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宗海:以“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说辞替代“一中原则”可行性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
【原文出处】《台湾研究集刊》2011年2期
【作者简介】邵宗海,男,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大陆研究所专任教授、所长,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兼职教授。
一、前言
1.研究动机
“一中原则”对北京来说,在两岸交流之前根本不存在问题,因为自始至终北京就认为自己代表中国。所以,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1981年“叶九条”,以及1986年“邓小平谈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设想”等重要文书与谈话内容里,都没有提及一旦中共在与台湾进行接触或谈判时,要有“一中原则”作为前提。在这几个重要文件里,北京都视台湾为地方当局,而且要求双方接触或协商,都是建立在国共和谈的基础上。①
等到1987年台北开放大陆探亲,两岸开始展开交往,因为交流中衍生了一些问题要解决,所以双方要进行协商,而且尚需准备签署协议,因此到了1991年11月两岸两会首度在北京进行协商时,“一中原则”已经被提及。当时担任海基会秘书长的陈长文在会晤首度担任海协会常务副会长的唐树备时,由于彼此讨论议题涉及两岸共同打击海上犯罪之程序问题,其中因为“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海峡”、“海上区域”等定义引发争议,当时双方无法针对这些争议提出解决方案,只有各自发表声明表达立场。
尽管“一中原则”在1992年两会暂且达成共识,②并且因而促成了1993年的“辜汪会谈”举行,但是“一中原则”此后仍然在两岸之间争论不休。更重要的是,北京仍在这项争议里,坚持自己不但代表中国,而且在领土定义上也涵盖了台湾。1993年8月发布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里,有关“一个中国”的说法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明显就将“一个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画上等号。③
从此,“一中原则”在台湾开始受到排斥,甚至到了不愿接受的地步。1994年台北公布的“海峡两岸关系说明书”就直接明说,所谓“一个中国”只是“历史、地理、文化、血缘的中国”,连1992年台北认为“一中”是现实的中国,亦是1912年创立迄今“中华民国”的说法,都完全不被接受。④
“一中原则”此后在台湾开始被污名化,不仅将它视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义词,并将北京此一立场,当做是中共刻意将台湾矮化的策略,台北当然根本不可能接受。北京警觉到台北的反弹可能会妨碍中国最终和平统一的结局,因此中共高层开始思考要在“一中原则”的政治意涵上作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这样的发展影响了作者的思维,也导致了作者的另一种思考:北京坚持的“一中原则”,是否有台湾方面可以接受的、另外的替代表述方式?
2.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探讨:北京方面与台北当局固然在宪政与法理上均主张两岸之间只有一个国家存在的精神,但是在未来双方政治接触之时,北京可不可以避开台湾方面有所顾虑的“一中原则”,并以两岸在此项内容上有重叠认知的概念,来体现双方共同的精神与立场?这样的转变,若能取得台北的共鸣与支持,是否有助于两岸更顺利地推进和平发展的进程?
因而假设“一中原则”有无与“主权或领土的法理概念”挂钩的处理方案。如果“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说辞可以体现“一中原则”的精神与政治意涵,那么就表示“一中原则”的表述方式是可以被其它言辞所替代,却又不失原意。因此本文主要试图证明:(1)“一中原则”实际等同“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2)“主权不容分割”并不是说“主权不可由两岸人民以某种双方都接受的方式共享”,或者说“主权共享”实际就是“主权不容分割”;(3)两岸对“中国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的强调,就是因为在双方的法理规范中,两岸并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基础”存在。
二、1995年后北京官方立场的调整:“一中原则”等同“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
实际上,大陆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主动调整“一中原则”的政治意涵,就是不再明显突出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等同。1995年江泽民发表“江八点”将“一中原则”的政治意涵重新定位,说明它只是个框架的原则。在谈话中江曾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决不容许分割。”虽然汪道涵在解读“江八点”时,认为他只是谈及“原则”而已。汪认为:至于一个中国原则,那就“江八点”中所说的,那只是个“原则”,既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台北所谓抽象化中国。⑤不过作者另外一种看法,则是觉得中共自此之后,对“一中原则”的强调,是开始把重点放在“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这个层面上。由下列几个重要文件可以发现此种趋势:
