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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4-05-23 来源:

【期刊名称】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作者】 刘斌 【分类】 海洋法与空间法
【期刊年份】 2010年 【期号】 2
【页码】 131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71961    
 
   2001年11月《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通过,并在2009年1月正式生效,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批准该公约,但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法律,台湾地区的主管官员也正在研究相关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海洋法学评论》、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香港理工大学董浩云国际海事研究中心、台湾中山大学海洋事务研究所于2010年6月26日—27日举办“台湾海峡水下文化保护合作研讨会”,两岸十八位专家在陈瑞球楼117演讲厅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综合了与会专家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观点,对于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综述如下,以备进一步研究参考。
   引言
   水下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人类历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于2001年10月15日—11月3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第31次会议,通过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公约在2009年1月2日正式生效,其中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是至少100年以来,周期性地或连续性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如遗址、建筑、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飞行器,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
   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文化古国之一,中国对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态度始终是各国所密切关注的。两岸之间的和平友好交流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台阶,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需要两岸进一步合作,建立长效性保护机制,提髙公众意识,开展有关的科研和教育活动。
   一、台湾海峡水下文物现状
   (一)台湾水下考古最近的发展
   台湾位于世界最大陆地及最大海洋的交界,是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接触地带,亦是大陆文明与海洋文明交会之处。在台湾及澎湖分别发现许多宋元及明清的贸易瓷,北台湾的十三行遗址出土来自中国的瓷器与唐宋钱币,以及源自东南亚菲律宾及沙劳越一带的铁器及与玻璃珠,都说明了当时南中国海与台湾、澎湖、南洋、日本及朝鲜间,这个所谓“亚洲的地中海”频繁的海上贸易。自古迄今,无论是捕鱼谋生、通商贸易、移民拓垦或是海权争战,都在这片无际汪洋,不断重复发生。{1}
  台湾海峡礁石密布,季风强烈、波涛汹涌,通常是船难的发生地。对于考古学家而言,台湾海峡是水下考古的极佳场所,其中蕴藏的水下考古资源,包括陆地时期旧石器时代人类活动遗迹、冰期之后新石器时代被海水淹没的人类聚落、为数众多的古沉船等。台湾的历史与海洋关系密切,从事水下考古可谓是了解台湾海洋文化发展过程的最佳途径之一。{2}
  保护水下文化资产是世界性趋势,而台湾四面环海,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常有渔民、潜水人员发现与打捞,急需有效保护与积极管理。根据相关海洋政策以及“水下文化资产保存发展计划”,台湾地区积极推动法规制定,历史资料研究,水下考古调查。
   在2006年—2009年澎湖水域水下文化遗产调查中,以澎湖水域作为台湾周边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初步调查工作的起点。澎湖水域的水下考古初步调查工作,以至少沉没一百年以上的历史沉船或其他考古遗址作为发现目标。然而,鉴于澎湖在清末时期海战史上丰富的历史背景,以及二十世纪初以来,数次重要海上战役在澎湖水域留下记录,推测该水域中潜藏了未满一百年之战争沉船、飞行器等,对近代战争历史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之也一并纳入水下文化遗产的调查。{3}
  调查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工作,首先需要参酌国际上已有的水下文化遗产,并根据台湾水域水下文化遗产的特性,拟定一套适用台湾水 域的水下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标准,以作为保存与处理水下文化遗产的基础。{4}
  参考各国有关沉船价值或意义评估的原则与标准,就目前的发现成果,作为评估发现物的价值依据,参考标准包括船体形态及结构、文化脉络、陈述展示、观光经济以及资讯整合。在所发现的目标物中,截止2009年,评估显示具体目标物共23处,其中属于沉船或沉船散落物的有21处,另2处分别为疑似水雷及铁质油柜。根据文化遗产价值标准评估,沉船中有明清中国船2艘,19世纪英国船1艘,日本船6艘,其中2艘为19世纪,4艘为日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军舰。{5}
