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长振,李芳芳:德国统一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
【原文出处】《国际展望》2011年3期
【作者简介】牛长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专业08级博士生;李芳芳,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专业09级博士生
1990年10月3日,德国乘东欧剧变之风,重新实现国家统一。2010年10月3日,德国迎来统一20周年。这二十年来,德国人为重新融为一体付出了巨大努力,其中的艰辛和痛苦不言而喻。尽管还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但不可否认,德国正收获着统一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如今,德国不仅在其历史上第一次实现周边国家“只有朋友,而没有敌人”的目标,还成为欧洲经济的发动机。①德国统一是研究国家统一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不少学者已对此进行了较深刻的研究。②而本文的关注点则是在对德国统一的过程和特点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阐述其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启示。
一、德国从分裂走向统一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西德”)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东德”)两个国家。德国的分裂既是德国法西斯发动侵略战争酿成的后果,也是美苏冷战的产物。德国分裂长达四十多年之久,直至1990年才重获统一。德国从分裂走向统一,其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③
(1)德国分裂为西德和东德的阶段(1945—1949)。二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大国一改战时肢解德国的主张,转而谋求德国统一。虽然美苏都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德国,但二者的目的和在德国统一步骤上的主张不同,美国主张先实行德国的“经济统一”,并希望统一的德国纳入西方势力范围,以作为遏制苏联的桥头堡;苏联则强调先建立一个全德的中央政府,即先实现“政治统一”,目的是想建立一个包括整个德国在内的缓冲地带,以抗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由于美苏在德国统一问题上的观点截然对立,因而根本无法达成关于德国统一的协议。实际上,“德国统一”只不过是美苏进行冷战的策略和手段,双方并不希望德国统一,奉行的也是分裂德国的政策。1947年1月的美英占领区合并和1948年6月的币制改革,都是美国分裂德国的重要举措;而苏联也针锋相对,进行货币改革和封锁柏林。其结果酿成第一次柏林危机的发生。柏林危机最终导致了柏林的分裂,从而奠定了德国分裂的局面。1949年9月和10月,西德和东德相继成立。从此,德国的土地上出现了两个国家,且分别属于以美苏为首的两个不同的政治军事集团。
(2)两德对峙僵持阶段(1950—1968)。无论是阿登纳政府,还是艾哈德政府和基辛格政府,都坚决不承认东德为一个独立国家,称其为“苏战区”、“德国的东半区”或“所谓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宣称西德是全德国的唯一合法代表。④为孤立东德、压缩其国际空间和阻止德国分裂的合法化,西德于1955年提出“哈尔斯坦主义”,即“不与除苏联以外的任何其他同东德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建交”。⑤“哈尔斯坦主义”是西德坚持其唯一代表权的产物。
为实现国家统一,东德曾多次提议两德举行和平谈判,但由于双方对统一的步骤、方式以及统一后联盟归属的分歧很大,谈判一直没有举行。西德主张统一的第一步是举行国际监督下的全德自由选举,⑥强调统一的德国加入北约;东德则要求由两德代表平等组成的机构来协商和准备德国统一,主张统一的德国在军事上保持中立。⑦ 1957年1月,在统一社会党中委会第30次会议上,东德领导人乌布利希明确提出以“邦联”作为两德统一的过渡方案,即西德先退出北约,然后由两德共同组成一个“全德议会”,作为邦联的组织机构。⑧西德坚决反对东德所提议的邦联方案,认为该方案中所提出的中立要求违背了西德借由北约来维护自身安全的目标;另外就法理上而言,如果两德组成邦联,那就表示西德须承认东德是一个主权国家,而这是西德所不能接受的。1961年“柏林墙”修建后,两德关系从敌对走向隔绝。虽然艾哈德政府和基辛格政府对阿登纳的东方政策有所改变,但只是一些小修小补,并未从根本上作出改变。
