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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洁,胡旭晟:比较法视野中的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

【期刊名称】 《比较法研究》
【作者】 宁洁 胡旭晟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 中南大学
【分类】 比较法 【期刊年份】 2011年
【期号】 2 【页码】 1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54152    
 
   中国大陆的法伦理学从概念的提出、基础理论的探索,直至学科框架的型构,几乎都是由大陆学者在自己的文化土壤中酝酿生成,这改变了以往新兴学科从国外引介、照搬、炒剩饭、少有自我建树的被动局面,让我们充满欣喜和期待。然而,在独立研究的同时,学界似乎长期忽略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领域的引介和研究,使大陆的法伦理学缺乏可供参照的范本。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在美国法律伦理的影响下产生,在本土政治事件的推动下取得实质进展,其强烈的实践特征、从法律人角色展开的视角,都与大陆所构建的从学理角度、以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思考为统帅的法伦理学截然不同。对台湾法律伦理学的介绍和研究,将为我们提供另一种样态的法伦理学范本,促进对大陆法伦理学的重新思考。
   一、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之学术研究
   (一)法律伦理学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发端和展开
   从法律伦理学课程最初在台湾的开设,到被确定为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再到域外相关著作的编译、本土研究的开展,直至首部教材的编纂出版,台湾的法律伦理学研究始终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有着密切关联,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对法律伦理学的持续推进也勾画出了法律伦理学在台湾学术领域的进展主线。
   1990年,黄瑞明律师首次在东吴大学开设《法律伦理学》课程,将这门全新的课程搬上讲台;{1}1991年,在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成永裕的极力推进下,法律伦理学课程在台湾第一次被列入法律系必修科目(直到今日,将法律伦理学作为必修科目的也只有东吴大学和辅仁大学两家);2006年2月,东吴大学法学院着手开展了“法律伦理教材编纂暨推广计划”,{2}由潘维大教授出任主持人,辅仁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文化大学等多所高校法学教师,以及多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界人士参与;同年12月,东吴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法律伦理核心价值探讨”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结集成《法律伦理核心价值探讨》一书,由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出版;2007年5月和2008年4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先后举办了两次“法律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就法律伦理学教材所要涉及的议题继续进行讨论,其成果不仅包括法律伦理的价值基础等理论话题,更是广泛地涉及了律师伦理、法官伦理、检察官伦理、法学教育伦理等实务问题;基于三次研讨会就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律师伦理、法官伦理、检察官伦理及法学教育伦理等话题形成了内容全面的研究成果,2009年6月,教材编纂暨推广计划之最终成果、台湾第一部法律伦理学教材—《法律伦理学》由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二)台湾地区学界对法律伦理学的基本理解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伦理学并未形成一个跨越地区的统一概念,台湾的法律伦理学拥有它的特殊意涵和学科内容。台湾学者姜世明将之定义为“专业伦理学之一环”,认为法律伦理学“系自实际学习、研究及操作法律者之角度出发,而将与法律相关执业之从业者伦理纳入法律伦理之范围。而与法律相关职业之主体颇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人、公设辩护人、检察事务官、司法事务官、公证人、警察、法务人员、政风人员、书记官、法警、通译等类职务,均与法律有关,而何等人员聚落所形成之伦理,始须纳人法律伦理学之范围,毋宁系具争议性之议题”。{3}中国台湾中正大学在其课程大纲中对法律伦理学进行了如下概述:“……之目的并非限制法律人的行为,而是协助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人员等)解决实际执行法律工作时可能面临的道德难题。……在台湾社会对法律人(尤其是司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普遍偏见的今天,本课程更形重要。”{4}课程内容则分别为专业自律、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收费与法律扶助、利益冲突、法官伦理、检察官伦理、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伦理等。据此,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台湾法律伦理学建立和形成的基本逻辑,并理解各部分内容在学科中所处的位置。
