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
发布时间:2014-02-28 来源:
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
2005年 5 月 27 日 公(发)布
第 1 条 本法依宪法第三十四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制定之。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国民大会代表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其
集会首日由当选国民大会代表所属之各政党、选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协商决定之。
第 3 条 国民大会秘书处应于国民大会集会前,将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
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印送全体代表。
立法院应于国民大会集会时,派员至国民大会集会地点,向全体代表说明
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提案要旨
。
第 4 条 国民大会于开议日举行预备会议,进行代表宣誓。
开议日之预备会议主席,由当选名额最多之政党、联盟,其推荐名单排列
次序列于首位者担任之。
第 5 条 国民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十一人,负责主持会议。
第 6 条 议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团主席共同决定之。
第 7 条 国民大会集会非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第 8 条 政党、联盟推荐之国民大会代表行使职权时,应依其所属政党、联盟在选
票所刊印之赞成或反对意见,以记名投票之方式为之。其违反者,以废票
论。
第 9 条 国民大会代表对于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应为全案复决
,并不得再为修正之动议。
第 10 条 宪法修正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复决,
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该宪法修正案即为通过。
领土变更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使复决,
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者,该领土变更案即为通过。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立法院派员说明提案要旨后,不经讨论,应即行
使表决,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该总统、副总统弹
劾案即为通过。
第 11 条 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复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由国民大会咨请总统公
布。
第 12 条 会议主席宣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通过时,被弹劾人之解职即行生效。
第 13 条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议决结果确定后,三日内由国民大会公告之,并通知
立法院及被弹劾人。
第 14 条 国民大会审议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被弹劾人辞职或死亡,即终止审议
。
第 15 条 本法自公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