  水下考古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技术复杂、人力与财力耗费大的特点,展望台湾水下考古工作,需要继续建立水下考古团队,持续培养人才;对于水下调查、发掘、研究和出水文物维护能力,已经初步建立,仍须积累经验,精准探测水下及较深水域;在制度与法律允许下,与国际团队合作,引进民间力量参与;进行持续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宣传和教育。
   (二)福建沿海水下考古发现及其相关问题
   福建省地处我国大陆东南沿海、台湾海峡西岸,是“海上丝绸之路”的主要区段之一。福建地区海岸曲折漫长、岛礁星罗棋布、潮流汹涌、航道蜿蜒,加之季风变幻、台风多发,也因此在这一海域留下了数量众多的沉船,积淀了丰厚的水下文化遗产。{6}
  2007年起,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与福建博物院文物考古研究所合作,组织全国各地的水下考古专业人员对福建的漳州、莆田、福州等水下文化遗产丰富的海域进行了水下考古重点调查,发现一批较重要的水下文化遗产。
   漳州地区沿海的水下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东山、漳浦、龙海一带海域,发现主要有龙海半洋礁一号宋代沉船遗址、半洋礁二号宋代水下文物点、漳浦县沙洲岛元代沉船遗址、龙海白屿清代水下文物点和龙海九节礁清代水下文化遗址;莆田地区的水下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湄州湾和兴化湾海域,已调查发现的有东吴门峡仔宋代水下文物点、湄州湾文甲大屿元代水下文物点、湄州湾大竹岛清代沉船遗址、南日岛北土龟礁一号宋代沉船遗址、北土龟礁二号元代沉船遗址、北土龟三号明代沉船遗址、北日岩一号宋代沉船遗址、北日岩二号清代水下文物点、北日岩三号清代沉船遗址和北日岩四号元代沉船遗址;福州地区的水下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平漳海域一带,已调查发现的有平漳分流尾屿五代沉船遗址、大练岛西南屿宋代沉船遗址、小练岛东礁宋末元初沉船遗址、大练岛元代沉船遗址、九梁礁明代沉船遗址、“东海平漳碗礁Ⅰ号”清代沉船遗址和平漳“碗礁二号”水 下文物点。{7}
  存在的相关问题:一、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规律,二、水下文化遗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四、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发掘的相关法律法规,五、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8}
  二、两岸水下文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完善
   (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于1989年10月20日颁布,第七条规定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二)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
   《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国人不得在我国领土及领海范围内调查及发掘遗址。但与国内学术或专业机构合作,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2010年6月15日颁布的《文化资产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三条修正,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定遗物,指下列各款之一:一、文化遗物,指各类石器、陶器、骨器、贝器、木器或金属器等过去人类制造、使用之器物。二、自然遗物,指动物、植物、岩石、土壤或古生物化石等与过去人类所生存生态环境有关之遗物。所称遗迹,指过去人类各种活动所构筑或产生之非移动性结构或痕迹。所定遗物、遗迹及其所定着之空间,包括陆地及水下。
   (三)台湾地区《水下文化资产保护条例(草案)》
   2010年6月3日,台湾地区《水下文化资产保护条例(草案)》第五次法规会审议条文,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为保存、保护及管理水下文化资产,建构国民与历史之联系,发扬海洋国家之特质,制定本法”,“水下文化资产活动应以保存、保护、管理或研究水下文化资产为目的,并以就地保存为原则”,“为保护水下文化资产,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于海域或水下进行影响水下文化资产活动者,应先行调查所涉水域有无疑似水下文化资产;如有发现,应即通报主管机关……”。可见,台湾地区强调就地保护,加强国际合作以防止商业开发的通道,追求历史年代的脉络。
   根据《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及相关公约规定,比较两岸水下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可以完善推进以下七个方面{9}。
   第一,主管机关的确立与法制之建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2条规定,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缔约国应设立水下文化遗产的主管机关,并应将其机关名称及地址告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共同加强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目录的编制、保存和更新工作,以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保存、展示和管理,并展开有关的科研和教育推广活动,由此可见水下文化遗产主管机关确立的重要性。中国大陆目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是由中央的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历史博物馆设立的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此外还在广州阳江市、山东青岛、浙江的宁波及舟山,分别设立水下考古工作站;台湾地区的工作目前由文建会所属文资总处依据所掌管的文化资产保存法负责推动。