   首先,台湾法律伦理学“系自实际学习、研究及操作法律者之角度出发”,推动其发展的现实诉求是“台湾社会对法律人有普遍偏见”,学科建立的出发点为“协助法律人解决实际执行法律工作时可能面临的道德难题”,目的在于为法律人确立专业伦理价值。可以认为,台湾的法律伦理学就是研究区别于普世道德的法律人专业伦理的学科。
   其次,具体到法律人之所指,由于实践中道德难题的爆发相对集中以及美国法律伦理的深刻影响,法律人主要指代律师,其次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
   最后,法律伦理学在台湾是一门独立学科,是专业伦理学的一支,并呈现出综合发展的趋势,不但将法律人的范围扩展至企业法务人员、法学从教人员、公证人甚至更广泛群体,还将实务诉求的研究拔擢至理论高度,探讨了伦理学、法律人定义、专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等话题。
   (三)相关著作的出版情况
   总体来看,台湾法律伦理学著作在数量上尚不丰富,核心著作为以下九部:
   (1)《美国法律伦理》,布莱恩·肯尼迪(Brian Kennedy)著,郭乃嘉译,商周出版社家庭传媒城邦分公司2005年出版,被称为台湾“第一本讨论现代法律伦理的书”。
   (2)《法律伦理学讲义》,王惠光著,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出版,是作者在东吴大学教授法律伦理学时累积的授课资料,主要探讨了律师在执业中可能遇到的伦理问题,深受美国法律伦理的影响。
   (3)《法律伦理核心价值探讨》,王惠光等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出版,该书为东吴大学法律伦理研讨会论文集,探讨了一系列基本理论话题,如法律人定义、专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理性与伦理等,书中内容后来成为了《法律伦理学》教材总论部分的主体。
   (4)《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该书由“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这个诘难性的问题开始,怒其不争地从台湾之现实社会问题出发,毫不留情地揭露和剖析了执政的法律人、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人以及法学教授们不尽相同的“不争”,提出法治之所以在台湾出现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在于法律人对法律伦理与理想的漠视,这本切近现实、全面展开、论理深刻的著作,在台湾和大陆都引发了强烈的反响。
   (5)《律师伦理法》,姜世明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出版,该书结合德国的律师伦理和台湾的实际,对律师专业伦理问题进行了专题性的探讨。
   (6)《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与实务》,{5}王进喜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出版,该书通过择取50个论题、讲述50堂课的方式,向读者们介绍了美国法律伦理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7).《法律伦理学》,姚孟昌、林火旺等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出版,系“法律伦理教材编纂暨推广计划”之成果,也是台湾第一本法律伦理学教材,分成总论和各论,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法律伦理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8)《法律伦理基本文件(律师、法官、检察官)》,黄裕凯编译,2010年出版,将台湾地区法律伦理的基础规范、基础规范历年修订意旨及判解惩戒、主要国家法律伦理规范的相关内容翻译、编排于一本著作当中,供法伦理学研究者使用。
   (9)《法律伦理学》,姜世明著,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出版,分为总论和各论两编,全面探讨了法律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
   上述这些著作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翻译域外相关著作或介绍域外相关做法,这类著作在学科兴起之初便已出现,对台湾法律伦理学的建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美国法律伦理》、《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与实务》、《律师伦理法》等便是其中的代表;第二种是学理性研究的资料或成果,这些著作的出现体现了台湾学界为构建本土法律伦理学所作出的努力,其中《法律伦理基本文件(律师、法官、检察官)》为研究资料的搜集整理,而《法律伦理学》以及《法律伦理核心价值探讨》均为学理性研究的成果;第三种是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人伦理问题的反思和应对,《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便是最典型的代表。