(3)两德接触交流阶段(1969—1988)。1969年,勃兰特上台后,推行“以渐进求转变”的“新东方政策”。在政府声明中,勃兰特开始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来称呼东德,承认“德国存在着两个国家”,主张双方进行平等谈判。⑨“新东方政策”是对“哈尔斯坦主义”的重大修正,也是西德东方政策发生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标志,比如,1970年3月和5月,两德总理勃兰特和斯多夫分别在埃尔富特和卡塞尔举行会谈;1970年8月和12月,西德分别与苏联、波兰签署《莫斯科条约》和《华沙条约》;1972年12月,两德签署《基础条约》。《基础条约》的签订对两德的影响深远,它是两德关系正常化的标志,“打破了两国之间相互对立、不接触、不往来的封闭局面,为弥合两国人民之间的民族感情的创伤创造了条件”。⑩同时,它还为双方领导人进行会晤创造了条件,1981年12月,西德总理施密特应邀访问东德;1982年、1984年和1985年,两德领导人科尔和昂纳克利用参加苏联首脑葬礼的机会,先后进行了三次会晤;1987年9月,昂纳克实现他对西德的正式访问。两德领导人的会晤使两德关系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两德统一奠定了基础。
尽管西德承认了民主德国,而且《基础条约》也明确规定了“任何一方在国际上都不能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行事”、“任何一方的管辖权都仅限于本国领土之内”,(11) 但为了不放弃最终实现国家统一的目标,西德仍拒绝从国际法上承认东德,认为两德彼此不互为外国,二者之间有其特殊性,即“它们存在于尚存的‘整个德国’(Gesamtdeutschland)的国家基础之上”。(12) 换言之,两德关系既不同于一般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也不是东西德两个国家内部的“内政关系”,而是“整个德国”的“内部关系”。由此逻辑出发,西德为两德关系事务所设立的部门称为“德国内部事务部”,派遣东德代表的权力不属于外交部,在东德的代表不称“大使”,而称“常设代表”。(13)
(4)两德和平统一阶段(1989—1990)。东欧剧变波及所有的东欧国家,东德亦在其中。1989年11月9日,东德被追开放柏林墙。柏林墙倒塌的意义重大,它打开了两德之间长期封闭的闸门,“把德国统一推上议事日程,并以一种不以苏、美、英、法四大国意志为转移的力量,使德国统一成为迫近的现实”。(14) 德国的统一主要通过三步骤来完成,一是于1990年5月18日通过签署关于建立两德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第一个国家条约”,来实现经济统一;二是于8月3日通过签署关于实现国家统一的“第二个国家条约”(亦称“统一条约”),来实现政治统一;三是9月12日,两德和四大国外长在莫斯科共同签署《最后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解决了与两德统一有关的“外部”问题。通过这三步骤,两德最终于10月3日实现统一。
德国迅速实现统一,看似一帆风顺,然事实并非如此。在统一过程中,其需要解决四大难题:其一,苏、美、英、法四大国的支持问题。德国统一须有这四大国的同意,其中关键是美国和苏联。四大国最初均表示反对,但鉴于两德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又转而进行支持,并于1990年2月13日共同制定了“2+4”方案,即先由两德解决“内部”统一问题,再由两德同四大国一起解决“外部”问题。其二,德国统一的方式问题。在该问题上,两德针锋相对,科尔主张两德统一应以西德《基本法》第23条为依据进行,(15) 即东德以州建制加入西德;东德总理莫德罗则认为,两个德意志国家的统一是统一为一个崭新的德国,应进行全民公决,由人民来决定崭新的德国新体制,反对根据《基本法》第23条吞并东德。(16) 其三,德国统一后的联盟归属问题。该问题是解决德国统一外部问题的关键,是美苏斗争的焦点。苏联主张统一后的德国中立化;美、英、法三国则认为,德国统一后必须属于北约。其四,德国统一后的边界问题。该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德、波之间的奥得—尼斯河边界问题,而且牵涉到一个带根本性的、是否承认战后边界现状的问题,它极易引起人们对过去法西斯德国的回忆和联想。(17)
二、德国实现统一的特点
在强烈的民族情感和民众意愿之下,东西德以不流血的方式完成了合并,实现了国家统一。德国的统一堪称是20世纪最独特而又大胆的试验,在这一过程中,西德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西德既坚持原则,又善于提出新思想、新思路。与东德从主张德国统一到寻求民族分离相比,西德则始终把实现德国统一作为自己的目标。西德在制宪时,之所以选择“基本法”这个名称,目的是把《基本法》作为过渡性或临时性宪法,待德国统一后,再制定最终宪法。这种主张国家统一的思想不仅体现在该基本法的名称上,还体现在它的内容之中,《基本法》的“统一”条款共有4处,即序言、第23条、第116条和第146条。起初,为维护德国统一,西德坚称单独代表整个德国,拒不承认东德为独立主权国家,在对外政策上奉行“哈尔斯坦主义”。后来的事实证明,“哈尔斯坦主义”实际上更多地束缚了西德自己的手脚。之后,西德推行“新东方政策”,承认东德,放弃单独代表权。然而,这并不表示西德放弃了实现国家统一的目标。在正视现实的情况下,西德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思路:一是“一族两国”(one nation, two states)论,(18) 其由西德总理勃兰特于1969年10月28日在施政纲领中提出,目的是想通过加强民族联系来实现最终的民族统一和国家统一;(19) 二是国家法承认的理论,即西德对东德的承认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承认,从而创造出一种两德之间不是外国关系的特殊模式;(20) 三是在事先与缔约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对方递交一封关于保留德国统一的信件。西德在与苏联建交、同苏联签署《莫斯科条约》以及与东德签订《基础条约》的时候,都递交了一封这样的信件。这是谈判双方在保留各自某些观点的情况下达成妥协的一种方式,在国际法上被称为“对方需要收下但无需接受其内容”。(21)
