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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

【期刊名称】 《青少年犯罪问题》
【英文标题】 Experience and Forecast of New Youth Justice and Correction System after Its Implementation for Ten Years in Taiwan of China
【作者】 李茂生 【分类】 司法
【中文关键词】 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法庭,矫正学校,少年犯罪
【文章编码】 1006—1509—(2010)02—004—14
【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2010年
【期号】 2 【页码】 4
【摘要】
台湾地区新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正制度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本文忠实地记录这十余年来笔者所亲身经历的每一个时刻。所有的顿挫与突破都显示出一个新想法的落实。数字会说话,受处分或受刑少年人数从十余年前的两万余人下降至现在的九千余人,这种奇迹是所有参与这两个制度运作的人的功绩。不过,少年虞犯方面,不仅是重心从药物滥用移转到逃学逃家,而且人数也暴增到千名上下,再加上2009年大法官释字664号解释,又对虞犯少年的处遇下达了极大的限制,这些情势都意味着改制后的少年司法与矫冶制度正面临一个新的挑战。本文再度呼吁停止制造人性条件,愈多的负面列表愈代表了对于少年成长的愈多的桎梏。虽然无法要求每个少年都能成为永劫回归中无声的第十二个钟响中的新生儿,但是至少给他们一个再度回归时不一样的人生轨迹。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46904    
 
   一、前言
   1997年年底付诸实施的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至2007年底已经届满十年。回想当初因为旧瓶新酒,就制度中的新旧元素间的调和即花了无数的精力,不过除了内耗外,更令人担心的是外界的非难与不合作的态度,内外压力交集之下,短短数年问,不仅是风雨不断,甚至原先的战力中亦有人不断求去,一时之间,曾令人产生干脆放弃改革回复原状的气馁心境。不过,现在回过头来检视一下,即可发觉实在应该庆幸在这十余年间仍有一些坚守岗位的实务家,通过不断的努力,集结稀有的社会资源,倾注于新的制度,令这个新的尝试得以在风雨飘摇中稳健成长,并脱离了严罚主义的笼罩。
   仅以数据而言,虽然犯罪的绝对数量是个耸动的、具有主观的社会性说服力的数据(较会受到人口绝对数的影响),但估不论此,仅以较为客观的犯罪人口比率为根据,就可以发觉情势的转变,相较于十年间成人犯罪人口比率仅由10,000人中192.94人次降到81.11人次,少年非行的人口比率则是由10,000人牛195.76人次骤降到45.72人次。这不仅是世界中少见的创举,而且在宽严并济的旗帜下一片荒腔走板的台湾刑事政策的局势中(例如三个月犯罪零成长或六个月内改善治安等政策),可以说是唯一的奇葩,也是一个不受政府高层支持、青睐的刑事政策奇迹。
   虽然很难以一个理由来解释为何会有这么辉煌的成果,但是假若没有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原则所创造出来的场域,则所有的实际原因都会因为没有表现的舞台而随即消逝。1997年时所设计出来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并不仅是排除了以往的严罚倾向而已,其更彰显出一个以往的刑事政策中所没有表现出来的期待。
   换言之,虽然以往的刑事政策有循环的倾向,例如严酷的身体刑之后是较为宽松的具教育倾向的自由刑,而矫治思维退潮后,取而代之的是严格的正义模式下的自由刑与无孔不入的社会监视,但是1997年所设计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并不是以过往的、浓稠的国亲思想下的温情主义代替当时的严罚倾向,这种温情主义会在爱的司法的名义下展开过度绵密的矫治计画,而不管是严格的处罚抑或绵密的温情,这些都是一种规训,一种形象的创造,正如同身体刑、自由刑间的变化仅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一样,严罚与温情间的变化亦是对于“政治的生”的一种操控的表现而已。基于这种反思,1997年所创造出来的制度是一个尊重多元力量的相互抗争以及展现出活生生的生命跃动的混沌,不以一个超越的、超然的理性予以规制,反倒是仅以复杂的、无方向性的系统维持住所有的生命跃动迹象,并适度减轻其间的矛盾、冲突,或更进一步地促成多样的可能性的制度[1]。
   法律这个制度基本上应该是利用法律语言的暴力将复杂、矛盾的社会事实解释成一个可以用较为简单的原则予以理解的法律事实,并以此为基础,而形塑出符合绝对的、普世的公平正义要求的解决方案。但是反于这类的传统论述,这个新的法律制度是以法律的语言确保了非法律的世界,亦即其是存在于法律与非法的细缝中的特异存在[2],所以才说这是一个新的期待。
   撇开绕口难懂的哲学论述,以通俗的法律用语而言,如不忌讳误解,这个制度不外是一种另类的不干涉(hands—off)主义的实践。亦即,相信社会中的自愈能力,尽可能不处理轻微的犯行,对于严重的犯罪,亦是以人际关系的修复以及自信的回复为重心,仅提供处遇对象一个自力救济的能力培养机会而已。所有的道德训诫、真理传述等,在此制度下都是一种荒谬。
   本文的初稿曾发表于2007年9月在京都举办的日本龙谷大学矫正讲座三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经增删后已刊登在该校的定期刊物中{1},不过一方面这是篇日文的文章,而发表的杂志于日本国外亦难以得手,另一方面论文发表后,关于虞犯的部分有了新的发展,所以在再度施以增删后(减少介绍性的部分,增加理论方面的论述),翻译成中文,发表于此。
   制度实施已逾十年,最近台湾的“司法院”拟着手进行通盘的修订[3]。虽然本文于行文上不甚符合笔者以往的风格(本文仅单纯地记录历史,而无多少批判倾向),但为敦促当局重视这十年来努力的成果,希望“司法院”不要更动难得已经确立下来的基础,所以仍羞愧地以一般人轻易即可得手的方式,表达笔者的企求。以下先透过台湾现行制度成立经纬的介绍,说明制度的概要,然后一方面铺陈近十年来光鲜亮丽的成果,另一方面亦指摘出隐藏在少年非行现状后的问题点,藉此对台湾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的未来寄以期待与厚望。
   二、现行制度的成立经纬与概要
   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治制度于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成立。于1954年7月,“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现在的“法务部”)在教育与保护已取代严罚与威吓成为国际潮流的宣言下,委托以台湾大学林纪东教授为首的“少年法项目小组”来研拟符合时代要求的少年司法制度。而这个法律研拟小组亦于极短的期间内,在翌年的1955年12月向“行政院”提出少年法草案。这是台湾地区现代型少年法的肇始。纵或这个法案其实仅是当时日本少年法的翻译,但是一方面没有美国强而有力的干涉,另一方面在当时台湾社会的紊乱状况下,事实上此法亦难以付诸实施,所以这种先进的立法是没有可能毫无修订地即通过保守的“立法院”的审议。果真在1962年,“立法院”在冗长的审议后,将“少年法”改名为“少年事件处理法”,删除第一条的目的规定,于名称与目的上削减福利法的意涵,而强调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性质,并斥退设置与地方法院同级的少年法院的建议,改采与地方法院刑庭相同组织地位的少年法庭的体例,允许地方法院刑庭法官兼任少年法庭法官,最后亦将具有福利意涵的“保护处分”改名为管理训练意义明确的“管训处分”,令实质上是刑庭法官的少年法庭法官掌管刑事案件与管训事件的审判与审理(与日本法制不同,当时台湾已经规定在逆送案件的情形,检察官于搜查后,应向少年法庭起诉,所以少年法庭是同时管辖刑事案件与管训事件)。而台湾的少年司法即在这种诡谲的气氛中所订立的符合“国际潮流”的基本法律下,展开了现代历史的第一页。