1.1997年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对此问题的立场是:“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分裂,反对‘台独’,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外国势力干涉,绝不允许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⑥在这里,文件中的用辞可以充分说明北京对主权和领土的坚持。
2.到了2000年2月,北京再发布《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时,“一中原则”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的一体两面更趋明显。除了“一中三段论”提出新的说法,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仍然强调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之外,也明确说明:“对台湾而言,坚持一中原则,标志着承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⑦
3.到了2002年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一中三段论”虽然更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但是仍见主权和领土的强调。⑧其中,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并不只意味着涵盖在同一框架,更多是强调在同一的主权与完整的领土的规范下。
4.至于2007年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虽然还是在突显“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但更强烈主张的是“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⑨这里再谈到的“同属一个中国”,更见是主权和领土的框架。
5.最具代表性的当然是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发表的“胡六点”谈话,其中一段提到“恪守一个中国,增进政治互信。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核心利益。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加上再提醒说“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再造”,更加可以确定“一中原则”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根本就是相同意义的说法。⑩
从上述重要文件及谈话内容来看,北京所提出的“一中原则”,确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有其一体两面的意义存在。
三、台北官方观点的响应:大陆与台湾“一国两区”
其实,马英九对“主权完整性”也有非常严谨的立场,一方面是由于他始终坚持“宪法一中”,所以“中华民国”“主权”并没有因为“政府”迁台有所分割,这一点马英九始终有相当明确的说明;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他法律专业的背景,对于“宪法”及法律没有变更的部分,不愿作不实的解读。对于“台湾主权未定论”,他也曾有过强烈的驳斥。(11)
此外,《自由时报》在2009年1月11日曾以一篇报道列举马团队上任后“台湾主权”流失的实例,但均遭马英九全力反驳,这也可证明马对“主权一中”的坚持。下面有几个例子可以佐证:(12)
《自由时报》列举“两岸包机直航,被定位为国内航线”,但马说:双方都说明其定位为“两岸航线”,并非国内航线,也非国际航线,因此《自由时报》的说法完全不实。
最重要的是,《自由时报》提到马英九提出“两区论”,“两岸关系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关系”。不过马的看法是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是在“中华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架构之下的两个地区。当局将两岸关系定位为“非国与国的特殊关系”,是基于“中华民国” “宪法”的宪政架构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相关规定。此一架构,在李登辉执政时期(1991)即已确立,民进党执政的八年间均未改变。
如再读马英九在2008年5日20日就职演说的一段话:“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维持台湾海峡的现状。一九九二年,两岸曾经达成‘一中各表’的共识,随后并完成多次协商,促成两岸关系顺利的发展。”(13)配合前述对《自由时报》“主权流失”报导的反驳,也可说明站在台北现阶段大陆政策的立场,对于“一中原则”由“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说辞来替代,基本上可以说是不相违背与冲突的。
四、学术的观点:两岸人民共享主权的方式
1.大陆学界的看法:主权不可分割但可探讨如何共享
主权不可分割的观念,不仅是历届中共领导人所坚持的立场,也得到大陆学界的共鸣。目前大陆学界对于两岸主权的看法仍然系以传统的绝对主权理论为主,也就是抱持着“主权不可分割”的看法,即认为两岸目前都同属于一个主权,有所改变的只是两岸间定位的演变而已。譬如说大陆学者王帆宇和刘春丽在一篇论文中便说,国家主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标志之一,主权是绝对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让渡,主权是绝对性的要维护国家的独立与国家的利益。(14)