   二、中国台湾法律伦理之实践样态
   在台湾,法律伦理构建的目的在于规范法律人行为,为法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提振法律人的整体形象。在培育方法上,台湾侧重于通过制定规范以制约法律人的伦理行为,并建立相关的机构和实施程序以保障规范的执行,在平时的管理中也注重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伦理的培育。
   (一)法律伦理规范的制定
   针对不同身份的法律人,台湾已经分别形成了规范律师、法官、检察官伦理行为的,由法律和行业戒律组成的规范渊源。其中,对于律师伦理规定得最为细致。
   1.律师伦理规范
   1941年,国民政府公布《律师法》,后历经多次修正。其第15条规定:“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应订立律师伦理规范,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法务部备查。”第52条规定:“律师惩戒程序,由法务部拟订,报请行政院会同司法院核定之。” 1995年,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订立并施行《律师伦理规范》,该规范由总则、纪律、律师与司法机关、律师与委任人、律师与事件之相对人、律师相互间及附则等七章构成,是台湾律师伦理之最重要的实体规范。2006年,《律师惩戒规则》出台,对于律师惩戒机构的设立、机构议事程序、可送惩戒之特定主体、惩戒程序、惩戒决议书之内容、惩戒复审程序、惩戒的执行等多项内容予以规定,是律师伦理的重要程序规范。除此之外,中国台湾《律师公会联合会章程》、各地方《律师公会章程》中均有涉及律师伦理的内容。
   2.法官伦理规范
   1995年,作为法官伦理之基本规则的台湾《法官守则》由“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通过,全文共8条。1999年,“司法院”邀请各级法院法官代表召开“法官守则修正座谈会”,将其简化为5条。2007年,“司法院”提出共计27条内容的《法官伦理规范草案》,取代了仅有5条原则性内容的《法官守则》。此外,1996年由“司法院”发布、并经历多次修正的《法官评鉴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法官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对评鉴机构的设立、评鉴委员会的组成、评鉴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是法官伦理的程序性规范。
   3.检察官伦理规范
   1996年,台湾《检察官守则》颁布,对检察官之使命、应秉持的原则(公正、认真、恳切、效率等),以及回避、言论、交友、受赠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粗略规定。1999年颁布实施的《检察官参与饮宴应酬及从事商业投资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检察官不得参与特定类型的饮宴应酬、不得进行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投资、不得与律师或当事人有金钱往来等,违反该规定的,将依照公务员服务法处理。2000年,《检察官评鉴办法》颁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对存在滥用权力、品德不良、办案态度不佳等恶劣情形的检察官进行评鉴的程序。
   (二)律师伦理管理机构的设置
   在台湾,参与律师伦理管理的核心机构为律师公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其中律师公会由“行政院”下设的法务部管理,又分为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和各地方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负责制定《律师伦理规范》和章程,并设立了专门的伦理委员会;各地方律师公会制定的章程中亦包含伦理内容,也设立了伦理管理机构,如台北律师公会下设伦理、风纪委员会。此外,地方公会还承担起了对律师的在职培训、日常管理、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等工作。律师惩戒委员会由高等法院法官3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人及律师5人组成;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由最高法院法官4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2人、律师5人及学者2人组成。从惩戒程序来说,认为律师存在违反伦理规范情形的,可向各律师公会申诉,律师公会受理并进行调查,律师公会经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伦理问题的,会将案件移送至律师惩戒委员会,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律师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另外,检察署、法院、法律扶助基金会等也有资格将其认为违反伦理规范的律师提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律师对其违反伦理规范及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机构间的相互关系可参见下表:
   (三)法律人伦理培育的其他举措
