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文章来源】 《科技与法律》1999年第1期
【作者】 杜万华
【作者单位】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在海峡两岸和海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各种新闻媒介都对这一消息给予了广泛而深入的报道,并给予了充分肯定的评价。以下就《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谈一点个人的见解。
一、《规定》的基本原则
为了更有利于国家统一和两岸人民的交往,《规定》自始至终贯彻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个中国”的原则。“一个中国”原则是实施《规定》最基本的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分割。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司法协作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民事判决的认可,赋予该民事判决以法律效力,就是要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更好地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使祖国的统一大业能够 尽快实现。
平等维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实施《规定》过程中,无论是内地当事人还是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在认可申请的受理方面,只要当事人申请并提供了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只要按《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书中记明了规定的事项,只要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在认可方面,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书没有违背《规定》第九条所列的六项不予认可的事项,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可。
方便两岸当事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方便两岸当事人合法及时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为实现这一目的,《规定》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认可申请,认可申请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申请撤回认可申请的,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等等。
上述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规定》之中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这些原则,对于我们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规定》的内容,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认可申请的管辖问题
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直接规定了认可申请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在地域管辖上,《规定》明确指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由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就近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太。
在级别管辖上,《规定》提出认可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认可申请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认可质量。因为在内地,就一般而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律素养。
至于其他管辖原则,《规定》虽未提出,我认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如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原则仍应在认可案件中适用。如当事人认为受理认可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对管辖异议的处理仍应按《民事诉讼法》办理。
三、关于认可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在接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后,需要人民法院认可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这一申请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提出是被允许的:一是由本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二是委托他人提出认可申请。在此情况下应有当事人提交给委托人的签名盖章或经当地公证机关的授权委托书;三是在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提出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申请的。
关于认可申请的受理条件问题。在提出认可申请条件时,只要申请符合《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认可申请,并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是:首先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其次是应当填写清楚申请人的情况、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及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认可请求和理由等等。
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认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是申请书,具体内容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填写;二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裁定书、仲裁文书)正本或副本;三是经过台湾公证机关认证的切结书及其附件,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书验证书等证明文件等等。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就会在七天之内受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会在七天之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关于认可的条件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合议庭将采用裁定的方式给予正式认可。如果经审查,发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规定》第九条列举的六项不予认可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合议庭会同样采用裁定的方式,裁定对该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如果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其民事判决将不予认可:一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二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是民事判决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四是民事判决处理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五是民事判决处理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或者是外国法院和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的案件,或者是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被人民法院所承认的案件;六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很明显,《规定》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的认可放得较宽,是一种很务实的规定。
五、关于认可申请的优先和对不予认可的救济问题
对于申请人的认可申请,《规定》采用了优先原则。这一优先原则主要表现在:首先,如果申请人的认可申请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这一诉讼不予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如果申请人就同一案件要求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的,只要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民事判决,就应当中止诉讼,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符合认可条件,人民法院对该判决给予认可,并终结已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如果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认可条件的,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认可后,对已经中止的民事诉讼予以恢复。很显然,这一优先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合法及时地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为了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损害,《规定》对于不予认可的申请,还专门给予了程序上的救济。按照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虽然不能再提出认可申请,但卻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从另一角度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提供了渠道。
六、关于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问题
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认可的问题上,《规定》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由处分权。首先,除保证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认可民事判决自由外,在当事人提出认可申请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只要人民法院还没有正式作出认可裁定之前,申请人有权提出撤回认可申请的要求。对这一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次,在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认可申请,而愿意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会受理。这些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七、关于认可申请的时效和执行问题
为了及时了结民事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规定》对申请人认可申请的时效作出了专门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提出认可申请的时间是一年,时间从民事判决生效后开始起算。至于《规定》正式生效前的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副院长在公布《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明确指出:只要在申请认可时,该判决生效还没有满一年,当事人就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
关于认可裁定的执行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认可裁定,一般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部分当事人在认可裁定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仍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依《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八、公证对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查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如何鉴别民事判决书的真伪,是能否正确审查认可申请的重要方面。为了使人民法院能够 正确地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两岸公证机关可以利用公证手段发挥自己的作用。其具体作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当事人在台湾请台湾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后,当事人可将公证书正本在提出认可申请时交人民法院,副本则由台湾公证机构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的联系渠道交给内地的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证员协会,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民事判决是否具有真实性时,可以将当事人提交的正本与上述公证员协会的副本进行对照,以确定该民事判决书的真伪。
二是当事人委托内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内地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是否可以考虑将有关材料交台湾有关公证机构,由该公证机构(注:台湾的公证机构设置在法院内)对该民事判决进行核实,然后再由该公证机构将查证核实的材料交内地公证机构,最后由内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采用哪种公证方式,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已经生效数月了,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规定,认可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我们同时也希望台湾的同行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能够 给予及时的执行,如果台湾的同行们从造福于两岸人民出发,与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两岸的司法协作与联系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于历史赋予的这一重任,两岸法律界同仁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起来,因为这是两岸人民共同的愿望。
【注释】
作者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