不过,近来也有学者开始反省讨论了绝对主权适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影响,加上欧盟成功整合的实例出现,都让传统的绝对主权论出现漏洞。因此,有学者开始讨论所谓的“分层主权”、“二元主权”,也有学者开始利用主权与治权分开讨论的说法,试图为“一国两制”寻求到更妥善具体的解释。代表性的例子则是祖国大陆学者成正的看法,他表示:“台湾和祖国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领土和主权自从1945年台湾光复后就一直保持完整,‘两岸一中’是现存事实,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法理基础和两岸人民认可的合法性。国际法中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不是对等和并排关系,而是主次和‘母子’关系。一个中国之主权不容分割,在国际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但在主权共有的基础上两岸人民分享主权权利;国际法从未对‘中国’这一国家承认发生变化,只是对‘中国政府’的‘政府承认’有过变化;国际法规定‘政府继承’是新政权对旧政权在所有影响国家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事务方面的替代。”(15)
但是主权能否共享或者是主权能否让渡,在中国大陆学界也有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陈孔立教授接受作者访谈的时候,已显示他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且也愿探索台湾方面对此研究的看法。(16)
中国人民大学黄嘉树教授是另一位早已开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他觉得要清晰分辨“主权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不能分割)同主权行使权(人民经过法定程序交政府掌理可在一定条件下分割)相区别”,这是主权可以共享或是分享的另一种观点。他曾与王英津教授合写了一篇探讨主权问题的论文。(17)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的刘国深教授提出了“国家球体理论”,将两岸视为“中国”这一球体的两面。他认为,中国是现代“国际星系”中一个重要的“国家球体”,同样是由土地、人口、政府、主权构成的一个整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球体”只有一个球面(政权)代表这个国家,而中国这一个“国家球体”的球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竞争中的政权构成,它们分别在背靠背的空间和场合代表着中国,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一体两面”的关系。(18)不过,刘文的观点可能是从中国代表权之争的遗留问题所引发,他区分了法理与现实两个不同的关系,两个政权并存是内战遗留下的一种客观存在着的政治现象,尚未形成双方共同接受的宪政秩序,或许不能简单地将“国家球体理论”等同于接受主权共享的安排。但是,台湾大学政治系张亚中教授认为,刘国深的“国家球体理论”就是“主权共有与共享”的另一种表述,表示两岸分别是中国这个球体的两面。球面间的关系与球体间的关系完全不同,球面间的关系是一种“球体的内部(特殊)关系”。(19)
从事“主权能否共享或者是主权能否共有”研究的学者,希望能够在两岸目前的政治僵局困境下,找到一种既承认台湾当局的某种政治地位,又不会导致中国主权分割的结果。有关此主题不算很多的研究著作里,上海社科院黄仁伟及刘杰合著的《国家主权新论》(20)这本书,提供了很多新的观点,特别在台湾定位问题的解决方案里,更提供了与“主权不能分割论者”略有不同的见解,尽管黄、刘两人都是主张“主权不能分割”的论者。
《国家主权新论》有几个有关主权的论点值得参考:
第一,对邓小平的“主权不能分割论”重新诠释。邓小平曾说:“我还设想,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由此延伸,《国家主权新论》对邓小平的“主权不能分割论”重新诠释:“由此可见,邓小平并不认为主权是绝对不可以讨论的,至少他已经注意到了在主权问题上过于僵硬,不利于解决有些历史遗留的复杂问题,有必要拓展思路,在主权观念上根据现实作适应性调整。”(21)
第二,对改变主权观念不等于被动的“主权让渡”提出说明。黄仁伟、刘杰解释这不是放弃中国在主权问题上的根本立场,其目的在于适应国际环境变化的需要,为中国长远的战略利益而采取的积极措施,与“让渡”相比具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灵活性。(22)
第三,对主权实体和主权构成适当的分离观。黄仁伟、刘杰认为主权是一个聚合性的概念,其中领土完整这一主权实体当然是不可分割的。但在此前提下,主权实体内部的不同层次、不同组成部分则可以适当分离。中国必须维护的是主权实体的完整性,这是主权立场的落脚点。而在较低的主权层次或某些与主权相关的具体问题上,则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23)
黄仁伟、刘杰说:确立了上述观念,中国在确保基本的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就可以摆脱僵化的绝对主权观的困扰和束缚,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棘手问题就有了全新的解放思路与对策,譬如中国的统一问题。他们还说,进一步来看,区分主权的不同层次,也可以为今后台湾问题的解决开辟新思路。(24)
