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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芳: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政策与国际合作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

【期刊名称】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作者】 李丽芳 【分类】 海洋法与空间法
【中文关键词】 保存,水下文化资产,水下考古,国际合作 【期刊年份】 2010年
【期号】 2 【页码】 35
【摘要】
水下文化资产的特质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资源。大部分的水下文化资产系位于国际场域而且是衍生于国际贸易与交流之中,如果能够被敏感地经营管理,将能够在促进再创造与观光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制定政策者应该提升对于水下文化资产的了解与重视并推动国际合作,本文期从保存政策与国际合作方面来探讨台湾的水下文化资产发展。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71960    
 
   一、前言
   近年来水下文化资产之发掘已有愈来愈多的趋势,文化资产的登录资料亦日益增加,不只显示世人已越来越重视水下文化资产,{1}也表示保护水下文化资产责任重大。水下文化资产的种类繁多,包括内陆水域之水下遗址、陆地下沉后产生的遗址,以及沉船遗址等,其中沉船遗址的调查与发掘最为受到世人的瞩目。世界上沉船较为集中的地区大多是古代海上交通较为发达的地区,像是地中海海域,欧洲到北美的航线,中国到东南亚航线,以及中国到日本航线的海域。内陆水下考古则对于领土的变化及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中国大陆1974年从泉州湾后渚港发掘沉没700多年的南宋沉船,以及法国阿尔卑斯山的大湖泊区等都是重要的例子。
   由于人们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和多年来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于2009年1月2 日生效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主要目的便在于确立及加强国际之间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公约中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是指至少100年以来,周期性地或连续性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如遗址、建筑、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飞行器,及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公约中指出,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国家都应负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责任,并强调,制定公约之目的就是要确保和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使公众了解、欣赏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应该鼓励人们以负责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文化遗产,以对其进行考察或建立档案数据,这些活动不能妨碍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更不能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考虑到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勘测、发掘和保护必须拥有髙度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公约中特别建议缔约国开展合作,进行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训,并依据彼此商定的条件进行与水下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有关的技术进行合作。
   二、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的政策方向
   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所牵涉的层面相当广泛,政策的制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所谓“政策”系指行动的方向或原则。对于水下资产保存方才起步的台湾而言,虽然无法于短期间制定所有相关的政策,然而仍可参考国外相关发展经验先制定一些原则加以遵循,包括政策制定的目的、需求内容、保存的对象与方法等。保存工作的成功取决于政策,然而政策往往难以独立规划完成,未来仍有赖领域专家学者的参与。{2}
  (一)政策制定之目的及保存对象
   台湾位于世界最大陆地及最大海洋的交界,是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接触地带,亦是大陆文明与海洋文明交会之处。在台湾及澎湖分别发现许多宋元及明清的贸易瓷,北台湾的十三行遗址出土来自中国的瓷器与唐宋钱币,以及源自东南亚菲律宾及沙劳越一带的铁器及与玻璃珠,都说明了当时南中国海与台湾、澎湖、南洋、日本及朝鲜间,这个所谓“亚洲的地中海”频繁的海上贸易。自古迄今,无论是捕鱼谋生、通商贸易、移民拓垦或是海权争战,都在这片无际汪洋不断 重复发生。台湾的内陆水下考古则包括有台南县麻豆镇发现的荷兰时期水堀头古水道遗址、日月潭水下遗址,以及宜兰县河道水面下所发现的凄武兰遗址等重要的水下文化资产。
   有鉴于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维护与推广为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的课题,文建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自2006年承接相关业务开始便积极推动从澎湖至台湾海域的长期水下文化资产普查工作,并期望从法令的制定来保护水下资产不受到破坏及偷盗,从相关历史文献的搜集来辅助研究,设置专业的实验室及修护室来保存修护出水文物,并培育专业的水下调查、摄影、发掘及修护人才,同时积极建立全民对于海洋文化资产的认识,尤其是“就地保护”与“防止偷盗”等国际观念,来与世界接轨。{3}
  (二)政策之内容及推动方法
   1.主管机关的确立与法制之建立
   1990年《考古遗址保护与经营管理宪章》(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rchaeological Heritage)第3条中阐明了考古遗址之保护应该被视为所有人类的一项道德义务,它也是一项集体的公共责任。此项义务必须经由适当的立法而被认知,同时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4}从各国实际的经验可以发现,水下文化资产之保存大多是经过数十年冗长而复杂之过程,许多国家是先从渔民或潜水者偶然的发现沉船或是遗物开始,之后才有政府相关部门研拟立法、设置主管机关,以及有计划与有目的进行水下文化资产的调查、发掘和保护管理工作。
   (1)水下文化资产主管机关与专责机构设立的重要性
   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完成国际立法程序之前,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已经完成了多项国际协议或文件,其中包括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之国际原则建议》(Recommendation on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5}、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及1996年国际纪念碑与遗址委员会(ICOMOS—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onuments and Sites)《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Charter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2条明定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缔约国应设立水下文化资产的主管机关,并应将其机关名称及地址告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共同加强对于水下文化资产目录的编制、保存和更新工作,以对水下文化资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保存、展示和管理,并展开有关的科研和教育推广活动,由此可见水下文化资产主管机关确立的重要性。{6}
  目前全球各国水下文化资产保护的体制并不完全一致,在美国系由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国家公园局所属国家文化资源中心以及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暨大气总署下设之国家海洋局分别负责水下文化遗产及海洋保护区的业务。{7}法国为全世界第二大的水下考古国家,1680年陆续发现一些沉船,1989年订定了相关法规。法国利用潜水艇及声纳技术等科技协助水下考古,近年更有利用机械人来协助,迄今已发现12,000艘沉船中,已确定有2,500艘为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沉船;此外,1,100艘的沉船则借由船上钱币、壶等文物得以确定年代,发现当时不同地区的文化发展及海上贸易的情形。法国在文化部的监督下,于1966年成立惟一的一所马赛水下考古中心(DRASS)负责全法国包括海外省的水下考古。最初分为两个水下考古部门,一个是淡水河湖为主,另一个以海下为主,1996年将二个部门合并。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掌管法国领海内所有的水下文化资产事务,是全世界第一个可以自主独立运作的水下文化资产官方组织,该中心已经有40多年历史,负责统筹法国水下文化资产业务;不仅需处理法国国内及涉外的相关行政事务,最主要的工作包括水下文化资产登录、水下文化资产科学研究、水下文化资产研究方向的研订、核发民间团体水下发掘申请之许可证、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以及负责法国国内及协助世界各国进行水下考古人才培训。{8}中国大陆则是由中央的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历史博物馆(国家博物馆前身)设立的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此外还在广州阳江市、山东青岛、浙江的宁波及舟山,分别都设有水下考古工作站。由于各国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体制的现况各不相同,容易产生争执,因此《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需以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9}
