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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小明:“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之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

 


 
 
【原文出处】《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1年1期
【作者简介】古小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轨道是两岸关系史上的大事,必将对两岸未来前途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两岸关系的定位问题也逐渐白热化。胡锦涛呼吁两岸开始着手就国家尚未统一前的两岸关系定位进行务实探讨。两岸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对这一问题的见解。本文对大陆刘国深教授提出“国家球体理论”与台湾张亚中教授提出的“一中三宪”作一个初步的比较,以求教于各位专家。
“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的相同点
    1.和平与发展取向的政治定位
“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都迎合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潮流。“国家球体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分别在“背靠背”的空间和场合代表着中国,双方形成了事实上“一体两面”的关系。因此,两岸政治关系的现状是“一个中国境内两个竞争中国代表权的政权差序并存”。①“国家球体理论”没有回避“中华民国”问题,没有否定“中华民国”政权的存在,将“中华民国”定位为一个中国境内差序存在的竞争性的政权符号。“一中三宪”提出,两岸应通过签署和平协定共同承诺: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应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两岸尊重对方在其领域内之最高权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对方,或以对方之名义行为,双方均尊重对方之内部宪政秩序与对外事务方面之权威;两岸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对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决双方之歧见。②“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两种论述,都具有历史意识与责任意识,且顾及了两岸人民的感情需要,呼应了长期以来两岸人民追求和平、谋求发展、共创双赢的心声。
“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都把握了当代人类社会正面临社会多元化趋向的时代发展脉搏。“球体国家理论”提出“共同决定”、“平等协商”、“一个球体,两种颜色”、“两个政权差序并存”等命题。“一中三宪”提出,两岸可以通过签署“第三宪”来连接“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两岸可以透过各种共同体的建构机制经营两岸统合方略。两种理论实际上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多样性、包容、协商、妥协、民主与平等等多元社会价值,都正视了两岸社会多元化发展趁势。
“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都顺应了世界和平、合作的发展大势。“国家球体理论”突出了两岸“共同”协商、决定政治事项的原则。该理论认为,由于两块球面是相互竞争的关系,未来需要通过平等协商,正式结束敌对状态,终止“零和”博弈,有序安排内政外交。③它突出了平等协商价值,并不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的建立“两岸共同事务委员会”的方案,试图化解两岸在涉及“肩并肩”、“面对面”事务中的行动困境,凸显了和平、合作、多赢的时代价值。与和平、合作的发展大势相顺应,“一中三宪”提出,两岸通过《两岸和平基础发展协定》的签署,相互尊重彼此的宪政秩序,然后在各个领域建构各式各样的合作共同体机构,让彼此相互学习、合作。“一中三宪”容许两岸在“整个中国”的框架内,以两宪为基础,共同创建“第三宪”。④“一中三宪”的上述主张,凸显了两岸合作的手足之情,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文化统合的世界发展趋势。
    2.现实与理想结合的政治定位
在民族国家的层次上,两种理论都坚持两岸关系在和平发展进程中,应使中国作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能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民族国家的归属感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政治系统的公权力为全体中国人民谋得福祉,履行起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应负起的基本职责。“国家球体理论”以球体譬喻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其用意就是以球体的圆融精神来表明国际社会中各国人民追求世界和平的美好理想。正因为此,“国家球体理论”才提出两岸共同治理,正视两岸之间背靠背、肩对肩、面对面的问题。同样,“一中三宪”以“第三宪”来连接“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⑤其用意也是力图维持两岸的中度和平乃至争取两岸的永久和平。基于此意图,“一中三宪”提出了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实行两岸统合方略、建构两岸共同体的主张。
