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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明,张彬:基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的“台湾模式”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

【原文出处】《理论探讨》(哈尔滨)2014年2期第22~26页
【英文标题】“Taiwan Model”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Form of State Structure
【作者简介】刘焕明,张彬,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刘焕明(1962—),男,黑龙江绥棱人,社会科学处处长,教授,博士,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从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张彬(1990—),男,河北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内容提要】 按照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国家组织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而复合制以联邦制为典型。1982年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和发展,这一理论兼具单一制和复合制的特征,可以将其称之为“复合单一制”。香港和澳门问题都通过“一国两制”得到成功解决,但是台湾问题具有特殊性。解决台湾问题,需要民族的大智慧,要坚持一个中国、地位平等和“国家认同”等原则,同时还可以借鉴坦桑尼亚“两个政府”体制的经验和教训,最终在“一国两制”理论的基础上开创一种新型的“台湾模式”。
【关 键 词】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国家结构形式
 
 
    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已经有三十多年了,虽然台湾问题还没有得到成功解决,但是当前阶段下,台湾民众中的国家认同以及对“一国两制”的认同在逐步增强,这就客观上要求“一国两制”从理论到具体措施都需要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台湾具有特殊的历史、地理、文化以及现实政治经济因素,这就决定了解决台湾问题需要民族的大智慧,需要突破东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界限,社会意识形态的分野,开创有别于“港澳模式”的新模式。“一国两制”本身就是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的创新,因此,完全可以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求得能够被两岸人民共同接受的“台湾模式”。
    一、“一国两制”理论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
    在当今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还没有突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理论框架,即无非是“单一制”和“复合制”,然而,邓小平以极大的勇气和极高的理论智慧把中国国情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相结合提出了“一国两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即被应用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得到了成功实践,巧妙地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融合在同一个国度里。在这一过程中,“一国两制”理论逐步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人们对单一制的认识,而是对复合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1]30,从而缔造了一种复合单一制的国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的创造性的贡献,为世界各国在单一制形式下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提供了创新性的参考和借鉴。
    (一)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以及历史等的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历史上国家结构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化发展的。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方式来组织政权,除了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性质以外,还与该国的具体的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和传统习惯等因素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单一制国家结构是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具有以下特征: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结构是指由若干政治实体(共和国、邦、州、省等)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联合体。根据组成单位的一体化进程的快慢又可以把复合制国家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其中,在联邦制下的国家是统一的国家,邦联制国家是由若干主权国家为了某共同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
    在当代复合制国家中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他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其主要特征是: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二)“一国两制”的复合单一制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到各国就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需求,在充分考虑本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某一特殊的地区内实行与该国主体不一样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式。就中国而言,在坚持一个中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港澳台地区实行不同于大陆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并保持长期不变。邓小平曾指出:“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1]219“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新事物,作为一种创新,在港澳问题上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其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一国两制”是基于单一制这一基础的,并不是复合制,但是在“一国两制”中却蕴含着对传统单一制的突破。
