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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功叶,王建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主要障碍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

 


 
 
【原文出处】《台湾研究》2011年2期
【作者简介】左功叶,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王建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日前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提出“建立健全法制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是未来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重要目标。在两岸经济合作与经济合作机制建构过程中,低层次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如功能性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相对较为容易,而高级形态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两岸经济一体化制度安排的经济整合机制如两岸经济共同体,则面临诸多困难与障碍。本文就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及运作执行面临的主要障碍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政治障碍
两岸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高级形态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立的重要基础。两岸关系和平、健康发展的核心是政治互信、政治基础与政治关系的改善。
政治因素一直是影响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最大障碍,也是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重大障碍。首先是两岸的主权争议与台湾政治定位等一直无法获得共识。在两岸关系或台湾政治定位问题上,两岸认知差异甚大。大陆确认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将台湾与大陆的关系现状定位为一个国家内部“尚未统一的关系”或国家主体与台湾地区的关系。马英九当局尽管承认法理上(指依“中华民国宪法”)两岸关系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则一再强调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或者简称“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在一般民众的理解或口头上常常变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实质上演变为两岸是“一中两国关系”。以民进党为代表的绿色政治阵营则坚持两岸是“一边一国关系”,认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中国(大陆)是另一个国家。
目前海峡两岸在法理上仍属内战遗留下的“敌对”性质关系,因此大陆迫切希望两岸展开结束敌对状态的谈判,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协议,但台湾当局一直在回避这一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顺利解决,两党、两岸达不成共识,则必会影响到高级形态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两岸经济共同体的建立。
在解决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与政治接触、对话、协商问题上,大陆在坚持“先经济后政治”与“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下,也强调“逐步破解两岸政治难题”,即逐步讨论阻碍两岸关系发展甚至影响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建设的政治议题。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层次越高,涉及的政治议题越突出,解决的难度越大,也越无法回避。台湾当局一直坚持“先经后政”,极力回避讨论政治议题,不愿谈两岸之间的政治分歧,而且设置了重重障碍①。
从过去的经验看,政治因素对一般性的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影响相对较小,对两岸经济制度化合作或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立这种需要公权力介入、协商这类经济合作,政治因素的影响更直接、更大,因此政治因素成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立尤其是未来两岸经济共同体建立的最大障碍。
政治因素对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与制度化建设的影响还表现在台湾当局的两岸政策与大陆经贸政策上。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大陆开始调整对台政策,呼吁两岸通商通航通邮与进行经济交流,但台湾当局则提出“三不”政策,进行严格管制,坚持不开放。尽管在历史发展大潮与市场作用推动下,两岸间接贸易逐步恢复与发展,台商对大陆投资持续增加,两岸经贸交流范围日益广泛,但长期以来在台湾当局的政策控制下,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一直呈现间接、单向或不对称、不平衡、非正常化发展状态,无法实现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发展。2008年国民党重新上台执政后,尽管两岸关系形势出现了重大积极变化,逐渐步入和平发展轨道,两岸经济关系逐步趋于正常化,但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仍多,尤其是两岸政治互信脆弱,两岸政治分歧依然巨大,两岸政治关系发展严重滞后,成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尤其是深度经济一体化制度建设的重要障碍。
目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形势的出现是建立在2005年“胡连会”达成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与国共共同坚持“九二共识”基础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国民党重新上台执政基础之上的。尽管国共两党之间有了一定的政治互信基础,但政治信任度仍就偏低,对两岸关系政治定位与一个中国框架认知仍有很大差异,在一些实质性问题上还存在尖锐的矛盾,两岸政治互信与政治关系还是非常脆弱的。
在某些情况下,政治因素对两岸经济关系与两岸经济合作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过去30年来,海峡两岸一直无法实现直接、双向经贸往来,无法实现两岸直接“三通”,大陆企业无法赴台投资,完全是政治因素干扰的结果,充分说明政治因素对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
