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4-02-28 来源:
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
2005年 6 月 22 日 公(发)布
第 1 条 本法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三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以下简称本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空中勤务制度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二、空中勤务之研究发展。
三、空中勤务航务、机务、后勤补给之规划及执行。
四、空中勤务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五、支持各种天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灾害抢救之空中救灾。
六、支持山难搜寻、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难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难。
七、支持紧急医疗之空中救护转诊、器官移植等空中救护。
八、支持灾情观测、重大紧急犯罪空监追缉、海洋(岸)空侦巡护、交通
空巡通报、环境污染调查、国土综合规划空勘航摄等空中观测侦巡。
九、支援救(勘)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等空中运输。
十、空中救灾、救难及其他相关之演习训练。
十一、其他有关空中支持勤务。
第 3 条 本队置总队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总队长二人,职务列简任
第十二职等。
第 4 条 本队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 5 条 本队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法施行后随同业务移拨之人员,其经原任机关所请办之特种考试及格者
,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
所定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以原请办考试之机关与所
属机关及本队之职务为限。
第 7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