    在我国的历史上,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的两千多年间,除三国、南北朝和五代十国之外,其余大多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在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建立联邦制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来组织政权,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也并没有影响到单一制的形式和本质。直到“一国两制”的提出,再到香港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仅仅以单一制理论已经不能科学解释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所发生的变化。一方面,我国仍然具备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全国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和一个立法机构,并辅以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人民只具有一个国籍,在国际上依然只有一个外交的主体;另一方面却在普通的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区以外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大小而是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和性质上的差别。但从国际上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似乎目前世界上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权限、权利范围都远不及联邦制下成员单位政府的大。然而,这一常规还是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正常运行打破了。伴随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而来的是它们许多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和广泛的外事权,这些高度自治权不仅仅包括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还包含了司法等方面的权力,再加上广泛的外事权,这样一来就彻底冲破了传统单一制模式下国家结构中地方政府(比如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的权力范围和边界。更为甚者,世界上的几乎所有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内的成员单位的权力也已经被中国特色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范围和权限所超越。从而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特别行政区具有了联邦成员单位的权力特点,其权力范围和联邦成员单位相似,从而使我国现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兼有了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点:
    第一,在行政管理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仅仅可以依法自行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内管理行政事务,而且也可以享受到自行对财政收支进行预算和规划,对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出入境的制度、准则等管理也划归到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内。这些广泛的权力得以保障和实施的关键就在于权力本身都分别被化为明确的条文写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其合法性。这就使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拥有广泛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的同时,在权限和范围方面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下的联邦成员单位政府,比如,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制定金融政策并发行法定货币等等,这些在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下的联邦成员单位政府中都是不曾有过的。
    第二,在司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和司法权。而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以及居民都必须遵守。
    第三,在对外交往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很大的外事权。从国际法上讲,无论国家结构形式是采用单一制还是复合制,外交权都应完全属于中央政府或者联邦政府,因为这是关系到国家统一的主权问题。但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基本法有规定,香港、澳门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等。
    这清楚地表现为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范围之大,可以预想,在此基础上台湾与祖国大陆统一之后,其权力范围将会比港澳特别行政区更为广泛。
    二、“台湾模式”的探寻
    “一国两制”理论在解决港澳问题中的成功实践,说明了这一构想的科学与合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现阶段能够被各方所接受的并可以代表各方利益的一种方案。邓小平和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立足“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基础上,都注重结合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考虑不同阶段不同的现实情况,不断地探寻对待台湾问题的政策,力图最终实现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简单地照搬“港澳模式”去解决台湾问题是不可能成功的,“一国两制”作为一种理论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客观分析历史和结合现实的产物,其本身也具有发展的特性。因此,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借鉴“港澳模式”的成功经验,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同时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解决统一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来建构独具特色的“台湾模式”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一国两制”要针对台湾的特殊性
    列宁指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即首先考虑到各个时代的不同的基本特征(而不是个别国家的个别历史事件),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制定自己的策略;只有了解了某一时代的基本特征,才能在这一基础上去考虑这个国家或那个国家的更具体的特点。”[2]当港澳顺利回归以后,似乎意味着一个全新研究的开始,不仅仅因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实施“一国两制”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台湾问题本身与香港、澳门问题存在很大差别,台湾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
    台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台湾问题性质具有复杂的双重性。长期以来,我们对台湾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是中国的国内问题,属于中国内政,不容许外国干涉,要由中国人民自己解决[3]。这种观点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却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情况:台湾问题的出现离不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势力对中国内政的直接干涉。因此,台湾问题不仅仅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也是国际冷战的历史遗留问题。“一国两制”在台湾的运用要紧紧抓住台湾问题性质的双重性,兼顾考虑国内和国际两种因素。其次,政治谈判主体的特殊性。台湾问题不同于港澳问题,由于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因此理应由两岸中国人平等谈判来解决。但当前国际形势下,针对美国对台湾所谓的政治支持和军事保护要重视起来。再次,与大陆的亲疏关系不及港澳。台湾地理位置优越,隔台湾海峡与大陆相望,资源丰富,并且具有独立的相对完善的社会经济发展结构和很强大的独立自主性,并且历史上长期的“台独”宣传使得台湾很多民众对中国大陆的归属感并不是很强。