   其后,这个法律在没有付诸实施的情形下,就被忽视了十年。在此期间,政府根本没有致力于促成少年保护与增进少年福利的任何措施,而仅是一头埋入保安处分制度的建设。
   1967年,台湾地区制订“少年辅育院条例”,并根据这个条例设置了收容保安处分(感化教育)少年的闭锁式设施。而此三所辅育院与1922年时即已设置的少年监狱合并起来,台湾地区终于完成了对少年施以刑罚以及保安处分的物理性设备[4]。当然根据“少年辅育院条例”所规定的处遇内容,比诸保护与教育,毋宁更类似于监狱中的行刑处遇。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辅育院内的生活管理虽应采学校方式进行,但更应着重军事化管理。而条例第四十条亦规定,辅育院内的教育应首重道德教育,至于知识教育(补习教育)与技能教育(职业训练)等,都仅为辅助性处遇。这个道德教育又是以公民训练、军事训练、体育活动以及劳动服务的方式进行。不仅如此,少年监狱中的处遇亦是以职业训练以及监所作业为主。最初少年仍会参与监所作业,其后才改成仅参与职业训练,但不论是监所作业抑或职业训练,都无法赶上时代的脚步。在新竹少年监狱被废止前,其是全台湾地区唯一硕果仅存的铅字印刷厂,但是因为所印刷出来的成品过于粗劣,所以仅能供官方使用(亦即所谓的官用制度)。
   就在这种情况下,1971年时台湾地区最初的“少年事件处理法”被付诸实施。这个“少年事件处理法”完全放弃了保护主义的色彩,在“教罚并济”的虚伪宣言下,虽号称教育,但实质上却仅是保留了刑罚与管训处分(刑法中所规定的作为保安处分的一种的感化教育,则因“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公布实施而停止适用)于处遇严苛程度上的差别而已,不论是司法抑或处遇的层面,几乎都全部倾向于严罚主义。而这种严罚的倾向一直到二十几年后的1997年为止,仅受过一次的挑战。
   1987年,许多担当一审以及二审司法工作的法官以及观护人在第十届司法业务研讨会中,发声质疑当时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治制度仅是一种小型的刑事法制度而已,其建言这种制度应该加以修正。表面上“司法院”接受了这些质疑,并于1991年向“立法院”提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修正草案,但是这个修正法案事实上不仅是无法撼动矫治体系,甚至连司法方面亦不过是微调了一些法条方便实务运作而已,根本没有将研讨会中的建议纳入修法的考量内。
   在这种情势下,笔者于1993年接受某立法委员的委托,与几位第一线的律师与法官结成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起草团体,以从新体认的保护主义的观点出发,展开了长达五年的起草以及“国会”议事折冲之途。在这五年间,“立法院”在未经过任何讨论的情况下意外地于1997年5月通过了“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并于“新少年事件处理法”公布实施的1997年12月的一年半后正式付诸实践[5]。
   笔者于“法务部”研拟这个通则的草案时,虽然曾经给予过意见,但是因为这个草案整体而言过于创新,所以从未期盼能通过“国会”的审议。不料,对于“重要”法案从不费心审议的“立法院”积习,竟然间接地帮助了新矫治制度的诞生。而这个通则所设置的矫正学校正是为了实现新的少年司法制度所不可或缺的机制,其于矛盾的展现与机会的赋予方面,几乎是少年司法制度的翻版。此通则废除了少年监狱与少年辅育院,对受刑少年以及受保护处分少年原则上不采区分的观点,一律给予相同的处遇,但同一时刻又在原有的戒护领域中插入教育的元素,适度地增强了处遇方面的复杂程度,且亦于课程以及生活方面提供了处理人际关系、抒解压力、回复自信等的数种机制。
   其实不论是少年司法抑或少年矫治制度,其均受“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一条目的规定的拘束。新“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一条除隐喻地主张对于健全育成的少年的自发性外(“自我”成长的强调),并限缩成人的干预方式(限于调整成长环境与人格矫治),藉此表明成人的干预目的不在于决定少年的未来,而在于保障其多样的、不确定的自主发展,并确保国家或社会所能付出的适度支持。
   为实现这个目的,整体的法制度是以处于危机状态的少年为核心,首先强调与少年处于最亲密关系中的保护者与教育关系人士的援助责任,只有在这第一层的援助体制无法发挥作用或能力不足时,由国家的司法以及矫治行政所形构出来的第二层援助体制才会发挥作用。当然此际如有必要,则第一层次的中负有较高法律义务的保护人,亦会成为国家所为处遇的对象(亲职教育)。作者称此渐层式进展的处遇设计为同心圆结构,在此结构下强调各层次的处遇必须尽可能纳入所有相关的要素,适度地将处遇内容复杂化,除此之外亦应于细致的处遇流程中提供抒解压力、学习处理人际关系的机制{2}。
   为发挥以上同心圆结构的处遇效果,新法体制一方面强调全件移送与全件调查原则,以确保入口机制的健全,另一方面亦设计了完善的早期转介与中期、后期转介机制。详言之,首先先借着全件移送与全件调查的程序,尽可能减轻社会或政府机构中现实上存在的,而且是少年司法制度所未能监视到的淘汰机制的恶害,让需要援助的非行少年能够得到适当的处遇,其后针对所能掌握到的非行少年,于提示其所需的援助后,尽可能将之还给社会或第一层的保护圈。所以在审理的初期与中期,应该尽可能考量不付审理的可能性,充分尊重保护者、教育者以及其它社福机关的处遇能力。而当进入审理的后半段时,亦仍应留意将少年移送社福机构的可能性[6]。不仅如此,因为台湾的少年司法亦处理少年刑事案件,所以新的制度于设计上即尽可能加强使刑事案件再度回流到保护事件处理程序的可能性,当然表达出不区分刑事案件与保护事件一律同一处理的本意的终极表现即是矫正学校的设置。透过矫正学校的制度伴随着收容的保护处分与少年的自由刑之间,除处遇的浓稠度的差别外(自由刑方面难免会较偏重于戒护与生活管理,再者亦有假释、累进处遇、收容年限届满时的移监等特有的问题),两者间几乎没有任何差异。
   于时序性地展开同心圆结构时,因为于各阶段均增加了许多以往不存在或被忽视的元素,为防止诸多力道间冲撞所产生的矛盾导致制度运作上的障碍,于设计制度时也适度调整了诸力道间的关系。例如为防止法官意见的独大,所以规定当法官不接受观护人的处遇意见时,应于裁定书中写明理由,藉以确保司法与社会福利间的对话可能性。再如协商式审理的设计。这是一种圆桌式审理的实践,当少年不否认事实时,法官可不制作裁定书,而以审理笔录代之,藉此可节省文书作业上的繁琐,而将精力置于围绕着少年的诸种关系的调节。此外,虽然制度上尊重现实上存在的诸力道间的矛盾,欲藉此而真实地呈现少年所处的境遇,但是当某种力道会拥有极大的力量将处于同心圆核心地位的少年排除于体制外,令其丧失所有的立足点时,制度即应该将这种特殊的力道予以排除。据此,新的体制仍旧维持审理(审判)不公开的原则(、仅在少年或其保护者要求开放时,才会公开审理、审判),除保障辅佐人的作用以及鼓励保护者的参与外,得旁听的人仅限于少年的亲属、学校教师以及从事少年保护事业的人,至于被害人以其相关人士的参与权则不予以保障[7]。与此相对应,矫正学校内的处遇,虽然鼓励校外参观以及恳亲会等的召开,但是却仍维持一定程度的闭锁性[8]。
   三、挫折与努力
   如上所述,台湾的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是在一个欠缺共识的情形下,力挽严罚的狂澜而勉强付诸实现的制度。制度的设计比以往更为复杂且难以操作。此际即需要一些得柔软对应的实务家参与。在这种的理解下,于制度实施的前几年,相关人士与部会即付出了许多的心力致力于人员的训练。