关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的推动,中国大陆与水下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包括有1981年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和1989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国大陆近年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修订相关条例及施行细则,包括水下文物的考古探勘和发掘活动许可等规定,结合《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执行相关工作;台湾地区参考国际社会主流趋势以及各国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内国法化之经验,研究拟定完成《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草案)》。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预算的编列方面,目前中国大陆每年水下考古的固定经费逐渐增加至一千多万人民币,近年开始购置一些较为先进的设备;在台湾,目前文资总处每年约编列2,000万元台币进行普查研究等相关工作,并逐年购置探测及出水遗物保存修复相关设备。
   第二,推动水下文化遗产普查与建立数据库。1996年《水底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第六条中强调水下遗产调查团队的所有成员必须要有适当的资格与 经验,而且所有侵入性的调查必须在具有公认资格、适合经验的著名水下考古专家的指导与监控下才能进行。中国大陆是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陆续在福建、广东沿海及西沙群岛附近海域开始了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并发现100多处的疑似遗址。2007年中国大陆将内海、内河及内湖的水下文化资产普查列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一个专门的推动项目,这也是第一次对于水下文化资产进行全国性的普查。在这个目标下,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山东、辽宁等许多省市已开始进行;台湾自2006年由文建会所属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所委托中研院进行的“澎湖马公港古沉船调查发掘及水下资产研究保存科学人才培育计划”展开水下文化遗产全面性的普查工作。目前文资总处所推动的台湾水下文化遗产保存维护发展计划,其中项目包括“台湾附近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历史研究计划”及“台湾考古遗址地理信息系统建置计划”。在增进国际合作方面,数据库的建立对于相关国家都富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水下考古调查发掘技术发展暨国际合作。《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1条中特别建议缔约国开展合作,进行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训,并按彼此商定的条件进行与水下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有关的技术移转。因此,可以进一步提高水下考古调查技术,建立文化资产价值评估标准。
   第四,出水遗物的保存修复暨国际合作。制定遗物发掘出水准则及保护计划,发展出水遗物的保存修复技术。
   第五,水下遗产的保存维护、经营管理与再利用。1996年《水底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宪章》第10条特别指出应对水下遗址进行经营管理与监管保护的责任,除非与保护及经营管理有所冲突,公众接近水下文化遗产应该被推动。第14条则强调公众对于调查的认知及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意义应该利用不同的媒体用通俗的方式来推动,并强调与社区、团体、博物馆及相关机构间的合作。1999年《国际观光宪章》中则提出了文化遗产必须被经营管理并与当地居民与外来访客相互沟通,国内及国际观光已经成为文化交流的最主要媒介,然而文化观光也必须有所规范即绝对不能伤害文化遗产本身,也必须对当地居民与社区有所助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在目标及总则指出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并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以商业为目的开发活动。同时,进行保护区的划设与管理维护,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经营管理与再利用。
   第六,水下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训暨国际合作。《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特别指出专业的水下考古人才培育的重要性,其中第21条提出各国应该合作培训专业的水下考古人才,将水下考古经验传承发扬。水下专业考古人才需要具备的条件除了科学素养、技术训练与健全的心理与生理机能外,最好兼具陆地考古相关经验。目前,全世界都存在水下考古人才不足的窘境,而水下考古爱好者与潜水者通过专业的训练,在其间扮演适当的角色。中国大陆的水下考古人才 培训由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负责,并于2001年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在广东海陵岛设置国家级的水下考古科研培训基地,同时进行南海一号的进一步发掘与沿海水下文物的普查。虽然20年来,中国大陆在水下实务已经逐渐有了本土经验,但面临了人才缺乏的问题,因年龄和其它原因,部分学员已不参加水下考古工作,从事水下遗址发掘及抢救时,往往面临被征调者各自有工作岗位的实际困难;在台湾,自从文建会文资总处开始推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起,便积极同步规划水下考古及保存与管理维护人才的培训,但由于普查工作量十分沉重,推动人才培训工作也存在困难之处。同时,有必要建立世界或亚洲水下考古中心,提高人才培训的相关措施。
