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发布紧急命令执行事项分办表
发布时间:2014-02-27 来源:
总统发布紧急命令执行事项分办表
1999年 9 月 26 日 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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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行 事 项 │办 理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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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政府为筹措灾区重建之财源,应缩减暂可│行政院主计处 │
│ 缓支之经费,对各级政府预算得为必要之变更│财政部 │
│ ,调节收支移缓救急,并在新台币八百亿元限│ │
│ 额内发行公债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灾、重建│ │
│ 计划统筹支用,并得由中央各机关径行执行,│ │
│ 必要时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项。 │ │
│ 前项措施不受预算法及公共债务法之限制,但│ │
│ 仍应于事后补办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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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央银行得提拨专款,供银行办理灾民重建家│中央银行 │
│ 园所需长期低利、无息紧急融资,其融资作业│ │
│ 由中央银行予以规定,并管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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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级政府机关为灾后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财政部 │
│ 公用财产,其借用期间由借用机关与管理机关│ │
│ 议定,不受国有财产法第四十条及地方财产管│ │
│ 理规则关于借用期间之限制。 │ │
│ 各级政府机关管理之公有公用财产,适于供灾│ │
│ 后安置需要者,应即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并依│ │
│ 前项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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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府为安置受灾户,兴建临时住宅并进行灾区│内政部 │
│ 重建,得简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计划法、区│行政院公共工程│
│ 域计划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水土保持法、建│委员会 │
│ 筑法、土地法及国有财产法等有关规定之限制│行政院经济建设│
│ 。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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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央政府为执行灾区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抢修及│交通部 │
│ 重建工作,凡经过都市计划区、山坡地、森林│经济部 │
│ 、河川及国家公园等范围,得简化行政程序,│行政院公共工程│
│ 不受各该相关法令及环保法令有关规定之限制│委员会 │
│ 。 │行政院农业委员│
│ │会 │
│ │行政院环境保护│
│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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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灾民因本次灾害申请补发证照书件或办理继承│内政部 │
│ 登记,得免缴纳各项规费,并由主管机关简化│地方政府 │
│ 作业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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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央政府为迅速执行救灾、安置及重建工作,│经济部 │
│ 得征用水权,并得向民间征用空地、空屋、救│内政部 │
│ 灾器具及车、船、航空器,不受相关法令之限│交通部 │
│ 制。 │行政院卫生署 │
│ 卫生医疗体系人员为救灾所需而进用者,不受│ │
│ 公务人员任用法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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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中央政府为维护灾区秩序及迅速办理救灾、安│国防部 │
│ 置、重建工作,得调派国军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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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政府为救灾、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内政部 │
│ 效执行,得指定灾区之特定区域实施管制,必│国防部 │
│ 要时并得强制撤离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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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灾户之役男,得依规定征服国民兵役。 │国防部 │
│ │内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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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因本次灾害而有防害救灾、囤积居奇、哄抬│法务部 │
│ 物价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
│ 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
│ 以诈欺、侵占、窃盗、恐吓、抢夺、强盗或│ │
│ 其他不正当之方法,取得赈灾款项、物品或│ │
│ 灾民之财物者,按刑法或特别刑法之规定,│ │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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