为了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减少政治因素的干扰,大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政经分离”原则,强调“不因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②。这是大陆方面的政策主张,但仍无法改变台湾方面的政治干扰与政策限制,而且从李登辉到陈水扁实施了长达近20年的两岸经贸管制政策。直到国民党重新上台执政后,马英九当局采取积极、务实、灵活的两岸政策,两岸关系才得以改善,才迎来两岸经济合作与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新契机。
岛内社会的多元化与政治民主对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政策具有重要制约作用与影响。在推动两岸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过程中,尽管台湾当局持积极开放与推动态度,但受到岛内反对党与部分绿营学者的质疑,认为ECFA会对台湾传统产业与弱势产业产生重大冲击,会增加失业,会造成台湾经济更加依赖大陆,会丧失“台湾的主体性”,即全面扩大负面影响,而极力回避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台湾经济的重大积极意义。受这种保守思维与反对力量的影响,台湾当局对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策略与利益分配等方面明显出现重要变化。
对于两岸区域经济整合模式与路径,大陆最初期望采行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模式(CEPA),在理论上是非常好的两岸经济合作模式,但在台湾岛内却将这一模式“污名化”与“政治化”,认为这一模式是“矮化”台湾,是将“台湾香港化”,结果让这一理性的经济整合模式未能成为两岸的选择。随后在2008年台湾领导人选举中,马英九提出两岸经济整合主张,认为CEPA模式在岛内有争议,担心台湾香港化与被矮化,大陆又担心自由贸易协定模式让台湾问题国际化,因此提出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ECA)的第三条道路,而且成为马英九上台执政后最重要的两岸经济合作政策,积极推动。大陆方面对此做出积极回应。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12月31日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两岸可以为此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建立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已成为大陆推动两岸经济整合或经济一体化的重点政策。然而,岛内政治的复杂性与政治对抗,对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名称、内容、利弊影响等争议一直在持续。
为了突出两岸政治地位“对等”或“台湾的主体性”,2009年2月19日,台湾“陆委会”将“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正式“正名”为“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③,以“协定”取代“协议”,主观上认为“协定”“更具有国与国”的性质。台湾“国安单位”还曾计划以“两岸特殊经贸协定”取代“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④。面对岛内对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名称的争议,马英九在同年2月27日接受年代电视台专访时明确表示,为避免同大陆和香港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混淆,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ECA)暂时正名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大陆称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关税、非关税、投资保障、双重课税避免、知识财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但不可能一步到位,有共识部分先签⑤。
名称的初步定位并没有解决岛内的争议与反对声音。在以民进党为代表的绿营反对与质疑下,台湾当局对两岸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立场与态度虽然没有改变,但策略有明显调整。马英九强调ECFA属经济议题,只是层面更广,但不会发展到政治层面,协议序言里面不会提到“一个中国”、“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等字眼⑥。显然,台湾当局为避免争议,极力回避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一个中国框架。
在推动两岸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问题上,台湾当局立场坚定,不断设置政治条件,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马英九在这一问题上还是较为务实与理性的,表示签署ECFA一定要考虑台湾产业的利益,强调“该保护的保护,该开放的开放,我们会非常审慎处理”。但“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仍是马英九当局处理两岸经济议题的基本原则。在这一总体思想指导下,台湾有关部门及官员不断强调让大陆开放市场,让大陆取消关税与非关税障碍,而台湾不仅在政治立场上十分坚定,以“守护台湾主权”为前提,而且在经济上坚持“不该放的坚持不放”,而且对大陆“多要少给”。台湾“陆委会”主任赖幸媛在《联合报》发表的“守护台湾,经济协定非倾中”一文中,尽管重点是驳斥民进党蔡英文反对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但却一再表示,“未来不管以哪种协议的形式出现,台湾都不可能向中国大陆‘全面开放’”,“不会让陆劳进来,八百项农产品也不会开放大陆货登台”;“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的过程中,不容许台湾‘主权’有丝毫的损害”;“推动‘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以守护台湾为原则”,“力求在主权与繁荣两方面‘人财两得’”⑦。台湾“经济部”有关负责人表示,CECA的谈判原则是“得到多,给得少”。可以说,台湾方面完全想搞一套“利己主义”的协议。“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两岸间任何重要协议,包括ECFA,都要在‘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国会监督’三原则下进行,未来协商ECFA时,‘政府’会寻求台湾利益极大化、冲击极小化,绝不退让。”⑧可以说,台湾方面在ECFA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决不退让,经济议题上争取更多、更大的利益。
