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及奔丧申请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现阶段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及奔丧申请作业规定
1990 年 6 月 15 日 修正
1 申请对象
一 大陆同胞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来台探
病或奔丧:
(一)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
(二)父母、配偶因患重病或受重伤,年逾八十岁而行动困难者。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二 合于上项规定之探病、奔丧对象,其子女已死亡者,得由其媳、婿
单独申请;其父母均已死亡者,得由其同胞兄弟姊妹单独申请。
2 申请方式
一 国内:
申请人尚在大陆者,应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在台父母、翁姑、
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代为申请,送内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入出境管理局)办理。由在台其他亲友代为
申请者,应附具父母、翁姑、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
探病对象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二 海外及香港地区:
(一)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地区者,应向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奔达中心东
座四楼香港中华旅行社申请(亦可透过九龙何文田自由道二号港
九救济委员会内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入出境管理局核
发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送中华旅行社转发。
(二)申请人已抵达海外地区,应向我驻外使领或外交部指定之驻外机
构申请,转入出境管理局核发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驻外使领
馆(机构)转发。
3 应备文件
一 旅行证申请书一份(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张)。
二 保证书一件。
三 申请人依限离台具结书一件。
四 公立医院或经卫生署公布评鉴合格之医院所开具之诊断书或死亡证
明文件。
五 探病、奔丧对象户籍誊本等足资证明父母、翁姑、岳父母、配偶、
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之文件。
六 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申请
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
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申请来台之旅行证。)
七 证照费新台币二○○元。
4 其他规定
一 探病者限于医院开具诊断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二 申请奔丧以死亡者死亡后六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三 申请人有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至四款(
1.参加共产党或其他叛乱组织,或其活动者。2.参加暴力或恐
怖组织,或其活动者。3.涉有内乱罪、外患罪重大嫌疑者。4.
在台湾地区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习惯者。)情形之一者,不予
许可。
四 申请人入境查验时,除查验探病、奔丧之旅行证外,并查验回程机
票,及第三地区有效之再入境签证等(其效期应在两个月以上)。
证件不全或无机票者,得原机遣返。
五 申请人所持中共护照或通行证,及第三地区有效再入境签证,于入
境时交由入出境管理局机场服务站保管(掣给收据),出境时发还
。
六 申请人应于入境后三日内向居住地警察派出(分驻)所办理登记手
续。
七 申请人在台停留时间以两个月为限。惟有特殊情形者,得检具证明
文件向居住地市、县(市)警察局申请,核转入出境管理局予以延
期停留一次,时间以一个月为限。
八 入境检疫依卫生署规定办理。
九 请申请人、代申请人、保证人详阅具结事项及保证责任。
十 本作业规定未尽事宜,随时检讨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