在两岸社会的层次上,两种理论都坚持两岸关系在和平发展进程中,应把两岸从相对隔绝对立以及互相折磨损耗的状态中解脱中来,使两岸社会合二为一、两岸社会充分合作,建构一个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统一社会。“国家球体理论”以两块大小不同、颜色各异的球面来指代两岸政权符号,其用意在于以球面与球体的主要部分不可分离的精神,来表明两岸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正因为此,“国家球体理论”提出分五阶段增进两岸政治互信,最终两岸双方经济利益一体共构、社会和文化高度融合,通过平等和民主的方式,达到两岸政治上的融合。同样,“一中三宪”认为两岸是一个对等的宪政秩序,通过“第三宪”可以形塑出两岸共同的宪政秩序,其本意也是表达两岸之间平等竞争、有序合作、共创双赢的宗旨。“一中三宪”提出两岸之间通过签署两岸各种共同体协议整合成“第三宪”,以一种渐进增量的方式达成两岸统合的目标。
在公民个体的层次上,两种理论都坚持两岸关系在和平发展进程中,应让两岸全体中国公民的个人自由获得全面的发展,两岸中国人过上富足体面、安居乐业、怡然自得以及高尚自豪的生活,两岸人民因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而获尊严。
    3.主权所有权与行使权分离的政治定位
在所有权的类型中,国家所有权值得重视。国家所有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国家本身并非终极的利益主体,国家所有权所体现的是全体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应以有利于全民的方式行使其所有权;其二,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构造物,国家须借助具体的组织机构来行使所有权。⑥
当我们对所有权的两个要素加以分析,可以发现,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全面支配权,但同时这种全面的支配须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这对我们理解主权理论具有两点启发:一是主权可以分析性地区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二是主权行使权受特定法律规范限制,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中华民国政府”在行使“中国”主权时应受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约束的原因。
当我们对国家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特点加以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国家所有权所体现的应是全体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应以有利于全民的方式行使其所有权,在现实性上,作为抽象的民事行为主体,国家必须借助具体的组织机构来行使所有权。这同样印证了主权区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的合理性,同样也支持了国家主权必须借助政府实现主权行使权的观点,当然也支持了国家与政府必须进行适当区分的理由。
在“国家球体理论”中,国家球体由地核、地幔、地表三部分共同组成。这三个组成部分表征着国家构成的三大要素。以地球构造作譬喻,“国家地核”表征领土,“国家地幔”表征人民,“国家地表”表征有效的政府。其中,“有效的政府”对内行使镇压和管理、对外行使保护和履行义务的功能就是主权。建立在领土和人民之上的政权机构(政府)用“国家球体”的球面作喻示。“球面”的对内约束功能(统治权)是对内主权,对外交往(独立权)的功能是对外主权。⑦可以认为,在这里,“国家球体理论”所采用的“主权”一词,更多地是指主权行使权。而当“国家球体理论”指出两岸“领土主权一体”时,这里的主权更多地是指主权所有权。
“国家球体理论”在分析层次上,注意到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与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在含义上的差别,把国家主权区分为内部主权与外部主权。内部主权属于政府,由政府对内行使统治权;外部主权属于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外交往权力。当前,由于两岸政府能自行其是对其管辖范围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两岸之间不存在内部主权的争议问题。两岸之间的主权话语主要聚焦于外部主权上。因此,在两岸关系的话语中,(外部)主权属于“国家中国”。“国家中国”拥有主权所有权,两岸政府分别在不同的时空场合代表“国家中国”行使主权权力。
“一中三宪”提出,在未来两岸和平基础协定的签署中,“两岸同属整个中国”、“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尊重对方为宪政秩序主体”是两岸政治定位的核心。⑧“一中三宪”指出,两岸关系不是一般国家与国家间的“外国”关系,而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两岸关系不是彼此的内政关系,台湾地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而是“中国”的一部分。“一中三宪”主张,两岸均可以用“中国”代表对外对内的治理权,两岸均有共同使用“中国”的话语权。中国的主权原本就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主权本应共有,追求的是两岸如何共享与坚守不分离,在整个中国的架构中推动统合。⑨