第二,西德能够抓住机遇,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国家统一。东欧剧变给东德造成巨大冲击,发生了群众大规模示威游行、昂纳克下台、斯多夫辞职和柏林墙倒塌等事件。科尔以其政治家的敏锐,认为这是统一德国的大好时机,须迅速行动,否则时机稍纵即逝。于是,他未与西方三大盟国商议,就于1989年11月28日发表了关于实现德国统一的“十点计划”,(22) 把两德统一提上了议事日程。在1990年初苏、美、英、法四大国商议德国统一问题上,苏、英、法最初都倾向于把两德排除在外,主张采用“4+0”方案;美国则提出“4+2”方案,即先由四大国商定德国统一方案,然后再与两德一起讨论。(23) 但科尔政府反对这两种方案,主张采取“2+4”方案。后经科尔政府的努力,四大国接受了“2+4”方案。该方案使西德在国家统一的问题上掌握了主动权。在东德竞选期间,科尔在一个半月内6次亲赴东德,参加当地的竞选集会,为东德的德国联盟助选,并向选民承诺:“如果德国联盟上台组阁,西德将向东德提供数十亿马克的援助,并且在两德今后统一货币时,东德拥有一定存款的公民可按1∶1的汇率将东德马克兑换成西德马克”。(24) 科尔的行动和承诺达到了其预期的效果。1990年3月18日,德国联盟在大选中获胜,加速了两德的统一进程。科尔在德国统一的关键时刻表现出来的政治家的气魄和胆略,使其广受赞誉,一时被誉为“德国统一之父”。(25)
第三,西德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实现统一的根本保证。二战后,在美国的大力扶持下,西德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西德经济年均增长率高达8.6%,高于同期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1960年,西德在国民生产总值、工业产值、商品出口额和国际储备等方面均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二位。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西德人均国民收入超过美国,居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首位。(26) 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西德推行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的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维持两德特殊的经贸关系。西德出于统一德国的长远考虑,认为两德之间的贸易是一种“德国内部贸易”(Der innerdeutsche Handel)。在这种特殊的经贸关系中,东德获利最多,主要表现在:(1)东德经常得到西德提供的数额巨大的低息和无息贷款;(2)在“德意志内部”贸易方面,除了东西马克按1∶1官方比价(东西马克按在国际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力的比价为100∶12)结算之外,东德每年仅免除关税这一项就可得到价值数百万(东)马克的好处;(3)东德通过西德与欧共体各国进行贸易,同样也从免除关税中得到许多实惠等。(27) 两德间这种特殊的经贸关系之所以能得以维持,关键在于西德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西德也通过这种特殊的经贸关系,促进了东德人民对德意志民族的认同感,打击了东德的民族分离主义。其二,为德国内部统一提供巨额资金援助。德国内部统一是指实现德国西部和东部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一体化。这是一项艰巨而又浩繁的工程,不是一般的国家所能承受得起的,比如,东德整体加入西德初期就需要5000亿至1.1万亿德国马克。(28) 根据德国哈勒经济研究院估算,从1991年到2009年,德国总计投入1.3万亿欧元。但德国对东部的“输血”计划仍未结束,要一直持续到2019年。(29) 如果西德经济实力不强大,很难想象其是否能实现统一德国的目标。
第四,从两德统一的结果来看,德国的统一是一种典型的吸纳型统一。吸纳型统一是指实力较弱的一方“加入”实力较强的一方,且完全按照后者的模式改造自己。两德的统一由西德来主导,而且是按照西德的制度框架来进行的,具体表现在:(1)东德以联邦制的形式加入西德。西德《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西德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东德则于1952年7月废除州建制,将全国划分为1市(柏林)和14个专区,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990年8月3日,两德通过签订“第二个国家条约”,解决了他们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不同。该条约规定:东德恢复1952年7月23日行政区划改革前的5州建制,并于10月3日按照西德《基本法》第23条集体加入西德。(30) 这意味着东德以5个州的身份加入西德,且统一后的德国采用联邦制的结构形式。(2)西德对东德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资本主义改造。在经济体制方面,在西德的帮助下,东德实现了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向资本主义私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政治体制方面,西德按照自己的模式重新改造东德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系统,如在行政管理机构方面,西德改变原东德中央集权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恢复州建制的行政管理体制。(31)