  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于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由于文化资产业务分散于内政部、教育部、文建会及农委会等机关,常有权责难以厘清之困扰,2005年借 由文资法第五次修法的机会将文化事权统一,除了自然地景由农委会负责外,其余的古物、遗址、古迹历史建筑及聚落、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文化景观等文化资产业务均由文建会掌管。文建会并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1条于2007年10月设置专责机构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以下简称文资总处),以积极推动文化资产之保存、教育、推广及研究等工作。由于水下文化资产有可能是古物、遗址、古迹、历史建筑及聚落、文化景观,相关保护业务自然应该由具备文化资产专业知识者进行调查研究后,由主管机关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就其价值、保存现状等分别进行登录、指定及保护管理,以上工作目前由文建会所属文资总处依据所掌管的文化资产保存法负责推动。
   参考世界各国的发展,台湾要发展水下文化资产,首要之务,除了明确水下文化资产主管机关事权之外,如能另外设立专责机构,将更能以充足的经费及专业人力来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2)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制化的推动
   发展水下文化资产保存业务,首要之务即为订定相关法令,以为业务权责机关执行之准则。法国的文化资产保存法令除了1913年的《历史纪念性建筑保存法令》及1930年的《纪念性自然景观与自然风景区保存法令》等法令之外,还专门订定有保护海洋文化资产相关的法令,并随着国际的发展逐步修改以符合实际需要。中国大陆与水下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包括有1981年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和1989年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国大陆近年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修订相关条例及施行细则,包括水下文物的考古探勘和发掘活动许可等规定,也准备配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执行相关工作,除了有利于促进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能使一些有争议海域的水下文物管辖更明确,制止其他国家的偷盗与发掘。
   在台湾,近年来关于水下文化资产保护立法的研究已经蔚然成风,{10}相关学者研究内容多就水下资产发展的国家如英、法、澳及中国大陆等各国法制与发展现况以及国际法方面进行译介,并建议将国际思潮内国法化。作为台湾目前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维护执法依据的文化资产保护法,目前仍以文化资产保存法作为执行依据,其立法架构及意涵,倾向于陆域的概念,对水域内的文化资产并无 明确及详细的规范。{11}文建会文资总处有鉴于当国际组织逐渐发展及丰富水下文化遗产或在海洋发现之考古及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法律体制时,台湾对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保护与管理法律体制相形薄弱,因此自掌管相关业务以来便重视此一议题,立即委托中山大学(台湾髙雄)胡念祖教授检视台湾现行法规之缺失,并参考国际社会主流趋势以及各国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内国法化之经验,研拟完成《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草案)》,期望就保护之客体(水下文化资产的定义)、权利所及之海域及权利内容、所有权的厘清、保护措施(包括就地保护的原则、保护区的划设、遗物出水的准则及保存维护程序、展示推广与再利用等)、发现者之义务与奖励以及罚则等,明确加以规范。由于该草案内容许多系参考国外经验,与文化资产保存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内国法化等问题,尚须进一步召开会议讨论建立共识,目前正由文资总处法制科负责后续推动法制化的相关作业,以建构水下文化资产专法。{12}
  (3)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经费预算的编列
   海底普查、探勘及发掘所需经费甚巨,除了调查船之外,尚须先进的探测设备和潜水设备,以及出水遗物保存修复及管理维护的设备,此外训练水下考古相关人员更需要长期大量经费的支持,然而各国在执行水下资产保存工作时往往受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以法国为例,马赛水下考古中心每一年的预算约相当于新台币1亿3千万元,除了年度预算外,该中心也从地方政府获得经费支持,有些个案则从企业界获得经费赞助。早期中国大陆政府也并未十分重视水下考古领域,每年经费仅有数十万人民币,目前中国大陆每年水下考古的固定经费逐渐增加至一千多万人民币,近年也开始购置一些较为先进的设备。在台湾,目前文资总处每年约编列2,000万元台币进行水下文化资产普查、历史文献搜集与数据库建立、人才培训、展览、推广、出版,以及国际合作与法令制定等业务,并逐年购置探测及出水遗物保存修复相关设备,待水下考古有具体重大发现时则将进一步争取编列专款支应后续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2.推动水下文化资产普查与建立数据库
   1996年的《水底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第6条中强调水下资产调查团队之所有成员必须要有适当的资格与经验,而且所有侵入性的调查必须在具有公认资格有适切经验的著名水下考古专家的指导与监控下才能进行。{13}
  (1)水下文化资产普查及建立水下考古地图
   ①普查的重要性
   澳洲建立有国家沉船基础数据库NSD(National Shipwrecks database)来支持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及研究工作。目前这个系统注册表有关澳洲沉船约7,665处,如南澳博物馆所在地的Adelaide地区经过文献与调查共有600处疑似沉船遗址,200多处经实际探勘后确定有沉船遗址的存在。在法国水下考古文化资产遗址资料中则有20,000个标志点,并不代表都是疑似沉船遗址,而是具有研究价值的潜力点,基于人力经费及其他考虑并不会探测所有标志点,到目前为其中900个点进行探勘,300个进行发掘,相关资料只提供给经过申请的研究人员做研究使用。
   中国大陆则是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就已陆续在福建、广东沿海及西沙群岛附近海域开始了水下文化资产调查并发现100多处的疑似遗址。2007年中国大陆将内海、内河及内湖的水下文化资产普查列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一个专门的推动项目,这也是第一次对于水下文化资产进行全国性的普查。在这个目标下,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许多省份已开始进行。此外,随着中国大陆的大运河保护工程以及南水北调等工程的实施,一些沿河的省份也开始展开内陆水域的水下文化资产调查,以避免工程开发建设造成文化资产的浩劫,在法国这种预防性考古的重要性远比抢救性考古要来得积极与重要。{14}
  水下文化资产普查应建立与渔民之间的关系,也应与海军、海关、海巡与警政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以中国大陆的经验为例,进行普查时,文物部门多会同海军以及海洋、国土资源、科技、石油勘探等部门展开多方合作,不仅有助于水下遗址位置的确定,还可积极依据其价值指定后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或水下文物保护区,文物部门还会依据实际水下文物保存状况采取紧急保护等措施。
   ②普查的优先级
   进行全面的普查必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因此必须先有研究规划后制定执行策略。以法国为例,水下考古系从地中海开始发展,因为其海域能见度高、浪小,法国将水下考古的范围从这里扩充到大西洋海岸,大西洋有海潮,甚至海浪可达十公尺,能见度很低,因此发展水下考古的困难度很髙。台湾的海岸线长达一千余公里,{15}在水下考古的开端主要起源自黄加进先生于澎湖海域捞获沉船遗物,而由教育部指示由(台湾)历史博物馆于1995至1998年间进行三次 的勘查与试掘。内政部在推动“东沙海洋国家公园计划”时,因西澳海洋博物馆Jeremy Green博士曾提供东沙有1609年葡萄牙波古西号等不同年代船只1艘,以及仍有待考证之多艘不明商船沉没等信息,因而特别委托中山大学刘金源及陈阳益教授以测扫声纳及水下定位等仪器进行过东沙环礁水下探测,并推测过去各国船舶经常来往于南海水域,且交错于东沙附近海域,应该存在有丰富的水下文化资产。台湾真正展开水下文化资产全面性的普查工作,应始自2006年由文建会所属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现经组织整并为文资总处)所委托中研院臧振华先生进行的“澎湖马公港古沉船调查发掘及水下资产研究保存科学人才培育计划”,本项调查研究计划目前先从历史文化及考古资料丰富的澎湖海域开始,预计在为期三年的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初步建立了台湾水下考古优先调查敏感区决策支持系统,并提出未来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发展方向的建议。{16}随着计划推动,文资总处除了针对普查所需租用科学调查船与工作站外,并逐年编列预算购置包括磁力仪、测扫声纳及水下定位系统等仪器,期望有系统地建构水下文化资产普查系统。