   首先是法官的选拔与训练。于新制度实施后不久,司法院就设计了一连串的训练课程并予以实施,几乎隔年就会开设初级、中级课程以及实务研讨会,以三四十名的规模一直持续到现在。虽然因为调训不易,所以这类的训练课程大体上都仅能举办数天,但是有鉴于台湾地区法学教育上的缺陷,当局活用了这些难得挪出的时间,将课程的重点移到法律以外所需专业知识的传授与启迪,数年下来,亦似乎有了一定的成果。初级课程主要是简介制度的营运、少年心理学及犯罪学、人际关系的重建、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整合等;而中级课程则以初级课程为基础,讲授更为细致的部分,例如心理测验、处遇技巧的介绍与实作、司法与社会福利设施间的联系等;至于实务研讨会则是以实际上参与审理、审判的少年法官或拥有专业证照(后述)的法官为对象,进行一些外国法制的介绍以及台湾地区实例研讨等活动[9]。当然不仅是法官,对于其它的少年观护人,当局亦提供了相类似的讲习与研讨会的机会。
   比较特殊的是针对法官的资格,“司法院”采行了专业证照制度。虽然并不完全,但是现在大体上而言,若无“司法院”所颁发的少年法官证照,是无法担当少年法官的。亦即少年法官除透过国家考试以及司法官训练所获得法官资格外,另需于成为一般法官后经过“司法院”的审核会议获得少年法官的证照,不然不得进行少年事件或案件的审理、审判[10]。至今为止,“司法院”已经举行了两次的审核会议。申请者除接受其相关适性的心理测验外,另需提出有关少年司法审理等的小论文(亦可以上述训练课程的心得报告代替),当然至今为止的相关“业绩”也会成为参考资料(院方提供)。2004年时共有七十三名法官申请,合格者为五十一名;而2006年则是十四名申请,十二名合格。由此可见,这个审核机制并不是个有申请即合格的浮滥审查。对于合格者“司法院”会颁发有效期间四年的专业证照,过期后需再度申请审核。但是纵或获得专业证照,只要没有少年法官的空缺,仍是无法当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的法官。
   当然多年来的严罚积习(更明确而言是不在乎少年是个实存的积习)是不可能仅以以上的努力即可克服。2000年时在台中地方法院就发生了一件重大的不祥事件。台中地院少年法庭对于一位在四楼教室向对街的司法官宿舍投掷了一颗网球的未满十二岁范姓少年,以其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重罪为由,而裁定了假日辅导的保护处分。处分虽然很轻,但是一来法官不仅故意扭曲了交通往来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主要是因为想藉此而警告该国中的其它同学),另一方面,法官也借口撤换了原先建议不付审理的调查官,在滥用协商式审理的情形下,下达了保护处分的裁定。此事经过报导而引起立法委员的关心,进而发展成社会事件。笔者还因为此事而专程拜访该国中,演讲“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精神,并且还将此事当成反省的材料而写入学术论文中[11]。事后,该名法官离开少年法官的职位,而另一位少年法官则直接负起执行假日辅导的工作,极力安抚少年的心情。据这位现在已经因为身心俱疲而离开少年法官职务的法官所云,事件发生后,台中地方法院中以少年法庭法官以及观护人为主所组成的自主研习活动是更加地频繁举行。由此事件可知,少年司法已经有了急遽的转变,并且“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基本精神已日渐落实,在以往若有类似事件发生,应该是会静静地被压制下来而不了了之。
   比起以上“司法院”方面所做的努力,“行政院”方面则显得比较消极。“行政院”的“法务部”本来是掌管所有收容非行少年的机构,但是在新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中因为新增添了早期以及后期的转介机制,而因为这个转介机制的存在,导致“行政院”儿童局或地方政府社会局所掌管的收容式福利设施亦开始成为矫治、保护非行少年的制度中的一环。不过,政府抑或该当社福收容机构都对非行少年的处遇毫不关心。基本上他们是认为既然转介的裁定是由法院所为,则其后的处遇亦应该由法院负起责任,就像假若社会局下令收容,则收容的费用等自然是由社会局自行负担一样。结果,法院方面在苦无对策的情形下,只好以独立预算的方式自行筹措收容费用,并以支付收容费的方式,勉强地将少年收容于社福机构。事实上,纵或法院裁定转介甚至指定收容处所,如果没有经过事前协调,社福机构还是经常拒绝收容的[12]。纵或在这种情况下,若干少年法庭仍不放弃努力,一方面寻求更多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亦不断加强与社福机构的联系,在这些人的热心奉献下,至少在早期转介的领域,已经有了确实的进步{3}。
   “行政院”方面的消极态度不仅是存在于社福单位,在应与矫正教育息息相关的教育单位的反应中,更可察觉到让第一线的法务或教育人员等感到寒心的态度。
   于少年监狱与辅育院并存的时代,有关收容少年的教育问题,一律都是委诸“行政院法务部”研拟与执行。而“法务部”方面,虽然对军事化生活管理、道德教育方面有所专长,但对于学科教育、职业教育等,则仅能委诸外部的兼任教师。当然虽然名为生活管理、道德教育,但是本质上仅是一种一元化的规训管理而已,而学科教育方面,兼课的教师于下课后亦不可能留在设施内与收容人进行人际关系间的活动。在这种的生活环境下,是不难想象收容人仅是在一元的环境下朝向既定的目标而接受训导,与日后应该要有的折冲社会与个人心理中的诸元的矛盾、活用人际关系、发展与善用自信等的能力的养成几乎是处于无缘的状态。
   为改善这种现象,在矫正学校成立后,除导入校长、专职教员等具有与以往迥异的特质的人员外,另将课程区分为一般教育(以学科教育为主)与特殊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但更重要的是提供由辅导教师担当的辅导教育藉以撑起两者间的连结。虽然教育的领域中亦不存在与特殊的矫正教育相关的学程与知识,但是“教育部”至少比警政系统的“法务部矫正司”更容易发展出特定的知识与技术。所以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规定教育单位应该负起协助矫正学校实施矫正教育的责任,并且为了加强法务与教育间的协调,通则也成立了允许外部专家参与的“少年矫正学校矫正教育委员会”。这是一个跨部会的委员会,功能在于提供相关单位有关校长及教师遴聘、训练、教材开发、研究等事项的咨询,因为两矫正学校的校长与教师代表亦会出席,除咨询外,更有作为实务间沟通交流平台的效果。这个委员会在初期的一两年,虽然频繁地开会,并适度地提供策略解决了一些例如教师研究奖励、学生学籍管理以及学生出校后更生联系等的问题,但是在当时“教育部”已经展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而且在数年后连“法务部”也都认为委员会功能不彰而实际上停止召开会议,改采自力救济的策略。
   或许从一开始“法务部”即知道“教育部”不会有积极的参与意愿,所以不论是校长与教师遴选、训练抑或教材的编撰与研发等,其均自行筹措经费,而人力支持方面亦是以“法务部”的人手为主辅以相关外部人士的力量。在这种艰困孤独的情事下,两所矫正学校在第一年克服了严酷的勤务条件,成功地达成了确保三分之二人力的不可能的任务。
   当然“法务部”内也非绝无异议,终究矫正学校这个体制是个“外来的异物”,原先的身体当然会产生抗体。除去一些人事上的倾轧事故外(主要是些发生在第一线法务与教育系统间磨合机制上的问题),更根本的问题在于所剩两所辅育院的改制以及教育风格的更迭。
   依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于通则实施后六年内“法务部”得分阶段将少年监狱与辅育院改制成矫正学校(改制完成后,少年辅育院条例会自动失效)。虽然第一阶段的新竹少年监与高雄辅育院在紧锣密鼓的气氛下,顺利改制成功,但是其后因经费与人事短缺的问题,在无任何其它政府机关的外援下,“法务部”只得曲解法条文义(法条中的“得”是指“应”,但“法务部”却将此字改为有是否改制的裁量权的“可以”),一直迟未将所剩两所辅育院改制成矫正学校。在一国两制的情形下,冲突自是难免,此事在经费拮据的情事下,更是一发不可收拾。