“一中三宪”在分析层次上,忽略了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与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在含义上的差别,而是总括性地认为主权可以共享共用、治权平等⑩并尊重各自的宪法秩序,没有对主权的内外部含义作进一步区分。在分析用语上,“一中三宪”分别提出“主权共享”、“主权共有”、“主权共用”、“治权平等”、共用“中国”代表对外对内的“治理权”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一中三宪”已经有意识对主权所有权与行使权作适当分离,但遗憾的是这种理论上的分离并不是很成功,充满着各种矛盾和紧张。
如果“一中三宪”与“国家球体理论”进行话语对接,可以认为“一中三宪”的“主权共享共用”与“国家球体理论”的外部主权的所有权共同所有、主权权力共同行使是同一逻辑。所不同的是,“国家球体理论”认为对外交往权实际上就是外部主权,内部统治权就是内部主权;(11)“一中三宪”则不区分内部和外部主权,但基本坚持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的区隔。如上分析,这种理论上的分隔尚不是很成功。因此,“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适当分离”有几层含义:一是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分别表达不同的含义,并对国家与政府作出恰当的区分,二是主权自身区分为内部主权与外部主权,三是就两岸关系而言,主权话语聚焦于外部主权,四是就外部主权而言,又可以分析性地区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
“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的相异点
    1.对“一中”的内涵理解有分歧
“国家球体理论”主张,“一个中国”是现状,“国家球体”既是文化中国、历史中国、地理中国、血缘中国,更是“国家中国”。由于在1945年台湾光复那一刻,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就已经得到解决,因此“一个中国”最主要是用来表达两岸“领土主权一体”的现状。(12)两岸的问题其实质是解决两岸政权的政治对立和政治分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内政外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国家球体理论”认为,主权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在两岸关系语境中可以适当分离。“中国”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是两岸的共同资产。“中国”的主权是大陆人民与台湾人民共同所有的。两岸的政府分别代表两岸人民行使中国的主权,因为两岸政府的分离,整个中国主权的行使并不充分。“国家球体理论”尊重国际法精神,认为在现实性上,由于联合国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在以主权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权且是唯一具有权利代表“国家中国”的政府。
由于“一中三宪”提出者在其稍早的专著《两岸主权论》中提出,目前中国领土上有两个“中国人国家”,认为两岸可以从德国统一的经验“一德两国”中吸取营养,并指出“一中两国”可能是两岸定位合理的解释。(13)此后,“一中三宪”分别提出“主权共享”、“主权共有”、“主权共用”、“治权平等”、共用“中国”代表对外对内的“治理权”等等语义相近但却稍显含糊抵牾的主张,因此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一中三宪”的“一中”含义的理解。“一中三宪”认为,两岸未来在正式签署《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后,由于确定了两岸同属“整个中国”的条款,因此,两岸共同以会员国身份存在于国际组织并不会造成两岸为“外国”的法律结果。加之张亚中教授在最近以《从“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为题的文章中尽管提出“一中同表”的积极主张,然而字里行间却隐藏着对“一德两国”、“先分后统”等德国统一经验的钦羡。(14)可以认为,“一中三宪”在文化中国、历史中国、地理中国、血缘中国上立场是坚定的,在“国家中国”上却停留在字面或口头表达上,难以经得起理论逻辑上的考究,也很难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因而略显出态度游离的特点。
    2.对外部主权的处理有落差
“国家球体理论”主张,由于基于“一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同时存在,且在现实性上,两岸政权也能有效管理各自内部事务,因此两岸政权在“国家中国”的国内法理上是一种平等关系。在国际活动中,两岸虽然共同拥有“中国”的国家主权,但是由于国际法规范的原因,两岸在行使“中国”主权时存在竞争甚至敌对关系。基于这种“内外有别”的现实和法理逻辑,“国家球体理论”提出“存量原则不变,增量拓展共商”作为两岸处理涉及外部主权事务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主张,在维持现有“存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两岸双方搁置有你无我的代表权之争。(15)“存量原则不变”也是两岸政府对外事务“代表权互补”的一种表达。“增量拓展共商”则建议居于优势和主导地位的大陆可以考虑台湾方面提出的要求,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处理台湾方面合理的、急需的国际参与空间的问题,甚至可以由此进一步考虑解决台湾常态性扩大对外参与的问题,这也意味着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将可能有机会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谈判共同推出一个“超级代表”代表“一个中国”,从而获得两岸皆大欢喜的结果。
