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7 来源:
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办法
2012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安全局组织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特勤中心)负责统合指挥特种勤
务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列各机关(构)、单位,共同执行特种勤务。
特种勤务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之其他各级政府机关(构)、单位应依主
管机关之需要,配合特种勤务之执行。
第 3 条 特勤中心为执行特种勤务,统合指挥特种勤务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机关(
构)、单位编成下列任务编组:
一、侍卫任务编组。
二、警察任务编组。
三、武装任务编组。
四、便衣任务编组。
五、其他因特种勤务需要临时组成之任务编组。
前项纳入编组执行特种勤务之人员,于特种勤务生效时起,于特种勤务职
权内受特勤中心之指挥与监督。
第 4 条 特勤中心掌理特种勤务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各款人员之安全维护。
特种勤务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款经总统核定之人员如下:
一、代表总统于特定期间执行特定任务之特使。
二、国家紧急状况时,代行总统职权及备位代行总统职权人员。
依特种勤务条例之保护事项除特种勤务条例所规定者外,依卸任总统副总
统礼遇条例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为之。
第 5 条 特种勤务任务编组由国家安全局局长任指挥官,特勤中心副指挥官为副指
挥官,襄助指挥全般特勤工作之执行,总统府侍卫长兼任副指挥官,专责
执行有关总统与其配偶及家属之特种勤务事项。特勤中心执行长兼任特种
勤务任务编组执行长,承指挥官之命,襄助副指挥官,执行特种勤务。
第 6 条 为统合特种勤务之执行,特勤中心得视任务需要召开特种勤务协调会报,
由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人担任主席;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机关(构)或人
员出(列)席。
第 7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
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第 8 条 对于规避、妨碍或拒绝特勤人员之查验、管制而涉及法律责任者,移送有
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 9 条 特勤人员依特种勤务条例第十三条于执行特种勤务时得配用枪械,遇有该
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枪械及其他特勤装备。
第 10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受伤者,应予必要之救助或送医救护。
第 11 条 特勤中心为统合指挥特种勤务任务编组机关(构)、单位执行特种勤务,
得依特种勤务条例第十条提供必要之支持。
第 12 条 特勤中心就特种勤务执行情形,得实施工作访视。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