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3 来源: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作业规定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1 一、为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规定之申请案件,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2 二、旅行业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备下列文件:
(一)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1.每一位旅客一份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请自行以 A4 白纸影印
或自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下载,并详实填
写。
2.检附之照片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
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护照或香港、澳门核发
之旅行证件(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护照或旅行证件)
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3.通行证、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居民身分证复印件
贴于申请书背面。
4.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代申请之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
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行业(以下简称旅行业),
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
填正体字。
5.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
名或盖章。
6.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
及保证人,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无须保
证人。
(二)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二份(
须先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核通过,并由系
统打印团体名册后,始得向本署提出送件申请,未附通过证明不予
受理):
1.团体名册格式如附件二,请自行以 A4 白纸影印或自网站(http
://www.immigration.gov.tw )下载,并详实填写。
2.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团号: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以下简称移民署)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
第四码至第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计算机自行给序。
4.旅游计划(须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查通
过,未附通过证明不予受理)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5.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大陆地区
核发之领队执照复印件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依本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检附旅客名单,无须经
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核通过,并得自行指
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6.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备。
7.每团人数下限为五人,上限为四十人。不足五人之团体,不得送
件,超过四十人之团体,请分成二团。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之团
体,每团人数为七人以上。
(三)附有效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及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自国外、香港或澳门来台观光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
地区所发护照或香港、澳门核发之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与大陆地区旅行社签订之合作契约复印件,内容明订组团社应保证至
迟自离境日起算 45 天内缴清团费给接待社。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
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免附。
(五)附缴证明文件:
1.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员工证件复印件。
(2)在职证明复印件。
(3)薪资所得证明复印件。
2.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应检附国小以上各级学校有效学
生证复印件或在学证明复印件。
3.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之一:
(1)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
机构存款证明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家庭成
员同时申请者,得以成员其中一人之存款证明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
代替。
但存款总额应达每人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血亲或居住同一户籍具有亲属
关系者。家庭成员应检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复印件。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检附存折复印件或金融
机构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复印件。股票价值以面额计算。
(3)不动产估价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
复印件。
(4)具退休身分申请者,得以退休证明复印件代替。
4.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
本或国外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在学证明正本,
以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附亲属关系
证明。
5.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
权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6.以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
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复印件及国外、香港或澳门
工作入出境许可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附亲属
关系证明。
7.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1)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
分申请。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者(尚
未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
系证明。
(2)未符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
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效期尚余六
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有随行之旅居香
港、澳门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
分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8.以旅居国外、香港、澳门取得当地依亲居留权者,应检附现住地
依亲居留权证明及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金融机构存款证
明。
9.未成年子女无父母陪同来台者,应检附父母同意书、常住人口登
记卡、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公安关系证明)。
10. 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复印件或大陆地
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
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之。
11. 临时改派领队者,应检附重大事由说明书及切结书(注明「原
领队在原团同时段内不得再带他团」等文字)。