   与以往的少年监狱、辅育院不同,矫正学校在处遇方面放弃了廉价的军事训练、职业训练或学科教育,而改采以人际关系的修复与自信的重建为重心的处遇,据此其处遇是在小班编制下每班均配置专科教师、辅导教师与教导员的体制下进行的。这种处遇体制造成了庞大的人事经费负担。比起残存的辅育院,其每名收容少年一年仅花台币十一万,矫正学校方面,则是高达一名一年新台币五十万。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内部引起了极为荒谬的批判,谓既然多花五倍的钱,则必须达成五倍的效果。虽然这是不可能的任务,纵或处遇效果可以用所费金额予以计算,在效果递减的情况下,花五倍的钱也无法确保五倍的效果,但是这类的耳语还是影响到了“法务部”的高层。
   2002年当时的“法务部”部长陈定南认为所谓的业绩是以拿到多少职业证照来加以计算,其并主张读书拿毕业证书等是白领阶级的工作,这些在一般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失败过的收容少年,既然不喜欢读书,则应该尽早学习专门技术,取得职业证照后,就“黑手”的工作,更生复归,以此回报国家与社会的恩惠。这虽然是个非常务实,也适度地表达了社会一般观感的见解,但是却是与新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的精神相违背的发言;此外,如果矫正学校内的处遇全面偏向于职业教育,则发展了数年的以人际关系的修复与自信的回复为重心的处遇方针将会遭到修正,甚至于消失。在这种气氛下,2002年12月28日,为确定矫正学校内的处遇方针,“法务部”召集了部内相关人士(部长、司长、专员以及两所辅育院的代表)、两所矫正学校的校长与教师代表、部外专家以及有两种不一样的设施的收容经验的出校生等,于新竹的矫正学校召开了首次的少年矫正学校之现状与展望座谈会。会中不仅是第一线的教师与部外专家均一致肯认矫正学校的教育方针,甚至于那些被部长讥讽为特别选定的出校生亦一致反驳部长的指控,并明确表明在矫正学校的生活中确实感受到被尊重的感觉,从此而有好好活下去的自信{4}。
   其后虽然仍有不少的大小风波,例如校长聘书任期事件、南部黑函事件、绿岛移送事件等,令相关人士头痛不已,但是整体而言,矫正学校的处遇方针已经被确认,至今现场第一线的处遇担当者仍旧是日以继夜地在人际关系修复与自信回复的标语下,确实地开发、实施多样的矫正教育课程。
   四、惊异的少年非行趋势
   如上所述,台湾新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在历经波澜万丈的十年洗礼后,现在表面上已经逐渐稳定下来,但这不是意味着往后将是手拉手心连心共创光明灿烂的未来,事实上整个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汲取多元力量展现矛盾与冲突,并且就解决方案仅提供磨合的机制而已,所以假若上级指导方针、处遇的实际以及受处遇的少年均平静稳定下来,不再冲突跃动,那才是宣告此制度已经死亡的时刻。
   在司法制度方面,虽然不能说是个崭新的创见,但是在摒弃严罚与爱的司法这两个极端的作为上,自然有其特异之处,且实务上亦不乏绽放异彩的事例[13]。至于矫正学校方面,则完完全全是个可以取代现在已经没落的外役监制度[14],而成为代表台湾向全世界展示的新制度。虽是如此,对于这两个动荡中,而且也被期待会继续动荡的制度,除少数几本硕博士论文外[15],至今仍未有关于其成效的完整的、全面性的实证性学术研究[16]。
   于此无法深究原因何在,不过针对少年非行国内的研究倾向是比较偏重于原因研究一事应该是个重要的因素。而且在重视原因论的情况下,很容易就认为“去除原因”一事就是应采的刑事政策内容,毫不深思原因与政策间可以加以区隔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与原因论相区隔的立法论、制度论或政策论当然会不太发达,自然也不会重视制度施行效果的分析。
   不过,纵或从原因论与去除原因的政策相结合的观点而重视政策实效,此际亦会发生问题。例如少年非行的原因如果是设定(美其名为研究成果)为好奇心强、心性不定、同侪影响、经济困窘,则事实上这些都是彰显何谓“优良”的负面列表,此际处遇是否有效果的指针将会是这些负面列表中的诸条件的去除,或作为负面列表中所有条件的复合结果的再犯可能性的去除;如果处遇没有成功,则可将被处遇人贴上德行不佳的标签,将之送回社会中,当成负面样版使用,藉此另可使得社会大众将他律地所设定的优良条件内化到其生活领域;这不外是一种内在化的社会控制技术,一种无法逃脱的桎梏。更可怕的是,当社会大众接受了程度颇高的德行要求,但又发觉自身于社会生活中无法达成这种高标的道德水准时,会产生一种集团性的羞愧感,而这种羞愧感会让一般人开始崇拜具有虚假的道德形象的领导者;当贬抑败德者、掩饰自我的羞愧、进行造神运动的机制成形后,具有一般性、同构型以及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会将这个机制推广到社会中的任何角落,此际“自律地遵守法律”这个形式意义非常浓厚的道德将会取代或许深思后即可能产生质疑的实质道德内涵,而成为规训这个社会的最大工具(民主法治),法化社会于焉诞生,活蹦乱跳的生命将会趋于死寂。
   新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不是基于以上观点而设计的。这是一个法律制度,但是在这个法律制度内所创造出来的是一个非法律的世界。不管是争功诿过的私欲横流还是利益的折冲,或甚至妥协的沟通都可能存在于这个世界,而且不会受到否定的评价,反倒是被视为是一种产生变化的契机,也只有在充满矛盾冲突的自然中,人们才有可能学会真正的生活态度,并寻找真正的自由。当然虽然社会中仍有许多虚伪之处,但是比较起国家所营造的环境,还是会更靠近“自然”些,所以纵或应尽可能营造出接近自然的国家环境,但是基本上仍应将此视为最后手段,而极度尊重社会与个人的自然愈合能力。以此为根本,则判定制度是否有效的基准将不会是内容浓郁的原因去除与否以及再犯率是否降低,而是非常形式的“制度所应处理的少年是否有减少(整体而言少年是否不再以犯罪为处理事务的手段)”,以及“社会是否仍旧可以容忍这个制度的存在(是否有尽可能先自行处遇非行问题,或甚至于积极与制度合作)”。
   针对这十年来的现象,传统的论述仅是不断地强调少年非行的多样化、大量化、暴力化、一般化现象,并且反复倡导犯罪原因以形成对负面列表的强迫性概念,藉此建议强化道德训诫的国家级的、单调的处遇。奇妙的是,现实上的少年非行现象并不是如此的不堪,事实上在这十年间少年非行现象已经悄悄展开新的面貌[17]。
   新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是于1997年尾付诸实施的,当年的成人被告人数为192,214人,而有罪人数为151,077人,与此相较,2006年的成人被告人数为173,720人,有罪人数则为150,378人。估不论详细的成人的犯罪内容,仅以此数据而言,可以说在这十年间,成人犯罪的情势并没有显著的变化。事实上除去媒体起哄与政治操作所产生的细微变化外,十年间成人犯罪的现象是呈现平稳横向推移的倾向。
   与成人犯罪现象相比较,少年非行的现象则呈现出明显的异变。1997年时,全部的调查人数是23,080人,除审理不开始的4,608人外,逆送到检察官处的有1,736人(包含绝对逆送与相对逆送),而付诸审理的有24,785人(包含前年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但是新制度实施十年后的2006年资料显示,调查人数降到14,263人,而虽然审理不开始的人数没有多少变化,维持在4,286人,但是分母数(调查人数)的降低,正代表了审理不开始人数的实质增加,不过更明显的变化应该是逆送人数与审理开始的人数,前者降到仅剩279人,而后者则是降低到10,354人。简而言之,虽然调查人数的降低并不到令人惊讶的程度,但是逆送人数仅有十年前的六分之一,而审理开始的人数则是降到十年前的五分之二的程度。从有罪人数方面,亦可获得同样的观察结果。1997年的有罪人数为23,096人(其中保护事件有21,902人,刑事案件为1,194人),与此相较,根据2006年的统计,有罪人数是骤降到仅剩9,073人(其中保护事件为8,734人,刑事案件为339人)。这些数据都不是一口气降下来的,其毋宁是以稳健的速度逐年降低,至2004年时下降速度渐趋平缓,维持横向平稳推移的状态发展至今。
