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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凯,李爽: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期刊名称】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及启示
【作者】 牛凯,李爽 【作者单位】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
【分类】 犯罪学 【中文关键词】 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启示
【期刊年份】 2013年 【期号】 3
【页码】 88
【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两岸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台湾地区采取了综合性的防治对策,涉及立法防治、司法防治、社会防治及教育防治四个方面。本文结合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现状,深入分析其防治对策,提出对大陆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几点启示。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81329    
 
   一、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犯罪是许多国家和地区迈向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随着近二、三十年来台湾地区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急速转型,也产生了诸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以青少年犯罪为例,台湾这一时期出现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青少年犯罪类型分布愈来愈广,早期的犯罪以盗窃罪居多,后逐渐向各种社会犯罪类型蔓延。{1}台湾地区严重的青少年犯罪,不仅是处于转型中台湾社会结构失衡、社会规范失范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折射出台湾青年一代价值取向的错位和当代台湾社会的病变。{2}
  从台湾地区近10年(2002年至2011年)少年犯罪状况来看,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2011年,台湾地区每10万人中,少年犯罪人口数已达703.5。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暴力化;2.以财产犯罪为主,犯罪种类多样化;3.女性犯罪比例增加,学生族群犯罪人数增加;4.再犯率高,团伙犯罪比较突出,药物滥用现象突出。2011年少年犯罪类型依次为:窃盗、伤害、毒品、公共危险、妨害性自主、诈欺背信、妨害自由、驾驶过失、恐吓取财、杀人等。2011年少年犯罪被害类型依次为:窃盗、妨害风化、诈欺背信、妨害性自主、驾驶过失、公共危险、故意杀人、强盗、抢夺等。青少年犯罪日益恶化,引起台湾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家长的恐慌,同时也引起台湾社会各界的重视,政府和各种民间机构纷纷出台应对措施。
   二、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
   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可以简要归纳为立法防治、司法防治、社会防治及教育防治四个方面。
   (一)立法防治
   1.《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1973年,台湾地区通过《儿童福利法》,自此,台湾地区儿童福利事业开始走向制度化进程。1989年,台湾地区通过《少年福利法》,表明对于未满18岁者的保护与支持开始有明确的指导方针与政策规章。1993年,台湾地区通过《儿童福利法》(修正案),开启台湾地区制度化回应儿童保护工作的开端。1995年,立法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1998年,立法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旨在为儿童及少年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1999年,台湾地区成立儿童局,作为台湾第一个儿童福利专职机关,使得台湾地区儿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完善,也成为台湾地区儿童福利事业迈向新世纪的里程碑。为将儿童与少年权益的倡导与保护充分融入到立法精神中,也为使儿童与少年福利制度与规章更加周延,2003年,台湾地区立法院正式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二为一,主要有两个考量:一是《少年福利法》自制定后一直未修正,二是《少年福利法》与《儿童福利法》存在诸多无法衔接的情况。2003年5月28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实施,自此,《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成为台湾地区推动儿童及少年福利事业的主要法规。
   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事业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有学者将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事业的发展归纳为四个阶段:萌芽酝酿期、拓展成长期、制度建制期及脱变整合期。1973年之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的萌芽酝酿期;1973年《儿童福利法公布》后至1993年《儿童福利法》修正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的拓展成长期;1993年《儿童福利法》修正后至2003年《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的制度建制期;2003年《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后,为儿童及少年福利的蜕变整合期。
   经历了上述四个时期的发展,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尊重并保障儿童及少年之权益。《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强调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在处理儿童及少年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并优先处理其保护及救助工作。同时,儿童及少年亦被视为一个权利的主体,享有表意权、抗告权、身份隐私保密权等基本权益。二是强调父母对儿童及少年之教养应负主要责任。《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强调儿童及少年教养工作仍是父母应尽的责任,政府及相关民间团体则是基于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协助父母或监护人共同促进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发展。三是支持以家庭为服务核心之儿童及少年福利。