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发布时间:2013-10-09 来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1997年 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設立之目的)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對中介團體指示、監督之責)
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
指示、監督之責。
第 5 條 (企劃處之職掌)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會規劃事項。
二 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
三 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六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第 6 條 (文教處之職掌)
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
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第 7 條 (經濟處之職掌)
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
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第 8 條 (法政處之職掌)
法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
、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本會及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第 10 條 (聯絡處之職掌)
聯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三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四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第 13 條 (委員會議及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大陸工作措施,需經委員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