   对于良好专业伦理的形成,规范的制定虽不可缺少,但亦非完全足够。因此,台湾在制定规范的同时,亦注重通过其他举措予以配合。在律师的在职进修上,台湾2007年通过的《律师在职进修办法》第2条规定:“律师于执业期间每一年应接受至少六小时之在职进修课程,且二年中至少包括二小时之法律伦理或律师伦理课程。”在律师惩戒实务上,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于2007年出版了《律师惩戒案例选辑》,收集了自1970年至2007年3月底止共220件律师惩戒案中的175个案例,并将决议书刊登出来供大众参考,首次将律师惩戒实务公诸于众。在实务探讨上,该联合会在“全国律师”刊物专门开辟了“法律伦理”专栏。此外,考选部决定从2011年(民国100年)1月1日起,将法律伦理正式列人司法专业人员相关考试之必考科目。从此,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均将增设法律伦理科目,法律伦理成为了法律人从事相关职业所必须学习的内容。从考选部发布的命题大纲来看,考试内容涵盖了法律伦理的基本理论、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伦理的基本理论和规范之具体内容等。
   三、中国台湾法律伦理产生和发展之社会背景
   从黄瑞明律师首次开设“法律伦理学”课程时算起,法律伦理学在台湾已走过了20个年头。这段历程的背后,不仅有美国法律伦理理念和实践的影响,更有台湾地区特殊政治事件的推动。这两方面的影响有如两次动力的输入,使得法律伦理学在台湾呈现出两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第一次是1990年前后,第二次是2005年至今。
   (一)美国法律伦理的影响
   东吴大学法学院作为台湾法律伦理学的发端地和研究重镇,一直保持着对这门学科的关注。在东吴法学院“法律伦理教材编纂暨推广计划”的简介中曾谈及计划之缘起:“在美国法律实务当中,法律伦理向来都受到极大之重视,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中亦占有相当大的份量。而且更因为法律伦理被列为律师资格考试之一,因此相关的期刊、专论、书籍、实务见解,资料甚为完备。东吴法律系因为具有英美法之教学传统,许多老师都曾研习英美法,因此对法律伦理的重要性比起其他学校有更深一层的认识。”{6}追究在推动法律伦理学中发挥重要作用之诸学者的求学经历,亦会发现他们当中很多都曾留学美国,受到了美国法律伦理理念和实践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提出将法律伦理学设为必修课程的成永裕副教授和主持教材编纂计划的潘维大教授。成永裕副教授是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博士,学术专长包含了英美契约法及英美刑法暨刑事诉讼法;潘维大教授则获得了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博士学位。因此,东吴法学院成为台湾了解美国法律文化和实践的重要窗口。台湾之所以意识到研习法律伦理的必要性并在教育和法律实践中加入法律伦理,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东吴法学院接受了美国的影响。美国对法律伦理近200年的关注、丰富而切近法律实践的研究成果、细致且得到良好贯彻的法律伦理规范、完备的相关机构设置,都成为推动法律伦理学在台湾产生的最重要动因。可以说,如果没有美国法律伦理的引导,台湾的法律伦理学产生的时间很可能延后至本世纪初,并且会呈现出一种与现在大不相同的样态。
   然而,尽管美国法律伦理的影响持续作用于台湾,但这种影响终究来源于外部,在台湾自身的现实需求尚未产生之前,法律伦理学一直都是低度发展的学科。法律伦理学真正在台湾受到重视并发展起来,还要归结于一系列政治事件发生。
   (二)本土政治事件的推动
   谈及建设法律伦理学的原因,大多数台湾学者都会归结到近年来社会对法律人如潮的负面评价。潘维大教授在为《法律伦理学》一书作序时说到:“反观台湾,……近年来,不仅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贪渎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对于许多争议案件的处理不符合人民期待,加上法治常被认为与政治勾结,让民众对于法治的信心每况愈下。”{7}若要追溯引起社会对法律人不满的原因,还需要回顾一系列政治事件的发生。
   1980年“美丽岛大审”{8}让一群年轻热血的律师走上前台,成为台湾政治舞台的焦点,这其中就包括了日后掌控台湾政局的陈水扁、谢长廷、苏贞昌、张俊雄等。从此,台湾的法律人登上了政治的舞台,也才有了20年后的法律人执政和弊案连连。
   1997年震惊岛内外的“白晓燕命案”{9}发生,主犯陈进兴逃亡期间,时任民进党中评会主委的谢长廷即表示愿意组织律师团为陈及其家属辩护,并最终担任陈妻的辩护律师,使其获判无罪当庭释放。
   1998年高雄市长选战中,白晓燕之母白冰冰{10}制作广告控诉谢长廷,说他“不是好人,不是坏人,而根本不是人”。该广告在选战中引发轩然大波,律师伦理问题第一次被搬上媒体头条,引发民众广泛关注。
   2000年陈水扁当选台湾地区总统,并组建了一支几乎全由法律人构成的执政队伍:副总统吕秀莲、五位行政院长中的三位—苏贞昌、谢长廷、张俊雄,以及多位各级部会首长均系法科出身,而地区领导人、市县领导人、党派领导人中更是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法科毕业生,台湾变为典型的法律人当家。
   2005年2月,高雄捷运爆发了泰劳暴动及火烧宿舍事件,牵扯出直指总统府和陈水扁一家的诸多弊案,最终引起了2006年的大规模倒扁运动。{11}由此,法律人从捍卫正当权益的热血青年形象,瞬间化为不但知法犯法、惟利是图,而且“颠倒黑白、强词夺理、狡辩硬拗”{12}的负面形象。而在这些弊案的查处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亦爆发出贪读事件,对案件的处理也不符合民众期待,法律人的伦理问题成为台湾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