三、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启示
尽管中国的统一问题因其特殊性,与德国的统一问题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西德在推进国家统一时,所采取的一些做法,以及这些做法背后的思考模式,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一,大陆须坚持一个中国框架的底线。东德对两德关系的政治定位经历了“一族一国”、“一族两国”和“两族两国”等几个阶段。与东德一样,台湾对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也不断变化,如将两岸关系定位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关系”、“特殊的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台湾与中国的关系”(即“一边一国”)。(32) 可以说,台湾在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的道路上是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马英九执政时,台湾才迷途知返,明确表示两岸关系是“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的关系”。面对这些,大陆则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以维护国家统一。2008年12月底,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国框架(即“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框架)。一个中国框架是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进一步解释,扩大了一个中国原则的容量和解释力,包容了台湾方面的有关论述,创造了双方政策对接的空间。换言之,一个中国框架既坚持了一个中国原则,又没有对一个中国内涵做过死的界定,而是留下了探讨和协商的空间。一个中国内涵问题是两岸关系中最核心、最敏感的问题。如果两岸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不能同意歧见(agree to disagree),可能就会造成两岸关系的紧张和双方政治对立的持续。而一个中国框架以“相互区隔”和“战略模糊”的方式处理了一个中国内涵问题,这有利于两岸暂时搁置争议,进行合作。(33) 因此,两岸若在以后商谈政治议题时,可不用或少用一个中国原则的提法,尽量使用一个中国框架的提法。但一定要坚持一个中国框架的底线,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
第二,两岸应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创造条件,签署和平协议。自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转折,迎来了和平发展的机遇期。在这一新形势下,两岸关系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如“大三通”的全面实现、金融MOU和ECFA的签署等。但是,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两岸之间敏感的政治问题并未触及。两岸问题的本质是政治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解决的不好,将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瓶颈,甚至影响到两岸关系发展的进程。(34) 目前,两岸仍处于敌对状态之中,而结束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议是突破两岸关系政治瓶颈、实现两岸关系全面正常化的根本途径。(35) 因此,要实现两岸关系的可持续发展,两岸就必须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创造条件,签署和平协议。与两岸签署的事务性协议不同,和平协议是实现两岸关系全面正常化的标志,是防止两岸关系出现反复或倒退的法律保障,也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最具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法律文献。(36) 两德在签订《基础条约》时,由于在民族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所以就把该问题写进了《基础条约》之中。(37) 这种处理分歧的方式值得借鉴。由于两岸在一个中国内涵问题上的分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因此,为顺利签署和平协议,两岸可暂时搁置争议,把在该问题上的分歧写进和平协议之中。但是,必须把“台湾和大陆同属于一个中国”写进两岸和平协议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表明该协议只是一种中国内部两个行为体之间签署的协议。