“一中三宪”主张两岸政府在处理内政和对外交往活动中采取“内外相同”的原则。由于两岸分别凭依两部“一中”宪法成为两个平等宪政秩序主体,(16)因此两岸是一种对等关系,你是什么,我就是什么,两岸都有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言权,除了联合国之外,其他以主权国家为行为主体的国际组织台湾均应参加。(17)“一中三宪”提出,两岸得尊重对方在其领域内之最高权力,两岸同时在国际组织中出现并不意涵整个中国的分裂,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对方,或以对方之名义行为,双方均尊重对方之内部宪政秩序和对外事务方面之权威。(18)“一中三宪”也注意到国内法理与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内部紧张,提出用“第三宪”消解这种紧张关系对两岸政治现实的影响。(19)
    3.对德国经验的态度不同
由于德国分裂与统一发生的内外部环境与条件与两岸问题截然不同,“国家球体理论”对德国统一的经验吸取极为慎重。(20)德国在统一过程中,两德分别推动过“一德各表”、“一族一国”、“两国论”、“民族自决”、“中立邦联”、“一德两国”、“一族两国”、“两族论”等政策,(21)因而两岸在吸收德国统一经验中很难辨明这些纷繁复杂的政策主张的实际效用。“国家球体理论”作为一种本土化的理论,其理论要旨是力图解决中国境内的政治歧见,因而容纳了大量的中华文化因子,借鉴了中华智慧中的道家无为思想,试图在特定的政治时空中达到政治有为的功效。
“一中三宪”理论提出者曾经仔细研究过两德统一问题,对两德统一的过程有过专门的理论梳理。在不同的时空场合,“一中三宪”理论提出者对“一德两国”、“两德一国”、“两族一德”等主张持前后矛盾的态度,使人们难以认识到这些主张对推动两德统一的实际效用。在此背景下,盲目地借鉴德国经验有可能使两岸问题复杂化,甚至冲击两岸关系的现有秩序。
    4.理论倾向有差异
两岸关系不是国际关系,两岸关系定位是“国家中国”内部的政治问题。但是在分析研究两岸关系时,借鉴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理论之中的一些合理的分析工具,对两岸关系研究将可能有一定的助益。两岸关系定位之所以成为一个难题,固然存在多种多样的原因。但是在各种原因背后,不外乎三种考量:利益、安全与权力。其中,归根结底是利益考量。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有三种理论常常用来解释国家的利益形成问题。它们分别是: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
如果借鉴国际政治理论用来分析两岸关系定位问题,那么“国家球体理论”在理论光谱上处于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偏向现实主义。“国家球体理论”以“国际星系”、“球体”、“秩序运动”譬喻两岸关系定位,(22)突出物质世界的权力和物质运动的秩序。基于现实主义的逻辑,“国家球体理论”并不指望两岸间能在一夜间消除误解、猜忌与敌意,提出了稳健地分五步达成两岸政治互信的主张。虽然现实主义的逻辑能获得一定的实际效果,但是在人文关怀维度上仍然有提升的空间。因此,“国家球体理论”主张在现实主义基础上,通过两岸自由、平等、互利交往,共同追求和谐和圆融之美。
“一中三宪”在理论光谱上则处于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偏向建构主义。“一中三宪”在承认两岸之间在物质权力差距的同时,也突出了所谓台湾的文化优势或文化软实力。它主张通过“第三宪”、两岸互动交往以及两岸统合,重构两岸人民的身份认同,并在此过程中寻求两岸的共同利益。“一中三宪”融合了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的一些主张,以自由主义强调的互惠互利来追求双赢,以建构主义所强调的认同作为相关政策目标。(23)它隐含一个善良的想法,期望通过软实力的影响,通过两岸的自由交流交往,重塑两岸人民对大陆与台湾的共同政治价值,进而重新建构有利于台湾的两岸关系格局。
    5.理论应用前景不同
若以“国家球体理论”作为两岸政治互信的基础,未来两岸对政治协商谈判的认知问题将出现新的飞跃。透过政治谈判,台湾方面期待解决的两岸政治定位问题、安全困境问题、对外活动的空间拓展问题将有可能得到解决。(24)在短期内,大陆可以获取的直接收益相对更小,台湾方面获得的直接收益相对更大。从长远来衡量,大陆和台湾双方将可由此获得无可限量的和平红利,并大大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程。
“国家球体理论”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在确保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问题上,态度坚定、立场鲜明。它假定国际社会是由200个左右的“国家球体”构成的“国际星系”,各“国家球体”应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家关系轨道运行。(25)这意味着理论提出者对两岸关系的定位不是仅凭满腔热血,而是在冷静、理性、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基础上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在“国家球体理论”的视野下,就算两岸关系在未来再发生波折,“中国国家球体”也照样正常运转。