   2005年以后的这次全民的法律伦理大讨论实质性地推动了台湾法律伦理学的发展,不但学界开始紧锣密鼓地举办相关的研讨会、编纂本土的法律伦理学教材、或翻译或撰写相关著作,实务界也加强了法律伦理的探讨,考选部亦将法律伦理列为司法专业人员相关考试之必考科目,台湾的法律伦理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四、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之比较分析
   (一)台湾的法律伦理学与美国的法律伦理
   美国的法律伦理理论及实践乃是台湾法律伦理学创设过程中参考得最为频密的范本。台湾学界对法律伦理学的首倡出于有英美法背景的法学教师发现法律伦理在台的缺失,法律伦理学在台湾的构建过程中也有很长一段时期致力于对域外法律伦理著作的翻译、情况介绍以及比较研究。{13}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法治建设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就法律伦理问题逾200年的思考、业已成形的由行业纪律转换而成的法律伦理规范体系,以及较为健全的法律伦理问题处理机构和机制。美国的法律伦理对台湾法律伦理学产生了极大影响,理解台湾的法律伦理学与美国的法律伦理之间的异同,对我们更深刻地把握台湾法律伦理学大有裨益。
   一方面,台美在法律伦理的理解和实践上有着明显的承继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整体上来看,台美的法律伦理均透射出强烈的实务倾向,以法律实践为关注焦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哲学思考等理论话题均只起到辅助作用。
   第二,台美的法律伦理均可理解为法律人伦理,对律师的关注都处于核心位置,{14}同时涉及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助理、法学教师等法律人角色。
   第三,法律伦理的主要实现方式均为制定具体规范,以规制法律人具有伦理意义的行为,也都形成了执行伦理规范的机构和机制。
   第四,在法律伦理规范所涵盖的内容、编排体例、规制方式上,台美亦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台湾移植美国相关规定的痕迹明显。
   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台湾的法律伦理学与美国的法律伦理仍存在多重差别。
   首先,就整体进程而言,美国的法律伦理在其文化土壤中自然生长,经历了逾200年的磨砺,步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台湾的法律伦理学从正式提出到现在也不过20年,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不但规则的密度不够、实体规范的实现途径不够顺畅,与本土实践的贴合度也有待提升。
   其次,由于法律伦理赖以生存的其他制度的差异,台美的法律伦理规则体系、相应机构的设置、规则所对应的法律人内涵等均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真正有效的法律伦理规则由各州分别制定,国家律师公会(ABA)只负责制定示范规则;而台湾地区则只拥有一套有效规则。
   (2)美国对法律人的管控权从属于司法权,大部分的法律伦理规则由州最高法院制定;而台湾地区对法律人的管控由“法务部”行使,从属于行政权,{15}法律伦理规则的渊源主要是由立法机关所订定的“律师法”、“法官法”等与行业协会制定的伦理规范共同构成。
   (3)美国对律师的法律伦理惩戒决定由州最高法院作出;而台湾地区是由专门设立的惩戒委员会或惩戒复审委员会作出。
   (4)由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美国存在特殊关联,{16}律师伦理规范与专门针对法官、检察官的特殊规范属合并适用关系;而在台湾地区,特殊规范对应特殊身份。
   (5)最后,从抽象的哲学思考在法律伦理中所占的比例来看,由于台湾的法律伦理学倾向于形成一门拥有理论基础的学科,因此对专业伦理与普遍道德之关系、伦理冲突与公共利益等理论话题有所涉及,对法律人的理解亦较为宽泛,涵括了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直至仲裁员、公证员、民间组织法务人员及法学教师等在内的广泛群体;而美国的法律伦理并未以构建专门的学科为皈依,而是更加紧靠实际操作,只要规范的制定足够细致、相应机构的运行足够通畅,能够真实地规范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专业行为即可,即使包含在内的理论内容也较少透露出哲学意味,在法律伦理规范中所占之比例随着时期的变更而有所损益。{17}
  (二)中国台湾的法律伦理学与中国大陆的法伦理学
   在法律伦理这一议题上,台湾和大陆分别形成了学科意义上的法律伦理学和法伦理学,{18}学科内容上亦存在大面积重叠。但是,两岸对法律伦理学的理解有着很大差异,它们应不同的需求而生、拥有各自的内在逻辑与核心话题,在研究内容的广度上亦有区别。