   (2)建立水下考古地图数据库
   ①水下考古地图的建置与运用
   法国的马赛水下考古中心希望忠实的呈现海洋历史,只是根据史料,并无法清楚看见过去海洋历史的发展,因此该中心20年前便有发展水下文化资产地图的计划,直到2005年在计算机科技的支持下,才逐步开始。目前文资总处所推动的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维护发展计划,其中项目也包括委托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汤熙勇副研究员办理“台湾附近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历史研究计划”,借由渔民访谈、调阅国防部档案,搜集清代宫中档、军机档等历史文献来重建水下考古地图,提供水下资产考古调查与发掘结果比对之基础数据库。此外,文资总处在推动计划之初便规划结合所委托中研院范毅军研究员及刘益昌研究员规划的“台湾考古遗址地理信息系统建置计划”,逐步将调查所得数据汇入整合提供未来绘制水下考古地图的依据。
   参考法国发展经验系先长期搜集分散各地的数据经整理后建立有系统的文化资产数据库,内容包括:遗址地点、描述、年表、照片图片、保存文物的地点、有关文物的档案源数据、研究参考书目等,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将相关信息建置成水下文化资产数据库及绘制水下考古地图,以利提供研究查询与运用。“台湾附近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历史研究计划”未来推动可参考法国经验加强搜集古地图,以掌握过去地形及海域状况,并比对现代海军所使用的地图,研究后可了解危险地区及掌握海域状况,并可归纳海难可能发生的地方。此外,文献收集和史料研究也可以进一步扩及档案范围之外,并利用科技定位协助标示明确的 位置于水下考古地图上。此外,亦可运用澎湖将军一号所发掘的相关数据作为系统建置及地图绘制的测试数据。
   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运用
   参考国外包括法国及澳洲等都投注相当多的资源于水下文化资产数据库的建立,以保护水下文化资产,包括提供相关公共建设及工程开发之前的环境影响评估参考;在学术运用方面,也可以据以评估哪个区域或是类型的水下文化资产值得发展?何处的研究已经足够?何处尚不足?借以确立研究方向,减少学术资源的重迭浪费以及避免造成水下文化资产的被干预或破坏。在增进国际合作方面,自古迄今南中国海与台湾、澎湖、南洋、日本及朝鲜间,这个所谓“亚洲的地中海”,数据库的建立对于相关国家而言都富有重要的意义。
   在数据库的建置与管理使用方面,文资总处目前采取委托中研院“台湾考古遗址地理信息系统建置计划”的方式进行,未来长期发展仍建议如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由中心本身统筹,以掌握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以及管理维护与权限。
   3.水下考古调查发掘技术发展暨国际合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鉴于水下文化遗产科学勘测、发掘和保护必须拥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因此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特别建议缔约国开展合作,进行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训,并按彼此商定的条件进行与水下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有关的技术移转。{17}
  (1)发展水下考古调查技术
   水下考古是陆地考古工作向水域及海洋的延伸,与陆地考古一样,考古工作者必需亲临水下现场从事调查与发掘,不能像捞宝者只雇用职业潜水员在水下工作,{18}然而由于水下考古作业涉及不同水域环境的水流、潮汐、水温、能见度及水底地貌等因素,所以不论是搜寻、定位、绘图摄影与纪录、设立探方、勘测及发掘等,都需要专门的技术与设备。此外,水下考古发掘,除了常受到海域环境、气候以及人员实际潜水时间的局限,沉船遗址常是海难发生的区域,加上水域能见度不佳、暗流与礁石、渔网等危险因素,均使得相关工作难度相当髙。
   水下考古工作要依赖不同的专业,需有良好的规划准备,否则也是破坏遗址的行为,实际工作时一般可分为调查发掘、测绘纪录、水下摄录像、技术设备与后勤安全等专业配合团队。文资总处目前委托中央研究院臧振华先生进行的调查研究案除了使用文资总处逐年购置的设备之外并结合中山大学海科院的专业团队及相关设备,澎湖科技大学也提供后勤安全的支持,持续展开台湾首次有系统 的普查工作,目前已经迈入第四年,工作惟由于台湾仅有十多年前的澎湖将军一号沉船遗址时多年前的发掘经验,无论在调查技术及资料判读等方面均有与国际经验交流的发展空间。
   (2)建立文化资产价值评估标准
   水下考古工作必需先评估该遗址或遗物的文化资产价值以及进行探勘与发掘的必要性及风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才能进行发掘,文资总处目前正委托臧振华先生参考国外经验建立一套水下文化资产价值评估的标准,提供未来登录及指定与推动相关保护、保存及再利用的参考依据。{19}此外,评估发掘时除了文化资产本身的价值与安全性考虑之外,是否值得花费所须的经费与人力进行,以及发掘之目的与后续的保护保存及管理再利用的可行性等,也应一并审慎评估。
   4.出水遗物的保存修复暨国际合作
   以法国为例,水下考古发掘由各地发现人向马赛水下考古中心提报后,一般由该中心负责发掘,如果有申请发掘者则须提出发掘要求所需的资格及文件外,马赛水下考古中心还会就申请者对于出水遗物保存科学研究及修复的专业能力、设备,以及未来相关的展示与推广规划、预算来源等,审核确定后才同意其发掘工作。此外,法国的马赛水下考古中与地中海地区、西亚、埃及和阿拉伯等均有以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出水遗物的鉴定及保存修复。目前文资总处南部办公室拥有保存科学实验室及修复室,并且已经就宜兰凄武兰遗址及澎湖马公港等遗址出水遗物进行保存修复的协助及提供技术咨询。
   (1)遗物发掘出水及保存计划
   水中的遗物有很多种,例如发生空难的飞机,即便是现代的遗物,如果对于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性也将有机会被指定为文化资产。遗物是否发掘出水应该视遗物所具备的文化历史及研究价值以及保存状况而定,有的遗物经研究修护后可送到博物馆展示,有的则应视状况被放回原有水下遗址现址,让后人有继续研究及认识的机会。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对于可以进行抢救修护的遗物订有明确的标准及规范,如果不知道遗物是否会被损坏,则不能随意取出,需配合保存科学人员作判定。文资总处委托胡念祖教授研拟完成的《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草案)》,其中内容便企图订定水下文化资产发掘出水标准,提供未来相关工作执行时的参考依据。{20}
  由于出水遗物中的有机物以及金属、动植物、玻璃等材质,往往出水便立即会有损坏的危险,因此,包括在水下的保护包装材料及方法、出水后的紧急处理 与包装运送方法,以及后续的保存、加固与脱盐等修复、典藏与展示推广等都应该有完整的计划经过审核通过再执行。遗物是否适合出水及后续保存均应该由保存科学专家于水下立即进行判断,于发掘前即已拟定好处理方法并设置所需设备及场所,以及安排好后续修复、典藏单位再进行发掘出水工作。
   (2)出水遗物的保存修复技术
   就地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预防性保存。出水遗物的保存修复方面,由于出水遗物类型十分多元,包括有陶瓷器、木质文物,以及金属文物等等,所需要的保存修复技术及材料各有不同,应由各领域的保存科学及修复专家来进行。以法国为例,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与南特的ARC' Antique Lab合作,由其支持出水金属文物的处理,以及与格勒诺勃的核能考古技术部门合作,由其支持出水木质文物,包括大型沉船的修复处理。
   位于法国南特的ARC' Antique Lab为法国唯一负责水下考古金属、陶瓷及玻璃类文物保存修复最大的实验室,成立于1989年,为协会型态的组织,服务对象主要为法国两个大区的博物馆,以及协助法国水下考古文物中金属、陶瓷、玻璃等水下文物的保存修复,并包括法国之外的法国水下文物修复工作。该单位的特色为研究与修复工作结合,针对修复技术与材料等进行研究,共有12名人员。主要部门包括金属、陶瓷、玻璃、水下文物的保存修复,以及应展示推广等需要进行文物的复制,目前已经进行20多个水下考古工作。该实验室的人员并不实际进行潜水的水下考古工作,但每年也设有培训业余考古潜水人员相关保存理论约3~5天的课程(通常在每年冬季)。目前的研究项目包括如何有效进行出水铁器氯离子置换的问题,以及含铅文物的处理、考古青铜器表面清洁技术,以及用激光技术清洁陶瓷器表面与除盐研究。由于出水遗物修复需要很长的时间,又因出水遗物往往体积很大需要很大的处理空间,因此该实验室目前采取以邻近水下考古现场就近处理而以计算机监控的方式进行,相关的水下考古人员及学生也可以学习。
   法国格勒诺勃(Grenoble)市1989年成立的ARC' Nucleart核能考古技术部门,则是全法国惟一使用核能处理文物保存修复的公共机构,隶属于地方而非中央(却与文化部及核能委员会携手合作)。该工作室以出水木质文物的保存修复闻名,1991年发现了公元前4200年的船,核能考古技术部门采用polyester 树脂或是伽玛射线处理树脂来加固(用伽玛射线主要以处理干的文物,湿的要用PEG法处理)。用PEG法二次浸泡约需一至一年半,干燥又要二年半至三年,空间需要很大,有些大型文物尚没有时间处理则必须先不断用洒水系统保持其湿度。此外,该单位近年研发使用高压喷雾PEG方式的加固法来替代浸泡式,一方面较经济,另一方面也避免一些构件因用浸泡法而造成分离。法国之外,英国、瑞典及日本也运用PEG的技术来处理出水的木材,但近年来发现此方法也有缺点,如北欧的船用此方法之后10年,因展示环境的湿度超过80%而有劣化现象,目前乃研究是否有其他更适合的树脂,用PEG处理后仍要注意光线、相对湿度及温度等问题。该工作室空间共有3000平方,包括修复、摄影部门及典藏库等,目前已经处理过35只船以及550件文物,经费来自于文化部、大区政府、市政府、核能所及自筹。{21}
  目前文资总处已经让实验室持续协助处理台湾有关出水陶瓷及木质文物的保存修复工作,并进行相关课题的研究计划。
   5.水下资产的保存维护、经营管理与再利用
   1996年的《水底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第10条特别指出应对水下遗址善尽经营管理与监管保护的责任,除非与保护及经营管理有所冲突,公众性地接近水下文化遗产应该被推动。第14条则强调公众对于调查的认知及对水下文化资产的意义应该利用不同的媒体用通俗的方式来推动,并强调与小区、团体、博物馆及相关机构间的合作。1999年的《国际观光宪章》中则提出了文化资产必须被经营管理并与当地居民与外来访客相互沟通,台湾及国际观光已经成为文化交流的最主要媒介,借此地球村的人可认识自我也认识其他文化,然而文化观光也必须有所规范即绝对不能伤害文化资产本身,也必须对当地居民与小区有所帮助。{22}