    “一国两制”仍然是当前形势下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首选方案,是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底线。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不能间断,“一国两制”要针对台湾的特殊性做到与时俱进,既保持其理论的创造性也立足于台湾的实际。
    (二)建构针对台湾实际的“台湾模式”的原则
    第一,“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台湾高度自治的限度或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邓小平指出:“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30
    第二,地位平等原则。作为一个在统一和谈判过程中的敏感话题,适度平等的地位将会更加有利于协商、谈判的进行甚至直接影响到统一的进程和结果。
    第三,“国家认同”原则。国家认同感的有无将严重影响两岸的统一。有学者曾指出:中国除了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强化关于“一个中国”的正确认识,同时国内也亟须重新定义和确立,在国内着重强调海峡两岸共有的文化认知,强化“一个中国”的正确认识,夯实国家认同的根基。
    台湾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定统一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长期与各种困难做抗争将不可避免。因此,如何处理在统一过程中和统一后领导人权力安排、协调统一国家内部各政党的地位和关系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三)借鉴“坦桑尼亚模式”
    当代世界是一个融合的世界,国家结构形式也不例外。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因为“港澳模式”而具有了某些联邦制的特色。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相互融合和借鉴在增强国家治理成效的同时,也造成了传统单一制与联邦制的界限愈加模糊。坦桑尼亚和中国一样,都具有自己的制度创新和具体实践,国家结构形式都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新特点。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是由坦噶尼喀共和国和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于1964年4月26日正式联合而成。坦桑尼亚国家结构采用的是联合共和国政府(简称“联合政府”,即中央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这样一种两个政府的模式,而并没有按照经典的联邦制设立一个联邦中央政府和两个对等的成员政府。其中联合政府负责坦桑联合共和国及坦噶尼喀内部事务,坦噶尼喀由中央政府直接治理而不另设政府;桑给巴尔内部事务除外交、国防外其余地方事务由其革命政府(成员政府)自主管理。
    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来看,坦桑尼亚的国家结构并不是纯正的联邦制结构模式,但却具有某些联邦国家的特征。因此,坦桑尼亚体制同我国“一国两制”一样兼具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性质和特点。
    按照港澳问题得到解决后的局面以及台湾问题的特殊性,“一国两制”构想的最终结果是两岸统一后台湾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将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拥有自己的地方武装力量。借鉴坦桑尼亚的“政府体制”来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我们应大胆尝试:第一,统一后的国家新组建“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中央层面的事务并兼管大陆的事务。第二,在台湾建立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本质和功能一样的“成员政府”,此成员政府尽可能维持原有的组织建制,但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第三,在大陆除中央政府外不另设一个同“台湾成员政府”对立的政府,这样会充分体现在现有体制下对台湾的地位和利益的尊重。第四,“两个政府”体制分别由“中国中央宪法”和“台湾特别行政区宪法”来保障权力和利益[4]。
    应该说,坦桑尼亚“两个政府”体制不加修改地照搬到中国来施行也会有相应的困难和问题,甚至是有可能根本行不通,未来的“台湾模式”不论最终以何种形式来定型,都将会是一种独特的国家结构的表现形式。可以肯定的是,“台湾模式”完全可以效仿“一国两制”,采取相对于港澳更为宽松和灵活的“两制”,只为“一国”,这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除外交权将完全归大陆掌握外,海峡两岸的政权将会是在各自范围平起平坐,共同协商国家重大问题。
    三、创新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的是一个可供学习和参考的科学的框架。这个科学构想的提出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然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传统、民族关系、地理环境和意识形态都是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的因素,同时也将延缓或者加速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考虑到台湾的特殊性和今后国际局势发展的复杂性,只有体现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多的宽松性,只有在坚持“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前提下对国家结构形式进行大胆的创新和设想才会真正有利于加快解决台湾问题。
    (一)大胆设想地方政府权力的理论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大小而是在于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和性质上的差别。随着社会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结构形式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已经无法用传统的标准来评判单一制或复合制的优与劣。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结构形式大胆地设想新方案,通过这些理论来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进行界定,是很有意义的。
    第一,看权力的中心。如果该国家的权力中心维持在中央政府的层面,而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是围绕中央政府运行,那么这种结构形式就是单一制。反之,如果该国的权力中心不是单纯地维持在中央层面,而是在中央层面这个中心以外还同时存在至少一个权力中心,二者是并列存在的关系,那么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联邦制。
    第二,看地方政府权力的性质。如果地方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授予,那么地方政府相当于在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领导下具体行使一些职权,比如中国的省级行政单位,甚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样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单一制。反之,如果地方政府的权力并不是由中央政府授予,而是地方政府自下而上地形成,那么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联邦制。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之外,也就是介于权力完全由中央政府授予和完全自下而上形成之间,会存在一种看似理想的状态,也就是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中央政府授予,这部分权力占主导地位,另一部分是地方政府自下而上地形成,权力分量和比重比较轻,居于次要地位。这种看似理想的状态在多元社会的发展下想必也会有其存在的“土壤”。考虑到这种结构形式中地方政府权力更多更重要的部分是中央授予的,于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就可以将其划为单一制的范畴。