   第七,水下文化遗产教育推广。《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0条强调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来提高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的认识,以及对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方法应该让每个人都成为海关,并让大众了解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教育民众水下文化遗产是公共所有,应由大众一起保护人类共同的遗产。在开展教育推广中,可以结合各种方式,进行国际的跨域合作。
   三、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长效机制
   根据《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规定,所有国家都应负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责任,强调公约目的在于要确保和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并特别建议缔约国开展合作,进行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训,并依据彼此商定的条件进行与水下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有关的技术进行合作。
   两岸文化上同根同源,水下文物是人类共同遗产,人类文化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秉承“交流、互信、合作、双赢”的原则,展望两岸水下文物保护合作。
   第一,协作推动海洋文化教育,由两岸创立“海洋文化研究与发展基金”,或由现有基金提供若干奖学金与研究金,开放两岸提出申请,以鼓励对于海洋文化有兴趣的青年学子交流学习,或由专家学者提出专题研究计划申请。
   第二,研究拟定《海峡两岸文化合作与保护白皮书》,海洋文化发展存在海洋史观没有建立、海洋文化遗产缺乏、海洋文化意识欠缺、海洋文化的沦落、海洋教育没有深化、海洋生活文化没有落实和海洋文化教育体系有待建立七个课题,为此台湾地区制定了重建海洋历史图像、保存传扬海洋文化、塑造海洋生活意象、以及打造海洋空间特色四大策略。
   第三,充实水下文物保护法令。根据台湾地区《水下文化资产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水下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及管理工作有所贡献或经许可进行各类水下文化遗产活动者,主管机关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四,进行试点海洋考古合作。定期举办海峡两岸学术会议,加强双边、多 边的合作研究,开展探究古船复原技术的合作。
   第五,加强海洋文史交流研究。经常和定期地举办文学和史料交流研讨,建立珍惜古籍书画的分享机制。
   第六,加强两岸水下考古人员的培训与合作。两岸共同办理水下考古人员的培训和实习,并在适当时共同合作,进行水下文物研究、勘探、打捞和保护工作;建立水下文物的专家档案,强化联系网络。{10}
  第七,建立台湾海峡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性合作机制。首先,两岸同胞应共同对台湾海峡及附近的水下文物共同维护、保护、保存,达成基本的共识;其次,以各种可行的方式对水下文物普查进行合作;再次,两岸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的水下文化遗产相关立法工作进行合作;复次,对于南海中沙、东沙、南沙附近的水下文化遗产,双方应寻求一些适当的示范区、示范点进行合作,避开军方敏感区域;最后,两岸就相关主题进一步推进水下文化遗产的合作交流,例如以两年一次,轮流主办的方式,在这期间加强相关教育推广例如鼓励青年朋友交流,鼓励民间力量例如考古协会等参与公众教育与培训等。
   (责任编辑:黄海奇)
【注释】
{1}李丽芳:《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政策与国际合作》,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2~3页。
  {2}李丽芳:《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政策与国际合作》,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2~3页。
  {3}臧振华:《台湾水下考古的发展》,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0页。
  {4}臧振华:《台湾水下考古的发展》,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0页。
  {5}臧振华:《台湾水下考古的发展》,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0页。
  {6}栗建安:《福建沿海水下文物普查的新发现及相关问题(2007—2010)》,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0页。
  {7}栗建安:《福建沿海水下文物普查的新发现及相关问题(2007—2010)》,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0页。
  {8}栗建安:《福建沿海水下文物普查的新发现及相关问题(2007—2010)》,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0页。
  {9}李丽芳:《台湾水下文化资产保护政策与国际合作》,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2~3页。
  {10}邱文彦:《台北港环评与水下文物保护》,台湾海峡水下文物保护合作研讨会,上海,第13~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