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大陆台籍同胞返台探亲申请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滞留大陆台籍同胞返台探亲申请作业规定
1991 年 5 月 9 日 公(发)布
1 申请条件
一 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到大陆定居,现仍滞留大陆之台籍同胞,得申请
返台探视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胞兄弟姊妹。
二 民国三十八年以前以公费派赴大陆留学,现仍滞留大陆之台籍留学
生,申请来台探亲对象,不受前项之限制。
三 申请人随同返台探亲之家属,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限。
2 申请方式
一 国内:
申请人尚在大陆者,应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在台直系血亲、配偶
或同胞兄弟姊妹代为申请,送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
称境管局)办理。由其他在台亲友代为申请者,应附具直系血亲、
配偶或同胞兄弟姊妹之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但申请人为前点第
二项所定者,得径由在台亲友代为申请。
二 海外及香港地区:
(一)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地区者,应由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奔达中心
东座四楼香港中华旅行社申请(亦可透过九龙何文田自由道二
号港九救济委员会内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境管局核发
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送中华旅行社转发。
(二)申请人已抵达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机
构申请,转境管局核发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转驻外使领馆
(机构)转发。
3 应备文件
一 旅行证申请一件(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张)。
二 保证书一件。
三 申请人依限离台具结书一件。
四 申请人及探亲对象户籍誊本等足资证明身分与亲属关系之文件。
五 申请人与随同返台家属关系证明文件。
六 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
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领取来台之旅行证。)
七 凡参加中国共产党及其外围组织、附庸党派或担任中共党、政、军
机构职务者,应检附脱离原参加组织之宣告书。
八 证照费新台币二○○元。
4 其他规定
一 返台探亲限每年申请一次,每次在台停留时间限二个月以内。惟有
特殊情形者,得于效期届满前十日检具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市、县(
市)警察局申请核转境管局予以延期停留一次,时间以一个月为限
。
二 有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
或原在台因涉有犯罪行为潜逃至大陆者,不予许可。
三 凡参加共产党及其外围组织,附庸党派或担任中共党、政、军机构
职务者,如据实填报脱离该组织之宣告书,得比照惩治叛乱条例自
首之规定,依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处理。
四 申请人入境查验时,除查验来台探亲之旅行证外,并查验回程机票
,及第三地区有效之再入境签证等(其效期应在二个月以上),证
件不全或无机票者,原机遣返。
五 申请人所持中共护照或通行证,及第三地区有效再入境签证,于入
境时交由境管局机场服务站保管(掣给收据)。出境时发还。
六 申请人应于入境后三日内向居住地警察分驻(派出)所办理登记手
续。
七 本作业规定未尽事宜,随时检讨修正之。