   首先,推动两岸法律伦理研究的原因不同。台湾法律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法律人参与社会重要事件或担任重要社会角色从而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推动下形成的,构建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督促法律人重拾伦理并建立正确的专业价值观。由于受到美国法律伦理的深刻影响,是一门从法律人角度出发的注重实践操作的“实学”,有不少学者直接将之解读为法律人伦理。而大陆构建法伦理学的动因主要在于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重大哲学问题的认识遭遇瓶颈,渴望通过构建一门由法学和伦理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以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且构建学科的意愿完全来自于内部,几乎没有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应领域的影响,因此,大陆的法伦理学很大程度上是从哲学、理论的高度出发,法律与道德之实践互动只是理论统摄之下的一个部分,且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
   一其次,两岸法律伦理学科所探讨的核心话题不同,关注的重点各异。在台湾,律师角色的伦理规制始终是最受瞩目的部分,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受到美国法律伦理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台湾律师地位日隆,担任了地区领袖却弊案频发,引发民众不满。而在大陆,律师发挥的社会作用远不及台湾,律师伦理问题在法伦理学中是理论统摄下的、从属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与法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并列的一个分支。大陆的法伦理学现阶段所着重探讨的,是作为一门学科的法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如何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样两个理论话题。
   再次,虽然两岸都在为建构独立的法律伦理学科而努力,但大陆法伦理学的内容含量大大超过台湾的法律伦理学。台湾法律伦理学是从法律人角色出发的探讨法律专业伦理的学科,如何通过具体的方式来培育法律人的专业伦理是这门学科的主要内容,而哲学的、理论的、或者史的研究都不是法律伦理学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使有所涉及,也是服务于法律人专业伦理。而大陆法伦理学的构建从一开始便定位于综合性学科,确立了以学科基础理论为基石、法与道德关系之理论为统帅、包含史的研究和比较研究、统摄法律职业道德及对法与道德在具体领域碰撞的研究的宏大蓝图。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大陆强烈的伦理传统,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哲学思考向来看重;二是在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上,大陆主要承袭了欧洲的理性主义传统,而台湾不仅受到理性传统影响,同时亦深受英美经验主义传统的熏陶。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勾画出台湾和大陆法律伦理学科不同的内在逻辑:台湾从对律师的伦理规范出发、渐次向外扩展至其他法律人之伦理规范和相关理论话题;而大陆则是从处于最高层次的关于法与道德的哲学思考出发,逐步向下延伸,将与之相关的各项研究收归旗下,最终形成一个专门以法与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
   五、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之借鉴意义
   大陆的法律伦理学从提出至今已近30年,目前正经历着学科基础理论大量产出后如何转换为学科内容体系、如何体现新兴学科存在价值的瓶颈阶段,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的做法不失为促进对自身问题认识和解决的一种可行办法。台湾学者陈长文先生将两岸1949年后的政治、经济、法制进程喻为“龟兔赛跑”,并指出了台湾和大陆在经历上的众多相同之处。{19}的确,文化上的同根同源和历程上的相似,使台湾在很多方面成为了大陆最优质的借鉴范本。具体到法律伦理研究中来说,台湾和大陆在文化上的血缘关系为二者间的借鉴提供了可能,而在法律伦理研究理念及学科样态上的差异又使二者具有了比较的意义。通过对台湾法律伦理学的考察,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获得启迪。
   第一,中国大陆法伦理学的务虚风格必须改变,它需要从实践的土壤汲取养分,并将研究成果回馈到实践中去。在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就是一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务实学科,这与大陆法伦理学强调法与道德关系的哲学思考及热衷于学科基础理论探讨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在一些初级基础理论上囤积了大量的重复劳动,没有注重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最终导致大陆法伦理学不但在理论上难以推进,并且很难发挥现实作用。当下法伦理学界的重要任务就是将这门悬浮于空中的理论学科拉回法律实践和具体理论探讨的地面。
