[32]。
   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能够成功地处理“两个中国”问题具有很大意义,因为理事会在科学界有很高的地位。作为二十个国际科学联合会的总会。它拥有七十四个成员国、附属会员和观察员以及二十六个科学联合会;科联理事会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类似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国际体育界的地位。一旦科联开了先例,其它联合会就很容易跟着做。因此“科联模式”具有一种润化作用,类似“奥运模式,在国际体育组织所起的作用。(见图四)
   图四:中国和台湾在国际科学联合会的会籍
   资料来源: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cientific unions《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年报》,巴黎:ICSU,1979—88,
   注:1、根据年报、1983和1984年的资料量是合计的。
   2、图表包括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在内。
   1979年中国只参加了三个联合会,而台湾则参加了十三个联合会,那时两者并没有加入同一个组织[34],之后双方参加的联合会逐渐增加,它们共同参加联合会的情况如下:1980年三个,1981年五个,1982年六个,1984年十一个,1985年十五个。1986年十六个,1987年则升至于七个。以1988年为例、中国加入了二十一个联合会,台湾则参加了十七个,而双方按照“科联模式”共同参加的联合会有十七个[35]。
   与科联并没有直属关系而采用同一方法来处理“两个中国”问题的其他科学和技术组织,包括国际摄影测量和遥感学会、国际泌尿学会等。 “科联模式”的运作类似“奥运模式”: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被同一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接纳为会员,而双方各自控制其管辖地区内的活动;其次,除少数例外情况[36],双方在国际组织享受同等的会员地位及权利,再者,台湾须更改其会员名称及其他国家性标志。唯一显著的差别是在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及大部分科学联合会里,双方均被列在同一条目——中国——之下,而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它体育联合会里,它们被分别列开。显然,中国对这一区别并没有过分不满,因为在两类国际组织里,台湾的会员称号强烈显示台湾只代表中国的一个地区。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的妥协所获得的积极成果已分别传至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际科学联合会。“奥运模式”在体育界的影响以及“科联模式,在科学界的影响已波及其他领域。体育界和科学界以外的许多非政府国际组织也采用同一办法来处理“两个中国”问题,包括国际政治学协会、世界能源大会、国际笔会、以及国际铁路联合会等。总之,中国和台湾能在非政府层次同被接纳加入一个组织。这一成果的“秘密”在于妥协,互利精神以及双方领导人能够认识到这种精神,并且采取相应的行动[37]。这种精神可否应用于政府间组织呢?
   以1986年为例,中国参加了九十四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台湾只参加了九个,其中没一个组织是双方共同参加的。然而,有两个组织正面临考验:国际刑警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刑警组织创于1923年,现有一百三十多个会员国。“中华民国”于1961年加入该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八十年代初表示有兴趣参加。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提于申请加入,条件是:(一)台湾代表的会籍名称应由“中华民国”改为“中国台湾”,(二)“中华民国”之字样不得用于该组织的记录,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的旗帜,以及(三),“中华民国”的正式会员资格必须改为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资格[38]。中国的立场是允许台湾按照中国的条件留在国际刑警组织内,也就是说台湾必须遵照以上条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84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在卢森堡召开大会,就中国的成员资格问题进行了三次投票,前两次投票是决定是否接纳中国为会员,而第三次投票是关于中国入会的附加条件。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是五十七票赞成,三十六票反对,由于中国没有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宪章对成员资格的要求。但是,中国在第二次投票中获得了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七十二票支持、二十七票反对[39]。第三次投票结果则是四十八票对四十八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调查局属下的中国国家中央局被正式接纳为会员[40]。随后,台湾代表发表一声明,谴责并退出大会以示抗议。
   台湾的违抗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如果接受中国的条件的话,那么它在国际刑警组织里的地位很可能被贬低到类似国际刑警组织香港分局的地步,也可能被剥夺投票权。事实上,中国被接纳为会员之后,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并铸有改变其成员的总数,这显示台湾的会籍已被中国所取代了[41]。
   可是,一些由国际刑警组织雇用的法律专家在1985年2月1日提交的一分备忘录中认为 “中华民国”并未被逐出国际刑警组织,它的会员资格也未被该组织宪章下的会员大会任何有效行动或国际法的实施所改变[42]。台湾的会籍问题现提交到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
   亚洲开发银行是台湾还能保持关系的少数政府间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台湾在这里比在大部分其他国际组织中保持着较强的地位,它是创会的成员国;它从前曾是借方,现转变为债权国,它的参与活动是基于台湾的地方大小、人口多寡及经济指数;而且它获得美国和一些国家的支持。