《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强调家庭为儿童及少年最佳之成长环境,政府应支持及维系家庭功能之相关福利服务,包括提供家庭咨询辅导服务、亲职教育、家庭生活扶助及医疗补助、儿童托育服务等。四是明确政府公权力介入家庭事务之权责。对于危及儿童及少年之权益,致使儿童及少年之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主管机关应积极介入,提供紧急保护、安置或者其他必要之处置等。五是兼顾事后补救性与积极发展性服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对预防性服务“福利措施”及针对儿童少年之保护的“保护措施”均进行了专章规定。六是明确跨部会、跨专业体系的分工与整合。七是建立福利多元与责任共担体系。《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明确规定政府应鼓励、辅导、或委托民间或自行办理儿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同时将福利机构分为托育机构、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心理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五类。在资源配置、经费运用及人力投入等方面各个福利提供者必须努力以及共担责任。{3}
  2.《少年事件处理法》
   1971年,台湾地区通过了第一部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矫正制度相关的法律,即《少年事件处理法》。该部法律体现了“以保护处分为原则、以刑事处分为例外”以及“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但是,这一部法律并不令人满意。1955年,《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草案就已经出台,当时以林纪东为代表的学者组成“少年法专案小组”,仿效日本少年法起草台湾地区少年法初稿,将“少年宜教不宜罚”的思想引入到草案之中,使得草案充满了与成年人刑事处遇迥然不同的“少年保护主义”色彩。但是行政机关对此并不认同,认为这样规定有“鼓励犯罪”、“妨害社会治安维护”之嫌,因此草案被迫退回,经数次修改于1971年通过实施。{4}有学者曾这样评价1971年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完全放弃了保护主义色彩,在罚教并济的虚伪宣言下,虽号称教育,但实质上却仅是保留了刑罚与管训处分于处遇严苛程度上的差别而已,不论是司法抑或处遇的层面,几乎全部倾向于严罚主义”。{5}1986年,台湾地区开始修改《少年事件处理法》,在立法精神、立法体例、管辖范围以及少年事件处理模式上均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正。1997年,新《少年事件处理法》公布实施,台湾的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是在一个欠缺共识的情形下,力挽严罚的狂澜而勉强付诸实现的制度。{6}
  新《少年事件处理法》总共5章87条,充分体现了“以保护代替管训、以教养代替处罚”的立法精神,建立了独立的少年法院,{7}强化了少年事件处理的专业阵容,{8}确立了少年保护优先机制、少年前科记录与相关资料事后消灭制度,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少年利益。{9}该法主张成年人的干预目的不在于决定少年的未来,而在于保障其多样的、不确定的自主发展,并确保国家和社会所能付出的适度支持,为此,新《少年事件处理法》建立了一个同心圆理论,在这个理论下,少年作为圆心(核心),第一层保护是以少年最亲近之人为要角,如家人、老师等,第二层保护来自法官、检察官、调查官等,当第一层保护经由审核机制确认无法修复时,第二层保护才有积极启动的资格。同心圆概念的确立,表明少年不再以客体角色存在,我们应该认识到,少年主体的个人尊严及存在位置。
   (二)司法防治
   台湾地区少年法制从讨论、研商、初步模型、修正订名到公布实施,共经历十七年,其中1997年的修法直接影响到台湾少年矫正学校的成立。1999年,台湾废除了唯一一所少年监狱,并与另一所辅育院(感化院)改制为两所矫正学校,台湾的少年司法矫正制度正式走上学校化的方向。自此,台湾少年矫正机构分别为:桃园辅育院、彰化辅育院、新竹诚正中学及高雄明阳中学。以上四个机构收容少年性质有所不同,高雄明阳中学主要收容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少年,桃园辅育院、彰化辅育院、新竹诚正中学主要收容受感化教育处分之少年。{10}1997年《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后,明确了少年事件的处理程序,成立了少年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注重对保护事件的调查,对未成年犯实行保护性的审讯并辅之以心智引导。{11}
  (三)社会防治
   1998年,台湾最高行政机关主导通过了“预防少年儿童犯罪方案”,是台湾地区官方首次跨部门、大规模、全方位、正式的作出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政策宣告。“预防少年儿童犯罪方案”分为预防措施和矫治措施。{12}预防措施涉及强化福利措施、强化亲职教育功能、改进少年及儿童辅导工作、推展少年及儿童休闲生活辅导、加强少年及儿童法治教育、加强少年职业训练与就业辅导、大众传播内容再净化和加强执行少年及儿童不良行为与虞犯预防方法八个项目。矫治措施涉及加强观护业务、加强犯罪之矫治和加强更生保护三个项目。依据《少年福利法》及相关规定,成立少年辅导委员会,专司青少年偏差行为的预防与辅导。另外,岛内还有“幼师音乐营”、“飞翔音乐营”、“朝阳成长营”等社会性辅导机构,它们以生活适应困难的犯法青少年为对象,培养自主自强精神和健康价值观念。{13}
  (四)教育防治
   台湾地区“预防少年儿童犯罪方案”明确规定父母必须接受亲职教育辅导,必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倡导未成年子女、青年与父母、祖父母一同居住和生活,推进传统孝道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强调儒家传统道德教育、同时开展“校园扫黑”运动,清除渗入校园的黑社会势力。统筹运用家庭、学校等社会资源,制定并实施“六年辅导计划”,包括问题家庭辅导计划、璞玉专案和朝阳方案。问题家庭辅导计划主要从家庭矛盾、家庭问题出发,帮助解决问题与矛盾,增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璞玉专案主要针对学生辍学现象,通过指导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他们积极向上、勇于开拓的精神。朝阳方案主要通过对有偏差行为的学生的保护管束,增强他们生活的自信及能力。{14}
  三、启示
   青少年犯罪是两岸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台湾地区釆取了综合性的治理对策,对大陆应对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加强立法防范