第三,吸纳型统一模式不适用于两岸,两岸可采取合作型统一模式。虽然吸纳型统一模式也是一种和平统一模式,但它不适用于两岸,这主要是因为:(1)它是指实力较强的一方吸收或吞并实力较弱的一方。而中国的和平统一是谁也不吃掉谁,即“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38) (2)它是一种统一后的模式,亦称结果模式。根据目前两岸之间的现实状况,两岸更需要的是一种以实现国家统一为导向的过渡或过程模式,以保障在实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国家统一。(3)它强调国家统一后实行“一国一制”,而两岸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是实行“一国两制”。因此,两岸不适合采用吸纳型统一模式,但可走合作型统一之路。合作型统一模式强调“和平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39) 可分为过程模式和目标模式(或结果模式)。(40) 两岸合作型统一模式的建构可分为三个阶段并逐步进行:一是深化和完善已有对话交流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增进两岸互信的平台。同时也应积极构建一些新型对话交流机制,如军事互信机制。二是在秉持平等协商、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原则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政治议题的对话协商,以签署和平协议,结束敌对状态,促进两岸关系往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三是展开对统一后的国家制度框架的谈判,以实现国家统一。
注释:
①刘华新:“德国庆祝统一20周年”,《人民日报》,2010年10月5日。
②关于德国统一问题的著作和论文如下,M. Donald Hancock and Helga A. Welsh, German Unification: Process and Outcomes, London: Westview Press, Inc, 1994; Dieter Grosses, German Unification the Unexpected Challenge, Oxford: Berg Publishers Limited, 1992;张五岳:《分裂国家互动模式与统一政策之比较研究》,台湾业强出版社,1992年;赵全胜主编:《分裂与统一:中国、韩国、德国、越南经验之比较研究》,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4年;姚先国等:《两德统一中的经济问题》,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年;王英津:“两德复归统一模式之述评”,《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潘琪昌:“德国统一的历史经验”,《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2期;祝捷:“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统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等。
③由于研究目的的不同,不同学者对德国统一过程的划分也不尽相同,潘琪昌分为三个阶段,即激烈争论阶段(1949—1958)、淡化阶段(1959—1968)、分裂固定化阶段(1969—1988),见潘琪昌:“论德国统一问题”,《西欧研究》,1990年第4期,第31—32页;王英津则分为四个阶段,即对峙时期(1949—1956)、僵持时期(1957—1971)、缓和时期(1972—1989)、统一时期(1989—1990),见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九州出版社,2008年,第128—129页。两位学者都是从1949年开始划分的,而本文则从1945年德国投降后开始划分,把德国如何被分裂为两国也作为一个阶段,共分为四个阶段。
④方连庆、刘金质、王炳元主编:《战后国际关系史》(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0页。
⑤潘琪昌:“阿登纳的外交思想”,《德国研究》,1994年第4期,第2页。
⑥[西德]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1页。
⑦邓红英:《民主德国德国政策的演变》(1949—1990),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页。
⑧邓红英:《民主德国德国政策的演变》(1949—1990),第92页。
⑨[西德]威廉·格雷韦:《西德外交风云纪实》,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238页。
⑩吴友法:“《基础条约》与两德统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6期,第100页。
(11) 《联邦德国东方政策文件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第180页。