从上述大陆学者观点来看,可以发现他们虽然非常坚持“主权是绝对不可分割”的立场,这近似于“一个中国原则”的不可动摇,但是当他们倾向“主权可以共享或共有”的看法时,也说明了“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说法,正是标志着“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必须完整”的重要性。
2.台湾学界的看法:莫衷一是
台湾学界对于主权的看法大致可分成三派:(1)支持两岸目前同属一个主权的说法。这一派的学者有石之瑜、张亚中、丘宏达、姚立明、苏永钦、汤绍成等。(2)主张目前两岸是“两个主权”的说法。这一派学者主要有许庆雄、黄昭元、黄昭堂、陈隆志、彭明敏等。(3)主张所谓“1991年宪改之后两岸是两个主权说法”的学者。此派学者认为两岸在1991年“宪改”之后,“实质”与“事实”上已经是处于“两个主权”的状态,但在“宪法”上仍有所“保留”地维持模糊空间。这一派的学者有许宗力、陈荔彤等学者。
首先,以支持两岸目前同属一个主权的说法而言,学者汤绍成的看法可以做代表例子。他说:“马英九提出两岸问题是一个特殊关系,非民进党讲的地区关系,而是依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分为自由区域与大陆地区。而中共则规定中国大陆宪法认为台湾是中国大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这一点来看双方大部分重叠的是治权分立。”(25)至于主权同一的概念上,汤绍成认为两岸双方都必须尊重和承认。
其次,主张目前两岸是“两个主权”的说法,许庆雄是个代表。他与李明峻在合著的《现代国际法》(2001)一书中,认为从国际承认的观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继承“中华民国”的新政府,而非新国家。而“台湾主权在一九五二年旧金山合约生效,日本放弃对台湾的领有权之后,台湾主权归属当时在国际社会代表全中国合法政府的‘中华民国’已无争议。传统‘台湾独立’运动人士主张,台湾领域在日本放弃之后应归属台湾人,但一群人并不能主张领域主权”,“台湾或‘中华民国’要成为‘独立国家’,依国际法原则欠缺的是自己主张要成为‘独立国家’这项绝对条件”。而目前, “台湾与中国”在国际法或实际上(美国与各国立场)都应该是“两个国家”、“两个国际法主体”及“两个相异体制”间的问题,至少应是与过去“东西德”、“南北韩”相同的“分裂国家”问题。(26)
另外,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许宗力或许也是主张“两岸两个主权论”的代表,不过他是以台湾1991年“宪改”之后的状况作为他论述的基础。许宗力首先认为“两岸自1949年就已分立分治,由‘中华民国’政府长期以来就不断以‘主权国家’的姿态在台湾行使的事实以观,这是有根据的”。他同时也补充说明,“台湾事实上的‘独立’自1991年就变成法律上的‘独立’状态”。(27)许宗力甚至认为,“1991年是台湾经由‘宪改’承认是一个法律上‘主权独立国家’的关键年,所以1991年的事实是台湾是一个与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别的‘主权独立国家’,它的名字叫‘中华民国’”。至于两岸之间的关系,依许的看法是:“‘中华民国’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双方互不统属相互独立。”(28)
比较特殊的是黄伟峰的看法,他认为两岸主权争议不在主权共享,而是僵持在“法定主权(de jure sovereignty)”与“事实主权(de facto sovereignty)”认知差异。黄伟峰说:“中国大陆在对台湾没有事实主权的情形下想将台湾置于其法定主权的框架下,反观台湾则拥有事实主权却得不到国际承认其法定主权”,故黄说,“若从一国两府角度来看,台湾与中国大陆之法定主权是‘重合’的,但事实主权则是分裂分治”。(29)
但是张亚中则持与黄伟峰完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两岸定位最大的争议在于对主权归属的认知。张亚中说:两岸自1949年以后开始分裂,由于还没有统或“独”的结局,因此,对于中国,两岸目前处于“分裂中”而不是“已经完成分裂”的状态。在张的认知中,在法律意涵上,尚存在三个与中国人有关的中国:中国(China)、“中华民国”(RO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中国是指1949年还没有分裂前的中国,以及以后统一了的中国,他在文章中以“整个中国”表称。(30)
张亚中的看法是:两岸只对自己领域内的事务享有完整国际法人地位,对于整个中国事务(包括领土与主权)而言,均不是完整的国际法人,在国际政治上可以有“谁代表中国”的问题,但是在法律上其实“谁也不是中国”。实际上,他更多是坚持两岸均共享同一个主权,只是两岸均可自称是这个主权的代表。(31)
从上述各派学者的观点来看,对于中国的主权所属,或是台湾是否拥有不属于中国的主权,甚至主权是否可由两岸共享,不仅看法南辕北辙,而且立场是相当对立与冲突的。严格来说,对主权的观点,台湾学界莫衷一是。不过,学界的“观点不一”并没有影响到执政的马英九团队立场,到目前为止,“宪法一中”的概念,以及“中华民国”主权及于整个中国的看法,仍深深地锁定在台北当局大陆政策的内涵上。(32)
五、结论
从本文有关北京和台北双方对“一中原则”及“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相关的文件与谈话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两岸目前对此问题的看法,基本上没有太强烈歧见与冲突的存在。根据双方的规定,都把对方涵盖在自己的“主权领土”范围之内,并没有任何对彼此政治定位升高到“主权体”的条文规范,这也说明了“一中原则”实际等同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
