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2007 年 9 月 28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诉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司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及所属机关为办理诉愿事件,应设诉愿审议委员
会(以下简称诉愿会)。
第 3 条 诉愿会置主任委员一人,本院由院长指派秘书长兼任;所属机关由首长指
派庭长或委员兼任。
诉愿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五人,由机关调派本机关高级人员兼任,并遴聘社
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担任(以下简称外聘委员)。其中外聘委员不得
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诉愿会办事人员由机关首长调派本机关职员具有法制专长者兼任之,并指
定一人为执行秘书。
第 4 条 执行秘书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诉愿会一般行政事项。
第 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本法修正条文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