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审查要点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审查要点
2013 年 1 月 31 日 修正
1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来台从
事专业活动申请案,执行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
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第五条之审查,特订定本要点。
2 二、本要点所称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指从事农业学术研究、教育或推
广工作,或从事农业生产、制造、运销及休闲农业工作,且其来台活
动有助两岸农业发展或交流者。
3 三、国内邀请单位邀请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者,应依
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备齐下列文件,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
下简称移民署)提出申请: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受邀人士团体名册。
(六)受邀人士相关农业专业或职务证明。
(七)邀请单位为人民团体时,应检具下列文件。但当年度内前案所检附
文件仍在效期内者,得免附:
1.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
2.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农田水利会、农业财团法人及农(
渔)会,免附。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应依移民署所定格式以正体字书写。
4 四、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之国内邀请单位,应具备下
列资格之一:
(一)以本会为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省(市)级以上财团法人
或非营利社团法人。
(二)省(市)级以上财团法人或非营利社团法人,其章程未将本会明列
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依其法人名称及章程所定任务确与农业相
关者;或其申请案涉及农业等多个目的事业,经移民署依许可办法
第五条同时送请本会等多个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者。
(三)大专以上农业相关校、院、科、系、所。
(四)农田水利会或县(市)级以上农(渔)会。
(五)本会及所属机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
5 五、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之农业专业或职务证明,指下列文件或证明之
一:
(一)农业相关学历证明。
(二)农业相关现职证明;并应检附下列资料:
1.任职民间企业者:检附该企业之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应与农业
相关。
2.任职农场者:检附任职证明,免附农场登记证。
3.任职大陆民间农业相关社团之负责人或专任职员者:检附该社团
立案证明或登记证。
4.任职中国大陆行政、党务、人大机关(构)者:检附任职农业相
关单位或分管农业之证明文件。但机关(构)正副首长、各级党
委之正副书记等综管业务涵盖农业职务者,得仅附相关任职证明
文件。
(三)官方出具之农业相关经历证明。
(四)官方出具之农业相关证照。
(五)农业相关著作,应附所载期刊封面及目录。
(六)官方出具之农业相关获奖证明。
大陆地区法人之组织机构代码证类别为机关法人,或其法人登记证注
明由政府机关(单位)举办者,其开立之证明(照)视同官方出具。
第一项所列文件或证明无法确认真伪时,应由邀请单位切结无虚伪不
实。必要时,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6 六、非属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得申请随团来台之资格条件及人数规定
如下各款。但申请来台参加国内重要农业活动,于该活动项目限定期
间内提出申请,或依第八点申请来台参加农业研习,经审查同意者,
得放宽其申请资格条件或人数:
(一)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
护者,得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二)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申请来台参加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
之国际会议或重要交流活动者,得申请配偶及直系亲属一人同行来
台。
(三)属党委书记等党务人员、台办、领队或秘书等行政人员,其人数不
得超过全团五分之一。
7 七、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来台得从事之专业活动项目,包括参观、访问
、参加会议、研习及示范观摩。
第三点第一项第三款活动计划,应叙明活动目的及主题,且该活动行
程应与活动目的及主题相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涉及农业敏感科技或品种研发。
(二)活动之进行,应顾及防检疫相关安全问题。
(三)农业相关活动或农业休闲旅游,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活动行程。
(四)参访政府机关(构)、国家实验室、科学工业园区或园区内厂商、
生物科技、研发或其他重要科技研发单位,应检附受访机关(构、
单位)同意函。但参访农业生物科技园区之展览区、学校对外开放
之农(林)场、本会或其他部会试验研究机构对外开放之展览(示
)馆(区)者,得免附。
(五)举办研讨会者,邀请单位应提供研讨会之主题、会议议程、会议地
点、时间、参加对象等相关数据。但举办心得座谈会或类似性质之
非学术性研讨会者,得免附。
8 八、农业研习申请案件需检附经国内训练机构确认之研习计划,含研习时
间及地点、研习课程及课程讲师、研习费用、研习行政支持及食宿安
排等数据并申请案送审。
前项训练机构条件与研习课程规划资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训练机构需为大专以上校院(系、所)、政府出资捐助成立之财团
法人,或具承办中央部会委办研习或训练计划经验,且无绩效不良
纪录。
(二)研习课程内容应为农业相关,但不涉及农业之研发技术、新品种或
生产栽培技术。研习日数应占行程三分之一(含)以上,且最少二
日。
(三)课程讲师需具拟担任课程之学经历背景或相关著作;涉及台湾农业
政策介绍之课程,其讲师需由本会推荐。
(四)研习行政支持及食宿需有适当安排。
为了解训练安排是否符合前项原则,本会得请邀请单位或训练机构提
供相关左证资料或提出补充说明。
研习期间本会得指派研习内容相关之本会机关(单位)进行访视。
9 九、邀请单位应指派其内部成员全程陪同;同一邀请单位除有下列情形外
,不得同时接待二团以上之大陆农业专业人士团:
(一)国际会议、政府补助(委办)之重要会议、研讨会、固定期间之展
览会或活动,须同时邀请多团参加。
(二)参访目的、入出境时间、活动行程与其他申请案相同,且经本会同
意并团。
(三)纪录良好之邀请单位,经切结同时邀请之各团分别由其不同内部成
员全程陪团,得同时最多接待三团。
前项纪录良好之邀请单位,指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有第十一点所列各
款情形,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请个案提出前六个月内,送本会审查之申请案有二案以上无须补
正,或经通知补正而于三个工作天内完成补正。
(二)申请个案提出前二年内曾受政府机关推荐参加两岸专业交流绩优团
体评选。
10 十、大陆地区农业专业人士离台后,邀请单位应依移民署所定格式提出活
动报告,并应检附实际参访行程表及实际来台团体名册;有座谈会或
研讨会之行程者,应另检附会议纪录。
前项活动报告需于参访活动结束后二个月内缴交。但下列情形之缴交
期限分别如下:
(一)除第二款规定外,二个月内提出次团申请者,需于次团申请前缴交
。
(二)纪录良好之邀请单位当年度完成参访行程之活动报告应于次年二月
二十八日前缴交。
未于规定期限缴交活动报告者,不同意次团之申请。但前团未离境已
提出次团之申请者,得于邀请单位切结「依规定期限缴交前团之活动
报告」,并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同意次团之申请。
11 十一、本会对于邀请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将移请移民署依许可办法规定
处理:
(一)违反第九点同时接待团数限制、未指派邀请单位成员全程陪同,及
未提出活动报告或其他应检具文件。
(二)变更行程未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三)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四)检附之文件有隐匿或虚伪不实之情事。
(五)故意虚伪申报或明知为不实文件,而据以申请。
(六)出租(借)其名义予不具邀请资格之单位,而据以申请。
12 十二、本要点未明定事项,由本会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农业相关活
动审查小组依相关法令规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