   此外虽然刑事案件均为有期徒刑,但是保护处分方面,则有内容上的区分,而从保护处分的内容观察,可发觉虽然配合上述的非行情势的趋缓而在绝对数上有降低的现象,但是在分配比率上,这十年来其实是仅有些微的差异而已。1997年训诫与假日辅导人数为10,080人,保护管束的人数为9,712人,而感化教育(辅育院收容)的人数则为1,1392人。而到了2006年时,训诫与假日辅导为3,234人,保护管束为4,428人,至于感化教育(辅育院与矫正学校)方面则为467人(社福机构收容方面,这十年来都维持在150人左右)。大体上都还能维持10:10:01的比率。这种比率或许是同心圆的渐层结构所无法突破的一线。
   虽然这十年来,少年非行情势逐渐缓和,但是也不是没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虞犯人数的增加。台湾自从采行现代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后,虞犯少年的人数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大约都维持在200人左右,而最主要的虞犯原因则是毒品以外的迷幻物品滥用。在新的司法与矫治制度施行后的前几年,这种倾向也没有任何变化。一直到2000年起,虞犯人数突然开始增加,2001年时虽然仅缓增到326名,但是2003年时急遽增加成929名,2004年达到最高峰的1,221名,其后虽然连续三年缩减到800余名,但是仍维持高水平,且于2008年冲到第二高峰的1,182名。最值得注意的是原先的虞犯原因虽然是毒品以外迷幻物品的滥用,但是现在则变成逃学逃家。
   在以上的情况下,最令人在意的应该是再犯率的问题。如上所述,虽然这十年来调查人数有下降的情形,但是审理不开始的案件所占比率增高,而受处分及受刑少年人数则是以超越调查人数的降低比率的程度急速降低。亦即,这几年来受刑或受保护处分的少年是犯罪者中的“菁英份子”。如此一来,若按研究者所主张,大部分的犯罪都是由少数的非行少年所为,则这些菁英份子的再犯率应该急遽增高才对。不过这并不是事实。
   1997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其再犯率是27.51%,保护事件的少年的再犯率则是18.30%。与此相对比,2006年刑事案件少年的再犯率是31.25%,而保护事件的少年再犯率则为24.71%。确实再犯率有增高的现象,值得当局重视。但是以严选的菁英份子名号而言,这种再犯率可以说是名不符其实。要知前者是22,000名非行少年的再犯率,而后者则是9,000名非行少年的再犯率。虽然平均的再犯率逼近三成,但是这种成绩已经是可以当成正面评价新制度的资料[18]。
   最后,必须加以分析的是调查人数下降的现象。在全件移送与全件调查的原则下,调查人数的下降可以说是代表了少年非行情势的好转。如果没有这种情势,则缓和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应该是很难被实现,可能在制度实施后不久,即遭受政治压力与社会非难而夭折。虽然就长期而言,少年非行情势的好转可部分地归功于司法以及矫治体系的努力,但是这绝非唯一的,或甚至决定性的原因。则真正的原因何在?
   首先可以考量的是犯罪并没有真正减少,只是当警察在执法的态度上有所转变时,会被移送到少年法庭或法院的少年人数自然会减少(暗数增多)。亦即,因为移送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警察所为,所以只要警察改变态度,则调查人数自然会降低。问题是到底警察有没有改变取缔的态度。
   笔者认为这十年来警察对于非行少年的态度,并没有转趋宽容。这件事情由最近几年警察对于虞犯采取了较不宽容的态度一事,亦可查知。近年来少年警察逐渐脱离刑事警察体系,不仅是在组织上独立成一个单位[19],甚至于在累计业绩时,也仅能拿少年非行的揭发等来计算点数,这应该是造成虞犯人数骤增的原因之一。在有需要开发新的案源(虞犯)的情形下,甚难想象警察会放过原先所能掌握的案源。现实上,最近少年警察是不断加强与学校方面的联系(主要是方便掌握逃学少年),且增加特定区域巡逻与不良少年登记等活动的密度。这些都不是“宽容”的态度。至于一般警察方面,在没有上级指导的情形下,也很难想象基层警察会自主性地放宽对于非行少年的态度。从而,警察态度应该没有多大的变化,其对非行少年人数的降低一事也没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其次可以考量的是少年总人口的减少。1997年的少年总人口数为226万人,而2006年时,则降低为193万人。亦即,现在的少年总人口数已经减少到十年前的七分之六。不过,虽然有减少,但是降低的比率绝对比不上调查人数的降低比率,如今的调查人数只有十年前的二分之一强而已。因此少年总人口数的降低绝非非行少年人数降低的主要原因。
   第三可以考量的原因是有关毒品的修法动态。台湾于1998年修订了相关法律,将毒品犯罪相对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所以可合理怀疑正是因为这种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修法导致少年非行总数上的急遽下降。确实在新制度尚未激活的1997年,少年犯罪中毒品犯罪少年有4,104人,占整体的17.77%(仅低于窃盗,而窃盗有11,516人,占49.86%),而一年后的1998年,毒品犯罪人数骤降,仅剩896人,占整体少年非行的4.6%,当年有罪非行少年总人数下降了大约3,500人左右,由此可见这个下降趋势确实导因于毒品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政策。不过,隔年的1999年起至今,毒品犯罪的人数都是在250人左右飘摇,对整体的非行情势可以说是失去了影响力。所以毒品政策的改变虽然有一时性的效果,但却无法解释十年来持续下降的现象。
   以上较表面化、技术性的原因都不是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原因时,若欲理解少年非行趋势的减缓,则似乎必须寻求更根本的原因。
   首先,应该不会有人认为这十年来台湾的少年突然变得敦品励学爱国爱人(台大校训),所以大家都开始不犯罪了。其次亦同样荒谬的论调是认为台湾社会整体环境变好,所以少年都不再犯罪。成人的犯罪情势并没有改善,所以若云整体的社会环境改善,基此犯罪减少,则应该没有人会相信这种说词。
   如此一来,较有可能的解释即仅剩下空间式的社会控制的加强一项而已。亦即,既然非行少年的发现与移送大部分均有赖于警察的活动,而警察活动的范畴被限缩在一般社会,则应该有些要素导致实质上在一般社会中活动的非行少年于数量上大幅度的减少,以致警察没有多少对象可以取缔。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可以合理怀疑近十年来台湾政府致力于实施防止就学年龄的少年中辍或逃学的政策是导致非行少年数量减少的重要原因[20]。此再加上社福政策中亦可看到所谓的高风险家庭早期介入与援助的政策的落实,两者互相结合,成功地将有问题的少年“锁进”学校与家庭中(或谓将之从司法政策对象转成教育与社福政策的对象)。所以纵或警察大力扫荡典型的街头犯罪,也无法提升移送的案件量。在其它犯罪类型所占百分比均走横向推移或下降趋势时,典型的街头犯罪,亦即伤害罪,却一枝独秀地在所占百分比上持续增加(由1997年的6.58%起逐年增加,到2006年时为19.94%,2008年更高升成20.71%增加的还有妨害性自主罪,不过绝对数太少,影响不了大局),这证明了警察努力的方向,但同时也表示了其“败北”之处。此外,警察亦把取缔虞犯的重点置于逃学逃家的案件一事,亦间接地证明了警察系统与家庭、教育系统间的拉锯。
   据以上所论,应该可以大胆推测,台湾少年非行的数量会减低的原因在于:一、出生率降低少年绝对数减少;二、大部分的少年都被锁进家庭与学校;三、警察大力侦办街头犯罪但仍无法提高绝对数;四、少数被送进司法与矫治体系的少年在受处遇时又被送回家庭与教育体制中;五、少年司法与矫治体系成功地压制了“犯罪菁英份子”的再犯率。更重要的是,虽说少年犯罪是成人犯罪的预备军,但是以上的策略的落实,并没有使得成人犯罪的情势变坏。
