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公务人员赴大陆地区探病、奔丧申请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现阶段公务人员赴大陆地区探病、奔丧申请作业规定
1990 年 9 月 6 日 公(发)布
1 依据『现阶段公务人员赴大陆地区探病、奔丧申请作业要点』订定本作业
规定。
2 赴大陆地区探病、奔丧,应检附左列文件,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上简称境管局)办理:
(一)出入境申请书乙件(附二吋半身照片三张)。
(二)赴大陆地区登记表乙件。
(三)大陆地区医院开具之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
(四)与探病、奔丧对象间之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五)服务机关核转公函。
3 赴大陆地区探病、奔丧人员,如已持有有效之出入境证件者,免办出入境
手续,惟仍须检具诊断书(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及赴大陆地
区登记表,由服务机关核准后,将赴大陆地区登记表函送境管局备查。
4 凡已抵外国或第三地区人员,如转赴大陆地区探病或奔丧,应于返台后一
个月内,比照第三点规定办理备查手续。
5 本作业规定未尽事宜,随时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