可见,台湾岛内各政治势力对于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意见分歧,有更多的政治考虑,受到岛内政治因素的强大干扰。未来两岸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合作及两岸经济共同体的建设,仍将面临台湾岛内更强大的政治干扰与影响。
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设还面临岛内政权轮替的风险与障碍。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尤其是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化建设,是建立在海峡两岸共同主张与愿望基础之上的,是需要两岸官方的共同努力与推动的。国民党重新上台执政后,海峡两岸在这一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目标、动力,因此得以取得重要进展。然而,台湾是一个非正常的政党政治地区,两大政党或两大政治阵营的“国家认同”、政治目标与两岸政策主张有着巨大差距,甚至相反。在这样的政治结构背景下,岛内政权的轮替与变比,就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运作、发展带来很大的政治风险。以民进党为代表的绿色阵营,对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持负面看法,而且反对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甚至坚持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这一重大公共政策。尽管在国民党执政时期,民进党策划的“公投”提案在“公投委员会”被否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得以持续推动与签署。然而,在台湾政党政治体制之下,民进党重新上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民进党上台执政后,在其坚持“台湾主权独立”与“反中”政策下,能否延续国民党执政时期的两岸政策?能否继续推动、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能否进一步推动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民进党曾提出在ECFA中明订“退出机制”,获得台湾当局的认可,并最终写入协议。未来民进党上台后,ECFA的存废存在很大变数,这是最大的政治风险。
尽管在台湾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面前,民进党执政后可能不会完全阻止或中止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与经济合作,但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与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问题上则会坚持其一贯的反对立场,不排除对ECFA进行“公投”的可能性。民进党主席蔡英文曾公开明确表示,民进党上台执政后,将“公投废止ECFA”。她后来又表示,民进党上台后“会延续前朝政策”,形成前后矛盾的论述与立场。蔡英文正式投入台湾领导人党内初选后又提出“ECFA公投是选项”的主张,立场再次出现反复。即使“公投”结果否决了民进党策划的提案,但并不表示民进党就会依据“公投”结果继续推动或落实ECFA,民进党完全可能通过技术性政策操作或不积极作为,延缓或中止ECFA的实施与执行,并影响到未来两岸经济一体化建设进程。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制度障碍
台湾与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即台湾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两岸制度的差异对未来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两岸经济整合机制建设形成一定的障碍。
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WTO后,对两岸经济制度与国际接轨产生了积极影响。首先为两岸经济制度改革与调整创造了条件,两岸经济或两岸经济互动往来均要与国际经济贸易框架下的相关制度相符合,至少不能有所抵触。尽管大陆经济与国际经济制度逐步接轨,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但还有诸多社会主义的制度特色,政府干预力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自由市场经济体系还存在差异,至今仍有许多国家不承认大陆的“市场经济地位”。
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两岸经济整合机制的建构需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框架与国际经济制度的惯例下展开,因此面临体制与制度上的诸多障碍需要消除,但这非短时间内所能完成,因此制度性障碍将是一个长期的改造过程,是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但制度性障碍并不完全阻碍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国际间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经济规模、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或经济体之间建立了不同的经济合作机制或进行经济整合的进程。海峡两岸完全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两岸经济整合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两岸经济制度的对接与制度的一体化建设。对于高级形态的经济合作机制,两岸经济体制与制度要不断修正,向着同一方向、甚至相同的规范与制度发展。
两岸达成经济合作机制与合作协议,还必须符合台湾当局制定的大量涉及两岸关系、两岸经济往来与经济合作的政策法规,符合台湾整体法律体系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另一种制度性障碍。要落实两岸签署的相关经济合作协议,台湾必须不断重新修订或制订相关法律制度。涉及两岸经济合作与往来较为重要的法规包括《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国家”安全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等。其中,有些法规是行政规范与办法,由行政部门可直接主导,但有不少是通过立法机构审议与通过的法律,任何涉及两岸经济及相关事务的法律,必须经由立法部门的审议与通过。