   1983年中国申请入会时的条件是驱逐台湾,但以后,它的要求缓和了,先是要求台湾由正式成员资格改为非正式成员资格;其后则要求将其“中华民国”的名称改为“中国台湾”[43]这标志着中国政策上的改变,因为它第一次愿意在国际政府间层次上与台湾共存。台湾已预备改变其名称以换取北京接受双方参加亚洲开发银行。但是1984年12月签署有关香港的中英联合声明促使台湾拒绝了中国所提出的新名称,因为如果接受这一新名称,台湾的政治地位可能降至如1997年后“中国香港”的“特别行政区”。为了避免一些成员国指责台湾不肯让步或故意留难中国加入该组织,台湾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国(台湾)”。根据台湾的解释,“中国(台湾)”中的“中国”是指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则是指台湾的领土,而没有任何“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含意[44]。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持不同看法,并且拒绝了此建议。1984年4月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以及1985年4月在曼谷召开的亚银董事会上,中国的申请因为有附加条件,被视为不合适而没有列入议程内。
   由于各方的外交努力,包括亚银的两个最大股东美国和日本,中国结果于1986年3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正式被接纳为会员。同时,允许台湾以“中国台北”的名义作为一个成员继续留在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成为第一个拥有中国及台湾为成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造成这次突破的原因有二:第一,中国至少间接地同意将“奥运模式”应用于亚银,虽然“奥运模式”最初形成时被视为一个暂时性措施。这个应用增加了该模式作为处理国际组织。“两个中国”了问题的方法的运用性;第二,台湾虽然不大愿意接受有贬低意味的名称,但决定留在银行内,这标志着其政府改变了永远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存的、基本政策。但是为了表示其愤慨,台湾谴责亚银的决定,拒绝正式接受其名称上的改变,并决定不再积极参加亚银的活动;例如不派正式代表出席1986年在马尼拉和1987年在大召开的两届亚银年会。直至到1988年才以“中国台北”正式恢复参加在马尼拉举行的年会。
   台湾接受这种安排也不无好处,因为它在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里开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在此基础上,它可以争取加入或重新加入其它政府间组织,例如那些与亚银有关的组织,然后加入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最后可能进入联合国本身。中国国务院高级顾问宦乡表示,这种可能性不能被排除,但他认为台湾还未做好准备[45]。但是,一位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说,台湾改变其名称留在亚银并不对其他国际组织构成先例[46]。
   中国统一的含义和前景
   以上所述对中国所要求的统一有什么含义呢?自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来,中国一再强调这是“一国两制”的概念的成果。中国声称此概念一样适用于台湾,而且台湾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条件,除了可以保留现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之外,台湾还可以保持武装力量和保安设施。至于台湾可以拥有多大的对外关系自主权则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只暗示会赋予台湾以相当的处理对外事务的外交权利。[47]“奥运模式”和“科联模式”可被视为“一国两制”在不同情况下的两个具体表现。
   “一国两制”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国家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的中央政府,而台湾只是一个区域性政府,只有前者才能开展外交。如果要台湾接受这些条件将意味着要它放弃其目前的国际法之地位。台湾似乎准备考虑的最灵活的立场是“多体制国家”概念,这个概念要求在取得统一之前,国际社会承认中国和台湾分别拥有主权[48]。
   这两个概念一直遭对方反对,一些对这问题感兴趣的学者也分析了双方拒绝的理由。简言之,中国拒绝“多体制国家”以及类似“大中国联邦”的概念,理由是它们几乎等于制造了“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另一方面,台湾谴责“一国两制”是一个统战手段,制造一个和平相处的假象以迷惑自由世界。
   撇开双方激烈的相反观点,很明显中国和台湾都走向“一国两制”,但对“国家”和“制度”的定义各有不同解释(见附表)
   附表:“一国两制”的两种解释
   (图略)
   基本上双方同意中国只有一个文化实体,但有两个社会实体,可是双方对国家主权实体的数目却不一致。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有两个主权实体,中国却不承认这事实。中国要扩大它对台湾的控制而后者则拒绝向前者交出主权。除了全面军事解决(根据一些战略家的分析这种可能不大),以及除了中美台三角关系或中国与台湾国内情况发生不可预计的重大变化外,在可见的将来,目前的局势很可能持续下去。任何非武力的解决方法势必要考虑如何在取得全面统一之前的过渡阶段里,运用“奥运模式”或“科联模式”使双方既可增加各自利益又可分享主权。
   如果要在中国和台湾之间建立起持久性对话,目前所需要的是一些基本的、双方互惠的并能基于有据可依的东西,一些能够一步一步建立起来并能树立信心的东西;一些如果经努力而未能成功,双方可避免过分损害而能回到原先立场的东西,一些能够经得起国际监察,有互相制衡作用而能公平进行的东西。
   目前,唯一能接近这种要求的方案是“奥运模式”或“科联模式”,这些模式渐渐地被广泛使用,在国际组织上赢得声望。中国和台湾共同参加的国际组织的数目不断增加,资料显示它从1983年的一百零五个增加到1986年的一百八十二个[49]。
   中国欢迎台湾引用“奥运模式”争取国际组织成员资格,而台湾则显得很谨慎,它公开发表的政策是将这种模式的适用性限于体育组织,好让台湾的青年有机会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可是实际上,台湾也赞同“科联模式”来扩大其在科学组织里的代表;台湾也采用类似的方法,保持或取得其他组织的会员资格。
   由于这些活动台湾需要调整其与中国“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对策,转为“不回避”、“不退缩”的政策,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去灵活处理个别有关主权的事件[50]。