  (1)就地保护的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便在目标及总则指出,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资产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并不得对水下文化资产进行以商业为目的之开发活动。{23}
  (2)保护区的划设与管理维护
   国外包括加拿大、美国及澳洲等国家均有海洋保护区(或称海洋庇护区)的划设,台湾相关的研究也不少,其划设应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急迫性、受威胁性以及管理有效性等评量指标,{24}以及顾及相关单位职权与民众的权益,以及管理维护执行层面等问题。海洋保护区在实质的管理上,常面临财政和因财政缺乏所衍生的管理能力、执法和监测的问题,未来台湾如何加强各主管机关间的合作及对于民众的推广教育,应该是保护区划设时应考虑的重点。
   (3)水下文化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再利用
   目前,世界各地沉船及水下考古博物馆不少,例如澳洲的海事博物馆以及瑞 典的沉船博物馆等,而位于水下的遗址现址博物馆,案例其实并不多见,因为沉船通常是在危险的浪潮区,如要开放观光,游客的安全以及遗址、遗物的监管维护,都必须审慎评估。近年来中国大陆为了发掘及保存“南海一号”沉船所兴建的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以及全球瞩目的白鹤梁水下博物馆一一即将开放。埃及政府1994年也在古亚历山大东部港口的挖掘工作中由潜水人员发现了数千件历史文物,因而正计划建造一座巨型水下博物馆,让游客穿过水下玻璃纤维隧道,体验丰富的水下遗址与遗物,这项计划也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
   水下文化资产的经营管理也有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除了荷兰沉船“巴达维亚号”(The Batavia)的发掘与保存对于荷兰与澳洲的贡献为人传颂的例子之外,1998年在文莱王国附近发现一艘15世纪正驶往文莱途中的沉没货船,经由文莱王国、法国文化部以及爱尔夫阿魁丹公司共同签署一份合作协议所完成的考古发掘行动,成为中国海有史以来进行最大规模的考古研究计划,发掘出10,000至15,000件不同的遗物,提供了当时广泛而组织完善的贸易网络存在的直接证据,也说明了连结婆罗洲与南中国海其他区域间的海洋贸易航线。
   法国水下文化资产均属于法国国家所有,一般在进行考古发掘之前,马赛水下考古中心会先联系当地的博物馆询问其未来是否有典藏及展示的意愿,如该馆有意愿则可由其出资支持相关工作。{25}在台湾,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主管机关对经指定之遗址应拟具管理维护计划,进行监管保护,内容应包括遗址基本数据、权责规划及通报机制、日常维护、紧急维护、教育及倡导、经营管理、遗址既有设施或建筑物之管理规划、委托管理规划及其他相关事项。{26}近年来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的概念,未来也可以运用在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保护与经营管理方面,结合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发展,将本来呈零星状态的特殊景观、生态和乡土文化,以连续的廊道连结起来,进行整体性的解说和展示,将游憩、生态和文化保护等多目标相互结合。
   6.水下文化资产专业人才培训暨国际合作
   人才培训的需求不只是单一国家的需要,更是全球共同的问题。《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特别揭示专业的水下考古人才培育的重要性,其中第21条提出各国应该合作培训专业的水下考古人才,将水下考古经验传承发扬。水下专业考古人才需要具备的条件除了科学素养、技术训练与健全的心理与生理机能外,最好兼具陆地考古相关经验。复由于水下考古在潜水工作时的特殊性,以及长时间的海上航程,都必需借由团队合作才能达成任务,因此团队精神及伦理操守极为重要。目前水下考古人才培训在法国是由国家的马赛水下考古中心负责;中国大陆则由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负责;美国夏威夷大学及德州农工大学于相关系所开设有课程;英国除了南安普敦大学之外,还有非政府组织的水 下考古协会(Nautical Archaeology Society);澳洲早期是由博物馆负责,近年才正式成立有关水下考古、文化资产保存的学校机构,例如西澳大学及雪梨大学的水下考古学系、Flinders大学的水下考古学系则设有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课程。有些亚洲国家则交由私人集团担任相关培训工作。{27}
  (1)全世界水下考古人才不足的窘境
   最近十多年来,水下考古在全球渐受重视,但每个国家都出现人才不足与专业断层的窘境。以法国而言,陆上的考古学家约有2,000名,水下的考古学家却仅有20多位,人才明显不足。法国的海域很广,约一千一百万平方海浬,法国马赛水下考古研究中心的人力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及行政人员却仅有30位,为解决人力不足问题,该中心和法国其他研究机构与单位也有合作关系,这类合作关系的研究人员约有十几位。中国大陆方面经过数次的专业培训目前水下考古队员仍只有40多名,面对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广阔的海域,庞大的工作量,人力远远不够,中国大陆因而实行水下考古人员不受一胎化生育限制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人才的投入。{28}
  (2)水下考古爱好者与潜水者在其间扮演的角色
   许多国家也有将水下考古发掘或是培训工作交付给私人潜水学会的情形,全球也有许多水下考古的“爱好者”,实际上无论潜水学会会员或是水下考古爱好者往往因缺乏文化资产及考古方面专业背景,其行动常导致水下文化遗址受到侵扰或是遗物擅自被出水而受损与盗卖等严重的问题。目前国际间共同讨论水下文化资产议题所达成的共识,便是要更严肃的对待水下考古,主动以政府的力量推动培训的架构,组织这些爱好者成为志工,提供他们专业的训练并扮演适当的角色。{29}水下考古的涉外性质极髙,例如美国民间打捞公司奥德赛海洋探勘公司(Odyssey Marine Exploration),宣称在英吉利海峡的海峡群岛附近海域发现1774年沉没的英国皇家海军胜利号(HMS Victory)战舰船骸,并已经捞起两门大炮而引起哗然恐引起国际纠纷,因该船属于军事沉船,英国政府主张在未获得其同意前不得进行任何侵入性行动。{30}
  (3)各国水下考古人才培训的现状
   ①法国的水下考古人才培训现状及所面临问题
   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由于工作十分繁重,已无多余人力负担专业讲师的工作。目前采取每年让10多位学员到20多个考古现场参与工作,其优点为学 员直接在考古现场学习不同的状况处理问题,但往往沉船遗址深度太深时会无法让学员实习,以及受现场天候等突发状况而影响培训课程。此外,由于考古现场在一天中需要十多个小时的长时间工作,学员常无法充分讨论取得理论的验证,尤其在水中工作时是无法交谈的。{31}
  ②英国的水下考古人才培训现状及所面临问题
   英国南安普敦大学1997年成立有海下考古中心,此外1960年代于普兹茅斯(Portsmouth)创立的水下考古协会(Nautical Archaeology Society)系以非政府组织对专业潜水员提供考古专业培训,理论课程外还有实习及工具操作训练。NAS以会员组织运作,会员接受培训后取得不同层级证照成为教练并在全世界建立有丰富的人才网络。NAS协会对于增进大众对水下考古领域的认识有所贡献,但并非提供真正专业水下考古人员所需的训练,复因课程参加入数过多,使得专业教练人力不足,而以较不具经验的聘用教练担任,结训后学员自认所学已足够而引起相关专业不足问题。{32}
  ③中国大陆的水下考古人才培训现状及所面临问题
   中国大陆由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负责人才培训,并于2001年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在广东海陵岛设置国家级的水下考古科研培训基地,同时进行南海一号的进一步发掘与沿海水下文物的普查。中国大陆在发展水下考古之初,便在俞伟超的卓见下为水下考古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步骤,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其中“走出去”便是于1987年派中国国家文物局的杨林和中国历史博物馆的张威分别前往荷兰考察,学习北海沉船调查与发掘、绘图、摄影、清理等工作,两人并于1989年到美国与学习水下考古理论及专业技术。1988年则派中国国家文物局的王军到日本学习水下考古。另一方面的“引进来”,就是邀请国外如澳洲的专家来讲学,并与国外机构合作,如2007年在广东阳江中国水下考古科研与培训基地由国家文物局主办第四期全国水下考古培训班,肯亚也派两名学员来学习观摩,张威也曾亲自赴肯亚指导,中国大陆在水下考古慢慢开始有“技术输出”的能力,并得以借此建立文化外交关系。{33}中国大陆水下考古虽然20年来在水下实务已经逐渐有了本土经验,但同样面临人才缺乏的问题,因年龄和其他原因,部分学员已不参加水下考古工作,从事水下遗址发掘及抢救时,往往面临被征调者各自有工作岗位的实际困难。
   ④台湾的水下考古人才培训现状及所面临问题
   在台湾,自从文建会文资总处(整并前为文资中心业务)开始推动水下文化 资产保存业务起,便积极同步规划水下考古及保存与管理维护人才的培训(详见附录表1),目前除了文资总处的同仁,以及中央研究院与中山大学的调查团队之外,已经培训20多位种子学员,包括邀请台湾内外法令、潜水、考古及保存科学、调查技术等领域专家,分期规划初阶与进阶课程,以及现场实习训练。然而由于学员学习经历及潜水技术等背景不一,复来自不同的工作领域,参与者多基于个人兴趣,因而目前培训后能真正参与水下考古工作的人员比例尚不足。由于普查工作量已经十分吃重,同时推动人才培训工作也有困难之处,而学员接受培训后若未实际参与相关工作专业,再次培训时技术也会因而生疏,未来可结合中华水下考古学会的民间力量协助潜水培训工作,并规划由政府设置专门的培训基地,广邀国际不同领域的专家强化专业课程。水下考古正在发展之际,台湾一千多公里海岸线所可能拥有的海洋及内陆水下文化资产究竟需要各领域相关人才的数量应先作全盘思考。{34}