   第二,法伦理学的比较研究应当受到重视,对法律伦理理论或实践较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理论的引介和研究是促进大陆法伦理学健康发展的可行方法。台湾法律伦理学研究的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期都将工作的重点置于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或研究的引介上。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的法律伦理研究和实践均对台湾产生了影响,其中美国的法律伦理更是成为了台湾学习的范本,并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台湾法律伦理学科和实践之独特样态的形成。而大陆法伦理学虽然在发展的时间上早于台湾,但至今仍鲜有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伦理状况的深入考察。尽管法伦理学的创建不应放弃独立思考,必须牢牢植根于大陆的现实,但法伦理学的创建也不是闭门造车,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领域的一无所知显然是学科研究中明显的缺失。
   第三,法律人伦理应获得法伦理学研究更多的关照,成为法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和美国的法律伦理研究均从实践中的法律人角度出发,以规范法律人伦理行为、培育法律专业伦理为取向,因此被很多学者贴切地称为法律人伦理。而在大陆,法律伦理代表的是法与道德的关系研究,法律人伦理(在大陆的语境中称为法律职业道德)只占据着法伦理学研究最低层次中的一块领域,不但很少得到法伦理学的关照,其自身的研究和实践也处于较低层次。然而,法律人伦理问题实际上是法律与道德的研究领域中贯穿始终的话题,法律人伦理水平的提振与否将深刻地影响到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中的和谐程度,而将法伦理学研究落实到法律人伦理探索,也是法伦理学从务虚走向务实的良好方式。
   综上所述,中国台湾的法律伦理学是法律伦理学科的另一种实现样态,其务实的学科理念、从实践出发的学科构建逻辑、注重操作的学科风格都在向大陆法伦理学提示着法律实践领域对法律伦理的迫切需求,提示着法伦理学与法律实践间剪不断的关联,提示着中国大陆的法伦理学应当将关注的目光从理论的高度沉降到对具体问题的探索上来,从务虚走向务实。
【参考文献】
{1}王进喜:《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页。
{2}关于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伦理教材编撰推广计划”之具体内容及各阶段进展,可参见东吴大学法学院网站相关专题, (http://www. scu. edu. tw/Iaw/legalethic/)。
{3}姜世明:《法律伦理学》,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2页。
{4}参见中国台湾中正大学九十八学年(2009年)第二学期课程大纲。
{5}该书首先在大陆出版,书名为《美国律师执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同注2。
{7}东吴大学法学院主编:《法律伦理学》,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页。12-16页。
{9}有关白案的详细情况可参见彭邦富、高向阳:《港澳台黑社会实录》,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 - 284页。
{10}白冰冰乃台湾著名艺人。
{11}关于泰劳示威并牵扯出总统府及总统一家诸多弊案的详细介绍,可参见注8引书,第267 - 270页。
{12}同注1引书,第8页。
{13}台湾向来重视域外法律伦理之研究及实践,1995年2月23日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伦理学教学研究计划第一次会议”达成的决议第5项便是运用由民间司改会获得的金士顿公司之捐赠,在几年时间以内将美、日、英等国的法律伦理学重点书籍翻译出中文本;蔡兆诚律师在由律师“全联会”编辑出版的《律师惩戒案例选辑》的后语中谈到加强律师伦理须着手的重点时,提及的第一点便是“参考外国律师伦理规范,全面检讨‘我国’律师伦理规范”;以法律伦理为主题的论文、相关资料的编译直到著作或教材的编撰,均不乏对台美法律伦理比较研究的部分;《美国法律伦理》、《法律伦理的50堂课》等介绍性书籍对台湾法律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14}在中国台湾和美国,律师均为受到法律伦理关注最多的对象,但其原因并不相同:台湾律师伦理受到重视的原因在于,从律师身份走向政坛的领袖们不但弊案重重且表现出令人唾弃的“律师性格”;而在美国,律师伦理受到重视的根本原因在于律师的重要作用,他们不仅是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之必备身份,同时也的确在社会中扮演较为重要的角色。
{15}有关中国台湾与美国法律伦理在制度设置上差异的专门研究,可参考台湾大学蔡云玺的硕士毕业论文:“律师伦理规范法制研究—以‘我国’、美国(加州)及英国(英格兰)法制为比较”,第125页。
{16}在美国,具备律师的身份是成为法官或检察官必要条件,法官是从执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律师中选拔,而检察官实际上是国家雇佣的、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律师。
{17}关于美国法律伦理的历史,可参考布莱恩·肯尼迪(Brian Kennedy) :《美国法律伦理》,郭乃嘉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页。
{18}在大陆,“法律伦理学”与“法伦理学”间没有严格区分,只不过“法伦理学”更偏向于理论研究,在本文中用来特指大陆的法律伦理学科。
{19}关于1949年以后台湾和大陆在经历上的相似之处可参见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论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