   这样,在国际组织里所取得的进展加强了中国和台湾的接触,标志着在达成统一的漫长过程中迈出了积极的第一步。现在双方还可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双方有利之联系,双方均可取得更多会员资格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
   

【注释】
[1]这些组织的全名,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第118次会议文件119EX/IN F、5,巴黎、84年5月11日,附件二,页1—11。
[2]丘宏达编chinese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第五册(1985),台北:中国国际法学会——chinese (Taiwan)Branch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86。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第11次,会议文件EX133,巴黎,1974年2月20日,页1。
[4]同上。
[5]同上,94EX/33Add,巴黎,1974年4月30日,页10。
[6]同上,95EX/19,巴黎,1974年10月1日,页3。
[7]同上。
[8]这些数字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当年的文件中获得。
[9]同上,113EX/19,巴黎1981年。月29日,页2—3。
[10]同上,116EX/39,巴黎,1983年8月11日,附件。
[11]同上,100EX /26,巴黎,1976年10月2,页2。
[12]同上,105EX/32Draft,巴黎 1978年10月6日,页2。
[13]同上,110EX /23,巴黎,1980年9月11日,页2。
[14]同上,113EX/19,巴黎,1981年9月29日,页4。
[15]苏林大使的信件影印本附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图书馆Claude Chopelet给笔者198,年9月19日编号LAD/ARC的来信。
[16]同上。
[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19EX/21,巴黎,1984年6月21日,页4。
[18]有关“奥运模式”的起源和发展的详细分析,见陈智宏,“The Two—China,Problemand the Olympic Formula《‘两个中国’问题与‘奥运模式’》”,Pacific Affairs《大平洋事务》,第58卷,第三期,Fall 1985,页473—90。
[19]Olympic Review,第145期,1979年11月,页628。
[20]同上,第182期,1981年4月,页221。
[21]Olympic,Movement Directory,Lausanne: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1988,页53—88。
[22]E.C.Slater and W.J.Whelan,“china to Rejoin the IUB,”in Trends in Biochemical Scienes,1980年2月,页Ⅱ。
[23]同上。
[24]同上,页N。
[25]同上,页V。
[26]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国执行秘书Dr,M,William于1984年11月5日来信,编号821/MW/ES/84,附有两份协议及主席裁判书的影印本。
[27]同上。
[28]同上: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1979年委员会会议记录,页5。
[29]第1期,1980年,页28。
[30]国际天文联合会总书记Richard M,West博士于1985年5月3日来信,编号GSM/85/2090/ev/Z,附有中国天文学会主席与国际天文联合会主席于1979年8月22日的来往书信的影印本。
[31]科联执行秘书F.W.G.Baker于198,年1月2日来信,编号FWGB/e. 10。
[32]F·W·G.Baker,A,Clayson and S. Orsoni合编International Couneil of Scienhtific anions year Book《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年报》,巴黎:科联出版社,1988年,页38
 [33]同上,页2。
[34]同上,197,年,页11。
[35]这些数字包括科联在内,见科联198。年至1988年的年报。
[36]例如在国际理论和应用物理联合会内,中国物理学会有四票,而设在中国台北的物理学会原只有一票,见该联合会1985年之报告书,页138。
[37]《九十年代》,香港,1985年1月,页67;1985年5月,页42及。
[38]《联合报》,海外版,台北,1984年,月6日,页2:9月7日,页2。
[39]同上:China Daily,1984年9月8日,页1。
[40]Beijing Review,第28卷,第1期,1985年1月4日,页10。
[41]丘宏达编,Chinese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1986年,页214。
[42]同上,页43。
[43]《联合报》,海外版、1985年4月30日,页1。从台北的观点看台湾与亚银的关系,可参阅《中国论 坛》,半月刊,台北,第20卷,第3期,1985年5月10日,页41—3。
[44]杨力宇,《百姓》,半月刊,香港,198,年7月16日,页20。杨教授指出‘中国(台湾)’的名称是由俞国华提出,经蒋经国批准。
[45]1985年7月12日在澳大利亚布里斯本市的格里斐大学的面谈。
[46]Ta Kung Pao《天公报英文周刊》,香港,1985年12月5—11日,页4。
[47]Beijing Review,第28卷,第14期,1955年4月8日,页23。
[48]“多体制国家”概念的提出,可见魏镛,“Tke unification and Division of Multicsystem Nation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asic Concepts,Issues and Approa hes,”丘宏达与Robert Downen合编,Multi—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Law:International status of Germany,Kovea and china,Baltimore,matiyland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Maryland,1981,页59—74。
[49]《国际组织年鉴》,第2卷,1983和1986。
[50]《中央日报》,国际版,台北,19“年3月2日,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