  (4)建立世界或亚洲水下考古中心的前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让亚洲地区文化资产管理人才培训不落后于欧美国家,因而特别在泰国的曼谷设立有亚洲文化资产管理学院(Asian Academy for Heritage Management,简称AAHM),在UNESCO 及ICCROM 的指导下,利用网络及相关资源建立交流平台以强化在教育推广、人才培训及研究方面的专业资源,提供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在有形及无形文化资产管理人力培训方面的协助。{35}国际合作对于水下文化资产的保护与经营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因此1996年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第15条在国际合作方面特别提到专业人员的交换计划应该被视为传播的最佳执行手段。{36}
  法国在1980年代为水下考古发展的高峰期,大约有10~15个国家的人员曾经到马赛水下考古中心接受相关的培训,目前该中心规划有短、长期的实习培训课程,近年分别有来自台湾、突尼西亚和埃及的学员接受为期3周至3年的训练。2003年法国文化部开始请马赛水下考古中心筹划成立一个世界水下考古中心,以因应全球在此领域的需要。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主任路荷先生于来台合作时也曾经建议台湾思考成立一个亚洲水下考古培训基地,针对日本有鹰岛沉船、韩国有新安沉船、东南亚的越南有会安沉船等亚洲国家的需求,规划设计相关的培训课程,国际培训基地的设置可使得相关领域学者们有讨论与实务交流的场所,并增加国际合作的机会。国际培训基地系利用全年均可从事训练 的基地环境,加上附近有大学等资源,让学员能就近参考足够的文献与修习海洋历史、船只结构与船舶史及国际贸易等知识。基地位置需方便培训人员前来并拥有多样的海岸形貌,以提供多样的潜水训练。结业学员可取得具国际认可的文凭,多国语言的教学方式,方便习得各个领域的知识,不必为了某个专门学科,而求教于遥远国家的学者。{37}
  在一个水下考古现场,很难学到所有的状况,因此法国马赛水下考古中心正考虑成立一个虚拟的考古训练场地,使学员能经历到各种海潮与天候的状况,不必担心学员会误损水下遗物或是遗址,也可重复演练。除了考古专业训练外,还因应实际需要设计海上调查设备操作与修缮的课程,以培养专业人员自行修缮的能力。
   (5)人才培训的相关配套措施
   ①课程与教材
   法国的马赛水下考古中心迄今除了协助各国培训人才之外,并为15个国家提供过有关鉴定及发掘方法的咨询,该中心所编写的水下考古基础训练教材— NAS Training也翻译成阿拉伯文版,以提供阿语系国家人才培训之需。中国大陆除了在海陵岛设置水下考古及科研基地之外,也开始出版相关的基础教材,如吴春明著、张威所主编的《海洋考古学》,以及《东海平潭碗礁一号出水瓷器》与《西沙水下考古(1998—1999)》等中国水下考古报告系列丛书。宁波水下考古工作站除了与宁波文物考古研究所合作,对东海海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发掘和出水遗物保护研究之外,也计划出版有关水下考古技术标准的专书。文资总处目前也陆续编辑出版包括《海洋台湾新视界一台法合作水下文化资产调查及人才培训成果专辑》、《澎湖马公商港疑似沉船遗址调查评估报告》二书,并取得法国授权翻译出版《沉没的宝藏一文莱古沉船发掘调查实录》纪录像片光盘,但在专业教材及课程方面仍有待台湾内外专家学者协助进一步规划。
   ②培育对象
   水下考古单位本身所需专业人才之外,也应针对水下考古有兴趣者,给予短期训练及激发其兴趣的培训课程,对潜水爱好者及工作者可安排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古训练课程,使未来参与水下考古时协助辅助性的工作。其他如海警及水下资产保存科学及修复人员等也可以规划适当的课程,以利未来协助水下文化资产的保护监管及遗物保存修复工作。
   ③就业职场及证照、回训制度的建立
   欧洲许多国家已自行发展水下文化资产人才培育计划,但不论在文凭还是证照的推动上,仍面临许多瓶颈。水下考古人才需要长期养成与训练,除了少数国家设有专门科系,多数受训学员及实习生常需自费接受训练,复因多缺乏国家体制的支持,未来的就业及薪资常缺乏保障。在台湾,相关人才培训未来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的规划,包括培育对象及需求、场所、课程规划与教材、师资以及未来就业与证照制度等,目前文资总处也在长程人才培育计划中纳入此领域的需求进行规划。
   7.水下文化资产教育推广
   (1)教育推广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0条便强调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来提高公众对水下文化资产的价值与意义的认识,以及对于保护水下文化资产重要性的认知。保护水下文化资产的方法应该让每个人都成为海关,并让大众了解水下文化资产的重要性。教育民众水下文化资产是公共所有,应由大众一起保护此人类共同的遗产。
   水下资产保存除了须由中央统筹相关事务之外,更应积极结合地方政府与民众,让保存成为大家共同的事务,并透过各种方式结合各级学校课外教学、小区活动、新闻媒体等,让全民建立保存水下文化资产的共识。此外,水下文化资产管理维护的有效推动,除了水下资产的调查与发掘技术的发展外,更需要法令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的配套,以及地质、物理、机械、航海、历史、信息等不同领域人才的合作,因此,让不同领域的人才认识水下文化资产的价值与意义也有助于保存工作的推展。
   (2)教育推广的方式
   教育推广可以依据对象的不同来设计,除了研讨会、研习会、工作坊等较为专业的教育活动之外,包括利用博物馆及水下遗址现址举办展示及巡回展览、拍摄电影,出版宣传导览手册或专业刊物介绍等,都能让不同层面的民众更了解水下考古工作、发现和意义,重建海洋文化的历史记忆。
   (3)国际的跨域合作
   制定政策者应该提升大众对于水下文化资产的了解与重视并推动国家、国际组织、科学机构、专业组织、考古学家、潜水者、保存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广大公众对于水下文化资产的保护。政府部门应该对于保护和捐赠文物的行为,应该大力的奖励及宣传。目前各国多以奖励的方式,来鼓励水下文化资产的提报并协调军警、海关、海巡等单位,合作进行水下沉船与遗址保护和考古调查与发掘相关工作,并明订罚则有效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进行开发活动与防止水下资产盗掘以及进出口贩卖。例如,1989年起法国规定水下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并给予发现人奖金。法国目前提报网络的进行,采取发放制式表格给地方人士的方式,一旦有人发现遗迹或遗物,须在48小时内填妥表格向该地的海巡警察提报,再由海巡警察陈报给水下考古中心进行解读评估。除了提报制度,也会给在地文史工作者另外一种简单文件以方便民众填报。法国借由奖励政策鼓舞渔民主动提报有关水下文化资产的讯息。西澳洲《一九七六年历史沉船法》中则规定任何人持有、监督或控制相关历史沉船或古物应在公告宣布30天内通知部长(通讯、信息技术及艺术部部长),而部长依据通知结果如果找到发现物或是发现地 点,则将分别给予提报者奖金、奖章或是复制品以资奖励。{38}即便如此,许多沉船遗址及古物仍常遭遇盗掘贩卖等被破坏的命运,因而今年生效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宗旨便强调应更有效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控制日益增多的劫掠和毁坏水下文化资产的活动。因此,建立文化资产保存的全民共识才是根本之道。
   三、建构台湾水下文化资产发展的特色与愿景
   (一)水下考古不同的区域特性
   有“世界水下考古之父”之称的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乔治·巴斯(George F. Bass)教授曾谈到:“每艘沉船都有最适合的打捞方法”。{39}充分反映了水下考古存在不同国家或区域的特性,因此地区性的合作及信息交流也是《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主张的重点之一。例如法国主要有大西洋及地中海两个海岸,来往地中海的船只受到中南欧的影响,大西洋则受到北欧影响较大,文化的不同不仅展现于船体结构上,其所运载的货物也会有所不同,借由相关的调查发掘及考证,可以重建当时人类生活与贸易交通的面貌。
   经过中国南方各个港口如广州、泉州等乘船西行到达东南亚、印度、阿拉伯,甚至更远地区的这条“海上丝绸之路”,对于中国大陆及世界的海洋交通贸易与历史文化的发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南海诸岛考古项目是中国国家文物局规划的水下考古重要项目,包括西沙水下考古、碗礁一号、南海一号及南海二号等丰富且珍贵的水下资产都是最重要的历史见证。南海一号被发现以前,中国大陆对于古沉船考古所采用的技术和手段都是向外国学习的通用方法,随着南海一号的出现,中国为了发掘和保护文物,逐渐研究出了一套先进的技术方法,结合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进行中国大陆本世纪最重要的文化工程。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大陆的水下考古在国际上也具备一定的水平,尤其是浊水考古有很多其他地区缺乏的实务经验,此对于水下考古环境能见度也不佳的台湾,值得参考借镜。
   (二)发展台湾水下考古的特色
   距今5,000至6,000年前开始分批进入台湾的南岛语族、渡海来台的汉人,以及16世纪大航海时代开始,西方海上强权国家包括英国、西班牙、葡萄牙及荷兰等纷纷寻找“亚洲地中海”的贸易市场及基地,17世纪的澎湖与台湾先后在当时国际贸易竞逐的舞台扮演重要的淡水补给站及基地角色,也是中国与日本贸易的中介点。除了澎湖风柜尾的红毛城、台南的安平古堡与热兰遮城等古迹与遗址外,透过水下考古的发掘,将更能为这段激烈的海上争夺史揭开更丰富的神秘面纱。
   自古迄今,台湾这个弹丸之地便是个进可攻、退可守的重要据点。明末郑芝龙拥有1,000艘帆船而称霸南中国海。郑成功自澎湖退守转征台湾时则动员了300艘船只与强大海军,其子郑经更利用台湾作为国际贸易的中心,透过英国进口枪炮及火药来巩固抗清基地。19世纪英法联军战后,台湾的基隆、淡水与台南、高雄被迫开放通商,各国纷纷在台湾设置洋行,继早年出口的鹿皮外,台湾的茶叶、稻米、蔗糖及樟脑此时也借由出口转运至世界各地。移民渡台开垦也带来不同的生活信仰与文化。黑水沟的暗潮汹涌,船只常发生船难,因此海神妈祖等信仰在台湾及中国南方特别兴盛,“唐山过台湾心肝结归丸”为时人最贴切的心情写照。日本统治台湾之初,一些不愿归化日本籍的汉人纷纷渡海回到大陆原乡。日治时期,则因在台湾本岛受教育及工作机会的不平等,一些文艺之士纷纷选择赴日本留学。无数“留下,或者离开”的人生剧目,来回在波涛汹涌的海域反复上演。过尽千帆,古今多少事,俱覆浪涛中。其中1943年二次大战期间,从日本出发开往基隆的客轮“髙千穗丸”号,在基隆外海为美军鱼雷击沉,船上许多留日青年永远无法再登陆福尔摩沙这个宝岛,这些历史与过往,悠悠地记录了台湾那段流离岁月的记忆。