   当然,以上的环节只要有一个发生问题,则这十年的努力,即有可能在一夕之间变成泡沫。如前所述,以同心圆为结构的少年司法与矫治体系,是以人际关系的修复与自信回复为处遇指导原则,在此原则下,尊重其它体系的运作,形塑出复杂的、互相抗衡的局势。在同心圆结构下,所谓的其它体系主要是指家庭与教育体系。因法不入家庭(除家暴事件以及家事给付金外),而且影响家庭制度的因素过于复杂,所以家庭制度应该不是个短期间可加以外力操作的对象。不过,同时其也是个较偏向于闭锁性的系统,只要持续适度的加码(支持),应该可以维持一定的稳定度。与家庭制度相异,国家或社会对于教育系统的干预则是简单而且强力,而其较为开放或易受刺激的性质,也导致其不稳定性。如此一来,若说会发生破局,则应该就是从教育这个环节开始。
   台湾地区于2005年废除发禁[21],亦于2006年于教育基本法第八条中规定禁止体罚。虽然仍未能改变偏重知识灌输的教育现象,但至少在生活教育方面,已经放弃规训而展现出实施“教育”的决心。不过,根据人本教育基金会2008年所发表的调查资料[22]显示,接受访谈的围中学生中有31.33%表示曾遭受体罚,而71.62%的国中有体罚现象(原因大半是学业不符合要求以及行为违反不得喧闹、迟到等规定),至于发禁方面,接受访谈的国中生中有70.13%表示学校会检查头发,而九成的学校会检查头发。大体上教师仅会对桀骜不驯的学生体罚,但体罚不会有效果;当特定对象纵或遭受体罚其仍反复地不服从教师指令时,教师维持秩序的权威会遭到质疑,此际教师的权威必须靠一些一视同仁的禁令的执行,例如发禁来加以维持,而发禁仅是表征出教师与学生“阶级”不同的高压规训手段而已。
   假若这种教育系统的状况不能改善,则难保教育系统不会借势将尚未准备好的劣质少年踢出系统,将之置于一般社会中,且透过通报中辍的机制,将讯息传递出去。而这些少年应该也很难逃离社会中的监视系统,进而透过少年警察的活动被移送到司法与矫治系统中。其后,被人潮挤爆的司法系统又因为没有得接受其转介裁定的平台,且被其它系统所排除的少年亦无任何资源以供增加司法处遇时的复杂程度之用,于是司法处遇失败,少年被移送到矫治系统。于矫治系统中,收容人一多起来,势必采取单纯的管理模式,于毫无机会进行真正的处遇的情形下,收容期间结束,少年再度被抛弃到一般社会中。不断的循环与保护的机制,在这个阶段会变成不断循环的淘汰机制,同心圆结构于此将会崩溃,奇异的十年的经验必定会成为一个过去的美好神话而流传下去。这应该是新制度的最大隐忧。
   这种崩盘的征兆,出现在2008年的统计资料中。被家庭与学校放弃的逃学逃家少年,由家长、校方或透过少年警察队大量地被移送到少年法院及少年法庭,而不胜负荷,且对家长、学校不负责任态度感到愤慨的少年法官,终于向大法官会议提出释宪声请。大法官在受理释宪声请案后,以异常快速的脚步,于2009年7月末公布了释字:664号解释{5}。
   “大法官释字664号解释”以人身自由的保障是重要人权的内容为由,宣告了将逃学逃家虞犯少年收容于少年观护所或对其处以感化教育处分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对于尚未犯罪的少年施以拘束人身自由的处遇,违背比例原则,是属违宪,据此终结了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中施行了将近四十年的“错误”,重新宣示了人权保障的至高价值。大法官同时亦认为逃学逃家虞犯的定义并不明确,应修法加以改正。
   由“释字664号解释”的内容可知,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们虽然不是采取激烈的虞犯废除论,但是却也明确地立于保护处分限制论的观点,适用宪法上的比例原则质疑了现行矫治处遇的合宪性。
   虞犯的定义本来即是蕴涵了颇高的规范性判断的成分,僵硬的法律用语,有时无法将虞犯的意涵适切地表达出来。但是如果大法官说这种的规定有不明确之处,则立法者应该勉力针对虞犯的客观事实、虞犯性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修订的工作,而这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只要按照现行的实务将原先的规定予以重行安排与类型化即可。问题的重点在于矫治处遇(保护处分)的限制。这些被送到少年司法领域的少年,正是被家庭、学校放弃(恶意遗弃)的少年,如今大法官要求把这些少年归还给家庭与学校,试问放弃教养责任的家庭与学校会欣然接受这些少年吗?在第一圈的保护义务者放弃自己的责务时,大法官的解释仅是宣示这些少年唯一的归处就是充满了犯罪吸引力的社会大染缸。
   少年观护所与辅育院或矫正学校内的处遇,确实是个严酷的对待,但是同时这也是这些少年的最后希望,一个可以相对地隔绝过去的恶劣生存环境,重新获取翻身机会的契机。失去最后手段的司法处分,于少年虞犯性非常高的案例中,应该是无法确实地达成保护少年的机能。一句人权保障,事实上已经将极为少数的严重虞犯少年推入犯罪的渊薮。这些少年用身体哀号着救命,但是我们成年人却说为了保障你的人权(其实是为了确保成人的人权保障感觉),我必须收回足以拯救你的援助。一个非常有特色、非常非法律,但同时也非常容易被滥用的制度,就这样被十余名宪法人权的守护神送入坟场。在此同时,虞犯少年仍旧持续着最后的求援呐喊。这不外是台湾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的重大危机,其后续的发展,值得我们持续地予以绵密的观察。
   五、代结论一一终止人性的制造
   如上所述,台湾少年非行的趋势,虽然怀抱着一大颗的未爆弹,但是仍颇为幸运地以稳健的脚步将每年处理的非行少年人数控制在9,000余人的程度(不过另外尚有为数过多的1000名左右虞犯)。虽然因为这些非行少年都是经过严选的少年,所以高年龄化以及暴力化等问题,颇受重视,但是因为再犯率控制在得忍受的程度内,所以至今仍未有强大的社会压力发生。这些事情证明对于非行少年纵或不强化法律的管制或纵或不得已也不要用过于僵硬的手段对付,进而让其可以过得自由一点,这并不会对社会带来太大的不良影响。
   阿冈本在其所着Open{6}一书中主张人类开发神学、生物学、哲学等学问,于其中借着人类与动物的区别,讨论人类的特性,但实际上却是透过明示人类与动物间的差异,创造出许多有关人性的论述与规范,并进而束缚了人类自身的可能性。亦即,我们透过神学、生物学、哲学等人性制造机的操作,不断地制造出规范性的人性,并且不仅是勉强自己去符合这些规范,另一方面也将不符合这些规范要求的人视为“非人类”而予以排除。就结论而言,阿冈本不是主张应该放弃人类与动物间的实际上的区别,而是强调我们应该停止不断地、无限地制造人性的人性制造机,如此才能够让人类获得更丰饶的自由。
   阿冈本谈到了人类与动物间的关系,与此论述相模拟的应该是讨论正常人与犯罪人间区别、区隔的论述。当论述犯罪性时,同时正常性也会被定义下来。而制造犯罪性与正常性间的切割线的不外就是犯罪学。
   在前世纪的前半段,社会大众不论在物质上抑或心理上都处于安定的状态,此再加上正常性与异常性间的切割线也非常清楚,所以能以较宽容的态度对应异常者。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达,社会大众渐渐地处于不安定的状态,集团性地或区域性地明确拉出切割线一事逐渐困难起来。就在这种谁是异常者、谁是正常人的区分并不十分明确,进而产生许多的不安的情况下,析出异常者的学问逐日益发达,并提供讯息让一般人能够简单地发觉身边周围的异常者或异常环境,并透过严格的标示与排除的机制而确认自己的正常性,藉此获得一时性的安心{7}。当然异常性中最具有侵害性的不外是犯罪性,所以犯罪学也在这段期间内急速发展起来。尤有甚者,犯罪学除了标示静态的异常性外,其更借重其它例如心理学、教育学等的知识,将各种人性制造机所创设出来的异常性用动态的方式连结起来,于是异常性变成是个以线性发展的方式在一个个体甚至群体持续成长的负面人性。在人口养成的领域,这种的犯罪学以严厉的眼光不断地监视着学校、家庭、司法以及矫治制度的机能,并对符合负面列表中的诸条件的个体展开宽严不一的矫治策略,且严厉地淘汰终局的不良品。
   就在这种世界级规模的风暴中,台湾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切断了与原因论的关系,引进矛盾、冲突、倾轧等元素,以复杂的人际关系排拒了以往在原因论中展现出来的、作为唯一真理的(虚伪)人性,并提供受处遇人重建自信的机会。除此之外,新的制度亦信赖社会中或个体内会存在一种自然的愈合能力,据此而从新整理相关的诸系统间的关系。不过,纵或如此,渗透社会与人心的人性制造机仍会不断地运作,不断地腐蚀人类的自由本性。我们人类果真有这种能力去终止这个绵密的人性制造机制?难道人性的制造才是根源的人性,所以我们才无法放弃?难道我们仅剩下那个停止语言运作的瞬间,在那个瞬间才能够回避人性的制造?