若以“一中三宪”作为两岸关系定位的基础,未来两岸关系发展之路可能并不平坦。“一中三宪”给人留下“四两拨千斤”、在权利与权力之间两头扩张的印象。“一中三宪”难以调和“中华民国宪法”的虚与实、“第三宪”的虚与实、理论与现实逻辑之间、政治与法律之间、国内法理与国际法理之间的矛盾。它在技术层面,试图以中国国内法理弭平国际法理与台湾对外活动空间之间的矛盾,在现实性上缺乏可操作性。
“一中三宪”秉持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它相信台湾的软实力优势,认为这一优势能够借助两岸共同体的运作过程,而发挥台湾的力量,以引导整个中国的发展。(26)加之如前所述“一中三宪”之“第三宪”的“虚宪”性,两岸未来完全统一前景仍然系于未定之天。然而,保持一个完整的民族国家,对两岸中国人有着一种特殊的意义。一个完整的民族国家是两岸中国人的共同家园,是两岸中国人的共同精神寄托,我们无法想象类似于巴勒斯坦人民那样无家可归的生存状态。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但即便如此,民族国家却不能随便抛弃。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民族国家的若干功能仍然无法替代。民族国家作为国族认同的对象,使个别的成员超越一己短暂生命的限制,在“民族”这个大我之中获得一种生命延续、臻于不朽的感觉。它也使得个人由于联系于祖先之光荣过去,而获得一种集体的尊严。(27)
台湾民众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若误入西方自由主义民族观的迷途,以为可以舍弃以整个中华民族为皈依的民族国家——一个完整的中国并获得公民自身的完整而丰满的个人自由,将是不切实际且不明智的,在民族国家中获得个人的集体归属感是每一个具有正常心智的中国人须臾不可或缺的。
“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的接轨路径
正如前文分析,“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两种理论之间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明显差异,而且还呈现异中存同、同中存异的特征。因此,要探讨“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的对接之道,需要认真分析接轨的几个步骤。一是认识两岸关系定位本身作为一个高度复杂性问题的各个面向;二是进行话语的融合对接,对两种理论的共通之处进行强化巩固;三是在两种理论之间找准对接口,指出两种理论之间的接轨路径。
    1.两岸关系定位是一个高度复杂性的问题,存在着现实与法理之间的内部张力、政治与法律的张力、国际法理与“国家中国”的国内法理之间的张力
在“国家中国”的国内法理层面,由于政府继承的不完全性,两个竞争“国家中国”正统“法统”的政权对称存在。在国际法理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国家中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中华民国政府”是具有特定政权符号的政治实体。当前,台湾仍然保留了作为国家象征的法律架构,“中华民国宪法”的存在即表明了这一点。这与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应,构成双方竞争“国家中国”正统“法统”的事实。但是,在国际法理层面,由于国际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国家中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中华民国政府”仅仅是具有特定政权符号的政治实体。
在国内政治事实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是一个中国境内不对称的两个政治实体。在“国家中国”的国内法律事实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是一个中国境内对称的两个公法人。在“国家中国”的国内政治事实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主权行使权互补但不交叠,在事实上又存在权力落差。因而在“国家中国”的国内政治事实上双方不对称。但在“国家中国”的国内法律事实层面,却构成了对称的公法人实体关系。因为在法律位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是不存在落差的。
在国际政治事实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是一个中国境内不对称的“国家中国”代表权互补关系。在国际法律事实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国家中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中华民国”不具备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仅是一个政权符号代表特定的政治实体。由于两岸双方的所谓邦交国都是与两岸之间的一方建交,在国际政治事实层面构成了不对称的“国家中国”代表权互补关系。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以主权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中,“中华民国政府”不具备代表“国家中国”的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仅是一个特定的政治实体。