   臧振华先生在《水下考古在台湾:资源、课题与机会》一文中曾提出可从台湾与大陆旧石器时代的关系问题、早期新石器文化的来台路径和遗址分布问题、新石器时代台湾海峡两岸的互动问题、华人经营台湾的年代问题、澎湖海域作为贸易航线的问题,以及台湾与中国海外贸易史等相关课题来做研究。{40}相信台湾的水下考古未来在更多领域专家的投入后,将能够从调查发掘技术、研究课题以及保存维护与推广等不同层面进一步建构台湾水下考古的特色。
   四、发展国际合作保护水下文化资产
   《水底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第15条有关国际合作内容特别提到国际合作对于水下文化资产的保护与经营管理是必要的,并应在调查与研究髙标准的关注下来推动。国际合作应该被鼓励在水下文化资产之考古及其他专业方面, 专业人员的交换计划应被视为传播最佳执业的一种手段。《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第19条合作与讯息共享条文中,也特别强调国际间应在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与管理相关的工作包括调查、发掘、保存研究和展示等展开合作,并分享相关讯息及防止非法打捞等破坏行为。文建会文资总处自承接业务以来便积极朝此目标推动,主要成果整理如附录表1。
   五、结论与建议
   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工作必须结合官方与民间的力量,建立跨领域、跨部会之协商平台。台湾起步虽晚,却也因目前尚未有重大的沉船遗址发现而有机会按部就班地依据所拟定的阶段性计划持续推动不同面向的相关工作。文建会文资总处2008年所委托之中央研究院臧振华研究员及其团队在台湾澎湖海域初步已探得一些目标物,待有具体发现后,将联合跨领域专家学者的力量,以及整合近年所培训的水下考古种子人才与结合民间团体的力量,共同推动相关工作。此外,将依据研究计划所提出的建议制定长期性之策略及制度,未来在国际交流方面,也将持续邀请具经验之国外专家来台办理调查、发掘、研究及人才培训合作,文资总处于2009年则办理了潜进历史一水下考古特展,未来更计划延伸国际触角,主动积极地对外输出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的本土经验。
   在台湾要具体推动水下文化资产保存,首先需要将文化资产保存纳入整个政府重要的政策并受到重视。从政府的观点而言,水下文化资产必然是地方重要的文化资产,就台湾观光发展而言,原地保存且无污染的水下文化遗址或是保护区将是重要的观光资源,并提供最佳的休憩场所。从人民的立场而论,水下丰富的资源是让大众有机会去缅怀历史展望未来的凭借。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政策的制定,在整个保存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适时地加以制定可以为保存工作提供符合需求且一致性的原则,保存政策的规划与形成必须先分析它的特质与内容,进而探讨其合法化,以及政策执行与绩效评估。在四面环海的台湾,除了积极发挥海洋资产所带来的价值与机会,并可经由海洋文化的形塑与推广,以及深耕海洋科学研究、培育海洋文化资产相关优秀人才,养成台湾各领域人士对于海洋社会人文领域的关怀与情操;此外,明了海洋权益与社会发展之关系,强化海洋政策与组织机制,以及建立海洋法政基本观念与落实海域执法和维护海上安全等,都是今后推动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所不可偏废的重点工作。
   政策制定是一件复杂且需要持续修定的工作,有赖考古、法律、历史、艺术及科学人才的跨领域合作。目前政府文化部门在保存水下文化资产的政策目标下,由负责执行的文资总处依据本文前述的发展策略方向订定有中长程的施政方案与计划,虽然在组织编制及经费方面相较于其他地区仍明显不足;然而承接是项工作在短短的三至四年期间,在政府、学界与民间以及国际专家团队的持续 合作下,台湾的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工作已经扬帆待发。基础及全面性普查为重要工作,但未来如何借由发现重要沉船遗址或其他水下文化资产的机会,善加运用媒体广大营销的力量来争取各界甚至世界的支持,也是不可轻忽的。台湾,被方向不同的洋流拉扯着,地理位置让它有绝佳的现代化机会,历史的命运却使得它走了多年曲折崎岖的道路,{41}同时也蕴育了丰富而多元的海洋文化。台湾在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的起步虽然较晚,只要方向正确,必能走在对的道路上。
   六、附录
   表1文资总处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国际交流合作大事纪
   (李丽芳制表)
   2005/11—2007/10由原文建会所属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承接内政部遗址及教育部古物业务
   2007/10—迄今由文建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继续负责相关业务
   ┌───┬──────────┬──────┬──────────┬─────────┬────────────┐
  │类别 │时间        │国家    │内容        │人员       │成果          │
  ├───┼──────────┼──────┼──────────┼─────────┼────────────┤
  │考察 │2005/09/11-09/25  │法国    │拜会法国文化部及 参 │李丽芳      │获得台法趋势奖助赴 法考 │
  │交流 │          │      │观法国马赛水下 考古 │         │察及洽谈合作      │
  │   │          │      │中心、南特的 ARC' An│         │            │
  │   │          │      │tique Lab 水下考古文│         │            │
  │   │          │      │物修复 实验室、Greno│         │            │
  │   │          │      │ble 市的 ARC’ Nucle│         │            │
  │   │          │      │- art核能考古技术 部│         │            │
  │   │          │      │门         │         │            │
  ├───┼──────────┼──────┼──────────┼─────────┼────────────┤
  │技术 │2006/05/14-/0515  │法国    │于澎湖马公港进行 疑 │法国Arc' Antique │来台探勘及提供水下 考古 │
  │咨询 │          │      │似古沉船遗址水 下实 │水下考古修复专 家J│技术咨询        │
  │   │          │      │地探勘及水下 考古技 │ean-Bernard Memet │            │
  │   │          │      │术咨询       │先生       │            │
  ├───┼──────────┼──────┼──────────┼─────────┼────────────┤
  │国际 │2006/05/19-/05/20  │法国及日本 │参加研讨会并交流 出 │法国Jean-Bernard M│交流出水遗物保存修 复方 │
  │研讨 │          │      │水遗物保存修复 方法 │emet先生、日本 大 │法           │
  │会  │          │      │          │和智教授、村田 忠 │            │
  │   │          │      │          │繁先生      │            │
  ├───┼──────────┼──────┼──────────┼─────────┼────────────┤
  │技术 │2006/09/08-09/13  │法国    │于澎湖马公港进行 疑 │法国马赛水下考 古 │来台探勘及提供水下 考古 │
  │咨询 │          │      │似古沉船遗址水 下实 │研究中心 (DRASSM) │技术咨询        │
  │   │          │      │地探勘及水下 考古技 │主任 玛西     │            │
  │   │          │      │术咨询       │         │            │
  ├───┼──────────┼──────┼──────────┼─────────┼────────────┤
  │考察 │2006/09/25-10/06  │美国联邦政 │实地访察美国水下 文 │胡念祖教授及蔡 长 │交流并邀请专家来台 办理 │
  │交流 │          │府国家公园 │化资产保护体制   │清富教授与林 郁玲 │国际会议        │
  │   │          │局及商务部 │          │女士       │            │
  │   │          │国家海洋暨 │          │         │            │
  │   │          │大气总署  │          │         │            │
  └───┴──────────┴──────┴──────────┴─────────┴────────────┘
  续表1
  ┌───┬──────────┬──────┬──────────┬─────────┬────────────┐
  │类别 │时间        │国家    │内容        │人员       │成果          │
  ├───┼──────────┼──────┼──────────┼─────────┼────────────┤
  │国际 │2006/11/15—11/16  │澳洲及美国 │来台出席水下文化 资 │澳洲国家大学 Lynde│研讨国际相关法令及 交流 │
  │研讨 │          │      │产保护国际圆桌 会议 │l Prott教授 与Patr│经验          │
  │会  │          │      │          │ick Joseph 0’Keef│            │
  │   │          │      │          │e教授,美国 商务部│            │
  │   │          │      │          │国家海洋暨 大气总 │            │
  │   │          │      │          │署国家海洋 局海洋 │            │
  │   │          │      │          │遗产计划经 理John │            │
  │   │          │      │          │Broadwa- ter、美国│            │
  │   │          │      │          │海洋考古 协会执行 │            │