   新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是个新的尝试,不过这个尝试并不是为了去制造无数个有能力迷途知返的羔羊,而是一种企图,企图让显性或隐性的羔羊变换成老鹰与蛇。“一头老鹰于天空中振翅,描画出好几层的广大圆弧,而在老鹰之下垂着一条大蛇,但那个样子并不像是老鹰的猎获物,反而像是老鹰的女友。因为蛇正缠绕在老鹰的脖子周围。”(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序言)。鹰与蛇代表了天与地,在无限循环的永劫回归中,奋力地掌握第十二声无声的钟响,于再度的回归中描绘出不一样的生命轨迹。
   或谓于现实中无法期待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尼采口中的超人,其实超人是很累的。确实如此。但是这个制度所期待的不是超人,而是在解消普遍主义下的真理(理性、共同体)后,将一个社群的实象与限制真实地展现出来,在这种环境下提供一个机会让曾经失败过的少年能够重新想象自己的自他关系,至于他会选择当精神三变中的骆驼、狮子还是新生儿,这就不是这个制度的重心了。
【注释】
【作者简介】李茂生,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1]针对超然的、唯一的理性,尼采将这种尊重各种可能的矛盾、冲突,并且充满活力的生命称为“伟大的理性”,而其 后这种思维也引发了后现代思潮,中所谓的“无器官的身体”的概念。重点不在于追求绝对的、唯一的想象,而在于实践无法化 约到身体的任何部位(器官)上,反倒是充满了整个身体的生命跃动。人类即是无法忍受这种跃动的生命中所存在的无数矛盾,为防止崩溃或疯狂进而开发出主体、本质、超越的理性等概念。而尼采认为这是一种懦弱的表现,并不是真的德性。以上详情参阅村井则夫《ニ一手チェ——ツァヲトゥストヲ、の迷》(中央公论新社2008年,145—159页),
[2]相关论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参阅ヅョルヅョ·アガンベン著,上村忠雄、广石正和译,《アゥシュィッツの残りさの 残ァルシ—ゥょ证人》,月曜社2001年。阿冈本(Giorgio Agamben)于此书中透过对于奥许维兹中的回教徒(送进毒气室之前的犹太人)的存在的观察而主张“有关人性的证言只能透过似人非人的存在而表彰出来”。不过笔者认为,虽然绝对的、普世的原则或人性标准是透过例外状态的存在而被创设出来,反对绝对的人性或理性时,必然要反对例外状态,但是既然例外状态是无法避免,则更积极的态度应该是于例外状态中寻出抗拒(法律制度/政治的生)的可能性,而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正是一个这类的尝试。
[3]“司法院”函2008年6月院台厅少家一字第0970013447号。而少家厅也在2009年夏天连续召开了五次的修法公听会后 ,组成修法咨询小组,隔周开会研商修法内容,而笔者不仅是参与了公听会,并且也是咨询小组的成员之一。
[4]本来在1956年时台湾已经由省政府主导而设置了三所感化院,专门收容受保安处分的少年(未达责任年龄的犯罪少年,以及因责任年龄限制而刑期减半的受刑少年),其后虽因少年辅育院条例的制订而改名为“辅育院”.但仍是省政府辖下单位,直到1981年“法务部”改制,这三所辅育院才同时被纳入“法务部”辖下,与少年监狱一起在同一的行政组织下形构 出收容非行少年的物理性设施。
[5]台湾地区本来有一所少年监狱以及三所辅育院,根据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的规定本应全数改制成矫正学校,但是现阶段仅将一所监狱以及一所辅育院改制成矫正学校而已。以目前的状态而言,因预算的欠缺以及当局消极的态度,几乎不可能将所剩的两所辅育院改制成矫正学校。而至今亦无收容女性非行少年的矫正学校(女性受保护处分人是分界收容在彰化辅育院,而受自由刑宣告的少女受刑人,则是分界收容于一般女子监狱).,虽然女性的非行少年属于少数,但是当局的这种态度十足表现出对于女性的歧视。奇妙的是台湾女权团体对于这个议题可以说是漠不关心,多年前笔者曾建议在高雄的矫正学校(收容男性受刑少年)内以分界处遇的方式收容女性非行少年,不过当时未获采纳。最近因政局的更迭,曾欣闻“法务部”有意于高雄的矫正学校内设置女性非行少年的分界处遇区块,亦有意将最后的桃园辅育院、彰化辅育院改制成矫正学校,不过事后都证明这仅是新官上任的三把火而已,改制的倡议仅维持了数个月而已,即消匿无踪
[6]这是在司法处遇的最终阶段必须决定一个保护处分的时候,基于该当少年的自我成长的必要性与妥适性而决定不为任何保护处分,且将之转介予社会福利的收容设施的“保护处分决定”。因为反于逻辑(不为任何保护处分的保护处分裁定),而且这种社福设施的收容与前阶段不付审理时的社福设施收容决定,于性质上是否有所差异一事暧昧不清,所以在实务上受到颇多的批评。不过,这应该是条文体例上的错误所引起的误解。“少年事件处理法”第42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 的“安置辅导处分”虽然名称上是个保护处分,但是实质上却不是“保护处分(的一种)”,而是后期转介的机制。
[7]日本于近年来改变了以往的想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名义下,开始承认被害人以及相关人士的审理参与以及信息请求的权利。虽然各国于判断到底要导入多少互相冲突矛盾的元素时必须考虑该国特有的文化社会因素,本来就是没有一定的判定基准,不过一旦将过于强烈的要素以权利的方式允许其参与程序时,即难保诸力道间的平衡。对于日本的这种修法倾向,值得我们继续深度观察。
[8]关于以上的立法策略以及其基础理论,详请参阅李茂生:《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立法基本策略—后现代法秩序序说》,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g28卷第2期,1999年,141页以下;李茂生:《少年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制度的批判—一个系 统论的考察》,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9卷第2期,2000年,79页以下。
[9]参阅2006年“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修业务计划,以及2007年“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修业务计划。
[10]至于观护人方面,因为其国家考试的项目即已经包含了关于观护制度、心理学等的专门知识,所以与法官不同,无 须于任官后再进一步审核其相关专业知识的程度。
[11]李茂生,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检讨与展望一以刑事司法与福利行政两系统的交错为论点。除此之外,笔者也曾在 公共电视的节目上当着同台的实务家大肆批评这个案件,不过事后收到几封号称法官的观众的E—MAIL.警告笔者不要太过分,大学教授于公开的场合应该有所节制,不得任意抨击司法实务,以免影响司法威信。虽然收到这类的信不会令笔者感到高兴。但是至少表示出平日繁忙到不可能看公共电视的实务家,都很介意这个事件的发生,不论其反应是消极地当鸵鸟还是积极地反省,有反应就是好事。
[12]虽然根据区域别,收容的费用会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大体上一名受处遇人一年大概要花上十五万到二十万新台币 ..在初期,部分经费较不充裕的法院。一年仅能筹措出十余名的收容费用,于年度开始时就已经用罄所有员额,此际亦仅能放弃转介但是如今(2009年),不仅是在中央的司法院少年与家事厅编列了八百余万元的预备金,各地的少年法院与少年法庭都有编列充分的预算,不过纵或如此,安置的情况并没有长足的进步,究其原因不外是有意愿又合适的社福机关异常难寻。