    1992年7月31日,台湾“行政院”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规范两岸关系往来与发展的基本法规框架。这一条例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调整,到2008年历经10次修订与1次增订,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影响十分重要。其中,除对两岸经济交流、社会文化交流与通航通邮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外,对海峡两岸协商机制也有明确规定,确认“陆委会”为台湾地区两岸事务的主管机构;“陆委会”可以委托民间团体海基会处理两岸事务;行政部门可以依所属事务的性质与需要,委托或“逐案委托”符合相关资格的民间团体协助处理两岸事务;委托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包括海基会)可“复委托”其他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事务;受委托签署两岸事务协议的机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公益性质的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并陈报行政机构同意,始得签署;行政机构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的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同时规定,台湾地区各级行政机构、民意机构及公务人员,非经“陆委会”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议;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除非经“陆委会”或主管机关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集团签署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的协议⑨。两岸签订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经过台湾“立法院”审议通过后,才正式确定生效。
行政监督是台湾“立法机构”影响两岸事务决策的重要权限。其经常使用的权力包括财政监督权、质询权、复议审查权等。近年来,台湾“立法院”一直努力介入两岸事务。目前台湾“立法院”没有专门处理两岸事务的专门委员会,但在2000年12月成立了“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成员依政党比例分配人数。民进党执政时期,在民进党执政与国民党在“立法院”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一小组运作不顺畅。2008年新一届“立法院”选举后,“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宣布新会期启动“立法院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目前,台湾立法机构已经完成“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运作要点”与“两岸地区订定协议处理条例草案”的制订工作。该草案规定,两岸协议签署前,“陆委会”应报请行政机构同意,并与立法机构进行协商,协议签署后30日内,经行政机构通过后送请立法机构审议。尽管这一立法工作还尚未完成,但已充分显示立法机构有意强烈介入两岸事务尤其是两岸协议的签署。在民主政治下,这一监督制度是符合法律程序与规范的,但台湾特殊的蓝绿政治对立格局则可能造成政治因素对立法监督的影响,从而会影响到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设与顺畅运行。
台湾《工商时报》一篇关于“不可忽视的两岸交流关卡障碍”的社论指出,“影响两岸交流互惠进度以及落实程度的起码有三层的关卡”。其中第三道关卡就是立法部门的审议。社论强调“即使两岸两会所签署的协议,在法理上或不需经立院审议即可自动生效,但是如涉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时,在野党自然可以秉持手握的立法权,对协议的真正落实产生实质的干扰关卡效应。从而出现两岸实质交流合作走在前头,行政部门的政策配套只能尾随,立法部门的修法进度则是严重落后的特异状况”⑩。未来“立法院”蓝绿结构一旦发生重大改变,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协议能否通过,变数更大。
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利益障碍
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是为了实现两岸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但海峡两岸分属两个不同的经济体,代表不同的经济主体与经济利益,因此必然会在经济合作机制建构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与矛盾,形成另一合作障碍。
首先是两岸内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两岸不同产业的关税减让与市场开放,对不同产业、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有些产业与群体是利益获得者,有些可能是利益的受损者。台湾岛内对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议之一就是片面扩大ECFA对台湾农民与传统产业的冲击,而认为只是大财团获利,从而引起岛内社会大众对签署ECFA的怀疑。事实上,签署ECFA或其它经济合作协议,首先对台湾总体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有些行业与群体获利多,有些获利少,有些甚至利益受损,这是正常的,合理的做法是在“利大于弊”的原则下签署,通过政策支持扶持受损的产业与群体,而不是盲目反对。这一点也充分说明,在敏感的两岸议题即使有利台湾经济,岛内不同的群体获利的差异仍会引起利益矛盾或冲突,对签署经济合作协议表达不同的立场。但若将其政治化或被政治势力有意利用,则可能会影响到经济合作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这种情况在台湾方面显得特别突出。大陆内部在市场开放与产业关税减让问题上也有不同意见,不同利益群体持有不同的观点,但在大陆政治经济体制下易于协调与处理,可以在“以大局为重”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甚至做出“让步”与“让利”,因此大陆内部的利益矛盾对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不会造成较大障碍。
大陆在处理两岸经济合作与利益分配问题时,不是简单地算经济账,还算政治账;不是简单地考虑短期利益,还考虑长期利益,因此会更多地在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做出更多的利益让步,让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过程中的利益障碍降到最低。过去的经验如此,未来发展也如此。因此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利益障碍,在大陆上述考虑与“让利”原则下,变得不再突出与重要,只是在台湾内部因政治因素,让利益分配与矛盾变得较为突破出,影响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设与相关协议的顺利落实,从而形成另一种利益障碍。
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与台湾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互动障碍
两岸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诸多议题包括经济议题常常与台湾参与国际社会、参与区域或国际经济组织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成为制约与影响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一大障碍。两岸面临的一个即时性障碍就是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台湾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矛盾与安排问题,即两岸签署ECFA之后,台湾能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FTA,两岸认知差距颇大。