    “一国两制”设想下的台湾将作为特别行政区,对于其权力的界定是由中央授予还是自下而上形成似乎都很难将这一问题成功解决。根据前面提到的是不是可以设想有朝一日大陆和台湾实现统一之后,权力可以分中央特有的权力、台湾特有的权力以及共有的权力。中央特有的权力包含了关乎国家主权等在内的重大权力,决定着国家的结构形式是兼具联邦特点的单一制。
    (二)大胆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
    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即使从属于不同社会性质、不同结构形式的,只要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就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也包含了某些复合制的特点,但是单一制是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核心和基础存在的,而复合制的特点则是某种程度上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符合实际的要求,二者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
    第一,美国联邦宪法中对国家和各州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获得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国家与各州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不是绝对的,而是保留了变动的可能性,这就为权力平衡提供了更多的协商的余地。因此,在可以的情况下采取以联邦制为手段,中国完全可以建立起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适度的、可供调节的关系,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硬性的规定。这体现了尊重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边界,力求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的均衡与互动,将极大地有利于兼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地方的局部利益。
    第二,欧盟在关于主权方面有些问题的解决对处理中国两岸主权关系的启示。欧盟建立之初的最直接的动机是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国主动让渡部分国家主权行使权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随着经济力量的强大,政治影响力也逐步增强。直到成员国让渡政治、外交等权力,今天的欧盟正式形成。虽然中国的“一国两制”构想所设想的线路和欧盟所经历的正好相反,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学习其成功经验。正是由于政治上主权问题这一障碍没有得到成功解除,所以海峡两岸的经贸交流受到了严重的限制。欧盟为我们在经贸交流领域提供了处理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宝贵经验,我们应大胆予以借鉴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国内管辖原则。由于台湾属于中国这个主权国家,所以经贸争端可以通过国内谈判、协商等方式解决。二是谨防台湾利用WTO架构把两岸问题国际化。WTO协定第12条规定:关税地区是指一个“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并且台湾属于中国。因此WTO以及台湾的WTO成员地位并不能使其拥有独立的国家法理地位。三是组建自由贸易区。考虑到台湾当局只承认“一中各表”,可以先把大陆、香港和澳门联系在一起建立一个整体的“中国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利用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来吸引台湾。
    (三)着眼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认为:“如果人类的一部分由共同感情联结在一起,这种感情不是他们和任何别人之间共同存在的,这部分人类就可以说构成一个民族——这种共同感情使他们比之和其他人民更愿意彼此合作,希望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并希望这个政府完全由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治理。这种民族的感情可能产生于种种原因。有时它是同一种族和血统的结果。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宗教大大有助于民族感情的形成。地理界限是其原因之一。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共同的政治经历;具有民族的历史,以及从而产生的共同的回忆;和过去发生的事件联系着的集体的骄傲和耻辱,快乐和悔恨。”[5]
    第一,台湾与大陆主体民族同宗同源,都为汉族,在台湾98%的民族成分是汉族,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是我们的手足兄弟,我们在文化与社会生活习惯方面大同小异,即使有所不同,那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在当今多元社会的发展潮流中也是容易解决的,而并不至于严重到只有独立才能有利于台湾的发展的地步,因此我们真心地希望台湾回归到祖国大陆。
    第二,在历史上,大陆和台湾曾共患难。台湾的早期居民大部分是从大陆移居来的,随后明朝郑成功进军台湾成功将中国领土台湾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坚持台湾“一向属于中国”,而郑成功也成为受广大海峡两岸人民共同敬仰的民族英雄。在抗日战争时期,不少台湾同胞主动回到祖国参加抗战,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和台湾、澎湖重归中华民国主权管辖之下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因此,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来看,大陆和台湾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这就要求在谈判时要充分体现台湾民众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权利。真正在国家结构形式中做到以人为本,以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重,不仅仅是针对大陆人民,更要针对台湾人民。
    当前解决台湾问题并没有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台湾模式”完全可以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继续开创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在“一国”的大前提下,采取相对于港澳更为宽松和灵活的“两制”,这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不会是单纯的单一制,更不能是典型的联邦制,而会是介于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国家结构形式,除涉外主权等归中央掌握外,海峡两岸的政权可以在各自范围平起平坐,共同协商国家重大问题。
    收稿日期:2014-01-18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42.
    [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N].人民日报,1993-09-01(01).
    [4]路阳,庄虔友,王鸿志.坦桑联合过程和经验及其对两岸统一的启示——兼论建构“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1, (2): 160.
    [5][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