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同胞来台定居申请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大陆同胞来台定居申请规定
1991 年 5 月 8 日 公(发)布
1 申请对象
大陆同胞现年已逾七十五岁或未满十二岁,而在台有直系血亲或配偶者,
得申请来台定居,但有左列情之一,且能提出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有关之
证明文件者,年龄得由七十五岁降低为七十岁:
(一)在大陆孤苦无依,乏人奉养者。
(二)在台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顾者。
(三)在台原有户籍,于大陆沦陷前,由台湾赴大陆者。
2 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现年已逾七十岁,按左列方式申请:
1.尚在大陆者
应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在台直系血亲、或配偶,备具左列文件
,代向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申请,核转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
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办理;由在台亲友代为申请者,应另附
具在台直系血亲、或配偶委托书:
(1)入境申请书一件(含照片四张)。
(2)大陆居民身分证、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3)依亲对象入境保证书一件。
(4)在台亲属之户籍誊本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证件。
2.抵达港澳地区者
应备左列文件,向『港九救济委员会』(九龙何文田自由道二号
)申请核转境管局办理:
(1)入境申请书一件(含照片四张)。
(2)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3)依亲对象入境保证书一件。
(4)在台亲属之户籍誊本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证件。
3.抵达港澳以外之其他地区者
应备左列文件,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核转境
管局:
(1)入境申请书一件(含照片四张)。
(2)中共护照。
(3)到达海外经过说明书。
(4)依亲对象入境保证书一件。
(5)在台亲属之户籍誊本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证件。
(二)申请人现年未满十二岁,应于离开大陆抵达港澳、或其他自由地区
后,依照二--(一)--2.、3.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