(12) 潘琪昌:《走出夹缝——联邦德国外交风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36页。
(13) 张亚中:“从‘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国统一经验的反思”,《中国评论》,2010年10月号,第14页。
(14) 潘琪昌:《走出夹缝——联邦德国外交风云》,第326页。
(15) 西德《基本法》第23条规定:本基本法先在巴登、巴伐利亚、不来梅、大柏林、汉堡、黑森、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莱茵兰—法尔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恩佐伦各州境内适用。待德国的其他地区加入后,本基本法也将在这些地区生效。具体请参阅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第707页。
(16) 吴友法、邢来顺:“战后德国:从分裂走向统一”,选自陈云林主编:《当代国家统一与分裂问题研究》,九州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17) 潘琪昌:《走出夹缝——联邦德国外交风云》,第335页。
(18) 许多学者将“one nation, two states”译为“一族两国”。但台湾学者张亚中认为它指的不是德意志民族,而是1937年的德意志帝国,因此,应译为“一德两国”。“一德”与“两国”都是国际法主体。由于“一德”存在,所以勃兰特承认东德为一个国家,但不是外国。如果是“一族两国”,承认东德是一个国家,也就等于承认东德是外国了。具体请参阅张亚中:“两岸主权分享与特殊关系”,《中国评论》,2010年2月号,第8页。
(19) 邓红英:《民主德国德国政策的演变》(1949—1990),第135页。
(20) 潘琪昌:“德国统一的历史经验”,第42页。
(21) 潘琪昌:《走出夹缝——联邦德国外交风云》,第51页。
(22) “十点计划”提出了实现德国统一的三个步骤,即建立“条约共同体”、成立“邦联”和组建“联邦政府”。具体请参阅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德国统一纵横》,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22页。
(23)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德国统一纵横》,第31—34页。
(24) 潘琪昌:《走出夹缝——联邦德国外交风云》,第333页。
(25) 潘琪昌:“德国统一的历史经验”,第45页。
(26)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6—62页。
(27) 高德平:《柏林墙与民主德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44—45页。
(28) 夏路:“二战后民族分裂国家统一模式略议”,《世界民族》,2009年第1期,第7页。
(29) 刘华新:“德国庆祝统一20周年”。
(30)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德国统一纵横》,第70页。
(31) 王英津:“两德复归统一模式之述评”,第82页。
(32) 王建民:“关于建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架构问题的几点讨论”,《亚非纵横》,2009年第1期,第45页。
(33) 李义虎:“‘胡六点’是对国家统一战略思想的深化”,《亚非纵横》,2010年第2期,第30页。
(34) 余克礼:“促进两岸政治关系是深化和平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评论》,2009年12月号,第5页。
(35) 余克礼:“两岸应正视结束敌对状态签订和平协定的问题”,《中国评论》,2009年8月号,第4页。
(36) 陈勤浩:“两岸和平协议:台湾安全的守护神”,《中国评论》,2009年12月号,第48页。
(37) 《联邦德国东方政策文件集》,第179页。
(38)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页。
(39) “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四点意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http://www. gwytb. gov. cn./zyjh/zyjh0. asp?zyjh_m_id=1046(上网时间:2005年3月4日)。
(40) 目标模式是指反映未来国家统一情形的一种思维建构,是对未来统一后的国家形态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描述和概括。从某种意义上讲,结果模式是已经实现了的目标模式,但又不完全是这样。当结果模式由目标模式转化而来时,它在统一架构方面与结果模式是相同的。但由于结果模式并非完全由目标模式转化而来,有时是因其他因素而导致统一结果的产生,这时结果模式所展示出来的统一架构与目标模式所设定的统一架构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请参阅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第125—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