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4-02-27 来源:
行政院组织法
2010 年 2 月 3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法依宪法第六十一条制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 3 条 行政院设下列各部:
一、内政部。
二、外交部。
三、国防部。
四、财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务部。
七、经济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设部。
九、劳动部。
十、农业部。
十一、卫生福利部。
十二、环境资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第 4 条 行政院设下列各委员会:
一、国家发展委员会。
二、大陆委员会。
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海洋委员会。
五、侨务委员会。
六、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七、原住民族委员会。
八、客家委员会。
第 5 条 行政院置政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务委员得兼任前条委员会之主任委员。
第 6 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主计总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第 7 条 行政院设中央银行。
第 8 条 行政院设国立故宫博物院。
第 9 条 行政院设下列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
二、公平交易委员会。
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第 10 条 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行政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第 11 条 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第 12 条 行政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其
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行政院置发言人一人,特任,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得由政务职务人
员兼任之。
第 13 条 行政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4 条 行政院为处理特定事务,得于院内设专责单位。
第 15 条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