[13]笔者就曾经从少年法官口中听过一些动人的事例,于审核专业证照时,亦看过几篇描述自己于审理事件时的心路历 程的报告。正因为受到感动,所以曾努力想制造机会定期地让实务家们能够聚在一起开个小型研讨会,会中不是探讨法条解释问题,而是审理经验的共享(笔者于留日时曾参加过类似的聚会,犹记当时听闻四谷华侨中学杀人事件时久久不能平复的悸动),不过或许是法官们太过忙碌,所以至今都无法实现这个愿望。此外,笔者也曾非正式地建议过当局,举行少年法官最顶级的实例研修课程时,不要采用传统的甲说乙说的制式式样,而改用实例报告的方式,让法官们能够在互动的课程中相互学习对待一个特殊案例时的态度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惜这个提议也没有被想法较为保守的少家厅采纳。
[14]外役监制度是台湾前世纪70—80年代时的代表性行刑政策,数度被介绍到日本,在日本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过近年来,因为返家休假的受刑人于监狱外犯罪,而逃亡的事件又层出不穷,所以当局迫不得已关了一所(改制成闭锁设施),并就所剩两所缩减了适用量与适用范围。
[15]比起少年司法制度似乎矫治制度是比较容易引起研究的欲望,而且非常有趣的是这些论文可以依照时期而分成观点迥异的两类。首先是矫正学校正式实施三年后几乎同时发表的两篇硕士论文,其也同时表达了反对矫正学校制度的意见。第一篇是台北大学的硕士论文(作者是第一线的实务家,当时服务于桃园辅育院),该论文的作者虽然没有正确地掌握到统计数据(甚至可以说是曲解),但却也明确地表明为自己的工作而辩护的心态,其认为在处遇成效方面,辅育院与矫正学校并没有多大差别,所以矫正学校是个画蛇添足的制度(林秋兰,台湾少年矫正政策之评估研究,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硕士论文,2002年)。而第二篇则是高雄的矫正学校的前校长所著中正大学硕士论文(林献情,少年监狱改制少年矫正学校之评估,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林氏于就任矫正学校校长的第一年,即因为人事安排以及工作分配上有偏颇的疑虑,而引发法务与教育系统间的摩擦,最后迫不得已以辞职的方式平息了纷争(当年笔者曾受法务部委托而主导调查事宜)。或许是这1年的工作经验,令其对收容少年受刑人的矫正学校感到不满,进而于论文中主张对于已经深陷犯罪渊薮的少数少年,国家不应该以高额的经费进行效果不可能提高的矫正教育,而应该重视社会感情,以严正的态度严罚之,虽然以上两篇硕士论文都反对矫正学校(一篇是针对收容保护处分的非行少年的矫正学校,而另一篇则是针对收容少年受刑人的矫正学校),但不难理解两篇硕士论文作者抵制矫正学校的心境。与这两篇硕士论文相较,其后的数篇学位论文则比较倾向于肯认矫正学校这个制度,这些论文虽然一方面指摘出制度有所不足之处,但另一方面亦毫不隐瞒地表达出对矫正学校内的矫正教育的好感。最特别的是一篇中山大学的博士论文(陈振盛,矫正学校学生与矫正人员对矫正行为的建构,中山大学学术研究所博士论文,2004年),此篇博士论文的作者(陈氏跨越辅育院与矫正学校这两个世代,于辅育院时代担当训导员,于改制后担当教导员,均非狭义意义下的教师,现为南部某校社工系助理教授)于比较笔者的见解与上述林献情氏的见解后,根据实证的资料,肯定矫正学校内的处遇有助于人际关系的修复与自信的回复。综上所述,虽然至今仍旧欠缺完整的研究,但是可以认为矫正学校的地位与作用已经逐渐获得肯定。
[16]笔者虽然曾参与这两个制度的设计与运作,但一方面不长于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仅是理论介绍即已花费了太多的时间,所以也没有进行这种必须的研究。
[17]以下的资料主要来自于“法务部”,《民国95年(2006年)少年儿童犯罪概况及其分析》,2007年8月;“法务部”。《民国95年(2006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07年,以及现今的司法统计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l. htm,最后浏览日:2007年9月。其后,“法务部”仍继续编印《96年(2007年)少年儿童犯罪概况及其分析》(2008年6月)与《97年(2008年)少年儿童犯罪概况及其分析》(2009年8月),而虽然2007年的状态是近几年来最好的,但是与2006年的数据相较,并没有多大的差异,问题比较大的是2008年的统计资料。整体而言,2008年的少年犯罪人数比2007年增加了369人(这三年分别是9,073人、9,072人与9,441人),增加的大体上是伤害罪与毒品犯罪。伤害罪由1,796人增加到1,955人,而毒品(包含麻药)则是从228人增加到416人,两者合计增加347人(全年总增加人数为:369人)。比较值得注目的是少年非行中的虞犯人数,2007年的虞犯为857人(2006年为866人),而2008年则为1182人,一年内即增加了325人之多,而且几乎都是逃学逃家少年。
[18]不过,2008年起,因为个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的再犯统计标准有不一致之处,所以在少家厅统一评价基准前,暂停再犯率的统计。详请参见前揭注,“法务部”,《2008年少年儿童犯罪概况及其分析》,2009年,2—3页。
[19]十年前也仅有台.高雄市等少数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少年队。不过,从2002年起,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少年队的重要性,现在所有的地方政府均设有独立的少年队。
[20]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在1998年,几乎与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同步颁订了“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方案”,建构起全国性的中辍通报以及辅导复学的网络。
[21]“教育部”2005年8月9日教中(二)字0940511646号函(学生个人发式属基本人权范围,学校不得将发式的管理纳入管教及校规规定内,并不得借故检查及惩处);“教育部”2005年9月16日台军字第0940125967号函(教官不得检查或规范学生发式,亦不得因之而对学生施以任何形式的处分)。
[22]人本教育基金会:《2008年校园教学正常化问卷结果分析一体罚、发禁老师校外补习》(未公开)及人本教育基金会新闻稿。2008年7月6日。
【参考文献】
{1}李茂生台湾にける少年司法匕矫正制度に□する试み.(龙谷大学)矫正讲座第29号91—1092009.
{2}李茂生.八四年版少事法草案起草经过及评释(上)(J)刑事法杂志,1995,(4).李茂生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检讨 与展望一以刑事司法与福利行政两系统的交错为论点(J).月旦法学杂志,2001,(74).
{3}李自强.触法少年安置辅导执行现况极其影响因素(D).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论文,2001. 107.
{4}诚正中学.2002年少年矫正学校之现状与展望座谈会会议实录(Z).138—206.
{5}李茂生.释字六六四号解释评释一宪法的颟顸与天真(J).台湾法学杂志,2009.137.
{6}ジョルジョ·アガンベン开かれ—人间と动物(M).同田温司,多贺健太郎译,平凡社.2004.
{7}ジョソク·ヤング排除型社会—后期近代にける犯罪·雇用·差异(M)青木秀男,伊藤泰郎,岸政彦,村泽真保吕译 ,洛北出版社.2007.1の77—1の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