   随着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突显,我国加快了保护青少年的立法进程。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属积极性的保护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净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合格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需要。建议按照五项原则启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第一,保持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对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坚持法制统一,以宪法为依据,做到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相衔接;第三,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修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认真总结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经验,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第五,注重与国际接轨,体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的基本精神。
   (二)加强对失足少年的复学安置
   要更新教育理念,完善考核制度。树立“面向全体,不失一生”、“转变一名后进生与培养一名优秀生同等重要”的教育理念;对学校育人成果实行均衡式考核,在考核在校生违法犯罪率的同时,考核学校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安置率;对积极安置失足未成年人复学的学校予以表彰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高、中专、技校、专门学校的复学安置潜力。{15}
  (三)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加大对专门学校的投入,保证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增强专门学校的公益性、福利性,降低学生的生活成本;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确保专门学校教职员工的特殊福利和待遇,制定合理的评价机制和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专门学校青年教师专业进修和培训长效机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
   (四)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搞活动、发材料、上街宣传这一层面上,要认真思考法制教育创新问题。培养法治精神要从培养制度规则意识开始;法制教育要符合青少年思想意识的形成规律;强调法制底线教育。要防止青少年唯利益化,反对暴力倾向、邪恶倾向;认真分析当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载体、形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更加注重运用情感、时尚、艺术的力量传播重要思想准则,更加注重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形式传播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变化是青少年犯罪的控制性因素之一。社会组织化程度下降导致社会控制力减弱,青少年犯罪现象就会大量出现。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单位组织、社区组织都出现了瓦解、转换,社会组织化程度在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下降趋势,这是青少年犯罪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通过增加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提高稳定性,强化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可以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六)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经五千年传承与发展,虽百折而不挠,纵九死而犹生,余韵绕梁,血脉仍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如《弟子规》从在家、出外、待人、接物与求学五个方面提出了未成年人应该恪守的行为规范,这恰恰契合了对未成年人与家庭联系弱化、与不良环境联系增强、个人自控能力差、行为方式偏激以及排斥学习等诱发不良行为因素的规避和抵制,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规律,对于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好的教育转化效果。继承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修养,必将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收稿日期:2013-04-20
  作者简介:牛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总编辑、编审,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主要研究少年司法制度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李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编辑,法学硕士,主要研究少年司法制度。
【注释】
{1}曾盛聪.台湾社会转型与青少年犯罪[J].台湾研究,2000(03).
  {2}曾盛聪.台湾社会转型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剖析[J].青年研究,1999(10).
  {3}彭淑华.台湾儿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与法令制度之发展[Z].中华救助总会.
  {4}谢启大.少年法之立法沿革及展望少年刑事法律专题研究,2000(12).
  {5}李茂生.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3).
  {6}李茂生.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3).
  {7}台北和高雄应设少年法院,其他县市视需要分别设立.
  {8}少年法院设刑事庭、保护庭、调查保护处、公设辅佐人室等,并设专业少年法官、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及辅佐员等.
  {9}王志胜,林志强.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述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6).
  {10}孙苑芬,周愫娴.台湾少年监狱的落幕与少年矫正学校的兴起[c].青少年行为与高危因素专题研究发布暨研讨会论文集,2011(10):207.
  {11}李见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法学思考[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10).
  {12}曾盛聪.海峡两岸青少年犯罪与防治对策比较[J].青年研究,2001(04).
  {13}曾盛聪.海峡两岸青少年犯罪与防治对策比较[J].青年研究,2001(04).
  {14}曾盛聪.海峡两岸青少年犯罪与防治对策比较[J].青年研究,2001(04).
  {15}牛凯.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难问题探析[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