因此,可以把以上分析整合为:在中国境内,“中华民国”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相竞争“国家中国”国号的政权符号(所以有两部宪法);“中华民国政府”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竞争“国家中国”主权行使权的政权。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国家中国”以国际法人资格参与以主权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国际组织活动;由于两岸共同拥有“国家中国”的主权所有权,为获得主权的行使权,“中华民国政府”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对称地竞争“国家中国”的代表权。
    2.在认识两岸关系定位的高度复杂性基础上,“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应进一步进行两种理论的话语融合和对接,对两种理论的共通之处进行强化巩固
任何一种理论要完全消除两岸关系定位客观存在的各种紧张关系是不可能的,明智的选择是使理论在相互比较、相互融合中达到优化。“国家球体理论”可以通过借鉴“一中三宪”使两岸关系定位既合乎实质合理性,又合乎形式合理性,以求得问题的公平和正义解决之道。
首先,两岸应该在一些基础性的政治学与法学概念之间取得一致意见。如前所述,在诸如国家、政府、主权、治权、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代表权、国内法理、国际法理等涉及两岸关系定位的一些核心概念上,两岸应该取得一致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共同建构两岸关系定位的政治学与法学知识平台。
其次,应对两种理论的共通之处进行强化巩固。如前所述,“一中三宪”之“一个中国”、“主权共享共有”在理论提出者进一步作出理论澄清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与“国家球体理论”之“主权所有权一体”、“主权所有权与行使权分离”持相近的态度;“一中三宪”之“一中”,如前所述,可以理解为两岸在主权所有权上“主权一体”;“一中三宪”之“两宪”,可以理解为两岸应互相正视对方之宪政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在“国家中国”的法理基础上具有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是同时并存的两个平等政府,也可以理解为理论提出者试图巩固当前两岸之“存量”关系;“一中三宪”之“第三宪”,可以理解为理论提出者试图在巩固当前两岸之“存量”关系基础上,共同拓展两岸之“增量”关系。
最后,两岸在一些基础性的政治学与法学概念之间取得一致意见,并对两种理论的共通之处进行强化巩固的基础上,“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可以融合对接并表述为“主权(所有权)一体,政府并存,存量不变,增量共商”。
    3.作为一种政治解决方案,“国家球体理论”可以借鉴“一中三宪”之“在两岸内部尊重双方为平等之法律秩序主体”基础上,通过这两个法律秩序主体“相互授予代理权”的方式,使“主权(所有权)一体,政府并存,存量不变,增量共商”的定位模式得以落实在法律层面,从而使两岸关系定位得以巩固,进而缓解国内法理与国际法理之间的张力
“主权(所有权)一体,政府并存,存量不变,增量共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现实政治中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这种方案容易受两岸政治情势的影响而呈现不稳定的局面。在“国家球体理论”与“一中三宪”共同支持的“主权(所有权)一体、政府并存、存量不变、增量共商”基础上,在“一中三宪”肯定“国家中国”的法理基础地位和尊重两岸各自的宪政秩序的条件下,以两岸相互授予代理权的模式处理两岸的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问题,双方由“默示授予代理权”转变为“明示授予代理权”。这需要进一步阐明几个问题。
其一,“国家中国”的法理基础来源于两岸共同基于一个“国家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政治现实。而且,“国家中国”的法理基础与“一中三宪”主张之“第三宪”颇有相通之处。两岸作为两个平等的宪政秩序主体可以据此根据“国家中国”的法理基础,相互作出类似于民法上的授予代理权安排。
其二,之所以借鉴民法上的授予代理权的安排,一方面如前所述:“民法作为整个法学和所有部门法的基础”,“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较迟并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民法曾经长时期是法学的主要基础”。因此,借鉴民法上的授权安排逻辑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之所以借鉴民法上的授予代理权安排而不是公法上的授权安排(比如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授权),主要考量的是两岸政府在“国家中国”法理上的平等性;再一方面,正因为两岸政府在“国家中国”法理上的平等性,所以可以平等地作出相互授予代理权的法律安排。
其三,作为一种法律安排,两岸关系的“存量”部分可以推定为相互默示授予代理权、“增量”部分则相互明示授予代理权。默示授予代理权指被代理人不是以明示方式,而是以自己的事实行为向代理人授权的行为,它与明示授予代理权的区别在于行为意思不能由直接推知,而仅由间接表示推断。(28)明示授权是代理权授予的常用形式,默示授权则为例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之前可以视为例外之理由)。
相互授予代理权有两层含义:近期,互相授予代理权给对方;未来,在两岸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授予代理权给“第三方”作为超级代表共同代表“国家中国”,这可能成为国家统一的可选途径。