  │   │          │      │          │长James Delgado博 │            │
  │   │          │      │          │士        │            │
  ├───┼──────────┼──────┼──────────┼─────────┼────────────┤
  │人才 │2007/02/26-03/10  │澳洲、日本、│水下考古种子人才 培 │澳洲Jeremy Green、│包括潜水技术及水下 考古 │
  │培育 │          │ 菲律宾及英 │育课程专业课程 训练 │ Corioli Souter, │专业概念、理论、 方法和 │
  │   │          │国等专家  │          │Jon Carpenter、 日│技术,以及出水 文物维护 │
  │   │          │      │          │本林田宪三 理事长 │和相关法规 制度等课程的 │
  │   │          │      │          │、菲律宾 Rey Santi│训练。         │
  │   │          │      │          │ego及英 国Sarah Wa│            │
  │   │          │      │          │rd等 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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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 │2007/03/18—03/29  │法国    │台法合作水下文化 资 │法国马赛水下考 古 │协助于澎湖马公港疑 似沉 │
  │咨询 │          │      │产保存维护人才 培训 │中心Mr. Michel L │船遗址调查及在 台南办理 │
  │及人 │          │      │课程        │’HOUR、 Mr. Yves │台法合作水 下文化资产保 │
  │才培 │          │      │          │BILLAUD、Mr. Fred│存维护 人才培训课程   │
  │训与 │          │      │          │eric LEROY、 Mrs O│            │
  │推广 │          │      │          │livia HULOT、 Mrs │            │
  │教育 │          │      │          │ZHAO Bing、Mr. Te│            │
  │   │          │      │          │ddy SEGUIN、 Mr. D│            │
  │   │          │      │          │enis METZGER   │            │
  ├───┼──────────┼──────┼──────────┼─────────┼────────────┤
  │保存 │2007/06/27-06/29  │日本及瑞典 │出水文物紧急维护 与 │日本泽田正昭教 授 │讲授海底出土船体的 保存 │
  │国际 │          │      │保存国际研讨会 暨工 │、今津节生室长 及 │、出水铁器文物之 保存处 │
  │研讨 │          │      │作坊        │瑞典 Emma Hocker专│理技术;九州岛 岛岛博物馆│
  │会暨 │          │      │          │家        │今津节生 室长讲授考古遗 │
  │工作 │          │      │          │         │物的 最新保存技术、出水 │
  │坊  │          │      │          │         │木 质文物之保存处理技 术│
  │   │          │      │          │         │;瑞典国立海洋博物 馆Vas│
  │   │          │      │          │         │a号保存科学部 Emma Hocke│
  │   │          │      │          │         │r 女士分 享“瑞典瓦萨号 │
  │   │          │      │          │         │战舰之 保存与维护”等实 │
  │   │          │      │          │         │务经 验。        │
  ├───┼──────────┼──────┼──────────┼─────────┼────────────┤
  │国际 │2007/06/29-07/24  │法国    │在法国文化部及法 国 │由文建会推荐文 资 │参加法国提供国际水 下考 │
  │水下 │          │      │在台协会、马赛 水下 │总处蔡育林及 中研 │古培训         │
  │考古 │          │      │考古中心等协 助下参 │院史语所计 划助理 │            │
  │培训 │          │      │加法国西北 部沈船遗 │王瑜参加     │            │
  │交流 │          │      │址发掘培 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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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2
  ┌───┬──────────┬──────┬──────────┬─────────┬────────────┐
  │类别 │时间        │国家    │内容        │人员       │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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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 │2007/07/23     │法国    │与马赛水下考古中 心 │由文建会前副主 委 │进一步落实台法系列 交流 │
  │行政 │          │      │签署台法行政协 议书 │吴锦发及文资 总处 │合作          │
  │协议 │          │      │          │施国隆副主 任赴法 │            │
  │书  │          │      │          │签署       │            │
  ├───┼──────────┼──────┼──────────┼─────────┼────────────┤
  │考察 │2007/12/16-12/25  │中国    │参观泉州湾古船博 物 │文资总处施国隆 副 │拜会中国国家博物馆 水下 │
  │交流 │          │      │馆、广东阳江博 物馆 │主任、李丽芳组 长 │考古负责人及参 观海陵岛 │
  │   │          │      │与南海一号遗 址及海 │、中研院史语所 臧 │的水下考古 培训基地   │
  │   │          │      │上丝绸之路 博物馆  │振华先生及计 划助 │            │
  │   │          │      │          │理王瑜      │            │
  ├───┼──────────┼──────┼──────────┼─────────┼────────────┤
  │参观 │2008/07/05—07/16  │英国    │出席英国第三届国 际 │中研院史语所臧 振 │进行国际交流      │
  │及出 │          │      │水下考古大会 (IKUWA3│华先生及计划 助理 │            │
  │席国 │          │      │)及参观 Mary Rose号 │王瑜参加     │            │
  │际会 │          │      │沉船 及其博物馆与实 │         │            │
  │议  │          │      │验 室以及Royal Nauti│         │            │
  │   │          │      │cal 博物馆     │         │            │
  ├───┼──────────┼──────┼──────────┼─────────┼────────────┤
  │国际 │2008/12/05—12/06  │英国、荷兰、│2008水下考古国际 研 │邀请英国、荷兰、 │以专题演讲及实务案 例研 │
  │研讨 │          │ 澳洲、美国 │讨会        │澳洲、美国、中国 │讨的方式分享水 下考古发 │
  │会  │          │、 中国   │          │大陆以及台湾参 与 │展、水下文化 遗产保存与 │
  │   │          │      │          │重要水下考古 遗址 │管理、科技 应用、田野技 │
  │   │          │      │          │调查与发掘 学者专 │术及案例 研究等议题之探 │
  │   │          │      │          │家        │讨与 经验        │
  ├───┼──────────┼──────┼──────────┼─────────┼────────────┤
  │考察 │2008/12/13-12/19  │澳洲    │参观、拜会南澳国 家 │文资总处郑明水、 │进行国际交流      │
  │交流 │          │      │海事博物馆、南 澳博 │邵庆旺      │            │
  │   │          │      │物馆、西澳海 事博物 │         │            │
  │   │          │      │馆、西澳沉 船展示馆 │         │            │
  │   │          │      │博物馆、 西澳历史与 │         │            │
  │   │          │      │艺术博 物馆、潜艇展 │         │            │
  │   │          │      │示场、 海事技术学院 │         │            │
  ├───┼──────────┼──────┼──────────┼─────────┼────────────┤
  │国际 │2008/10 月— 12 月 │办理“潜进 │          │         │进行国际交流及提高 公众 │
  │展览 │          │历史”水下 │          │         │认识          │
  │   │          │考古特展  │          │         │            │