关于“主权不容分割”的论述,本就是目前国际法认同的趋势。根据逻辑推理,主权如果容许分割,那就不是在探讨“主权”的完整性,而是在分析分裂之后的“主权s”在国际社会生存的情况。但是如把问题仍搬回原先“主权不容分割”的论述,是在说明“主权”的完整性,但从两岸学者的论述来看,也证明并非“主权不可共享”。实际上,在讨论到“主权共享”这个问题时,实际就是在说明“主权”的完整性,当然“主权不容分割”的精神就完全融合在内。张亚中也说,两岸目前虽然没有武装冲突,交往亦日渐密切,但是在法理上,仍处于整个中国内部的分治状态。两岸当局各在其有效管辖区内接受人民的主权委托,行使主权的权力。由于整个中国是由两岸共同组成,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因此,整个中国的主权应该由两岸人民所共有。目前两岸人民均无法分享对方的主权权力,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两岸都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在思路上,就应该将“主权共享”纳入政策思维。西德就是用这个态度来处理与东德人民的关系。(33)当然,如果希望进一步分析主权的对内和对外两部分的行使问题、分析两岸双方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前提下,如何在过渡时期达成分别行使治权的共识或默契,应是这个主题今后需要探索的方向。
如果这样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那么这里所说的“主权共享”,实际上也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认定主权始终合一没有分割、但双方分别在过渡时期行使治权”的现象,这当然就等同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没有分割”,而在这情况下,“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说辞就完全可以体现出“一中原则”。换句话说,只要台北与北京都能接受这个立场,那么双方对于使用“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说辞,来替代过去的“一中原则”,以此作为两岸协商政治议题的基础,在理论上是可以被接受的。
所以,当“一中原则”在台湾逐渐被污名化,而“九二共识”的“一中各表”仍不被北京在政治议题谈判时全盘接受的情况下,作者建议两岸当局能以“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说辞替代“一中原则”。可以如此表达:“两岸在进行政治议题谈判时,应该宣示:两岸都同意目前两岸现状呈现主权与领土主张的重叠,双方强调在各自主张的宪政法律规范下,不容中国主权与领土分割。”这既符合台北的“宪法一中”立场,也不违反北京的“一中原则”,更重要的是,能让台湾人民在“一中原则”之外多个表述方式的选择。果真如此,则应是项突破,值得两岸当局深思。
注释:
①有关《告台湾同胞书》全文内容,见《人民日报》,1979年1月1日。转引自郭立民编:《中共对台政策资料选辑(1949-1991)》,上册,台北:永业出版社,1992年,第328-331页。“叶九条”的全文内容,见《人民日报》,1981年10月1日,转引自郭立民编:《中共对台政策资料选辑(1949-1991)》,上册,第412-414页。邓小平与杨力宇的谈话,见《人民日报》,1983年7月30日,转引自郭立民编:《中共对台政策资料选辑(1949-1991)》,上册,第535-537页。
②“九二共识”到底是“一中各表”还是“支持一中”,原始真相应是:在1992年10月香港会谈的时候,两会与谈代表海基会的许惠佑与海协会的周宁,最初都曾经各提五个对“一个中国”如何表达的提案,但双方都没能相互接受。直至台北再补充三个建议案,其中有一项为北京所接受。经过冗长的讨论,才达成初步结论:那就是双方均赞同“一个中国”,但因为彼此对解读有差异,所以同意以口头表达,即“书面上不留记录,上述的结论以口头上来表达”。北京认为就是彼此均支持“一个中国原则”,因为内涵有争议,才改由口头表达;台北则认为是双方均赞同“一个中国”,但因看法上有差异,所以由双方在口头上表达各自认同的内涵。因为没有书面记载,遂演变成后来“各说各话”的局面。
③有关《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的全文内容,请见国台办网站,网址:http://www.gwytb.gov.cn/zt/baipishu/201101/t20110118_1700018.htm。
④《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文件全文内容,请参阅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mac.gov.tw/big5/mlpolicy/mlp2_3htm。
⑤1995年“江八点”,见《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国台办网站“江泽民同志八项主张”,网址:http://www.gwytb.gov.cn/zt/jiang/201101/t20110105_1676843.htm。至于汪道涵的说法,是他1997年1月15日在美国华盛顿访问时,与当地智库,包括“传统基金会”、多名美国“中国问题”专家举行闭门座谈时透露出来。这项说法引述于《中国时报》驻华盛顿特派记者冉亮的报导,见台湾《中国时报》1997年1月17日,第9版。
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节录)》,国台办网站,网址:http://www.gwytb.gov.cn/zywg/zywg0.asp?zywg_m_id=1。
⑦有关《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的全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2002年2月,见国台办网站,网址:http://www.gwytb.gov.cn/zt/baipishu/201101/t20110118_1700148.htm。