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虽然是目前海峡两岸的共识,并已完成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将迈向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台湾当局及岛内社会各界将两岸签订ECFA视为台湾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FTA的条件,作为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突破口。台湾当局在与大陆积极争取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同时,也努力争取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签订FTA,从而给未来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与制度化建设带来新的障碍。如何对待与处理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设与台湾对外签订FTA就成为海峡两岸面临的一个大挑战。目前台湾不仅启动与新加坡的商洽行动,而且提出争取与美国、日本、欧盟、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签署,甚至希望参与多边FTA或其他区域经济组织。其中,台湾希望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中国大陆、韩国、日本与东盟自由贸易区“10+3”等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东亚地区最早发展起来的区域经济整合组织,台湾一直希望加入这一多边自由贸易区,也是目前积极争取的对象。同时,马英九在2008年就提出建立东亚地区经济整合的“10+3+1”模式,即在中国大陆、韩国、日本与东盟自由贸易区“10+3”基础上,也让台湾加入,从而发展成为新的东亚自由贸易区“10+4”的整合模式,但受两岸关系的影响,尚未获得各方积极回应。
台湾已启动与有关国家的双边FTA商签工作,同时也在争取参与东亚多边区域经济整合。两岸如何处理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与台湾对外双边或多边区域经济整合问题?形势非常复杂,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这一问题若处理不好,可能给未来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进一步深化与升级带来新的困难。
尽管建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高级形态的经济合作机制存在诸多障碍,尤其是政治障碍,但并非不能解决与克服,而是存在着解决问题的可行途经。目前面临的障碍与困难是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也是两岸经济合作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有着客观发展规律与强大的需求动力。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落实与完善ECFA与推进未来两岸共同市场的建立符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与规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共同需要,更是台湾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也是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更是岛内的主流民意。对于台湾岛内任何政治势力来讲,都必须面对与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或主流民意,推进与完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否则就得不到主流民意的支持,即使一时获得政权也无法巩固政权。同时,海峡两岸在“政经分离”、“先经后政”的原则下,在建立经济合作机制进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探求未来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的路径与模式,有助于解决建构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
破解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障碍与维持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长效运行的关键之一是要通过两岸经济深层次与制度化合作,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与资源的有效配置,增进两岸经济的紧密度与依存度,在经济利益上惠及更多台湾民众,增强台湾民众对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与制度化合作的高度认同与支持,形成强大的民意动力与基础。破解政治障碍另一个重要途径是培养两岸经济命运共同体观念,增强两岸合作与共同发展的凝聚力,即通过两岸大量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两岸的共同心理与认知,建立一种两岸共同体意识。
目前海峡两岸关系形势与两岸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以及台湾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创造了条件。海峡两岸应抓住这一难得历史机遇,加快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升级,建立长效、稳定的经济合作机制,为最终建立两岸经济共同体奠定基础。
注释:
①马英九的重要智库“亚太和平研究基金会”执行长赵春山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两岸政治性对话的“三条件”,即两岸签署MOU与ECFA、台湾内部达成共识、国际社会接受。在岛内蓝绿激烈对抗的政治格局下,要岛内达成共识进行两岸政治性对话是非常困难的。
②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人民日报》1995年1月31日,第1版。
③台湾《联合报》2009年2月20日。
④台湾《联合报》2009年2月27日。
⑤台湾《工商时报》2009年2月28日。
⑥台湾《联合报》2009年7月30日。
⑦赖幸媛:《守护台湾,经济协定非倾中》,台湾《联合报》2009年2月19日,A15版。
⑧台湾《工商时报》2009年9月19日。
⑨严泉、张茜红:《试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在两岸关系中的作用与影响》,《台湾研究》2009年第2期,第48-53页。
⑩《不可忽视的两岸交流关卡障碍》,台湾《工商时报》2010年3月5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