  ├───┼──────────┼──────┼──────────┼─────────┼────────────┤
  │考察 │2009/12       │日本    │南澳洲参观鹰岛沉 船 │李丽芳、周志明  │进行国际交流      │
  │交流 │          │      │发掘展示及与日 本水 │         │            │
  │   │          │      │中考古学会交 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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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曹旎)
【注释】
{1}又称为“水底文化遗产”或“水下文化遗产”,本文除引用原文献外,统一以“水下文化资产”配合台湾目前文化资产保存法相关用语。
  {2}目前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事务研究所李祖迪以《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保存及再利用之政策研究》为硕士论文题目。
  {3}李丽芳主编:《台湾水下遗珍探索》,载于《海洋台湾新世界:台法合作水下文化资产调查及人才培训成果专辑》,第17~21页。
  {4}傅朝卿译,《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宪章.宣言.决议文.建议文》,台南市:台湾建筑文化资产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54页。
  {5}《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之国际原则建议》(Recommendationon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中定义考古之地理范围包括内陆水域或领海之海床底土。
  {6}蔺明忠著:《沉没世界探索启示录:当印第安纳琼斯遇上海洋》,台北市:三艺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63页。
  {7}胡念祖著:《实地访查美国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体制》,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政策研究中心,(台湾)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委托研究计划报告书。
  {8}李祖迪:《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保存及再利用之政策研究》,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事务研究所,硕士论文,第61页。
  {9}《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第25条。
  {10}包括林育赐著:《从国际实践层面论水下文化遗产之保护与管理》,中山大学(台湾高雄)中山学术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魏明哲著:《水下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管理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蔺明忠著:《水下考古活动发展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李应冠著:《我国海洋保护区设立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4年;傅崐成著:《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依据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法规数据库文化资产类所列数据,从法律层次讨论,现有《文化资产保存法》全文104条中并无“水下”二字,“水下文化资产”一词之意涵乃系隐含在相关条文中。及至法规命令层次,《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本法第七十四条所定发见具古物价值无主物之范围,包含陆地及水下,其所有权之归属依国有财产法规定。”始有明列“包含陆地及水下”之法规文字,另于《遗址发掘资格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民国领土及领海之遗址发掘”;连同在行政规则层次之“遗址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六)水下考古及其他本法规定有关遗址重大事项之审议”,乃使“水下文化资产”之法规基础轮廓具体出现。
  {12}胡念祖著:《水下文化遗产立法草案研议》(1999年),以及《水下文化资产法令研拟计划委托研究案》。
  {13}李丽芳主编:《台湾水下遗珍探索》,载于《海洋台湾新世界:台法合作水下文化资产调查及人才培训成果专辑》,第71页。
  {14}李丽芳著:《法国文化资产保存维护考察报告》,台南: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2005年,第9页。
  {15}参见维基百科所载台湾全岛南北纵长约395公里,东西宽度最大约144公里,环岛海岸线长约1139公里,含澎湖群岛总长约1,520公里。
  {16}臧振华著:《澎湖马公港古沉船调查发掘及水下资产研究保存科学人才培育计划》,期末报告,2006年,第2~3页。
  {17}《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1条。
  {18}吴春明在其《海洋考古学》中认为韩国新安沉船遗址的发掘由于完全是职业潜水员的打捞活动,不能算是真正的水下考古,详见第50—51页;陆泰龙在其《台湾水下考古的展望——从将军一号谈起》文中,也检讨指出当年参与者多为史博馆研究人员及专业潜水人员,由于缺乏水下考古知识而无法对所发现的遗物或现象做出及时的判断,详见第76页。
  {19}就水下文化资产的表征属性(类型与特性、工艺技术与科学性、艺术性、代表性等),以及文化属性、可陈述属性以及结构评估属性等计划建立一套水下文化资产价值评估的标准。详见李丽芳著:《法国文化资产保存维护考察报告》,台南: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2005年,第65~69页。
  {20}胡念祖著:《水下文化资产法令研拟计划》,第101~102页。
  {21}李丽芳著:《法国文化资产保存维护考察报告》,台南:台湾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2005年版,第11~12及29~33页。
  {22}李丽芳主编《台湾水下遗珍探索》,载于《海洋台湾新世界:台法合作水下文化资产调查及人才培训成果专辑》,第74~75及93页。
  {2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条。
  {24}见刘淑玲著:《海洋保护区划设之冲突管理与公私伙伴关系之研究——以澎湖县青湾内湾海域为例》,2003年中山大学(台湾高雄)公共事务管理研究所硕士论文;吴祥坚著:《美国佛罗里达珊瑚礁屿群国家海洋庇护区之经营管理》,2008年9月23日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报告;李晨光著:《区域计划与海岸保护及海洋资源管理》,2008年3月20日内政部营建署市乡规划局报告。
  {25}陆泰龙著:《台湾水下考古的展望——从将军一号谈起》,第26页。
  {26}参见《遗址监管保护办法》。
  {27}李祖迪著:《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保存及再利用之政策研究》,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事务研究所硕士论文,第67~71页;以及朱崇锐、刘金源著:《全球海下考古相关学术研究机构简介》,载于《海洋技术季刊》,2004年第十四卷,第四期,第29~32页。
  {28}李丽芳著:《大陆水下文化资产保查技术考察交流报告》,第45页。
  {29}李祖迪著:《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保存及再利用之政策研究》,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事务研究所硕士论文,第68页。
  {30}林家群:《美打捞英沉舰胜利号恐爆主权纠纷》,载于《中国时报》,2009年2月3日,A3版。
  {31}李祖迪著:《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保存及再利用之政策研究》,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事务研究所硕士论文,第68~69页。
  {32}陆泰龙著:《台湾水下考古的展望——从将军一号谈起》,第26页。
  {33}吴祥坚著:《美国佛罗里达珊瑚礁屿群国家海洋庇护区之经营管理》,2008年9月23日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报告,第46页。
  {34}参见《新台湾新闻周刊》第36期,许惠佑在《告别锁国时代让人民亲近海洋》一文中提到目前台湾海巡人数约一万六千人,但执法的海岸线长度达十万八千公尺,执法面积超过五十万平方公里,其症结不只是人数的问题,同时也反应在软件和硬件装备上的问题。
  {35}亚洲文化资产管理学院(Asian Academy for Heritage Management),下载于http:// www.unescobkk. org/index. php? id=470,2009年3月18日。
  {36}李丽芳主编:《台湾水下遗珍探索》,载于《海洋台湾新世界:台法合作水下文化资产调查及人才培训成果专辑》,第75页。
  {37}李祖迪著:《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保存及再利用之政策研究》,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事务研究所,硕士论文,第67~71页。
  {38}胡念祖著:《水下文化遗产立法草案研议》,中山大学(台湾高雄)海洋政策研究室,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计划报告书,第47~49页。
  {39}吴祥坚著:《美国佛罗里达珊瑚礁屿群国家海洋庇护区之经营管理》,2008年9月23日海洋国家公园管理处报告,第52页。
  {40}臧振华:《水下考古在台湾:资源、课题与机会》,载于《2008水下考古国际研讨会》成果报告书,第7~10页。
  {41}殷允艽等著:《发现台湾》,台北:天下杂志,1992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