⑧江泽民十六大政治报告全文,2002年11月8日,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见国台办网站“十六大专题”,网址:http://www.gwytb.gov.cn/zlzx/16thcongress/201101/t20110126_1734499.htm。此前中共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钱其琛已在2000年9月发表“一中原则”的新三段论。
⑨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年10月15日,见国台办网站,网址:http://www.gwytb.gov.cn/zlzx/17thcongress/201101/t20110126__1734516.htm。
⑩《纪念〈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2008年12月31日,国台办网站,网址:http://www.gwytb.gov.cn/zt/hu/201101/t0110125_1732427.htm。
(11)马英九在2009年4日28日出席台湾“国史馆”主办的“百年回眸——台北宾馆的故事”展览时曾经强调,为何日本只放弃所占领的领土,却没说给谁,是否台湾地位不确定?“中日和约的字里行间看得很清楚,如果不是把领土让渡给‘中华民国’,为什么要签这个东西?”见《台湾主权是谁的?马:中日和约确立让渡中华》,台湾《自由时报》,2009年4月29日,网址:http://n.yam.com/tlt/politics/200904/20090429639134.html。
(12)《驳自由时报“主权流失”烂言》,“总统府”新闻稿,2009年1月12日,网址: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prez/shownews.phP47_section=3&_recNo=1378。
(13)马英九就职演说,2008年5月20日,网址: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prez/showspeak.php4?_section=12&_recNo=175。
(14)请参阅王帆宇、刘春丽:《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哲学审视》,《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5)成正:《从国际法“主权、承认、继承”来探讨一个中国》,《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11卷6期。
(16)作者在2009年6月前往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访谈陈孔立教授时所得到的看法。
(17)黄嘉树:《新时期对台政策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载于周志怀主编:《新时期对台政策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北京:华艺出版社,2008年,第100-110页。另请参阅黄嘉树、王英津:《主权构成:对主权理论的再认识》,《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4期。
(18)刘国深:《加强两岸政治互信ABC》,《中国评论》月刊,2009年11月号。
(19)(33)张亚中:《两岸主权共享与特殊关系》,《中国评论》月刊,2010年2月号。
(20)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年。
(21)(22)(23)(24)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第307页,第308页,第311页,第311页。
(25)汤绍成:《两岸主权的争议与德国经验》,《海峡评论》,2008年第214期。
(26)许庆雄、李明峻:《现代国际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
(27)(28)许宗力:《两岸关系法律定位百年来的演变与最新发展——台湾的角度出发》,收录于许宗力等著:《“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第137页。本文最初发表于1993年4月耶鲁两岸学会在美国耶鲁大学举办的“迈向21世纪的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全文刊载于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2期,1996年4月,第142页。
(29)黄伟峰:《欧盟整合模式与两岸主权争议之解析》,《欧美研究》,第31卷第1期,2001年3月。
(30)(31)张亚中:《两岸关系的规范性研究——定位与走向》,收录于包宗和、吴玉山主编:《重新检视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第89页。
(32)马英九在2011年1月28日出席“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成立20周年会庆茶会时曾特别强调:我们是在“中华民国宪法”的架构下,坚持维持“不统、不独、不武”的台海现状,在“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共识下,秉持“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以及“对等、互惠、尊严”的原则,开展与中国大陆的交流互动。这里马特别强调“宪法一中”的概念。见“总统出席行政院大陆委员会20周年会庆茶会”,2011年1月28日,网址: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3360&rmid=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