12. 其他经大陆地区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六)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六百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3 三、自国外来台或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团体,申请方式如下:
(一)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应附第二点第五款第一
目至第三目证明文件之一,径交由接待旅行社代为申请。
(二)赴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一年以上且领有
工作证明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随行旅居之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应
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先送现住地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
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驻外馆处于申
请书上注记后发还,由申请人寄台湾地区旅行业代申请,符合本办
法第三条第三款者,得交由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或于驻外馆处审
查后径核转本署办理。
(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应缴验正本及复印件,正本验毕
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但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连同申请书寄国内旅
行社代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驻外馆处审查后得交
由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或于驻外馆处审查后径核转本署办理。
4 四、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由接待旅行业向移民署台北市
、台中市第一、台中市第二、高雄市第一、高雄市第二、花莲县、台
东县、金门县、连江县及澎湖县等十服务站送件,台湾地区接待旅行
业亦可委托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代为向移民署送件
。
5 五、大陆地区人民申请直接或经香港、澳门转来台湾地区从事观光活动案
件,移民署办理事项如下:
(一)收件程序:
1.以现场挂号方式取得配额:
送件当日于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第一、台中市第二、高雄市第
一、高雄市第二、花莲县、台东县、金门县、连江县及澎湖县等
十服务站排队依送达次序取得当日配额。
2.依团体名册点收申请书,未依前项取得配额者或不足五人之团体
,不予受理。
3.收缴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六百元,发给收据,其以支票缴纳者
,不找现金。
4.团体名册二份均盖收件章,第一份交还送件之旅行业者,第二份
并申请书流程处理。
5.于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编收件号,整团分同一承办人承办。
6.检查团体名册第一位之申请书内有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
复印件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逾期或未附者,请代
送件之旅行业者补正,三星期内未依规定补正者,应予退件。
(二)审查事项如下:
1.核对团体名册所载姓名与申请书中文姓名正体字栏是否相符。
2.核对照片与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之复印件是否相符。
3.审查申请资格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4.申请人有无签名、代办旅行社有无盖章。
5.随行案件于申请书「入出国及移民署审查意见栏」加注被随行者
姓名。
6.审查合格案件,于申请书「入出国及移民署审查意见栏」盖「许
可」章。
7.服务站受理案件,立即登录,审查后之申请书及团体名册,送移
民署移民信息组做后续光盘处理。
6 六、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香港、澳门或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从事观
光活动案件,移民署办理事项如下:
(一)收件程序:
1.依团体名册点收申请书,不足七人之团体,不予受理。
但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不在此限。
2.收缴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六百元,发给收据,其以支票缴纳者
,不找现金。
3.团体名册二份均盖收件章,第一份交还送件之旅行业者,第二份
并申请书流程处理。但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不在此限。
4.于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编收件号,整团分同一承办人承办。
5.检查团体名册第一位之申请书内有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
复印件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逾期或未附者,请代
送件之旅行业者补正,三星期内未依规定补正者,应予退件。但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不在此限。
(二)审查事项如下:
1.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应附第二点第五款第
一目至第三目证明文件之一。
2.赴国外、香港、澳门留学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一年以上且领
有工作证明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随行之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应
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先送现住地驻外馆处审查。经审查后驻
外馆处于申请书上注记后发还,由申请人寄台湾地区旅行业代为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得交由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
请或于驻外馆处审查后径核转本署办理。
7 七、观光申请案送件前,已先向移民署提出其他申请案时,依本办法第十
六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得不予许可其观光申请案。
8 八、申请案已完成收件程序者,该团不得再临时提出申请增加团员。
9 九、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移民署计算机印证及程序设
计事项如下:
(一)每一申请书均发一张入出境许可证。入境效期,自发证日起三个月
。停留效期均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二)领队入出境许可证之附记栏载「应随指派带领之团体入境,不得单
独持凭入境及并团」,其他团员入出境许可证之附记栏载「入境应
备往返机(船)票,应随(团号)团入境,不得单独持凭入境。未
随团入境及未指派带团领队,本证即作废。」领队之事由栏载「大
陆领队带团(观光)」,并得核发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其他团
员事由栏载「观光」,随行者加注「应随○○○(被随行者姓名)
入境」。
10 十、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案件,移民署发证作业事项如下
:
(一)经审查许可,由移民署发给入出境许可证,交由接待之旅行业转发
申请人,领证地点同送件时之移民署服务站。
(二)申请案件缩影存档。
11 十一、每日申请数额:
(一)移民署每日核发申请数额五千八百四十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每家旅行业每
日申请接待数额不得逾二百人。但当日(以每日下午五时,移民
署柜台收件截止时计)旅行业申请总人数未达第一款公告数额者
,得就剩余数额部分依申请案送达次序依序核给数额,不受二百
人之限制。如当日核发后仍尚有剩余,由主管机关就剩余数额,
累积于适当节日分配。
(三)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经交通部观光
局调查结果,旅客整体满意度高且接待质量优良,或配合政策者
,主管机关依据交通部观光局出具之数额建议文件得于第一款公
告数额百分之十范围内酌给数额,不受第一款公告数额之限制。
12 十二、移民署应将未随团入境之入出境许可证,于次日注销,并注记「未
随团入境作废」于该申请案状况栏内。
13 十三、团体来台人数不足五人者,整团禁止入境。自国外来台之团体不足
五人者,亦同。但团体抵达入境机场、港口人数在最低限额以上,
因团员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禁止入境,致团体不
足最低限额者,其他团员同意入境。
14 十四、入境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因受禁止出境处分、疾病住院、突发或
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代申请或负责接待之旅行社备
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第一、台中市第二、高雄市第
一、高雄市第二、花莲县、台东县、金门县、连江县及澎湖县等十
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一)延期申请书。
(二)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相关证明文件。
(四)证件费新台币三百元。
15 十五、入境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应依规定
填具申报书立即向观光局通报,并由送机人员送至观光局机场旅客
服务中心再转交移民署国境事务大队人员引导出境。
16 十六、除提前出境及经许可延期停留者外,其他团员应整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