相互授予代理权应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1)要建立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29)之上,“国家中国”的法理基础来源于两岸共同基于一个“国家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政治现实可以视为这种“基础法律关系”的法理基础。(2)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体现在两岸问题上则表达为代理行为应不违反“国家中国”的法理、两岸双方约定的规则以及国际法规范。(3)代理人的行为应出于善意并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0)体现在两岸问题上则表达为代理行为应起到使两岸互惠双赢的结果。
必须进一步申明的是,两岸在相互作出明示授予代理权之前,要进行平等协商,奉行协商民主的精神,最终双方在自由、民主、平等、权责一致的基础上作出明示授予代理权的安排。两岸相互作出明示授予代理权,其直接目标是使两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在一个稳固的基础平台上进行重新配置,并引导两岸关系走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刘国深.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台湾研究集刊,2009(4)
②张亚中.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统合方略.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37
③刘国深.两岸政治僵局的概念性解析.台湾研究集刊,1999(1)
④张亚中.共同体:两岸统合与第三宪的梁柱.统合方略.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139-161
⑤张亚中.一中三宪:重读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统合方略.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133
⑥李永军.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36
⑦刘国深.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的理论思考.2010年台湾研究新跨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研究》:28
⑧张亚中.“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中国评论,2010(10)
⑨张亚中.两岸政治定位探索.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228
⑩张亚中.统合方略.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197
    (11)刘国深.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的理论思考.2010年台湾研究新跨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研究》:28
    (12)刘国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课题浅析.台湾研究集刊,2008(4)
    (13)张亚中.两岸主权论.台北市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
    (14)张亚中.“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中国评论,2010(10)
    (15)刘国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课题浅析.台湾研究集刊,2008(4)
    (16)张亚中.两岸政治定位探索.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253
    (17)同上书:229
    (18)同上书:37
    (19)同上书:48
    (20)迄今为止,未见刘国深教授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论及德国统一经验的问题。
    (21)张亚中.“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中国评论,2010(10)
    (22)刘国深.两岸政治僵局的概念性解析.台湾研究集刊,1999(1)
    (23)张亚中.统合方略.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227
    (24)刘国深.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的理论思考.2010年台湾研究新跨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研究》:28-32
    (25)刘国深.两岸政治僵局的概念性解析.台湾研究集刊,1999(1)
    (26)张亚中.两岸政治定位探索.两岸统合学会出版,2010:256
    (27)江宜桦.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理论.丽娃河畔论思想(第二辑),2009
    (28)李永军.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56
    (29)同上书:158
    (30)同上书:16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