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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文章来源】 《法学家》 1997年第3期
【作者】 程晓霞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一、问题的提起
   近几年来,由于台湾当局推行“务实外交”和台湾岛内“台独”倾向滋长,[1]台湾当局和在台人士有关“主权”的议论频频,虽不泛歧议,但值得注意的共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不及于台湾,“中共对台主权只是一种主张,并且不为大多数国家承认”。[2]更有混淆时间概念,妄称“中华民国本来就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3]于是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是否享有主权,台湾是否享有独立的主权,成为一个应予澄清的问题了。
   主权理论,从布丹、霍布斯经洛克和卢梭,到各种现代主权观,无疑有许多不同,但基本涵义未变,故仍称之为“主权”。简言之,主权是国家权力和权利的属性或特性。主权有两重涵义:对内指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最高权力;对外指一国独立于他国和与他国平等的权利。主权无论对内对外都只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至于主权属于谁,即主权的属性,亦即是国家的性质,布丹论证主权属于君主,“君权神授”;霍布斯的契约论,论证君权非神授而是基于社会契约;洛克主张“议会主权”,而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这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发展的轨迹。
   在中国,近代主权观是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形成和发展的。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在讲述他的“三民主义”时明确指出:他的“民族主义”是反对列强侵略压迫,为中华民族争权利的;他的“民权主义”是反对封建专制的,他要建立的是人民的国家,使人民享有主权,“主权在民”。[4]孙中山设计经“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来实现他的理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
  二、台湾属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享有主权
   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自古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中国清王朝时,台湾被割让给日本;二战结束台湾归还中国,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如同中华民国曾继承清王朝一样,继承了中华民国,因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是由主权内部变更引起的,属于全部继承,适用“连续性原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既然是解放前中国的延续,是一个既存国际法主体,它当然是解放前中国故有的国际权利的继承者。”[7]
  在国际关系中,一国的新政府代替原政府代表该国,其标志是该新政府对该国的“有效统治”,而所谓“有效”是一种质的规定性,而不要求该国境内的完全统一。如若不然,岂不是中华民国政府从未对中国实行过“有效统治”,从来就不能代表中国了吗?
   在国际关系中,一国取代旧政府的新政府要与国外建立正式关系,须得到各国的“承认”,而这种承认是以撤销对原政府的承认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已与158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且建交都是以相互承认为前提的。建交公报表述的模式:该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该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8]这表现了各该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尊重。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从此,在国际关系中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
   可是有人竟完全不顾事实,硬要说“中华民国并没有灭亡,好好地屹立在台澎金马”,对台湾享有独立的主权。而“中共对台主权只是一种主张”。[9]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享有主权,而且在行使着主权。如上所述,主权表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令尚不能达及台湾,但台湾当局在对内对外两方面都受着主权者的约束。对内台湾当局只能以一个地方当局的实际地位管理台澎金马,它无权也不得宣布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否则将受到主权者的干预,而这种干预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属一国之内政。对外它只能与别国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10]只能在此限度内参与国际交往。超出此限,不仅有主权者的反对,也不为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接受。正因为如此,台湾方面在李登辉当权后,明显地推行“两个中国”,谓国家对之行使的限制和约束是“打压”,是“霸权”。[11]台湾的“外交部”才竭力去寻求“双重承认”。
   三、台湾当局的权力——现统治着台澎金马
   从1949年至今,台澎金马在从大陆撤出的台湾当局统治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令尚不可及。这种局面已经过去四十多年,还可能维持一段时间或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不论时间多长,这种局面是1949年前(除日本割据的五十年外)所没有的,也是将来必定要结束的。所以,它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尚未完全及于台湾,这是另一方面的事实。有一种疑问:为什么不能承认台湾是一个“实体”?本文以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其现实地位有别于中国其它省。从中央政府对台的政策看,从对内对外两方面分析,台湾是一个实体,尽管不明确经济或政治实体,或经济和政治实体。主张统一,就是基于存在未统一的部分或实体。不过,台湾有些人提出的不是要国家承认台湾是实体,而是要承认中国存在着“两个对等的实体”,即是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自己是个“实体”,这简直是笑话了。
   台湾当局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不承认台湾政府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他们虽不直接主张“台独”,却高谈“我说的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台湾”而且在今年有了“直接民选”的“总统”。俨然一个国家了,意犹休为,昭然若揭。有了“直接民选”的“总统”,这使一些人颇为得意。谓之为“实现了孙中山先生主权在民的理想”[12]。在台湾的中国人同意选“总统”,选了就选了。若过分渲染,恰暴露发起者违背了理法和现实。
   孙中山“主权在民”的理想,是要建立一个统一、富强、民主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指的是全中国人民,这个“民”是不容掰开的。“主权在民”不是在某部分人,更不是在于某个人。“主权在民”不能成为分裂国家的口实。
   台湾当局统治着台澎金马,无论以何种名义,其前途只能是祖国统一。
   四、维护主权完整、实现祖国统一
   主权完整,祖国统一,是中国近代以来,无数人为之奋斗牺牲的目标。中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13]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还有侨居世界各地的炎黄子孙,都企盼着国家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台湾未解放,而解放台湾应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一部分,加之美国在1950年驻兵台湾,因而,在当时提出了“一定要解放台湾”的口号,继而炮击金门。但是,就是在那个时候,也未曾放弃和平解放台湾的努力。
   70年代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台湾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与之适应,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元旦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停止炮击金门,表示“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从而确定了“和平统一”的方针。继之,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明确提出了和平统一的对台湾政策,宣布“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次年,邓小平同志将之归纳为“一国两制”。又一年,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而形成了对台湾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政策和法律。
   (责任编辑:黄山)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1996年台湾成立“建国党”是标志。
[2]见台湾《主权问题的两岸关系》论文集。
[3]李登辉1996年就职演说和章孝严1996年10月的一次谈话。
[4]参见《孙中山选集》下卷,孙中山在1924年所作的《三民主义》讲演。
[5]1954年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
[6]斯塔先《国际法导论》。
[7]周鲠生《国际法》上册。
[8]中美建交公报。
[9]丘宏达文,载台湾《主权问题的两岸关系》论文集。
[10]李登辉1996年“双十”讲话。
[11]李登辉1996年11月的一次讲话。
[12]李登辉1996年就职演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